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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8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旅游合同立法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580字
论点:旅游,合同,旅游者
论文概述:

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旅行营业人即旅行社和旅游者。其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体现在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旅游者从而成为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然后另一方却只能是旅行社。

论文正文:

一、旅游合同概述

(1)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旅游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旅游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但它不同于提供工作成果或商品的总合同。游客从旅游合同中得到的是旅行社为他们提供的帮助他们成功完成旅游目的的劳动。不难看出,这份合同的目标与物化劳动的结果大相径庭。1999年,中国的《合同法》包括以下15个著名合同:销售合同、赠与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合同、建设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和中介合同。据此,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因为它不包括在合同法规定的15个著名合同中。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旅游合同的定义有两种观点,即旅游合同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台湾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更多的研究。鉴于台湾《民法典》没有明确界定旅游合同的定义,一些学者认为“旅游合同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我们称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关于外出观光的合同为狭义的旅游合同。然而,广义旅游合同不仅包括狭义旅游合同的相关内容,还包括酒店住宿合同和旅客运输合同。(1)其他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是指为旅游者制定旅游经营计划,预订住宿、交通,指派领队带领旅游者参观并与团体服务、旅游者支付报酬的合同”;(2)有些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是“一种召唤旅游者的合同,即双方同意旅游经营者召唤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
查看上述讨论中提到的几位学者对旅游合同定义的观点,不难发现后两位学者主张旅游合同的狭义定义,这也与各国学者对旅游合同定义的主张不谋而合。虽然《德国民法典》对旅游合同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也有法律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赞助商有义务向游客提供由若干旅游服务组成的综合服务,游客有义务向旅游赞助商支付商定的旅游相关费用”;(4)日本相关法律对旅游合同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标准旅游行业宪章》(Standard Travel Industry Charter)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了提前方便游客而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包括旅游地点、旅游路线、旅游交通以及游客需要支付的价格等。,并透过广告吸引有需要的游客参与他们的旅游计划。英国《包价旅游合同法》对包价旅游的规定如下:由至少两种预先安排好的下列项目组成的旅游产品以包价的形式出售给游客,并且对服务时间也有相关规定,如提供24小时以上的服务或提供过夜住宿:(1)交通;(2)住宿;(3)包价旅游服务的其他重要部分,但不包括交通和住宿。然而,《国际旅行合同公约》进一步将旅行合同分为旅行组织合同,这是指一个人承诺以自己的名义以总价格向他人提供包括运输、停留或任何其他相关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的所有合同,以及由中间人承担的旅行。中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325条阐述了旅游合同的定义: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的同时向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的合同。不难理解,中国在就旅游合同相关问题立法时,采取了狭义旅游合同的学术观点。由于这一定义是合理的,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因此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鉴于此,这一定义也得到了我国从事旅游合同研究的学者的肯定。笔者同意旅游合同的狭义定义,认为旅游合同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为了获取利润而签订的合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并为旅游者支付一定的旅游费用。

二。旅游合同的域外立法及其评析

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英美法系主要以英美为代表。两大法系中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旅游法律制度规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并反映出一定的法律。我们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取决于我们自己的努力,还取决于向其他国家学习。

(1)大陆法系国家的旅游合同立法

1。德国的旅游合同法
虽然德国没有专门的旅游合同法,但其自身的法律体系相当完整和系统,其对旅游业的理解以及关于管理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种法规分散在许多部门法律中,这使得其对旅游业的管理不因缺乏专门法律而盲目。(1)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七章第七章第二编第二小节有关于旅行合同的规定:651a关于旅行合同,651b关于合同转让,651c关于改正,651d关于减少旅行费用,651e关于因缺陷而取消合同的通知,651f关于损害赔偿,651g关于预定期限,时间限制,651h规定了允许的责任限制,651i在旅行开始前解除合同, 651j因不可抗力提前发出解除通知,651k规定了担保、付款,651l详细规定了违约协议。 关于旅游政策、旅游企业及其经营原则以及旅游合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也很多,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法律中。有鉴于此,德国立法者认为没有必要花费一定的司法资源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旅游活动。只要运用基本法律,旅游活动中的各种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

3。中国旅游合同立法现状……13
(1)立法现状……13
(2)主要问题……15
4。《旅游法》第五章修正案……20
(1)……20
(2)……21
(3)……23
1,……23
2,……25[/溴/] (4)……27
(5)……28
(6)……31
(7)……31

结论

为规范旅游合同,加强旅游合同的审查、监督和管理,笔者建议在《旅游法》第五章中做出相应规定。例如,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将送交旅行社注册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备案。作为旅行社的主管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进一步检查、管理和监督旅游合同的规范,这有助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合同纠纷进行事后监管。旅游业协会作为旅游业的自治组织,有义务审查和归档旅游合同,并有效规范旅行社的运作。游客需要从旅行社购买相关的旅游服务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它应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和旅行社因旅游合同发生纠纷时,已经备案的旅游合同是有利的证据,可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建议在《旅游法》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中增加一条: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一式五份,旅游者与旅行社各一份,其余三份送交旅行社注册地旅游管理部门、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协会和消费者住所地消费者协会备案。五个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旅游者持有的合同为准。

参考
1。王泽鉴:“民事法律关系”,法律研究,第8期,1999年。
2,张松,宋慧勇:《旅游合同立法》,《中外法律》,1998年第4期。
3。刘桂芹:《旅游合同初探》,蒙古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4。赵小川:“你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小心,并且旅行要清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第6期。
5,葛玉京:《旅游合同立法初探》,《旅游学报》2007年第1期。
6。俞洪磊:“旅游合同纠纷审判的探讨”,《法律杂志》,2004年第2期。
7。俞洪磊:《旅游合同纠纷审判》,《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
8。曹志国:“对旅游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旅游学报》,2007年第4期。
9。傅健:《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10。杜军:《旅游合同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