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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字硕士毕业论文探讨税务稽查权与税务案件刑事侦查权的关系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0000字
论点:税务,检查,涉税
论文概述:

本文将从我国的税收和司法实践出发,主要通过对税务行政执法部门活动的知情权、建议权、刑事诉讼督促启动权和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上来体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论文正文:

第一章税务检查权和税务案件刑事侦查权概述

税务检查权是《税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检查、审计、管理和监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或扣缴税款及其他税务事项的权力。涉税刑事侦查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查明涉税刑事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涉税案件中的税务检查权和刑事侦查权都是程序性权利。其行使并不直接改变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但其行使会对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一定的法律影响,特别是容易限制相对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使,增加程序性义务,最终导致对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影响。税务检查权与税务案件刑事侦查权的主要区别在于,税务案件刑事侦查权具有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税务检查权在行使时无权限制和剥夺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第一节税务检查权力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行政法规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及其他相关税务事项的审判、审计、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一种事后监督。税务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税务机关单方面强制了解相对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对象是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稽查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执行税收纪律的重要手段。
税务检查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权力。2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等相关税务事项进行检查、审计、管理和监督的权力。税务检查权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其内容包括:(1)审计权: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并有权检查扣缴义务人的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资料;(二)现场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业务活动。(三)知情权: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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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务稽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在涉税案件中的衔接现状

税务稽查权与涉税侦查权两种不同的权力,二者的衔接反映了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方面的合作程度,以及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查处涉税犯罪过程中的顺畅性。本章从法制建设现状、实践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三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第一节税务稽查权和刑事侦查权的法制建设现状

在刑法理论中,刑事犯罪可以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律犯罪。所谓自然犯罪是违反人类道德伦理的传统犯罪(所谓“自然法”);法定犯罪是指不违反道德规范,但严重背离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的成文法的犯罪。在法律犯罪中,行政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犯罪,是指严重违反行政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在行政刑法中,其关于犯罪的规定与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惊人地相似。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存在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拒缴税和非法印制发票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相应规定了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拒缴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发票等犯罪。他们的犯罪表现与行政违法行为基本一致。这说明了一个简单明了的事实:行政犯罪(或行政犯罪、法定犯罪)与行政违法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在执法实践中,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危害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将转化为犯罪行为,从而行政执法权的适用范围将转移到刑事侦查权的适用范围。客观上,行政执法权与刑事侦查权是相互联系的。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来看,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规范税务检查权和税务案件刑事侦查权及其联系: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原则上只规定了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权力。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职权分工。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法律的准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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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涉税案件中税务检查权与刑事侦查权衔接现状................15
第一节涉税案件税务检查权和刑事侦查权法制建设现状……15[/ Br/]第二节涉税案件中税务检查权与刑事侦查权衔接现状................................17
第三章涉税案件中税务检查权与刑事侦查权衔接的影响因素分析……22
第一节立法缺陷..............................................................................................................22
第二节行政合作限制....................................................................................24
第三节:模糊的权力界限.................................................................................................25
第四章涉税案件中税务检查权与刑事侦查权衔接应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28
第一节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关系....................................................................................28
第二节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30
第三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中的关系.....................................................................31
第五章完善涉税案件中税务检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联系..............................33
第一节完善立法,建立法律和制度保障..........................................................33
第二节完善工作机制..........................................................34
第三节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39

结论

税务检查权与税务调查权之间的密切联系可以避免税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中的重复,提高案件调查的效率。它可以保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避免使用刑事侦查手段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它可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避免以惩罚代替惩罚,还可以确保无辜者不受刑事调查。
在宪法中,甚至在刑事诉讼法、税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中,税务检查权和税务调查权之间的联系是极其原则性和抽象的。具体的衔接机制仍然局限于行政法规和内部规章,原则多,可操作性弱。在实践中,税务检查权与涉税调查权存在交叉、重叠和脱节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立法缺陷、行政协调限制和权力界限不清。要实现税务检查权与税务调查权的密切联系,必须完善立法,为税务检查权与税务调查权的联系建立法律和制度保障。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各司其职,完善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
由于时间和数据的原因,本文对税务检查权与涉税调查权之间关系的研究不够深入和全面。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力,税务检查权和涉税侦查权并不直接改变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但它们的行使会对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一定的法律影响,特别是容易限制相对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使,增加程序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