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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字硕士毕业论文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非市场经济交易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100字
论点:反倾销,美国,市场经济
论文概述:

本文总体的研究思路是,从非市场经济规则的两个核心内容----正常价值的替代价值法和反倾销税率的授予方法两方面来研究美国对平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待遇的规律。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非市场经济规则起源于冷战时期,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建立的对共产主义国家出口的贸易抵制。1955年,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正常价值的问题首次被纳入关贸总协定关于反倾销的第六条,但仅有模糊的原则区分,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此后,各国纷纷立法改变和补充这一问题,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反倾销非市场经济体制。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后,欧美市场经济国家的老对手苏联不复存在,其主要国家俄罗斯实力也大为削弱。然而,由于中国的逐步崛起,这些国家没有搁置这一制度,而是越来越多地使用它。作为欧美国家公认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出口贸易近年来经常受阻。以中美贸易为例。自2001年以来,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从2001年的280.8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1433.4亿美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9.7%,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对中国的传统关税壁垒已经大大降低。在国内贸易保护主义高涨的趋势下,美国商务部不断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行动。与此同时,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而被当局驳回和被申请人撤回的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因此最终决定生效的反倾销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并在2007-2009年达到峰值。在10年内共提出了61起案件,平均60天内有一起反倾销案件被裁定有效。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对中国有大量反倾销案件,其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不容忽视。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规定,不活跃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要到2016年12月11日才会取消。因此,未来五年,西方发达国家仍有理由保持对中国非市场经济的认可,而中国的出口仍将受到这种影响?认可的持续影响。即使西方发达国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仍然无法摆脱非市场经济待遇的问题。海伦娜·德特洛夫(Helena Detlof)和希尔达·弗里德(Hilda Fridh)在2006年的研究报告《欧盟在反倾销程序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中提到,俄罗斯自2002年以来一直被欧盟授予市场经济?由于俄罗斯在某些行业仍有“特殊市场条件”,欧盟可能会立法在计算该行业在反倾销中的出口正常价值时适用替代生产成本(replacement M production cost)。这里,“特殊情况”是指易货贸易和其他非商业程序安排以及其他市场障碍。2004年,加利纳·普雷布拉根斯卡娅和罗伯特·麦基(Robert W. McGee)在他们的文章《对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中的一些会计和技术问题:俄罗斯的案例研究》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尽管欧盟和美国承认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欧盟仍将俄罗斯的电力、天然气和运输成本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外反倾销法为跨国公司的出口产品建立了一套特殊的计算方法。

1.2国内外非市场经济待遇研究综述
各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制度是世界“非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学者在反倾销理论和实践中,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非市场经济”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迄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综上所述,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主要反倾销用户的反倾销制度及其评价、发起反倾销的动机、反倾销的程度和效果等方面。

第二章美国非市场经济规则

2。1美国反倾销规则的历史演变
美国反倾销法最初是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形成的。发达国家的工业化逐渐集中了生产和资本,创造了垄断集团,垄断集团可以支配整个国家的经济活动。垄断集团实施掠夺性定价以控制市场。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案。该法的目的是惩罚掠夺性定价,限制国内垄断集团滥用市场控制。谢尔曼法案只能在美国限制掠夺性定价。但是,它不再适用于在美国境外以不公平价格向美国进口商销售,然后允许货物进入美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1894年,美国颁布了威尔逊·戈尔曼·塔里夫法案(Wilson Gorman Tarriff Act),限制外国生产商联合或共谋垄断美国市场的意图和行为。1914年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规定,歧视严重削弱竞争或形成任何商业行业垄断的价格是非法的。
“1930年关税法案”是在大萧条的背景下产生的。它全面提高了进口商品的税率,目的是保护美国国内工业。该法缩短了反倾销调查和裁决的时限,并允许调查机关在外国被诉企业未能提交所需信息时采用“现有事实”。该法规定了美国反倾销法的框架,该法曾多次修订,此后一直在使用。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标志着国际反倾销法的诞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旨在减少和消除贸易壁垒,并规定了两项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关税限制和削减原则。美国违反了这两项基本原则,对所谓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给予不同待遇,并对不同的倾销行为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例外条款规定,反倾销措施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使用。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和实践是根据该条规定的模糊概念充分制定和发展的。

第三章生产要素法确定正常值.........29
3.1替代国家选择的统计数据.........29
3.2生产要素替代价值来源统计.........31
3.3本章摘要.........39
第四章美国对华反倾销税率分配标准.........40
4.1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税率的类型.........40
4。美国给予合作企业不同反倾销的两个原因.........40
4.2.1合作企业未获得单独税率的原因.........41
4。2.2合作企业获得单独税率的原因.........49
4.3本章摘要.........51
第5章个人信息的替代价值法.........53
5.1基于个人信息替代价值法的统一税率待遇.........53
5。2基于个人信息而非价值法的单独税务处理.........58
5.2.1“部分可用事实”方法.........58
5.2.2可用事实的“逆向推理”方法.........62
5.3本章摘要.........67

结论

美国分配反倾销税率的标准是:对通过单独税率测试并确保计算反倾销范围所需的完整准确的问卷信息的合作企业给予单独税率,对其他企业给予统一税率。其中,通过单独税率测试的要求是:确保单独税率测试所需的问卷信息完整准确,并证明企业不受中国政府的法律和事实控制。
美国商务部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使用个人信息代替价值法来替代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诉讼相关企业的响应信息。这种方法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对现有事实的“部分可验证”和“不利推断”。前者主要基于中国诉讼相关企业报告的数据(72.7%),辅以原告和被告的数据(18.2%)和替代国的数据(9.1%)。后者主要从中国诉讼相关企业、原告和替代数据中选择能够最大化反倾销税率的数据。

参考
[1]特伦斯·p·斯图尔特等人。对http://sblunwen.com/mgjjlw/中国非市场经济体制的任何改变都必须基于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的标准([共和国),2005年。
[2]罗伯特·麦基,《美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贸易政策:一些想法和建议》,[,1996年。
[3]加利纳·普雷布拉根斯卡娅,罗伯特·麦基,《转型经济体反倾销贸易案例中的一些会计和技术问题:俄罗斯案例研究》,[,2004年。
[4]海伦娜·德特洛夫和希尔达·弗里德,《欧盟在反倾销诉讼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处理》,[共和国,2006年。
[5]迈克尔0。美国摩尔,“现有事实”反倾销决定;《精神分析》,[出版社,2006年。
[6]弗朗西斯·施尼德,《非市场经济的起源》;《关于中国的欧共体反倾销法中的理念、多元主义和权力》,欧洲法律杂志,第7卷,第4期,2001年
[7]查尔斯·欧文·韦里尔,《非市场经济倾销:公允价值分析的新方向》,[,1989年。
[8]帕特里夏·皮斯科斯基,《危险的自由裁量的“责任”,: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杂志》,霍夫斯特拉法律评论,第34卷:595,2005。
[9]桂鑫·乌尔夫-穆勒·尼尔森,亚历山大·鲁特科夫斯基,《欧盟对俄对华反倾销政策:产品质量和模拟国家的选择》,[出版社,2005年。
[10]罗伯特·麦吉,《反倾销法作为保护主义的武器:来自亚洲的案例研究》,[。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