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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失灵的原因及国外经验借鉴,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什么?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失灵的原因及国外经验借鉴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是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次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局。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失灵的原因及国外经验借鉴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怎样借鉴外国经验?

由于食品安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甚至考虑到部门和个人利益,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逐渐从“人人负责”转变为“人人负责” 同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一些职能部门通常以各自的行政权力为挡箭牌。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中国启动了新的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政策。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最大改革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卫生部取代,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体系” 调整后,在食品监管方面,卫生部将牵头成立综合食品安全协会,国务院将全面监管,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工作。 建立清晰、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提高食品安全控制水平的基础。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协调工作。 200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一是进一步深化全市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 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专业化和专业化,切实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应急能力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俗话说,“食物对人们来说是最重要的。”食品安全是一个关系到千千一千万人民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 然而,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使人们不寒而栗。 关于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有数据描述如下:“目前中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仅为23%,早在20世纪80年代。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什么?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是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次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局。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失灵的原因及国外经验借鉴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怎样借鉴外国经验?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失灵的原因及国外经验借鉴范文

摘要

近年来,随着“三鹿奶粉事件”、“龙口粉丝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各类食物中毒事件的不断出现,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疑虑日益增加。

中国是一个食品生产、管理和消费大国。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食品企业623.6万家,个体企业3264.7万家。面对如此多的食品管理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是可以想象的。尽管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失败的顽疾依然存在。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失败的原因

1.1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后

一方面,不同职能部门采用部门监督的方法不仅效率低下,而且经常导致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食品加工和销售涉及卫生、质检、工商等许多部门的职责,由于各部门的行政结构不同,协调工作极其困难。多部门联合监管不仅导致监管权力分散,而且由于各部门检测方法和执法标准不同,导致食品生产企业不知所措,消费者容易混淆。在监管实践中,执法人员自己往往发现难以适用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另一方面,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由于各职能部门缺乏统一指挥,不仅影响相关证据的检索,而且容易导致犯罪人销毁证据并迅速逃跑。从国外经验来看,要真正发挥其作用,分段监管需要充足的食品安全信息源、统一的应急协调指挥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等。然而,中国目前不具备这些条件,这是监管屡遭失败的重要原因。

1.2相关立法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

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食品安全的许多规定显然无法应对新的问题和情况。更典型的是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与世贸组织和中国海关总署规定的标准不一致,或者标准缺失或过低。还存在标准过于严格的问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往往不一致。不同的执行标准或过低的门槛将直接导致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主义。此外,随着食品加工技术的不断更新和产品形式的日益多样化,按照我国食品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的法定监测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尽管中国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仍存在信息披露不足、技术标准不一致、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成熟的配套实施规则、具体技术规范不完善、技术标准覆盖面过窄、国内标准与国际公认标准差距过大、过于强调事后处罚、未能将各种突发食品安全问题与危害公共安全联系起来等问题。

1.3尚未形成有效的安全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

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测系统缺乏有效的预警系统,相关监测数据和指定的主动监测网络非常匮乏。监测数据档案的建立仍停留在传统水平,对常见污染物如农业和兽药、生物毒素、重金属等的监测数据。还没有系统化。中毒发生时,很难及时总结和归档相关处理数据,形成国家背景数据。一旦下一次类似事件发生,监管部门必须再次开始监控。由于监管部门无法获得权威的全国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因此无法形成国家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此外,我国食品监测方法远远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预警指标和检测能力没有具体化和系统化,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在实践中失效。

1.4缺乏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问题食品责任体系

中国缺乏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没有纳入监管和相互追溯的范围。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无法获得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相关记录,使得相应的监管措施难以及时到位。此外,中国缺乏符合国际标准的问题食品责任体系。问题食品责任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加工者或者销售者发现或者发现其生产、加工或者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必须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各种补救措施的制度。该系统的存在可以帮助消费者减少损失,降低食物威胁的可能性。虽然中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食品安全召回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不容易操作。它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并逐步符合国际标准。

2国外监管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2.1美国持续改革监督

由于美国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普遍更加重视商品质量和经营信誉,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的成果是显而易见的。从监管体系来看,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包括农业部在内的七个职能部门共同构建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机体系。美国的安全控制系统主要包括两个主要部分:良好制造规范(GMP)和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现代食品安全控制系统基于良好生产规范和健康标准操作程序(SSOP)。通过HACCP体系的有效实施,[1]最终实现了全过程质量控制。美国安全控制标准的颁布有助于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系统化。为了使相关制度保持最新,美国坚持不断进行立法改革,以便监管当局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监管方法。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持积极的支持态度,GMF) [2]。为了有效监管包括转基因食品在内的各种食品,美国建立了缺陷食品召回制度,还建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是食品安全检验局(Fs)、美国环境保护局(EPA)、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销售链中的所有环节。

2.2欧盟渐进式监管

欧洲和美国发达国家的食品政策是围绕高标准的食品安全制定的,特别是欧盟,欧盟建议确保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的安全,[3]。欧盟的改革实行渐进监督。1964年,社区颁布了第一部食品卫生法,但只规定了鲜肉,然后制定了其他食品的实施和卫生条例[4]。欧盟要求每个成员国在实施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时,同等重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为了使成员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覆盖产业链的所有环节,他们成立了“欧洲食品管理局”(EFSA),负责食品安全问题的统一管理。目前,欧盟对成员国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新标准统一了原有的制度,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删除了一些过时的规定。改革的目的是实现监督制度的统一和透明。欧盟还发布了一份食品安全白皮书,将食品安全科学研究纳入食品监管体系。欧盟理事会第90/220号法令和《新食品法》(第258/97号法规)不仅强调了系统监管的重要性,还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掺入量必须保持在1%以下。

