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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20字硕士毕业论文网络服务提供商作品间接侵权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820字
论点:网络,服务商,著作权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在互联网高速发展,而我国网络立法滞后,尤其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严重不足的背景下探讨网络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是必要的。

论文正文: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的基本理论

(1)网络环境中侵犯版权的相关概念
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与传统版权基本相同。其核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他人未经授权和许可不得随意复制作品的权利。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版权容易受到非法侵犯。其根本原因与网络的某些特征有关。互联网具有匿名性和广域性的特点。全世界的网络是相互连接的。其他人可以随意将版权所有者的作品上传到网络,并使用互联网的高速传输机制复制和传播它们。例如,侵权者将他人新出版的书籍变成免费电子书,供他人在互联网上下载和阅读。侵权人的初衷可能是加快信息流通,使他们能够免费获得有价值的学习资料,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版权侵权。网络环境下版权所有者权利的脆弱性、易受侵权性和侵权的低风险高收益性都更加突出。网络环境下版权的脆弱性使其成为侵权的主要目标。作品是作者艰苦努力和智慧的结果。然而,网络环境下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极易受到侵犯。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也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但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很难查处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人,追究其责任。因此,虽然网络环境中的版权并不特殊,但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中的版权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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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概述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中文和英文互联网服务的主要提供商。中国学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为各种灵活的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一些研究者还借鉴了美国跨世纪数字版权法,该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根据网络活动主体的功能来定义的,并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是为各种开放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从这些表述中可以看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专门为公众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人。例如,中国门户网站腾讯、网易、新浪等搜索引擎百度和谷歌都是典型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此外,从社会经济角度来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向公众提供信息网络服务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民事和商业主体。第一种信息传播方式容易构成对网络版权的直接侵犯,而第二种传播方式容易构成对网络版权的间接侵犯。随着新网络技术的出现,网络运营商的第二种信息处理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原因是这种方法可以节省最多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能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和中介而存在。如果任何信息必须由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生成,成本会更高,效率会更低,并且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无法最大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作为信息平台取得成功的一个例子是中国的百度搜索引擎公司。作为一个信息平台,搜索引擎本身并不产生信息,但是收集和整理信息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是世界上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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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版权侵权责任的立法与实践

(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立法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基于平台的特点,特别是当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巨大互动发展,决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直接侵权实际上只占一小部分,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已成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侵犯版权的最新形式。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做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是调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犯版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版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在互联网时代,所谓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实际上是指利用互联网作为工具,使公众获得特定信息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质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版权所有者作品的传播完全符合“复制”的要求。然而,网络环境下的“再现”不同于传统语境下的“再现”,而是基于电子数字和网络传播的“再现”。显然,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增加实际上是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变化。虽然《著作权法》没有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概念,但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注意到自己的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他人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他们应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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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犯版权法律规制的实践现状
从实践角度看,中国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互联网版权侵权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新型案件正在出现,如搜索引擎法律纠纷、免费图书馆法律纠纷、博客和微博侵权等。虽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很难对其平台上的某些网络行为进行全面、充分的监管,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对网络平台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这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规则的基本概念。我们有必要从当前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制实践出发,从实践层面探讨当前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规制的不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是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现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百度图书馆案发生在2011年至2012年之间。这是中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向社会提供网络信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典型案例。它充分反映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版权所有者和公众之间的冲突。严格来说,百度图书馆案不是一个单一的案件,也不一定是一个司法案件,而是围绕百度图书馆通过立法和司法运行的一系列案件和纠纷。百度图书馆案例的基本案例如下:百度于2010年推出图书馆平台,试图打造最具影响力的中国图书馆,为社会提供图书馆服务。所谓“图书馆”,是指供用户上传多种格式文档的互联网平台。它不仅具有个人收藏的功能,而且用户提供的图书馆内容也可以被公众自由阅读。例如,用户可以上传他们收集的所有电子书。除了能够自己保存这些电子书之外,用户还可以提供给其他人下载和阅读,因此具有较高的共享价值。从用户的评价来看,人们普遍对百度图书馆的实用性持积极的看法,认为百度图书馆可以让人们在不离家的情况下获得有价值的信息,而获得这些信息是免费的,从而大大节省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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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6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立法规定........6
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的立法规定........7
2。作者对上述立法规定的评价........7
(2)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犯版权的法律规制........8
1。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犯版权的典型案例及其思考........9
2。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实践中的间接版权侵权........10
3。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规制的相关建议........11
(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犯版权的法律规定........11
1。网络环境下加强版权保护的立法........12
2。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犯版权的司法标准........13
(2)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犯版权的法律规定........14
1。版权所有者“通知”标准的定义........15
2。确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主观地位........16
3。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犯版权的认定........17

三。关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行为的建议

虽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犯版权并不像直接侵权那样有害,但由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犯版权主要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这些互联网平台如交易平台、图书馆和视频共享网站拥有大量用户。一旦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版权间接侵权,必然会对版权所有者利益的实现造成重大障碍。同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版权的间接侵犯也关系到网络产业发展、版权所有者利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之间的有效平衡。因此,如何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行为需要进一步研究。随着我国政府对网络产业的重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官方的关注。目前,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已被纳入《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司法解释。除了这些民事立法之外,版权保护刑事立法也可以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中发挥一定的作用。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标准体系,但我国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法律标准体系还比较初步和肤浅,与其他网络产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例如,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有许多关于光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分别关注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非通过性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也随着新网络技术的出现而不断调整和改革。美国的判例法制度似乎特别能够适应技术变革条件下法律制度的变化。因此,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首先出现在美国法学中,最终逐渐被立法者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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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直接侵权相比,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是一个更加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因此,本文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版权的间接侵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和我国网络立法滞后的背景下,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犯版权进行探讨。以百度图书馆案和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案件为典型案例的实践纠纷表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下阻碍互联网发展和版权所有者版权保护的主要因素。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犯版权也带来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版权所有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中国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主要移植了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因为安全港规则能够更好地协调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所有者和公众的利益,网络发展的客观趋势也决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很难严格审查网络平台上的所有信息。避风港规则的应用有助于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版权所有者权利的保护和公众获取信息权利的实现。不幸的是,我国简化了移植过程中的避风港规则,甚至将其简化为“通知移除”规则。它还没有正视避风港规则本身的缺陷,避风港规则的修正,特别是红旗标准的采用和适用,还没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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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