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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20字硕士毕业论文婚约的民法规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420字
论点:婚约,民法,订立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毕业论文,文在总结已有文献资料得基础上,参考国外有关婚约制度的规定,利用当前的立法技术可能性,初步作出婚约制度民法规制的立法构想。

论文正文:

一、我国民事订婚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中国大陆法系婚约制度的必要性
学术界对婚约立法的必要性基本没有分歧,一致认为法律应对其进行规制,以解决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婚约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法律应该保护婚姻契约还是禁止婚姻契约的存在,以及如何处理解除或解除婚姻契约后的财产问题。毫无疑问,由于订婚现象历史悠久,在我国根深蒂固,再加上现代因素的渗透带来的新问题,法律有必要明确承认订婚的存在,有效规范订婚的全过程,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看待婚姻和爱情。由于《婚姻法》没有规定婚约制度,法官在实践中只能依靠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或一些习惯法来做出判决,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掺杂了法官的主观因素,导致许多类似案件的判决不同。因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具体规定了彩礼返还,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在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就其内容而言,与民法的基本原则
(2)中国婚约民事规制可行性研究
中国婚姻法未规定婚约,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承认婚约的效力等同于默许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的存在,这明显违背了现代民法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其次,在婚约得到法律承认后,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解除婚约的程序,这将损害解除婚约的自由权利。最后,订婚总是继承自旧的婚姻观念。承认婚约的有效性可能会导致旧的婚姻观念的复兴。
(2)与聘用有关的法律关系要素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订立也必须符合合同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缔结婚姻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双方自己。经成年子女同意,即在不侵犯婚姻自由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成为缔结婚姻合同的适当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代表任何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均无效。同时,根据民法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婚姻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18岁以上的健康成年人,也就是说,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权自愿订立婚姻合同。如果你年满16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你被视为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婚姻合同无效。能力有限的人签订的婚姻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并应在成年后得到他们的批准。未批准将被视为无效。当事人未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不得代表其订立婚姻合同,无论其是否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交往主体的识别是现代交往与传统交往区别的最重要特征。订婚作为一种婚姻协议,一旦确立,就意味着男女双方都达成了具有身份意义的协议,双方都成为准夫妻关系。婚约的内容不应由法律严格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自愿订立,前提是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民间习俗,订婚仪式将在指定的时间举行,是否支付彩礼,彩礼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婚姻中应遵循的习俗。此外,由于近年来彩礼不断增加,许多订婚合同也规定了一方违反合同时彩礼的待遇。当然,违反合同的后果不能涉及个人强制,财产的处理可以服从意志的自主。然而,不能就押金和毫无根据的赔偿责任以及惩罚措施达成一致,以防止利用订婚积累财富和破坏婚姻自由原则的现象。
………从近代中国订婚习俗的发展来看,上述担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从理论上讲,婚姻法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的原因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有人认为法律对婚姻契约有效性的承认会导致旧婚姻观念的复活,他们只能说他们还没有把现代婚姻契约与封建婚姻契约完全区分开来。
3。中国民法关于婚约的规定假设…… 13
(1)外国婚约立法…… 13
(2)婚约要素…… 14
1。参与的实质性要素…… 14
2。约定的正式要素…… 15
(3)解除约定.......15
(4)解除婚约.......16
1。解除婚约的理由.......16
2。解除婚约后的法律效力.......16
(5)解除婚约.......16
1。解除婚约的方法和理由.......16
2。解除婚约的法律后果.......16
(6)聘用的法律责任制度.......17交往经历了历代的丰富发展。在现代,当人们的思想文明的时候,发生了质的变化。可以说“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旧婚姻观念中的糟粕在目前的交往中没有被看到,在历史的进步和发展中已经被消除。剩下的只有中国人的传统习俗和淳朴的风俗。在婚约完全依赖道德约束的环境下,道德意识的变化也直接将自由的概念注入婚约,这与封建时代的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就婚约的主体而言,古代婚姻强调“父母的命令和媒人的话语”。当然,不是由各方来参与决策。它们可能只获得某些好处,或者被用作交换某些好处的工具。双方是否有感情一点也不重要。然而,现代婚约强调的第一件事是,婚约的主体只能是婚姻的当事人,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的婚约也被视为无效行为,即婚约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感情,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充分实施,这完全符合现代婚姻自由原则。此外,看看现代和国外关于婚约的相关规定,在解除婚约问题上也采取了相同的观点,即不能强制履行婚约,婚约的履行只能是双方自愿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在有或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自由解除婚约,只有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婚约才需要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在现代社会自由的理念下建立婚姻契约制度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
………存在一些矛盾,其对订婚的保护仅停留在彩礼返还的层面,没有提及订婚纠纷中所涉及的人身伤害,也没有对彩礼的界定范围和确定方法作出相应的解释,这给审判带来了新的困难。因此,在今天的社会条件下,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表明,民法对婚约的规制迫在眉睫,这就说明了立法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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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我国民事参与法律规制体系的基本法律问题