2.3加拿大社会的广泛参与性监督

加拿大的监管方法是在强调合作和分级的基础上,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调开放性、科学性、预防性和全民参与性。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效果,加拿大在联邦和省、市、地方政府的协调下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相应的监督机构主要围绕食品检验局(CFIA)(卫生部和农业部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该制度确立了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立法手段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为了教育公众重视食品安全,加拿大根据行政区域在各地设立了“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组织”,并设立了地方“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组织”,使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组织覆盖全国。目前,加拿大逐步形成了以食品检验局(CFIA)为主体的全国性监管体系,包括地方各级政府监管机构、大学、专家委员会、科研机构和各种社会福利组织。该系统有效保证了加拿大的食品安全。

上述国家或组织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做好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立法、科研和新科技在监管中的作用。将科学治理理念、信息披露理念和国家参与理念融入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实现监管方法的系统化。

3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法律探讨

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普遍通过立法来保障食品流通安全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充分实现。为了使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符合中国国情,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的经验来看,系统监管比单独监管更有效。然而,相关改革应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例如,如果将美国实施的能够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的高效品种监管直接移植到中国,很有可能行政成本会大幅上升,而监管效率仍然很低。笔者认为,集中监管比多部门联合监管更有效、更容易分清权利和责任。这是因为中国人口多,地理区域广,地方差异大。没有统一的管理权限来管理它,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督。实现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一体化监管,不仅可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防止权力寻租,还可以有效节约社会资源。此外,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的权责,确定统一的检测标准,建立综合宣传教育体系,建立权责明确的风险管理体系。只有将品种监管和分段监管整合到新的监管体系中,并加以整合,才能理顺监管关系,提高监管效率。

3.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立法

从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来看,食品行业监管体系的构成和法律规定的相应法定职责是否完善,决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能否有效运行。笔者认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应由《基本法》和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组成,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三大部分:法律体系、标准体系和执法体系。加强立法的关键是增加违法者的非法成本,以便相关法规能够对违法者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监管方法,明确具体的检测标准,建立食品质量认证体系。从欧盟的经验来看,要实现食品安全的全面监管,必须将各类食品的安全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并对农田环境净化、生产场所卫生安全、生产行为规范、食品安全预警、缺陷食品召回、食品市场准入条件、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追溯体系、食品质量安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因素进行详细监管。

3.3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

一方面,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的建立应完善和统一国内危险食品评价标准,使其符合国际公认的CAC标准。另一方面,要完善食品质量认证体系,包括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饲料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食品安全预警应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因此,不仅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还要鼓励非政府组织成立行业协会或专门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收集组织。行业协会和专门组织负责收集各种食品安全信息,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形成食品安全危害预警报告。政府只有支付购买费用才能获得这些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服务。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节省政府直接收集信息的成本,还可以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形成后,应当辅之以高效的风险评估机制。从美国的经验来看,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在美国,政府网站通常向消费者提供许多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浏览增加他们对食品领域的知识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此外,消费者可以及时了解各种食品危机的发生和危害,及时做出有效的预防。

3.4建立和完善问题食品的追溯体系和责任体系

可追溯性系统要求食品生产和销售链中每个环节的主体标记能够显示食品来源的信息,如制造商、食品生产原料、配料、生产时间、地址等。严格依法办事,以便在发生食源性危机时,监管部门能够根据信息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建立危险食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各种食品生产管理信息记录系统,可以方便公众查询,形成危险食品的可追溯系统。该系统应包括微生物、化学和新食品生产加工技术的风险评估信息。建立可追溯系统的关键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它的应用可以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实现信息的即时发布,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改善投诉和举报,使有缺陷的食品无处可藏。此外,国外经验表明,问题食品问责制意义重大。该制度应包括自动问责制度和强制性问责制度,有问题的食品应予以召回。食品召回应分为三个等级:严重等级(由该等级确定的食品危害可能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轻微等级(由该等级确定的食品危害可能对消费者身体造成轻微伤害)和缺陷等级(由该等级确定的食品不会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但在商品的法律信息方面表述不正确)。

结论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现系统监管和全国监管。通过舆论宣传、新闻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制度监督等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形成了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形成了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国家监督机制。食品安全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5]。目前,我国食品监管的现状还很不理想。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相关环节和主体之间协调沟通的质量和水平来看,与[食品安全质量监管的要求仍有差距。但是,只要监管部门充分认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真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将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7]。

参考

刘蓝秀,夏严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及其在食品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食品与机械》,2008,24 (4): 124 ~ 127。

不韦。转基因食品管理[。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 (6): 31 ~ 35。

姚水琼。欧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特点及启示[。《食品与机械》,2011,27 (1): 67 ~ 70。

卡普拉诺。欧盟食品安全50年[。太平洋杂志,2008 (3): 1 ~ 16。

5何秀芳。[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重构研究。《食品与机械》,2012,28 (5): 262 ~ 264。

徐飞易翠萍关晓6号。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几点思考[。《食品与机械》,2009,25 (3): 143 ~ 145。

杨亚丽。食品安全集中监管体系的合理重构与优化[。《食品与机械》,2012,28 (5): 259 ~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