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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00字硕士毕业论文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900字
论点:义务,如实,告知
论文概述:

根据法律行为的理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合同可能是无效,可能是可撤销。相对于无效而言,在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合同的撤销权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

论文正文:

介绍

保险合同中诚信原则的一个体现是,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他们应当履行说实话的义务。对于保险人来说,履行解释义务是必要的。作为一项古老的保险法制度,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法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如实披露的义务。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保险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首先,当债务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时,可以适用本条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此外,终止合同权利的确立旨在解决合同生效后,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不必要履行合同或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问题。但是,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致使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错误理解。订立合同的意图有缺陷。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这一问题很少在许多关于被保险人违反如实披露义务和终止保险合同权利的论文和著作中讨论。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项规定显然过于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本文通过比较和归纳的方法,对我国《保险法》中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以期促进对《保险法》第十六条存在问题的研究。

一、如实告知义务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构成

(一)诚实披露义务概述
1。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含义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制度,有着狭义、广义和广义的定义。狭义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订立时有义务向保险人陈述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广义而言,除狭义的披露内容外,如实披露义务人的披露义务还应包括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风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变更时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和再保险的通知义务。广义而言,在广义的基础上,保险人的披露义务也包括在真实披露义务的范围内。从广义上讲,解释义务和如实披露义务在履行主体上是对立的。履行解释义务的主体是保险人,而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被保险人。这两项义务应该是基于合同考虑的相对义务,不能混淆。此外,《保险法》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了披露义务。没有必要讨论将披露义务纳入真实披露义务的范围。然而,从广义上讲,将合同生效后的各种通知义务纳入真实通知义务的范围是不合适的。首先,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真实披露义务和各种通知义务,这些义务列在不同的条款中,显然属于不同的义务。其次,如实告知义务和告知义务的时间不同。真实披露的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时,而通知的义务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它们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此外,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释和证明文件》一书中,也认为保险法中所谓真实披露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作出的解释或陈述。据此,我们认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告知义务人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保险标的所承担风险的义务。

2。诚实披露义务的作用
人类在生存过程中面临各种危险,个人力量难以应对。保险系统的目的和功能是通过集团力量分散和转移风险。保险合理运作的前提是风险的选择和确定。作为风险经理,保险公司积累保险费作为经营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通过聚集大量投保人来补偿或支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必须确保收支平衡,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必须选择危险的事实,以保持收支平衡。1“所谓“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对保险合同中风险的类型和程度的理解。此外,为了估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是否适当,应考虑增加到保险标的中的调查功能。其目的是:①保持危险群体的健康发展;(二)达成保险经营利益计划;(3)促进风险分担的公平性;(4)防止逆向选择的弊端。”为了正确估计风险,保险人有义务调查并查询与合同有关的事项。虽然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方面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但它应该比普通人更好地履行其注意义务。在确定风险时,保险公司只能依靠过去的数据和经验,但它想要保证的是不确定的未来风险。此外,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手中。被保险人最了解保险标的的状况,尤其是人寿保险。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每一份保险申请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对每一个保险标的的详细调查将不可避免地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必要消耗这些资源,这将导致资源浪费。最终成本也将转嫁给保险产品的消费者。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控制人,最了解实际情况,并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状况是双方最现实、最经济的选择。
保险法中的如实披露义务制度是基于现实和经济考虑。它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以协助保险人确定保险合同所涵盖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并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和是否提高保险费率。如实披露的义务是保险法为保险人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体系,而不是“风险规避”工具体系。诚实信用原则应积极履行如实披露义务,保险人也应诚信使用该制度,不应将其视为逃避保险支付责任。

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1
(一)保险合同撤销权........11
(二)保险合同撤销权........15
(三)保险合同撤销权和保险合同撤销权........17
三、现行《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立法完善...23
(1)关于真实披露义务构成的规则的优化....23
(2)优化关于违反如实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则……26

结论

根据法律行为理论,如果合同的含义不真实,合同可能无效或可撤销。与无效相比,合同的撤销权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属于合同前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将导致保险人承保意图的不真实表达。终止合同的权利解决了合同有效成立后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问题,使合同的履行变得没有必要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目的是提前销毁合同,使合同各方摆脱合同的束缚。目前,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解除权。在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权与合同解除权分离的现状下,将《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改为保险合同解除权更符合中国法制统一的要求。然而,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仍存在一些问题,解除合同权更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从法理和合理性上考虑,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应改为保险合同解除权。

参考
1。邹海林:《保险法教程》,首都经济商务大学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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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素元主编:《保险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4。秦友图,《主编: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
5。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6。梁玉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7。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
8。傅景坤主编:《民法通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
9。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
10。王成军主编:《保险合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