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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84字硕士毕业论文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584字
论点:检察,再审,监督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据以借鉴的国外研究甚少,所能赖以支撑的主要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成果以及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行现状。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研究背景自2013年《新人民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诉讼监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了不同的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一个特殊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是其典型表现。 然而,检察理念和检察监督模式长期以来受到中国传统“权力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检察与法律冲突不断,检察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发挥。 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进一步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等再审监督方式,但与抗诉相比,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定位、适用条件和范围、具体适用机制等方面存在立法/[/k0/。 在实践中,面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调解协议,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抗诉再审程序不可避免启动的性质本身就加剧了法律与起诉的矛盾。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存在着为救济自己的诉讼权利而多次上诉的现象,导致法律检查在办案中出现各种冲突。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极具应用前景的检察监督方式,具有与抗诉相同的应用场合。基于抗诉的效率,省市级以上检察院更倾向于利用抗诉来救济当事人的上诉权。再审检察建议遭到冷遇。 这一切给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职能的实现,尤其是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模式的推广应用增加了许多障碍。 1.1.2具体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整个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立法规范方面,新《人民诉讼法》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对于重新定位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可以填补我国民事诉讼法空之间的空白;在法律制度上,本着连锁关系的逻辑,对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有利于丰富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更有利于整个程序法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成熟。在法制中,法制建设是法律在法制基础上的多维体现 法律源于生活和社会。法治是法律的真正意图。一些制度的完善和科学运用,可以使整个法治体系更好地运行,为社会服务。 ......1.2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以下研究方法:对比分析 比较分析在澄清概念和定义概念之间的关系方面有很大的价值。 本文通过对比分析,界定了相邻概念和相似概念的内涵。矛盾分析 矛盾分析法旨在分析矛盾的联系和区别 本文主要运用矛盾法找出利弊,剔除粗与精。历史分析 历史分析的具体表现之一是考虑具体系统论的古今发展过程。 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对外国检察制度的借鉴不能脱离对国家检察制度社会史和制度史的观察,以提高对该制度借鉴的可靠性。价值分析 本文分析了不同检察理念、检察对象和检察方法的价值和作用,为该建议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概述民事再审检察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一个子概念 因此,在确定民事再审检察监督时,首先要定位民事再审检察监督。 围绕民事检察监督的性质有许多理论。理论界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运作、功能、本质和目的出发,一度将民事检察监督界定为司法监督、法律监督、权力监督和人权保护。 民事检察监督源于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而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是对法院和司法程序的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它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主要监督执法的全过程。民事检察监督是权力监督,是检察监督的本质 西方国家实行了权力分立的政治制度,强调权力的制衡。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一领导下的讨论与行动相统一的政治制度,注重权力监督。与制衡相比,监督更具中国特色,强调和谐。 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权的保障。显然,这是基于检察监督的目的。民事诉讼监督不应丧失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自主性和处置权,民事检察监督的功能价值也应以人权保护为基础。 上述关于民事检察监督认定的理论各有利弊,但民事检察监督的认定在本质上仍需深化。 2.1民事检察监督的确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启动程序的最终权利在于再审法院。 有人认为,就权力的效力而言,民事诉讼几乎没有权力特征。 由于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只涉及再审程序,而法院仍在纠正自己的错误,检察机关无权直接纠正。 (1)检察监督刚性弱的观点 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数量要求本质上是由监督的性质决定的。 监督的基本含义是监督人督促被监督人履行职责和义务。一方面,他们有责任监督和督促,另一方面,他们要求监督者不要代表他们越位。 否则,一旦主管接管并直接处理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他的身份和地位就会改变。 依法建立的监督关系将陷入混乱,完全违背立法初衷。 (二)检察机关应当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必须保持一定的限度,不得干预司法权的运行,即不得干预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实质性问题的水平。这些要求应把民事检察监督定位为程序监督。 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法院和审判是救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最终措施 法院的主要价值在于运用证据逻辑来推断和发现权利纠纷的问题,并做出判决来解决这些问题。其次,监督的本质在于外部平等约束。 权力监督应该是外部监督,监督职能的真正发挥在于被监督方的内部矫正机制。在这里,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最终在于司法机关的纠错机制。 所谓民事检察监督,只应发挥程序的起因和启动,判决的审查由法院完成。 当然,在后续民事再审抗诉的适用中,抗诉的高度强制性并不违背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监督特征 ..2.2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定义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条和第11条的规定。