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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1字硕士毕业论文陪审团制度硕士论文:未成年人犯罪判决中的陪审团制度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1221字
论点:陪审制度,陪审员,司法
论文概述:

未成年人陪审制度不仅追求形式上的合法性,更追求实质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而现实总是与理想存在差距。刑事陪审制作为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它不仅影响其他刑事司法制度的运行。

论文正文:

先前的评论
少年刑事审判中的陪审制度是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国家刑事审判的司法制度。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司法程序的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英美法系国家,少年陪审团制度被视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也是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刑事司法制度。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始于1984年,当时上海长宁区法院成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至今已有17年的历史。如果少年法庭成立之初的主要争议是是否有少年司法制度,那么今天的主要争议是建立什么样的少年司法制度。现行陪审团制度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近年来,如何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能够最大限度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的刑事司法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关注的焦点。然而,少年刑事案件陪审制度的改革是刑事司法改革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制度也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广泛关注。本文按照从历史到现实、从价值分析到制度建设的逻辑思路,首先考察了我国少年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然后分析了我国现行少年陪审制度的弊端,然后对困扰我国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中少年陪审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几个理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少年陪审制度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审判陪审团制度的缺陷分析
虽然陪审制度在我国少年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制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粗糙和司法实践中的滥用,我国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中陪审制度的缺陷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理解缺陷价值的价值
认知缺陷是指对价值认知主体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求以及价值的地位和作用的模糊甚至错误的理解。这种价值认知缺陷也存在于青少年陪审制度中。目前,陪审团制度在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民主简单地等同于政治民主。少年犯罪审判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吸收普通人参与案件审判和分享司法权,从而促进司法民主。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人只是简单地将司法民主理解为政治民主,并混淆了两者。具体表现为:从陪审员的产生来看,人民陪审员是在人民代表选举的同时选出的,人民陪审员是按照人民代表选举的标准选出的;从陪审员本身来看,许多人只把当陪审员视为一种政治荣誉,缺乏责任感。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一些法院很少或根本不使用陪审员,理由是难以保证陪审员出庭,陪审团期间陪审员的待遇无法解决,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合理,判决质量受到影响。然而,由于陪审制度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一些法院出台了硬性指标,规定每年必须有百分之几的案件由陪审团审理。在压力下,法院一方面使用了长期积累一定经验的陪审员;另一方面,通过聘用NPC代表、民主党人、专家、学者、妇联干部、法院退休人员等。作为陪审员,它不仅完成了目标,而且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在这里,陪审团制度已经成为一种象征性和装饰性的制度。
2.以效率低下为由质疑未成年人陪审团制度。陪审制度将司法民主作为少年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追求和评价标准。由于陪审团制度设计的程序复杂,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和时间成本,引起了广泛的批评。因此,许多人质疑陪审团制度的合理性,有些人甚至主张废除陪审团制度,原因有二:
一是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法官无法向他们清楚地解释具体的法律问题。评估期间很难就法律达成一致。特别是当陪审员占多数,法官和陪审员有不同意见时,他们只能向审判委员会报告,这无疑会拖延审判时间。
第二,陪审员有时不能按时出庭,延误审判时间。尤其是当陪审员占多数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使案件的审理复杂化,并经常浪费司法资源。
3.司法专业化和司法民主化是不相容的。司法专业化、法律专业化和法官精英化正日益成为现代司法发展的客观趋势。有人借此机会指出,我国人民陪审员缺乏审判所需的专门知识,难以确保公平审判。这种观点在法院系统中很普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满足人们对司法民主的要求,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许多法院从法院、检察院等政治法律部门聘请退休人员担任陪审员。这无疑加强了司法机构的专业化,但导致陪审团制度的简化。这显然与陪审团制度本身所要求的公众意见的广泛表达背道而驰。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陪审员应承担与法官同等的责任。然而,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陪审员的责任。审判长负责制和错案调查制的实施,使得错案责任基本上落在法官身上,无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压力,这也是他们不愿吸收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原因之一。
二.青少年陪审制度的法律属性和价值体系6
(一)刑事陪审团行为的法律性质……6
(二)未成年人犯罪审判陪审制度价值体系的合理构建……9
三、未成年人犯罪审判陪审团制度模式选择……13
少年陪审团制度在刑事审判形式的多重机制中的地位……13
(2)少年刑事审判陪审团制度基本模式的选择15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陪审团制度的几点立法建议……19
给予未成年人及其代理人陪审团诉讼的选择权……19
(2)明确适用范围……20
(三)依法确定陪审员资格
(4)制定可操作的陪审团规则24
(5)建立和完善陪审员工作保障制度……25
结论
刑事陪审团是整个刑事司法过程的一部分。它不仅影响其他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而且受到其他刑事司法系统的限制。少年陪审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制度本身的改革,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笔者在对我国少年陪审制度进行历史考察和辩证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刑事陪审制度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少年陪审制度的具体建议,希望对我国少年陪审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当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恰当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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