(1)交往的性质和概念
关于交往性质的确定有许多研究。主流观点分为契约理论和非契约理论。订婚合同的学者说订婚被视为婚姻的约定。台湾学者王泽鉴在《民法债编通论》中指出,民法亲属编规定的订婚、结婚、离婚和缔结婚姻财产制度也是民法契约。
交往作为中国的一种客观社会现象,经历了从国家法律到纯粹道德规范的过程。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参与显然无法抑制日益增多的参与纠纷,参与立法的社会条件已经具备。因此,本文在总结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关于婚约制度的规定,利用现有立法技术的可能性,对婚约制度的民法规制提出了初步的立法构想。一方面,我想就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法律问题的婚姻合同纠纷空的立法提出一些拙见,另一方面,我希望对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一些微薄的贡献。当然,婚约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由于时间和知识储备的限制,作者对文中观点的论证仍然是肤浅的。甚至还有许多遗漏和错误。它只能在未来的研究中得到纠正和完成。我也希望所有的学者能多加批评和指出。
……
参考资料(略)史尚宽在他的《亲属法理论》中指出,婚约应受合同一般原则的管辖,特别是双边合同的规定,但民法中的特殊规定或应根据其性质作出的修改除外。在外国立法案例中,婚约也被定义为合同。例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560条规定,“订婚未婚夫妇各自的家庭成员就举行婚姻的合同达成协议。”因此,违反约定的责任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在非契约婚约理论上,陈其炎的民法亲属法新理论认为,虽然婚约是婚姻的约定,但它不是真正的婚姻行为。订婚只是一个事实,不具有合同的性质。邱宁和卢兴福在他们的文章《论婚约制度及其立法构想》中认为,婚约只是婚姻的一个事实阶段,不是一个必要的阶段,不是一个独立的契约,作为契约债务是毫无意义的。[12]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根据婚约提起婚姻诉讼,也不能同意为未能履行婚约支付违约赔偿金。婚约,作为一个依法具有一定效力的事实,一旦被违反,就会产生民事侵权责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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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婚约民法调整的设想

新法律体系的构建将不可避免地涉及该体系制定的指导思想。关于聘任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学术界已经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这些讨论一般是基于西方国家现有的聘任制和中国聘任制的发展历史。例如,关于违反婚约的财产赔偿,王明的成就主张借鉴德国的婚约制度。[14]关于解除婚约后的财产返还,霍光辉主张借鉴瑞士民法精神。[15]作者认为,作为一个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国家,中国的交往历史不亚于任何西方国家,中国的法制也在世界上蓬勃发展。高超的立法技术和丰富的传统文化使我们能够有一个独特的参与制度。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曾经是一个农业大国。中国文化起源于农业经济。因此,传统法律始终注重伦理道德,即强调“理性”而非“法律原则”。这与当时的历史环境密不可分。当封建文化受到质疑,封建思想遭到唾弃时,为了拯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王朝,晚清统治者也试图修改法律以拯救国家,但最终他们只关心现代法律形式,盲目地求助于西方法律体系,抛开了传统文化存在的现实环境,法律的修改注定要失败。[16]法律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任何法律体系的存在都是基于现实生活。现实生活中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的更新和变更。然而,传统文化在变革过程中并没有因此而失去价值。它在历史的轨道上继续以新的形式发展。为了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生命力,符合中国的国情,研究中国人民的思想、行为和思想是很重要的。他们骨子里形成的习惯和偏好决定了既定制度限制这种行为的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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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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