民事再审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文件进行监督。 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对象具体 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对象仅限于有错误的有效判决书和调解书。 这些错误主要包括证据错误、程序违规和法律适用错误以及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就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民事调解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方式是具体的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再审检察建议被确定为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与再审抗诉一起,再审抗诉已成为人民检察院发挥再审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尝试和应用。 第三,主题是具体的 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启动主体仅限于各级检察院。 这是因为检察机关是由我国特殊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第四,监督机制具体 民事再审检察监督也具有民事检察监督的性质,更体现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后性和程序性。 各级检察院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再审进行监督,这主要是启动程序的一个功能。法院决定是否重审。 第三章民事再审检察监督中的问题......103.3.1再审检察建议的含义及立法现状...103.3.2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在适用中的不协调...11第四章国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经验及借鉴...134.1“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对我国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启示...134.2我国再审事由的再审程序区分制度......154.2.1撤销上诉再审事由供我国参考......154.2.2恢复上诉理由再审供我国参考...16第五章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175.1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上诉救济权的优先权...175.2推进检察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195第五章民事再审监督制度的完善 在协调上诉权、司法权和检察权关系的协调监督理论的宏观指导下,笔者从当事人申请再审、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机制以及检察权与法制关系的协调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的有益建议。 5.1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的优先性。学者们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定义如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当事人对其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决策权。\" (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直接规定 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既包括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配置比实体权利的配置更为重要,因为民事诉讼主要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天然的力量和优于私人权利的优势。因此,在权力环境中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处分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自主性首先体现在自由行使再审申请上。笔者建议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院应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充分知情权 在实践中,当事人更多的是通过检察院的上诉寻求权利救济,而不是向法院申请再审,这将对法院的独立审判和既判力的维持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反映出当事人对法院解决争端的不信任。 基于此,法院可以在量刑时向当事人发出程序救济通知,以保护当事人了解诉讼救济的权利。 第二,完善当事人申请法院优先再审的方式。 在实践中,再审程序的启动既包括依申请启动,也包括依权限启动。 笔者认为,应更加重视申请再审。 这不仅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自主性,也为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提供了更大的救济空。 在这方面,法院不仅要履行充分程序公开的义务,检察机关也要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在收到再审申请前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上诉权、检察监督权和司法权的协调,也反映了“协调监督”和“同级监督”模式的理论发展趋势 新时期,随着民事检察监督立法的积极发展,实践中的问题暴露出来并得到解决。在此期间,新制度不断得到考验和发展,束缚检察机关与法律关系、影响司法和谐的传统桎梏不断得到缓解。 在具体工作中,进一步明确了再审理由,以再审检察建议和再审抗诉为主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不断丰富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工作。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进行了近五年,围绕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和成熟。 然而,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旧问题仍未解决,新问题不断凸显。 立足于民事诉讼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立足于我国独特的检察制度,从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的利益出发,在充分保障当事人上诉救济权优先的前提下,本着民事检察工作的谦虚性,从再审检察监督机制的内部运行出发,利用大数据信息网络平台, 从检察监督机制的动态运行入手,完善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的正反两面屏障,即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议,有效保证再审检察工作的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很清楚民事检察监督或民事诉讼监督是一个大系统,再审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 在今后检察工作的改进中,还应解决公益诉讼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要素。 民事诉讼活动,即所谓的诉讼和诉讼,关系到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和权力与权力的制约。权力的自然优越性决定了它在实际运行中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是司法权的良性运行和检察权与司法权的齿轮式协调与制约。 只有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一致,司法机关和谐,正义才能落地。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