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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宪政视角下的中国政府与地方财政关系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20字
论点:中央,关系,宪政
论文概述:

在研究过程中,发达国家的实践给了笔者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尽管我国宪政发展的道路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我国的财政收支结构也与发达国家有着显著差异,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立足国情借

论文正文:

第一章螺纹理论

1.1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从传统宪法研究的角度来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其调整是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其理顺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进行了多次大规模调整,试图建立一个有效的、相对稳定的体制框架和运行模式。1994年,中国在金融领域同时进行了以增值税为特征的税制改革和以分税制为特征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1]。但是,从我国目前的体制和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分权领域的失范行为引发了我们对宪法问题的思考。从1980年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变化来看,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形成、维持和发展仍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谈判确定不同地区的比例。主观随意性更大。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约束力较小,地方财政尚未成为真正的财政水平[2]。在这种不规范的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都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侵犯公共福利,从而引发我们对限制政府权力的思考。可以说,中国金融法治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体系中缺乏宪政理念,缺乏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基础和法律。例如,“虽然现行宪法根据宪法原则对国家财政权力作出了基本定义,而且立法法对财政和税收的立法权和程序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依法建立了中国单一和单层的中央财政和税收立法权体系,并基本建立了绝对税收法定主义[3”中国预算法还根据宪法规定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预算控制制度。然而,总的来说,中国宪法和法律对国家财政权力的分配过于“粗略”,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因此,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不明确。中央政府任意下放支出责任,而地方政府不得不在没有财政支持的情况下承担许多支出责任。结果,政府财政权力的滥用越来越严重。近年来,国务院审计署发起的“审计风暴”提供了切实的证据。该法缺乏明确性和协调性,没有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权力边界和职能范围纳入一套健全的制度和法规,导致双方侵犯彼此的权力边界。这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金融关系的频繁变化提供了一个系统空。只有从宪政的角度,而不仅仅是坚持集权与分权的道路,才能看到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的深层次问题,这有利于如何限制公共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建立负责任的政府,保护公民权利。所谓“宪政”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的规则。其实质在于限制公共权力,防止滥用公共权力,特别是公共权力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
税收宪政和财政宪政是近年来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中国面临着众多、多层次和复杂的问题。但是,它应该唤起我们的信心,积极响应近代财政宪政的不断思潮和运动,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尽快完成我国的财政宪政毫无疑问,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是税收宪政和财政宪政研究中必须澄清的重要关系之一
2.1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关系随着国家的出现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形成而产生,并随着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不仅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一种定量和有益的方式。这是一个民族团结与分裂、稳定与动荡、繁荣与衰落的问题。。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标志着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从频繁的政策调整进入了制度创新的规范阶段。这也意味着中央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在推动权力下放和盈利,导致在“中央政府穷,地方政府富”之后试图重新集中权力。然而,由于地方政府机会主义的存在以及由此导致的地方预算外收入的扩大,分税制改革远未达到预期目标。如何深化分税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然而,财政立宪主义是公法中关于国家与人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原则,它涉及所有政府财政行为,如税收、财产征收、预算和决算等。财权问题不仅是宪政的根本原因,也是宪政规范的重要内容和宪政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中国也是一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在中国金融法的起源中占据首要地位。财政宪政在我国历史上有其雏形,并对我国现行宪政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是,如前所述,现行宪法关于国家财政权力的相关规定非常简单,与预算有关的规定只规定了各级立法机关在预算中的审批权和国家行政机关的预算编制权。只有有关税收的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只强调国家征税的权利和人民必须履行的税收义务,而没有规定国家征税的权利,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和自由,也没有规定税收的法律原则。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没有关于国债、国库和财政权力分配的规定。正是上述财政宪法的缺失导致了我们财政秩序的混乱和
第3章域外中央当局和地方当局之间财政关系的宪法安排.........39
3.1域外中央当局和地方当局之间财政关系的宪法安排概述……39
3.2域外中央当局和地方当局之间财政关系的宪法安排……53
第四章中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法审查.........59
4.1中国财政分权宪政进程的重要成就...................59
4.2当前财政分权制度对宪政的影响.........62
4.2.1当前财政分权制度对限制政府权力的影响.........62
4.2.2当前财政分权制度对保护公民权利的影响.........65
4.3中国现行财政分权制度的宪法审查……67
4.4中国现行财政分权体制的原因分析…… 73
第五章中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宪政安排……83
5.1宪法安排对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影响……83
5.2宪法安排对中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意义……84
5.3中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法安排的基本框架……85
5.4当代中国中央和地方当局的重建……89
5.4.1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传统框架.......89
5.4.2重构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90
5.4.3重构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路径选择........91
5.5中国中央和地方财政机关的合理分工.........96
