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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经验及借鉴,环境保护部的陈亮从国际经验中吸取教训来控制大气烟雾。

外国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经验及借鉴

环境保护部的陈亮从国际经验中吸取教训来控制大气烟雾。大环境中的烟雾控制要求我们让每个人都负起责任,过低燃料的生活,并减少碳排放。最重要的是企业排放污染物需要政府的监督。然而,我们的小环境(如客厅和办公室)的污染控制可以通过生态负离子来控制,即具有高活性和长迁移距离的小粒径负离子。

外国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经验及借鉴

中国在环境污染方面借鉴其他国的例子有哪些

伦敦雾霾控制先例对中国雾霾控制的借鉴首先,政府采取立法措施限制行业和居民的行为 伦敦烟雾事件使英国人开始反思空气污染造成的痛苦后果,并催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预防法案——洁净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 法律要求伦敦的所有发电厂关闭。

环境保护部的陈亮从国际经验中吸取教训来控制大气烟雾。

环境保护部的陈亮从国际经验中吸取教训来控制大气烟雾。大环境中的烟雾控制要求我们让每个人都负起责任,过低燃料的生活,并减少碳排放。最重要的是企业排放污染物需要政府的监督。然而,我们的小环境(如客厅和办公室)的污染控制可以通过生态负离子来控制,即具有高活性和长迁移距离的小粒径负离子。

外国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经验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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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城市大气污染治理经验及借鉴范文

摘要

工业革命,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后,已经把环境污染发展成公害。在此期间,发生了八起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其中五起是空气污染问题。这提醒人们防治环境污染,也证明了空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摘要:在对空气污染进行基本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外在空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经验,并与我国目前的空气污染防治现状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在空气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可以借鉴的地方。

一、空气污染概况

1.定义和范围。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组织)的定义:空气污染通常是指某些物质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而卷入大气中,表现出足够的浓度和达到足够的时间,从而危及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污染环境。目前,人类面临的空气污染和控制问题有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和汽车尾气污染等。

2.开发过程。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城市空气污染已成为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是发生的时期。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是洪水期,其间接连发生了八起震惊世界的重大污染事件。70~80年代是城市空气污染控制时期。20世纪80年代末是全球空气污染的时期。

自1980年代末以来,世界城市化的步伐一直在加快,这也加剧了大气资源的破坏。大气污染的范围逐渐扩大,形成了酸雨、臭氧层破坏和温室效应三大公害。各国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问题,相继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研究。

二、国外城市空气污染控制经验

1.欧洲。欧洲国家的空气污染控制主要是基于《公约》的执行和根据每个国家的特点制定空气污染控制计划。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1促进节能,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减少道路交通排放,增加清洁生产技术的使用;1.2通过替代煤和重油、控制来自固定来源和机动车辆的氮氧化物以及减少柴油发动机排放,提高城市空天然气的质量;1.3所有国家都执行现有的国际公约,如《日内瓦长途跨界空空气污染协定》;1.4建立并实施完整的排放清单,实施空气污染综合防治。

2.美国。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里程碑式的《洁净空气法案》(CAA),大大加强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成为当今美国控制空气污染的基本法律基础。美国控制空气污染的对策包括:

2.1制定并实施环境空空气质量标准。美国为危害公共健康和福利的空气污染物制定了国家环境空空气质量标准(NAA QS),目前为6种污染物制定了标准。

美国环境空气体质量标准分为两个级别,即1级标准和2级标准。一级标准是指充分保护公众健康的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是一个必须达到的标准,以防止对公共福利造成有害后果,如建筑物、农作物和纤维产品。次级标准比初级标准更严格。

2.2划分空空气质量控制区。为了有效控制空气污染,美国已经建立了247个州际控制区和263个州际控制区。州际控制区由州管理,州际控制区由相关州成立的联合委员会管理。每个控制区还将根据空的标准划分为多个等级。

2.3污染源应遵守排放限制。排放标准应由国家或州制定,或指南应由美国环保局公布,然后由州指定。通过排放限制,刺激污染者开发高端排放技术的目的也得以实现。

2.4建立空气体质量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三类:第一类空气质量不允许有污染源;二类地区大气污染物浓度允许适度增加。三类区域大气污染物浓度允许大幅增加,但不得高于国家空气质量标准。

2.5不合格地区的强制处理。对于不符合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地区,美国采取了许可证制度和“泡沫政策”。许可证制度意味着未经许可,不得建设或扩大主要污染源。“泡沫政策”是指将一个单位或地区排放的污染物与“泡沫”进行比较,并在政府规定的条件下,有选择地使用空气污染控制基金来调节排放。

3.日本。日本的空气污染预防措施包括:

3.1完善法律体系。日本1968年颁布的《空气污染防治法》、1992年颁布的《控制指定区域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特别措施》以及《电力公用事业法》、《燃气公用事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实施严格的空气污染控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3.2加强管理。这直接反映在1970年在总理直接领导下成立的国家环境署。

3.3治理政策继续发展。从单一治理和综合治理到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长期政策。

