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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20字硕士毕业论文金融创新背景下的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420字
论点:国际,出口商,债权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以国际保理的供应链前置融资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国际保理的流变和运作模式出发,分析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再从传统国际保理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论文正文:

介绍

1.1问题提出
由于全球买方市场的形成,信用证和托收等传统贸易结算方式的利用率逐渐下降,而信用销售等信用销售方式在世界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中小型出口企业在享受销售消除带来的业务增长好处的同时,也承受着应收账款的风险。然而,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金有限,加上由于缺乏资产或资产质量差,它们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和抵押贷款,它们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因此,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营运资本,资本周转出现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再生产。然而,在其漫长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中,国际保理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现代意义上的国际保理不仅可以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还具有重要的贸易融资功能。由于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属于债权转让,它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质押。它侧重于应收账款的价值和收回的可能性。因此,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融资有着强烈的需求,尤其是对中小出口企业而言。一方面,出口企业可以在取消销售的条件下,利用国际保理融资来减少资本占用,振兴现金流,转移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增强贸易竞争力,扩大贸易机会,增加出口。另一方面,对于保理银行,收取保理费、利息等。增加了他们的收入。然而,过去国际保理提供的融资只适用于装运后的出口企业,而装运前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许多中小型出口企业经常可以收到外国进口商的大量订单,但由于他们自己的资金无法购买生产原料,他们别无选择,只能退回订单。鉴于这一问题,可以对传统的国际保理业务进行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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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文献综述
保理可以追溯到古罗马,而现代保理最早出现在13世纪的英国(若昂·科斯塔·佩雷拉,2009)。到了19世纪末,现代意义上的保理首先在美国得到应用,然后欧洲和美国国家相继开始了这项业务(许多奇怪的是,2004年)。保理是一种在当前贸易信用模式下备受推崇的综合金融服务。它整合了多项服务,包括销售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和交易资金。20世纪70年代以后,欧美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迅速。近年来,由于国际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淘汰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这就对传统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提出了挑战。国际保理业务越来越受欢迎,它可以满足进口商延期付款和出口商尽快付款的要求。鉴于信贷贸易产生的商业风险、信贷风险和外汇风险,出口商可以更好地避免由于持续的国际保理业务而将应收账款转移到出口保理商。此外,国际保理可以克服信用证的资本占用时间长、手续复杂、机制陈旧僵化等缺点。它还具有其他功能,如账户管理和账户收集。国际保理业务最早是由中国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此后,中国银行成为国际保理联合会的成员,这意味着中国已经开始与国际保理业务进行正式接触。当时,保理业务非常小,但它代表了一种贸易结算的趋势。一些学者通过比较国际保理和信用证等其他支付结算方式的流程和特点,论证了国际保理的优势(张军,2002;司凤华,2003;沈鹏,杨丽华,2009)。冯春丽(2004)认为,国际保理业务对中小外贸公司有很大的吸引力,为它们的融资提供了一个新的广阔平台。国际保理的特点和优势使国内学者认识到发展国际保理的必要性,并继续在国际保理的法律关系、法律风险以及我国国际保理发展缓慢的原因和对策等地方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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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保理业务、法律监管与金融创新