5.6加强中央宏观经济控制能力和建立地方利益.......105发生重大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毫无疑问,对我国来说,宪法应该成为财政宪法,或者说宪法应该充分具备财政宪法的规定,否则政府的财政权力将不受限制,财政违法行为仍将发生,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章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宪政及其相关性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是当代宪政的主要关注点。其实质是建立以利益格局为基础的财政分权制度,即“财政分权”。在走向现代宪政的道路上,财政分权作为经济、政治和法律的交汇点,折射和影响着宪政的形成和变革。宪政理念的整合和宪政进程的推进也极大地推动了财政分权改革。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分权领域的失范行为引起了我们对宪政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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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内涵
要理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内涵,必须对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和讨论。“中央”一词用来指中央政府,它是管理一个国家事务的国家机构的总称。中央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全国地方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集中控制国防、外交、财政、内政等国家行政职权。国家中央政府有不同的名称,如国务院、国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和内阁。我国的中央政府是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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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长期健康发展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从我国目前的体制和形势来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存在许多严重的现实问题。就其法律层面而言,无疑是由于缺乏宪法基础和法律来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健康发展与国家宪政建设密切相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构建和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政。只有宪政视角下的财政分权,才能确保所有公共权力主体在获得一定的财政地位和财政权力的同时谨慎使用权力,也能使地方政府利用权力提供的公共产品真正满足该地区居民的需求。从目前国内外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研究现状来看,一般来说,国外学者侧重于分权制度的成本效率分析。国内大多数学者只从纯金融、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角度研究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关系,由此形成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本文认为,国外学术界主要关注系统成本效率的分析。虽然在理论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方法的指导,这使得对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内在联系的原因无法进行更深层次的法哲学分析。在实践中,他们面临着不可避免的集权和分权循环。国内学术界也有同样的问题。虽然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角度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相应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但从宪政的角度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仍缺乏专门、系统的研究。因此,在实践中,不可能从法律甚至宪法的角度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构建提出更深刻的见解,面临影响力弱、功能有限的困境。
本文试图寻找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与宪政的内在联系,并在二者的逻辑演进中寻找一种和谐共赢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因此,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从经济分析到法律分析——从宪政的角度研究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具体来说:首先,从宪法的角度梳理和讨论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理论,分析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本质——财政分权的宪法逻辑。第二,从宪政角度构建和谐共赢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工程系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以科学合理定位中央与地方关系为基础,以正确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为核心,确保增强中央真正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利益的表达与平衡机制。这三个方面相互依存、相互合作,共同构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宪政安排的基本框架。第三,寻求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法律依据,确保财政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制度建设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制度建设应从三个方面入手:推进我国财政体制建设进程,完善财政收支分割法律制度,完善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并确定各自的财政权利、义务和界限。
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由于理论层面需要多学科知识的“融合”,加之作者自身缺乏实践层面的实践经验,作者很难有效控制众多材料和材料,不能兼顾全面性和深刻性。在本文完成时,不可避免地会有许多遗憾。具体来说:首先,作为打破政府管制、提高经济绩效的工具,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受到了广泛关注。虽然权力下放的总方向是明确的,但权力下放的具体目标不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没有共同和具体的定位标准。这表明,有必要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目标定位进行更深入、更有针对性的研究。第二,由于国内外环境、市场和微观经济实体、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结构都在不断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金融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过程,需要随时动态调整,不可能找到固定的最优平衡点。虽然从宪政发展的意义上来说,以宪法等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要的,但现实中法律的滞后难以满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动态调整的要求。如何解决这一悖论应该成为未来的研究热点。第三,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认识需要进一步细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是一个相对宽泛的范畴。涉及的利益主体及其关系也很复杂。讨论中央政府部门与相关地方部门之间的财政关系,比较中央政府与各省之间的财政关系,可以使问题更加具体。诚然,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是现阶段本研究的不足,也是我今后努力的方向。

参考
[1]孙雅。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博弈[。湖南财经学院学报2007 (106): 37-39。
[2]唐海秀、罗阳、何李惠。从宪法角度看中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决策和信息。2006 (8): 42-44。
[3]王茂青。论我国财政宪政的可能性[。NPC研究,2005 (5): 51-53。
[4]王茂青。财政权力的宪法分析[。济南: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5: 4。
[5]李龙,朱孔武。财政宪政概述[。法学家。2003年(6): 26-29。[/比尔/] [6]孙德超。中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8: 34。[/比尔/] [7]陈富弼。金融宪政:中国宪政建设的路径选择[。《亚太经济》,2005 (6): 92-94。[/比尔/][8][·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
[9]理查德·米勒·伯德。税收政策与http://sblunwen.com/ggczlw/经济发展[。巴尔的摩: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1992: 146。
[10][美国]罗伊·巴赫尔。财政分权的基本原则[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小组汇编。政府间财政关系比较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