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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0字硕士毕业论文隐性采访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道德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0字
论点:隐性,采访,新闻
论文概述:

隐性采访中,记者自身的角色通常已经隐藏或是有所改变,记者凭借改变后的角色去看、去听、去体验、去感觉,然后再将所见所闻所拍所录处理为新闻稿件。

论文正文:

第一章隐性采访概述

 第一节隐性采访的源流及对其概念的理解 第二节隐性采访存在和发展的必然因素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不是偶然的,都有其存在的必然因素。隐性采访也是如此,尽管在新闻实践中隐性采访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和弊端,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不但无法将隐性采访从新闻实践中摈弃,而且在经历了种种理论上的质疑和新闻官司后,隐性采访这种特殊的采访手段仍在不断发展。我国现实国情以及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需要决定了隐性采访将继续存在和发展。舆论监督的需要是隐性采访发展的土壤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一1一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它不仅是我国新闻传媒的一项重要职能和新闻工_作者的神圣使命,更是衡量和检测中国社会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识。作为社会监督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的而且最为特殊的监督形式,虽然它是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软监督,但是它对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的作用却是不可小视的,是一种卓有成效的监督方式,而且也是最受广大公众青睐和欢迎的。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不断得到改善和加强,对解决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第二章是关于秘密采访容易引发的主要法律问题。

纵观近年来在新闻传播领域发表的论文,我们可以看到隐性采访已经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隐性采访与法律的关系是学术界讨论最多、争议最多的焦点之一。目前,秘密采访的法律状况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既没有明确提倡也没有明确禁止。这种情况不仅为秘密面谈的实施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空空间和希望,也使秘密面谈因没有明确的法律护送而随时搁浅。

第一节讨论秘密采访的法律地位

秘密采访有法律地位吗?有法律和证据可以遵循吗?这是一个与实践中对隐性采访的态度相关的重要问题,因此一直是理论争论的焦点之一。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没有关于秘密采访的直接法律规定,但仍然有法律依据。他们引用了新闻出版署1999年《关于新闻出版机构不允许开展报刊相关活动的通知》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批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批准的新闻出版机构”的规定。根据法律,记者有权从事新闻出版、采访和报道等活动。人们认为,“记者采访权可以在现行法律中找到法律依据,隐性采访是采访权涵盖的内容之一。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新闻报道方式,是新闻活动的一部分。适用于新闻报道的法律规范也对隐性采访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秘密采访是有法律依据的。一些学者从秘密采访的主体是违法行为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和行为,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偷拍和偷录的方式实施”,“毒贩及其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偷拍和偷录不仅会引起法律纠纷,而且会成为本报告中不可或缺的精彩片段。”其他学者从“没有法律禁止的自由”原则出发,认为虽然法律不提倡隐性采访,但从未明确禁止过,所以隐性采访是合法的,不违反职业道德。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学者没有具体分析秘密采访的法律依据,但仍然在写作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承认秘密采访存在法律依据。”总的来说,上述观点都支持隐性采访是采访权的内容,采访权是新闻机构及其员工的权力,隐性采访是采访的方式之一,既然采访是一种权力,那么隐性采访就是合法的。

第二节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
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由新闻采访和报道而引发的侵害个人权利的新闻诉讼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据1999年第8期《新闻前哨》提供的情况,1993年全国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3138件,而到1997年却增长到4652件,四年间共增长48·25%。这些侵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隐性采访而引起的。而且,法律对于新闻诉讼有着宽容度越来越小,惩处越来越严的趋势。以美国为例,60年代最高法院对新闻诽谤的判例是,要原告拿出证据,证明确属诽谤,但这是十分困难的。S0年代以后,发生很大变化,不仅控告新闻媒介的事情越来越多,而且新闻界败诉的例子也明显增加,支付的赔偿费也比过去高了许多,70年代中期一般赔偿10万美元左右,80年代平均达到200万美元。‘5隐性采访独特的采访手段,使其推出的新闻报道往往引发出种种新闻官司。而且随着公众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社会法制的日臻完善,近年来这个数字以及比率都有所提升。隐性采访如何处理好与法律的关系这一问题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因为从理论上讲隐性采访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依据,因此,新闻记者在实践中更应该谨慎地遵循法律和正确的新闻采访原则,而不能任由记者态意采用。 第二章隐性采访易引发的主要法律问题...........14第一节隐性采访的法律地位探讨...........14第二节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20第三章隐性采访易引发的道德层面问题...........25第一节在获取事实过程中记者自身存在的违规行为...........25第二节隐性采访的真实性差距............28第四章在严格的法律基础和道德前提下运用隐性采访...........31 结论
虽然隐性采访在新闻报道(尤其是揭露性、批判性报道)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对于传统的新闻理念,诸如“只用公平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对秘密获得的新闻来源,应保守职业秘密”等仍然产生了某种动摇作用。从目前来看,隐性采访在理论上及在新闻实践中的矛盾很难调和,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虽然关于隐性采访还存在着诸多争议,而且随着新闻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还将出现新的难以预料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基于舆论监督的特殊需要、新闻竞争的不断加剧以及受众的需要等种种因素,隐性采访这种特殊的采访方式目前不会淡出新闻行业,而且还在不断发展。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项法规包括新闻立法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舆论监督工作将日趋规范和明确,正当的新闻采访权有了新闻立法的明确保障,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方式也许会因为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淡出。 参考文献 1.艾丰:《新闻采访方法论》,人民日报出版社1982年版。2.布鲁克斯等:《新闻写作教程》,新华出版社1986年版。3.陈立丹《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现代传播》,1999年第5期。4.陈立丹《新闻学小辞典》,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年版。5.樊望德《暗访在舆论监督中的特殊功能》,《新闻记者》,1999年第1期。6.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7.杰克·海敦:《怎样当好新闻记者》,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8.蓝鸿文:《隐性采访—新闻采访的基本方式之六》,《新闻与成才》,1999年第4期。9.李星香:《隐性采访中记者德法律约束》,《新闻战线》,2000年第10期。10林木:《如何依法用好隐性采访这把“双刃剑”》,《新闻前哨》,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