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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检察与警察关系的运行趋势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45000字
论点:侦查,检察官,检察机关
论文概述:

本文所探讨的检、警关系中所谓的“检”,是指刑事检察部门,所谓的“警”是指刑事警察部门。从理论及实践两方面进行探讨,对实现刑事诉讼的理念、目的均有益处。

论文正文:

第一部分是关于起诉和警察之间关系的概念和法律基础,

。首先,起诉和警察之间关系的概念
起诉和警察之间的关系是起诉和调查之间的关系。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工作,批准逮捕,调查和起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谓“侦查权”是“有权收集证据、揭露和证明罪行、调查罪犯和实施必要强制措施的机关的权力”,“侦查权是国家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法律上可以看出,这两个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具有四种职能。对公安机关来说,拘留和逮捕都是在调查过程中使用强制措施,而预审职能实际上已经被取消,因此它实际上是一项调查职能。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它们所具有的职能一般称为检察权。刑事检察工作主要是指批准逮捕、起诉和监督诉讼的职能。批准逮捕的权力与强制性调查措施密切相关。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其作用直接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上。公诉职能是检察中心的职能,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发展的源泉和价值动力。从各国检察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公诉是各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因此,西方国家都称检察机关为公诉机关。(四)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能是公诉权的延伸,如批准逮捕的权力。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时,必须考虑公诉的可能性。如果不可能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不能批准逮捕。这表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职能是为公诉服务,而自我调查的目的是提起公诉和请求法院判处刑罚。
调查权和公诉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原则或历史发展规律方面并不平等,而是具有从属性质。这是研究我国检察官与警察关系合理化的前提。

二。检察官和警察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

检察官和警察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诉讼理念的基础,这体现在检察官与警察的关系必须体现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第二是调查目的的基础,这表现在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关系必须在调查和起诉程序中反映刑事诉讼的调查目的。
(1)诉讼哲学基础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刑事诉讼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进行刑事诉讼,特别是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制定法律规范和参与刑事诉讼必须有一个理念,即必须有一个指导性的立法理念,以确保诉讼实践符合这一理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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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外国检察官和警察之间关系的比较

一.立法概况
虽然检察和调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是起诉方,但它们履行起诉职能。然而,由于社会价值观和司法传统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具体立法上也存在一些差异,这使得它们在检察官和警察的关系上形成了明显的差异。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起诉与警察相结合的关系模式。但是,在制度上,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仍然是独立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属于侦查机关。在形式上,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集侦查权和公诉权于一体。作为一个实质性的侦查机关,警察机关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在法国,检察官拥有司法警察的所有权力,并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在调查程序中,它相当于司法警察的上级官员,享有司法警察的所有权力。法国调查程序中的初步调查和对当前罪行的调查由司法警察进行。司法警察的职责是在正式调查开始前登记犯罪行为、收集犯罪证据和识别嫌疑人。司法警察在知道当前罪行后应立即通知检察官。如果检察官到达现场,检察官将接管司法警官的调查工作。接管后,检察官可以自己进行调查,也可以指示司法警官继续调查。在德国,检察官也可以领导调查,检察官和警察机构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主从关系。在日本,人们普遍认为调查的目的之一是为公诉做准备,提起和维持公诉的责任属于检察官。这要求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在刑事调查中相互协助,检察官还需要检察官从公诉的角度限制司法警官的调查行为。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一次调查一般由司法警官进行,检察官只能在必要时进行自己的调查。检察官的调查是次要的,但他们可以对调查给予指示。
在韩国,调查也由检察官领导。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当检察官认为有犯罪嫌疑人时,他们应调查囚犯、犯罪事实和证据。第196条规定,调查员、警官、首席警官、警务专员和警卫作为司法警官,应在该主题的指导下进行调查。警察和巡警作为司法警察的主体或在司法警察的指挥下协助调查。“意大利也是如此,那里的检察官是调查活动的领导者。他们可以自己进行调查,也可以指示司法警察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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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32
(一)确立中国检察官与警察关系合理化的原则;检察机关主导的起诉原则是.........................................32
(2)单向限制和指挥的原则是......................................................34
4,......................................................34
(一),....................................................................34
(二),.........................................36
(3)提高检察机关的经济独立性,..............................37
5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的调查职能,...................................................................37
(一),.........................................38
(二),..........................................................39
(3)建立审查、逮捕和传讯制度;..............................40
(4)公安机关立案时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措施..........................................................41
6。完善逮捕后检察指导调查机制.............................................42
(1),被捕后的角色变化....................................................................43
(2),检察机关在逮捕后有权指挥调查..............................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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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关系需要改善。一般来说,检察官应该做的是逮捕前重新监督,逮捕后重新监督。两者对刑事审前程序至关重要,因为逮捕前的监督保护了被告人的人权,避免了非法调查造成的两种情况----无辜者被调查和被告人处于无力状态。另一方面,在逮捕后指导调查保护人权,避免三种情况----检察官和警察的相互诱导、未能及时惩罚罪犯、等待惩罚罪犯和忽视受害者的权益。这两个机构保持了一定的分离,实现了程序的连续性,从而实现了程序正义和犯罪控制的最佳结合。此外,在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达成协议,检察官以不同方式指导调查。例如,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与周口市公安局共同达成协议,发布了《侦查检察指导条例》和《侦查检察指导实施细则》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因此,通过立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逮捕后的侦查监督权有着非常坚实的实践基础。
首席检察官进行调查和指导。随着检察机关检察长制度的建立,公诉检察官分为检察长和检察干事。调查指导必须由首席检察官进行,这是对教员自身素质的要求。”如果一个工人想做好工作,他必须先磨快他的工具”。没有高素质的检察官,他无法进行正常的指导。因此,要取得良好的指导效果,必须有一名高素质、经验丰富的首席检察官对逮捕后的调查进行指导。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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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应晖主编,《刑事诉讼原则》,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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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正义译《韩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版,2004年1月。
5。张成敏的案例史——西方经典与逻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
6。徐景春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
7,[德国]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李昌科译。
8。周永坤法学,法律出版社,第二版,2004年4月。
9,[意大利]贝卡利亚的《犯罪与惩罚》,转。黄凤,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第一版,1993年6月。
10。日本刑事诉讼法。Trans。宋·应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