2.1国际保理的历史演变和运作模式
保理的概念并不新鲜,早在3000年前就已出现。在古罗马,富有的商人通过商业代理或保理来管理货物的销售。这种贸易代理在中世纪非常流行。在殖民统治时期,因为没有空货物,没有电话,没有传真,欧洲国家的出口商对殖民市场和客户知之甚少,他们通常需要保理商的帮助来促进商品交易。在这种背景下,美国保理行业在19世纪迅速发展。人口的迅速增长导致欧洲国家对商品的需求急剧增加,尤其是可用于制造服装和家具的纺织品,因此纺织行业出现了大量保理公司。当时,保理商提供的服务包括:通过寄售获得货物、储存货物、寻找买方和交付货物以及收取货款。其中,委托贷款融资服务开始出现。19世纪末,由于通信和运输系统的发展,出口商通过寄售商品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此,美国保理的作用开始发生变化,开启了现代保理的发展轨迹。虽然出口商不再需要保理商的仓库和营销及分销服务,而是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向外国进口商销售商品,但他们愿意继续保留保理商的财务管理服务。在这种市场需求下,保理业务逐渐从寄售货物和仓储货物转向为出口商提供融资和坏账担保。因此,复杂的商业融资机构通过这一变化而演变,为卖方提供融资、客户信用评估、坏账担保和收款。1963年,美国货币管理审计局规定国家银行有权经营保理业务,这使银行的保理业务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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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和现行法律规定
就国际保理的性质而言,从以往的研究和文献中可以看出,主要有委托代理理论、债权质押理论、债权转让理论等。本文基于国际保理的功能和发展现状,采用债权转让理论。根据保理商早期出现时的功能,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为早期保理商代表受托出口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存储货物并收取货款。因此,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国际保理业务就是基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然而,随着保理业务的不断发展,早期保理业务的这些特点逐渐丧失或改变。现代保理的干预不是为代理出口商销售货物,而是在为他们收取应收账款时承担信用风险,并在有融资需求时提供融资。虽然在批准进口商的信用证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国际保理业务已经超出了代理范围。显然,委托代理不是现代国际保理的核心法律关系。债权质押是指出口商将买方享有的债权质押给提供贷款和开展其他业务的出口保理商。根据债权质押理论,出质人始终存在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出质人仍然是债权人。只有当出质人不能偿还时,出质人才能在应偿还部分的范围内退出债权人的地位,质权人才能得到偿还。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出口商退出债权关系,只负责履行合同义务,保理商取得进口商的债权人地位。因此,国际保理不同于债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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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保理中应收款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30
3.1应收款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30
3.1.1未来应收款债权的可转让性.........30
31.2禁止转让问题.........31
br/] 3.2应收款债权转让的效力.........33
3.2.1应收款债权转让的正式要求.........33
3.2.2应收款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35
3.3债权之间的冲突.........36
3.3.1保理商和出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36
3.3.2应收款的多重转让.........38
4 br/] 4我国要素主体资格的法律限制.........39
4.1发达国家要素资格的多样化.........39
4.2中国要素获取面临的法律困境.........39
4.2.1中国对要素主体的限制.........39
4.2.2非银行因素在中国的尴尬.........40
4.2.3外国因素提供国际因素的法律限制.........41
5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分析.........43
5.1出口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43
5.2进口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46
5.3出口商和进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46

6金融创新背景下的国际和国内体系重建

6.1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物权法中有“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目前,传统的以担保换贷款的授信模式已经深入人心。在中国进行保理业务时,银行有时需要卖方提供抵押品来提供融资资金,这实际上与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不符。《物权法》中“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引起了人们对国际保理的理解混乱,客观上阻碍了保理在中国的发展。为了避免人们对国际保理业务性质的错误理解,建议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并在实践中逐步改变要求出口商在保理业务中提供质押的做法,以促进国际保理业务更健康、更有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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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第一,信用风险防范。对于出口因素,有必要选择信誉好、经验丰富的进口因素。为了检查进口因素,有必要跟踪外汇审批和支付的速度。此外,它还评估过去的收款时间和纠纷处理能力,以防止进口因素的信用风险。对于进口因素,有必要仔细分析进口商的财务报表,重点是进口商未来的现金流和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历史交易记录。此外,当进口商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时,如金融危机、重大纠纷或贷款逾期、经常出现虚假纠纷拖延付款等,应动态监控进口商,及时降低或取消其信用额度。
其次,进出口因素需要对进口商和出口商进行信用调查和合作历史审查,以防止欺诈风险的发生。调查出口商和进口商是否有关联,重点是出口商的信用状况、业绩、收汇记录以及进口商和出口商的合作记录。在国际保理供应链的准备阶段,出口保理商还需要调查原材料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出口商的合作记录以及是否与出口商有任何关系。掌握业务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企业执行动态跟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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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