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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0字硕士毕业论文如何在行政诉讼中实施第三方政策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650字
论点: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
论文概述:

如果将其举证期限也定于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那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到开庭或证据交换日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此类第三人就有机会利用这一时间收集补充证据,从

论文正文:

介绍

 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化理念的深入,对一项制度的构建不能仅仅停留在原则化规定的层面,而需要将其细化为具体问题的方方面面。当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之时,司法作为保障其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为其提供及时、全面、有效的救济。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却极为粗疏,这样的现状既无益于保护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阻碍着司法运作的效果。反观行政诉讼制度较为成熟的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其第三人制度的内容体系较为完备、结构设计也相对科学。因此,在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时,不仅要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问题的实际,考察并借鉴域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尤为重要。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性认知行 政诉讼第三人有着不同于其他诉讼第三人的独特品质。理性地认知行政诉讼第三人,能够为进一步探索该制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我们不但要厘清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而且要追溯第三人制度的起源、考察其历史沿革和发展。此外,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必然离不开对其法律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和评价,从法理学的视角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法律价值和功能予以解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加以分析并作出合理的界定,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首要问题。目前,国内行政诉讼法学者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表述主要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1的规定作出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通过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姜明安教授认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3相比之下,笔者更为赞同前一种表述。因为应松年教授的表述完整地涵盖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特征,姜明安教授的表述则略显简洁。除上述两种概括之外,学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括可谓是众说纷纭,但究其本质并非大相径庭,只是存在着文字差异罢了。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第三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第三人等概念之间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为了更好地认识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必要将其与上述相关概念加以比较和厘清。行政第三人,也称行政行为第三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以外,权利和义务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在行政活动中,虽然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直接针对第三人作出,但在事实上往往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见,行政第三人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间接的、潜在的影响和约束,从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被纳入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相比,行政第三人是实体法上的概念,是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行政诉讼第三人则是程序法上的概念,是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存在形态。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比较分析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行政诉讼制度成熟国家的立法,必将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然而,将域外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同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予以比较分析,更有利于透析出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缺陷所在,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健全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域外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 考察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行政诉讼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上述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时,并未使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所使用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转而采用了“行政诉讼参加人”这一概念。与此同时,上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行政诉讼参加人的类型及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的规定,极大地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考察上述国家的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大有裨益。1.德国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德国通过《行政法院法》对行政诉讼相关制度加以规定,其在立法中使用了“行政诉讼参加人”这一概念。需要说明的是,德国《行政法院法》所用的“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在外延上要大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外延。在德国,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那些享有参加人资格,可以凭借自己的程序性权利参与诉讼的人。16《行政法院法》第 63 条则规定了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具体范围,包括:原告、被告、被传唤参与者、行使诉讼参与权的联邦行政法院检察官或公共利益代表。17其中所列明的“被传唤参与者”实质上就等同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2.日本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日本的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在很大程度是借鉴了德国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规定,根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将行政诉讼参加人分为两类:一是一般诉讼参加人,二是行政机关诉讼参加人。3.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将诉讼参加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独立参加人,二是必要共同诉讼独立参加人,三是辅助参加人。 (二)我国法律有关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 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立,但是本法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仅有第 27 条这一条规定,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逐渐增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缺陷也逐渐暴露。为了更好地实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 2000 年和 2002 年颁布了《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部规定的出台均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有一定的补充和完善,如《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23 条第 2 款将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告,但是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纳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主体范围;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提起诉讼的共同受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 29 条第 1 款规定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第 49 条第 3 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行政诉讼第三人提供证据的相关要求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遗憾的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补充规定并没有系统地触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标准、类型、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的问题,以致于错失了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重要契机。长期以来,行政诉讼法学界围绕《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着手展开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探讨和研究,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指导,学界在诸多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比较分析...........11(一)域外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考察...........121.德国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122.日本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15三、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要件厘清...........23(一)实体要件...........231.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客观要件...........23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体要件...........27四、明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和法律地位...........33(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331.学界观点综述...........342.选择参加诉讼的和强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35 结论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整个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出独特的法律价值。该制度在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和实现诉讼经济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并有利于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的树立,最终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安定性。探索并健全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体系以及促进行政、司法实践的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文中的观点虽几经斟酌,但难免不够深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本文就权当是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一种探讨和尝试吧。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 7 月版。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罗豪才:《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德]尤翰林:《中德行政诉讼法与地方自治法比较》,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06 年版。陈计男:《行政诉讼法释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 年版。吴庚:《行政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