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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1字硕士毕业论文刑事司法中网络舆情的“入侵”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1221字
论点:舆论,网络,司法
论文概述: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发展以及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网络已经成为公众表达自身愿望、诉求的重要平台。日渐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已经形成了对于刑事司法独立性的“入侵”之势。本文通过对于

论文正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的第二生态环境。 网络媒体是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大媒体 互联网打破了时间限制空,满足了公众表达愿望的愿望。它逐渐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和广泛的舆论领域,从而促进了官方舆论领域、精英舆论领域和舆论领域的融合 人们普遍认为,舆论是公众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现象和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观点和情感的总和。 网络舆情是指公众在网络上对某一焦点表达的有影响力和倾向性的意见或评论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舆情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舆论力量。 网络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和传播以及日益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不断挑战刑事司法系统的独立性,甚至形成“入侵”的趋势 “捉迷藏”、“俯卧撑”、“欺骗真码”等一系列网络流行语的流行,不仅表明了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热点的高度关注,也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信力,以及面对网络舆论的“入侵”时的被动和无助。 本文试图从网络舆情的现状、原因及应对方式等方面探讨网络舆情对刑事司法的“入侵”,以期为刑事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舆情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参考。 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是从分析网络舆情侵入刑事司法的原因入手,反思刑事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现状,提出刑事司法机关在应对网络舆情入侵时应坚持的原则,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对网络舆情让步的条件和范围。 第一章是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入侵”现象。影响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舆论现象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现象。早在20世纪90年代,在河南张金柱的交通事故案中,媒体舆论就已经对刑事司法机关表现出了强大的影响力。 1997年8月24日,河南郑州公安局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肇事逃逸。 这个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被法院以故意伤害张金柱为由判处死刑,这是在“张金柱未能杀人不足以激起公众愤怒”的巨大舆论压力下进行的 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还是一个案例,那么,进入21世纪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民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们个人素质的提高,互联网舆论对刑事司法审判的影响已经成为一个必须防范的普遍现象。 一方面,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具有重要价值。网络舆论支持司法,批评犯罪,这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有助于遏制刑事司法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 然而,另一方面,当网络舆论关注刑事案件并监督刑事司法机关时,往往会超越司法程序,先对案件作出判决,并对所涉案件的性质、定罪、量刑和输赢作出结论。 从刘涌案、孙志刚案件到邓玉娇、梁力案件,网络舆论对焦点案件的关注和热情掀起了“网络舆论审判”的浪潮 2008年3月31日,徐婷轰动一时的盗窃案宣告结束。徐婷被判五年监禁,互联网上的公众舆论欢呼雀跃。 相比之下,“云南徐婷”何鹏也因自动取款机失控而连续提取数十万元,2002年7月因盗窃被判无期徒刑,因为他不受媒体“青睐”。 几乎同一案件,由于是否受到网络舆论的关注,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审判结果,充分展示了网络舆论的强大力量和司法机关在舆论压力面前的摇摆。 面对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强大“入侵”力量,如何在司法独立与满足民意之间进行选择,如何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何防止这种“入侵”进一步深化,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课题。 