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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00字硕士毕业论文知识经济下公共权利的民法保护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600字
论点:公开,犀利,人格
论文概述:

本文法学毕业论文,公开权的核心在于维护更高层次的私人控制自己人格的自由。公开权不同于肖像,隐私或名誉。公开权保护的是对私人人格和形象加以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利益。

论文正文:

一,民法需要保护公示权

(1)弥补名誉保护的不足是有帮助的
。“犀利哥”事件最突出的特点是网上有大量犀利哥的照片。每次介绍这些照片时,人们并不把“犀利哥”称为姓程的个人,而是用各种描述性语言把他标记为“身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的规定,如果这种具有他人身份的行为达到侮辱和诽谤的程度,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侮辱和诽谤是我国民法承认的侵害名誉权的两种基本行为。”然而,我国侵权法中的名誉权救济并不能完全保障“犀利哥”事件当事人的利益。在我国侵权法中,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中对诽谤的要求包括:“(1)传播事实是虚假的;(2)虚假事实损害受害者的名誉……”。在“犀利哥”事件中,一些出版商戏谑的描述和评论导致其他人对“犀利哥”本人的评价降低。与此同时,他们也危害了夏普兄弟(Brother Sharp)正常的社交互动,比如一些与“夏普兄弟”合影并评论他们的恶意行为。这些出版商的本意可能不是诽谤,但他们的行为构成诽谤。这些恶意评论只属于个别和极端的情况。在整个“犀利哥”事件中,网上更多的帖子和评论只是客观的描述。即使没有描述,他们也只能展示反映夏普兄弟真实社会状况的照片。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揭露夏普兄弟客观生活状况的行为并没有扭曲夏普兄弟的处境,更不用说降低他的声誉评价,阻碍他与他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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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避免肖像权保护空留下遗憾
在中国侵权法中,肖像权保护不能充分保障“犀利哥”的权益。在我国法律中,肖像权仍然仅限于维护夏普兄弟的合法权益。肖像权以肖像为中心,肖像“以脸为中心”的定义非常必要。肖像是公民的形式和方式的客观真实的反映。肖像应该反映公民的真实面貌。在“犀利哥”事件中,不仅仅是“犀利”的眼睛引起了轰动,还有他一丝不苟的着装和照片中独特的风度。这不是以脸为中心的,甚至电视台经常用马赛克来隐藏他的脸。从这位优雅时尚的男士的整体外貌来看,夏普兄弟仍然一眼就能认出来。因此,肖像权不仅不能涵盖这种情况,而且我国立法中规定的许多具体人格权也无能为力。在“犀利哥”事件中,如果被告没有使用犀利哥自己的肖像和任何身体特征,而只是使用犀利具体的服装来贴出人形,他就不能受到中国侵权法的保护。在“犀利哥”事件中,公开权可以保护肖像权难以涵盖的权益。这正是传统大陆法系中以德国法律为代表的肖像权保护与美国法律中公共权利保护的重要区别。虽然像美国一样,德国法院对肖像有非常宽泛的解释,通常要求它们必须具有可识别的个人或身体特征,但它们也必须具有与原告的具体身材、姿势或发型密切相关的属性,相当于传统的肖像权,特别是反映原告外貌的身体属性。美国法律对公示权的保护包括许多与原告身份相关或暗示原告身份的物品,甚至包括暗示原告身份的机器人和音乐。这在当代娱乐业更为明显,如猫王(Elvis Presley)和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的舞步,《大话西游》中唐僧的歌曲《只有你》等等,这些都是与自身身份密切相关的无形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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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公共权利民法保护的可行性