3.4积极开展空气污染研究。

3.5建立和完善监控系统。

日本在空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制度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在刑事立法中引入了处罚、罚款和双重处罚制度。将危险犯罪的概念引入环境犯罪有利于及时保护大气环境。

此外,日本还规定了公众参与空气污染防治的权利,如居民要求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污染源并公布结果的权利,政府限制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建设项目的权利,以及成立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三.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控制的不足与改进

1.不足之处

1.1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中国于1987年颁布了《空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修订,2000年修订。与国外空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空气污染防治法》总体框架合理,但缺乏可操作性,如总量控制体系不够详细。同时,也缺乏公众参与制度和排污企业激励机制。

1.2能源政策和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不到位,预期目标无法实现。例如,就煤炭供应价格而言,高硫煤区和低硫煤没有区别。对于采用先进脱硫技术、运营成本较高的企业,不配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新;排污费太低,使得污染环境的成本太低而无法形成约束。

1.3环保投资力度不够,渠道不畅。目前,中国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和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中国的环保投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

2.完善

2.1完善法律体系。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空气污染总量控制体系。根据总量控制目标,污染物总量应逐层分解后分配到各个环境区域,并落实到特定的空气污染源。这样,只要能够控制来自各种空气污染源的污染量,就能够有效地控制空气污染总量。对于超标排污,应设定限期,并通过缴纳罚款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如果在限期内排污量仍然超标,应通过清关、关闭、搬迁和转移实施严厉制裁。

(2)完善大气污染处罚监督管理体系。中国的《空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对超标排放实施行政处罚和罚款。只有在造成重大空气污染事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企业的有关责任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低的非法成本将鼓励企业形成无畏的心态。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罪的规定,规定任何危害大气环境并使其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使相关主体能够重视其行为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并在法律的威胁下自觉保护大气环境。

(3)建立城市空气污染控制公众参与体系。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与国外环境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相比,我国公众参与范围窄、形式肤浅、法律责任不清、缺乏配套政策法规。

因此,首先,我们可以从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入手,改变公众参与仅限于部分规划建设项目的局面,改变参与者往往是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专家或机构的方向,使公众参与真正向公众开放。二是实施公众参与,加强空气污染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空气污染危害严重性的认识,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鼓励公众参与有利于空气污染防治的行动。第三,应明确界定法律责任。有关环保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举报和反映空气污染严重的问题,以保证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最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以提高可操作性,包括建立空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

(四)实行污染许可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允许排污权有偿转让。这是借鉴美国的经验,赋予权利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可以规定总量控制前提下的污染许可制度,明确规定空气污染权。同时,环境资源可以视为商品,环境资源可以有偿配置,排污权交易政策可以实施,环境保护可以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经济手段可以用来促进环境保护。

2.2改善能源和经济政策。区分高硫煤和低硫煤的定价;引入经济激励机制,对采用先进脱硫技术的企业给予税收激励,例如将脱硫成本纳入固定资产折旧费,发放低息无息贷款,为安装各种空气污染源处理设施和废物处置设施提供补贴;完善排污费征收制度,使征收的排污费略高于排污单位本身控制污染的收费,从而改变排污单位宁愿缴费也不愿控制污染的现象。

2.3合理增加空气污染控制投资。为了将项目资金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应该在投资空气污染控制项目之前进行研究工作,包括早期市场反馈,而不是盲目增加投资。当项目最初显示效益时,可以吸引市场投资者,不仅减轻政府的控制压力,而且对成本回收有合理的预期。

2.4应给予企业适当的游戏自由空。美国的“泡沫政策”(bubble policy)可以引入,允许污染者在不超过空气污染总量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效益,自由决定如何改善自己的污染行为。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在社会公益和市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四.结论

中国城市空气污染控制有其自身的特点,这无疑是结合国情的体现。然而,面对外国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成功经验,中国不应自满。要继续加强大气污染控制研究,借鉴国外先进控制机制,完善不健全部分,脚踏实地,以人为本,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调动相关学科积极性。只有这样,城市空气污染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居民才能共享蓝天空和清洁空。

参考:

[1]张庆洋,张远,曹薛烛:《城市空气污染控制研究》,《气象科学技术》,2001年第4期。

[2]李艳芳:《公众参与与空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行政与法律制度》,2005年第3期,第237期。

[3]薛志刚,郝吉明,陈辅,柴法和:《空气污染控制的国外经验》,《重庆环境科学》,2003年11月,第25卷,第11期

[4]周俊英,王云刚,钱乙:“美国控制空气污染的措施”,《环境科学研究》,第11卷,第6期,1998年。

[5]张子泰:《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思考》,《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

[6]包强:《中国城市空气污染及其防治措施概述》,《环境科学进展》,1996年2月,第4卷,第1期。

[7]薛金枝、朱耿富:《中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比较与建议》,《环境污染与防治》2008年第11期。

[8]江安溪,石双禧,徐江兴:《重大空气污染现状及控制途径》,哈尔滨建筑大学学报,1999年12月,第32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