目前,一些学者区分了网络舆情的广义和狭义。 也就是说,从广义上讲,网络舆情就是通过互联网表达的社会舆情。它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舆论,包括舆论、媒体舆论、各种利益集团制造的舆论幻觉以及基层的真实舆论。狭义的网络舆情是指网民以网络为主体,在网络上表达民意 本文所讨论的网络舆情是指狭义的网络舆情,即网民对公共事务、社会热点、网络话题等表达的意见。通过博客、微波、跟进、信息、论坛帖子等。,即“网民意见” 第二章网络舆情入侵刑事司法的原因分析 理性和非理性元素混合在一起。\" 尽管网络舆论有其特殊性,但其本质仍然是一种舆论表达形式。因此,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无疑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公众的总体价值取向和正义观 如果刑事司法的结果反映了法官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正义观,那么网络舆论中所反映的价值取向可以称为社会公众的“简单正义观”或“法外正义观” 正如罗马法谚语所说,“简单而绝对的正义感往往是证据规则的最大杀手。” “这两种正义观在价值取向上有着天然的差异 首先,网络舆论在关注犯罪主体的同时关注主体的身份,“法外正义”倾向于“惩罚强者,帮助弱者”,要求对强者群体进行更严厉、更严厉的对待,而法律正义则坚持平等对待所有人的“平等法典正义” 回顾那些在网络舆论中引起巨大轰动的刑事案件,我们可以发现,网络舆论对这些案件的关注通常源于对案件主体身份的高度关注。 然而,这种对主体身份的高度关注导致了网络舆论的两种倾向:“以身份认定事实”和“以身份惩罚” 从众多热门的司法案件来看,互联网上的舆论往往倾向于“通过身份识别事实” 在网络舆论中,案件往往刚刚发生,真相尚未确定。当案件的一方被定义为“富裕的第二代”和“官方的第二代”时,这个形象总是无知、无所事事和傲慢,而另一方则相应地被描绘成贫穷的底层人民。女人必须“善良美丽”,男人必须“聪明孝顺” 因此,当网络舆论“确认”案件事实时,它将社会公众的心态投射到有关各方的特定群体上,而实际事实排在第二位。 2008年10月11日,哈尔滨一家酒吧门口发生的警察和大学生恶性打架事件就是典型的一例。 案件发生后,网络舆论首先以压倒性多数谴责警方,并决定“六名警察在街上杀害大学生”。此后,一些网络媒体报道称,受害者是“富裕的第二代”和“官方的第二代”。网络舆论转向同情警方。这一案件被描述为“六人制林官员的儿子”。该案中警察的形象也从压迫平民的残忍官员转变为维护正义的公务员。 在案件事实尚不清楚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关于被害人身份的不同传闻,网络舆论对案件事实有不同的看法。 与互联网上的舆论不同,在刑事司法领域,除非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涉及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加重情节,否则不会因行为人的不同身份而有所不同。 第二章网络舆论“入侵”刑事司法的原因分析……第一节价值取向的差异……第二节权利主张的侵入性……第三节网络环境的匿名性特征……第三节坚持刑事司法机关的底线……第一节坚持价值取向……第二节坚持合法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以及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表达愿望和要求的重要平台。 日益强大的网络舆论力量形成了对刑事司法独立性的“入侵”。 本文在分析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价值取向差异的基础上,反思了刑事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现状。 本文认为,面对网络舆论的压力,刑事司法机关应首先坚持合法性底线。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纳网络舆论的意见,对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处罚,但必须防范网络舆论压力下对嫌疑人或被告人加重处罚的情况。 由于个人知识的限制,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不可避免地粗心大意。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以便更深入地了解互联网舆论和刑事司法工作。 参考文献1,程竹茹:《媒体的公共问责功能与司法独立》,《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第3-9页。 2.京韩朝:“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议”,《现代法律》,2002年第2期,第92-100页。 3.李海明:“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载于《大众科学与技术》,2004年第4期,第50-51页。 4.侯健:“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相关法律实践述评”,《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第84-90页。 5.宋双和薛颖:“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与协调”,《法律》,2005年第1期,第36-41页。 6.朱令:“媒体与正义关系的探究”,载于《当代法律》,2002年第12期,第39-41页。 7.王志华与郭嘉:“从“彭宇案”看网络舆论与司法监督的困境与突破”,安徽文学,2009年第8期 8.张培田:《关于当代中国检察官司法独立意识培养的思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第45-48页。 9.廖毅:“法官如何才能公正思考——网络舆情下的司法行为理论”,载于《政治学与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第57-63页 10.陈包青、吴宋茜:“法律资源的配置与司法公正”,载于《法律应用》,2004年第5期,第55-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