(1)公示权的民法保护符合民事救济的开放性特征
为了更好地维护私人权益,民法理论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权益保护方法,“没有必要要求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一个规范的名称。法院不断承认新的和最初的非标准侵权行为。”在中国的民法体系中,这种开放性体现在对一般人格权的承认上。人格权法中提到的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的一般规定,是一种“绕过底层”或灵活性的权利这种\"底部覆盖\"权利的存在使许多没有得到各种具体人格权充分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也能从民法中得到充分的救济。在个人救济的基础上,这些“无名”权益也可以被开放的民法体系所接受,成为各种特定的人格权。“如果特定人格权法的规定不能满足保护人格利益的需要,一般人格权制度可以用来发挥“底部覆盖条款”的作用,避免空白色的人格权保护。”在一个开放的公民权利体系中,公共权利的确立不仅违背了现有的逻辑要求和制度强制,而且更全面、更完善地保障了私人权益,从而丰富和完善了公民权利体系,更好地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在不断变化,对这些问题的规范也在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一些成熟的经验,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法规,而对于一些社会短期内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我们需要在法律中留出一定的增长空或提供有限的法律保护。因此,人格利益是不断发展的,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面对以“犀利哥”事件为代表的知识经济背景下新的现实需求,民法应当坚持现有的公开立场,接受和确认公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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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权符合人格权法
的现有逻辑,为了追求案件的具体正义,确保法律结论的确定性,避免法律评价的矛盾,每个案件的问题与结论、要素与结果之间应该有一个稳定的因果联系,法律因果联系的规律就是逻辑。在两千多年的民法发展史上,现有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已经存在成熟的逻辑关系。公示权符合人格权法逻辑关系的要求。因此,公示权可以在人格权法律制度中确立。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不是人体的利益,而是人的个人和行为自由、安全和精神自由的利益”。受公示权保护的权益正是这种代表“人与行为自由”的人格利益——公示权的核心利益在于独立决定人格的商业用途,“公示权是每个人控制自己形象的商业用途的权利”。这种独立的决定是人格自主和个人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人格权理论认为这种独立的决定是受民法保护的重要权利之一。“一般人格权中提到的自由主要是指自由,它是一种自由利益,而不是作为一种特定人格权的个人自由。”公共权利救济对这种自主人格利益的保护,使其客体符合人格权法的一般逻辑要求。在“犀利哥”事件中,犀利哥的个人利益无疑受到了侵犯——私人成为其他人消费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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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确立公示权民法保护的可行性.......15
(一)民法对公示权的保护符合民事救济公开的特点.......15
(二)公开权符合人格权法的现有逻辑........15
iii。公示权民法保护的制度设计.......19
(1)立法规定宣传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19
(2)扩大对解释权的保护范围....19
(3)拒绝为公众舆论辩护....19
(4)不应承认任何人都有公开权....21

三。公共权利民法保护的制度设计

(1)立法规定,公示权是具体的人格权之一。
民法保护公示权的逻辑起点是在即将颁布的人格权法中承认这一重要的民事救济,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它与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一样是基本的民事救济。它可以规定为:“私人公共权利受法律保护。”充分发挥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公示权的独特功能,不仅包括传统民法理论无法保护的名称、绰号、口音、特殊动作、形象和表演风格,还包括个人在互联网虚拟领域创造的新的虚拟形象,可以与个人的利益建立相应的联系。在美国法律中,有实体法规定,“任何涉及与新闻报道、公共事件、体育竞赛报道或政治事件有关的他人形象的行为都不属于侵犯他人的公开权利”。然而,作者认为,舆论的需要不应被用来作为对侵犯他人公共权利的辩护。一方面,公开权的重要功能是维护个人形象,而不是维护个人隐私空、肖像或处理私人事务。因此,公众舆论不会影响他人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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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开权的核心在于保持个人控制自己个性的更高程度的自由。宣传权不同于肖像、隐私或名誉。公示权保护因利用私人人格和形象而产生的财产利益,私人人格和形象与人格和形象密切相关,是权利人的固有利益。网络时代体现了公示权独特的保护功能,为传统民法保护之外的损害提供救济,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这种特殊损害间接反映在行为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上。在一个开放的公民权利体系中,公示权的确立不仅违背了现有的逻辑要求和制度强制,而且更全面、更完善地保障了个人的权益,从而丰富和完善了公民权利体系,更好地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受公示权保护的权益恰恰是代表“人身和行为自由”的人格利益——公示权的核心利益在于独立决定人格的商业用途。通过公示权对这种人格利益的保护是为了维护人身权法律救济的地位,保护特定私人客体的个人权益。一方面,个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形象。另一方面,当个人积极利用自己的形象获得经济利益时,这些利益也受到法律保护。公示权的救济分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由于公示权的不可逆转的特殊性,一旦损害发生,就很难恢复原状。因此,对公示权的救济主要基于事前预防和事后金钱安慰。这种救济模式符合人格权法的救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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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