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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2500字
论点:男性,权利,刑法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硕士论文,法律的制定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做出调整,法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使得法律在某一段时期内的某一领域内可能无法适应社会现状。

论文正文:

一、男性性权利和侵犯

(1)男性性权利的定义
作为社会调整的手段之一,刑法规范首先需要价值选择和确认,这又取决于规范的语言表达,法律的含义也需要根据法律规范的语言来确定。合理准确的规范表述有助于刑法的功能。相反,缺乏规范表达会对法律的某些功能造成障碍。在与性权利有关的问题上,一些常用的概念经常被混淆和误解,给刑法的理解和实施带来困难,也给刑法在相关问题上的修补带来阻力。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所涵盖的内容,首先必须澄清法律规范中的相关概念。1984年4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强奸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强奸首先是一种性交。至于同性之间,特别是男性之间的强迫性交是否被定义为强奸或性骚扰,我们首先需要确定这种性交是否是性交。中国刑法对性交的含义和方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我们的传统理解和当代司法实践中,性交一般是指自然性交,即把男性阴莲插入女性阴道,不包括手淫、口交、肛交和异物插入等非典型方法。王左夫教授对性交的定义是“男女生殖器的结合”,这也是传统观点。另一位学者梁健认为,法律中对性交的定义可以参照有关卖淫的法律规定,即通过性交来满足他人的性欲并收取金钱。然而,公安部在2001年2月发布了《关于金钱中介的同性性行为定性处理的答复》,其中指出:“以金钱和财产为媒介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的不规则性行为,包括口交、手淫、鸡奸等。,都是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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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犯男性性权利的状况
侵犯男性性权利可包括女性侵犯男性和男性侵犯男性。从客体的角度来看,它可以分为对14岁以上男子的侵犯和对14岁以下男子的侵犯。导言中提到的四个案例仅代表四种不同类型的对男子的性虐待。应当指出,实施性侵犯的男子和遭受性侵犯的男子都包括同性恋男子和异性恋男子。桑本谦教授认为,男女之间的强迫性交可以称为反向强奸。强奸的对象是女性,犯罪的直接主体是男性,反向强奸是指行为方式不变,行为主体和客体互换的情况。男人和女人,像他们自己一样,可以被视为性资源的载体,性资源是有限的。尽管现实生活中男性多于女性,但女性之间也存在优秀男性的竞争。无论是出于对其他女性的性嫉妒,还是为了在其他女性之间的竞争中获胜,或者试图“窃取”其他女性拥有的性资源,一旦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女性拥有与其自身吸引力无关的其他优势,就有可能破坏正常的性竞争秩序,违背男性意愿通过非法手段攫取性资源,从而逆转强奸的发生。在导言中提到的三个和四个案例中,妇女对男性受害者实施的所有行为都属于反向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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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刑法中的男性权利保护

(1)中国刑法中保护男性性权利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刑法保护14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人”不同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其他人,包括男性和女性。因此,这一规定既包括男子向妇女卖淫,也包括男子向男子卖淫。自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以来,流氓罪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四种新的犯罪,即强迫狩猎、包庇侮辱妇女罪、狼虐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然而,在四种新的犯罪和其他犯罪中,并没有规定如何界定男子之间的强制性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如果一个人违背另一个人的意愿,通过胁迫、威胁等手段鸡奸他。,或者如果一个女人以同样的方式与一个男人性交,如果受害的男人不满14岁,这将构成用狼赞美孩子的罪行。然而,如果受害者年满14岁,他不能作为犯罪受到惩罚。如果延伸到其他部门法律,则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只能被视为“狼缠人”,拘留5天以上10天以下。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保护所有男性性权利的确切依据是行政法中的这一规定,但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明显较轻,很难说服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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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关规定
虽然澳门的强奸罪仍然只规定妇女是受害者,但“性胁迫罪”第158条规定,“任何人通过暴力或严重威胁,强迫他人进行重要的性行为,或强迫他人与自己或他人进行重要的性行为,或为此目的使他人失去知觉, 或使他们处于不可抗拒的状态,强迫他人进行重要的性行为,或强迫他人与自己或他人进行重要的性行为,应判处二至八年监禁”。 此外,关于对没有抵抗能力的人的性侵犯、对被收容者的性侵犯、性欺诈、拉皮条和其他罪行以及罪犯或受害者的性别的刑事条款中使用了\"其他人\"的概念,这表明男子可能是这一罪行的受害者。由此可见,我国澳门地区并没有扩大强奸罪的范围,而是将强迫同性行为作为一种新的犯罪予以打击。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香港的法律机会维护了英国的法律制度,甚至深受英国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香港《刑法》第六章,除了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强奸罪只限于女性外,根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男性和女性均可成为非礼的受害人。该法律还规定了若干男子之间的性侵犯罪,包括:12岁以下男子之间的同性鸡奸、与智障人士的鸡奸、男子之间的非私人同性鸡奸、促进男子之间的同性鸡奸、21岁以下男子之间的严重狼赞、男子与智障男子之间的严重狼赞、男子之间的非私人严重狼赞、促进男子之间的严重小米包和对16岁以下儿童的狼赞。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刑法将“鸡奸”规定为“14岁以上男子通过肛门与男子或妇女性交的行为”。由此可见,香港也将男性自愿性交定为刑事罪行,更不用说强迫性交了。除其他法律条文外,香港的刑法有一套较为完整的保障男性性权利的制度。
……

三。完善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24
(1)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立法保护的必要性.........24
1。宪法的基本要求.........24
2。完善刑法的必要性.........25
3。遵守联合国人权条约和其他国际公约的规定.........26
(2)改进刑法中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建议.........27
br/] (3)目前对刑法的几项立法修正案的比较.........28
br/] (4)立法改进刑法中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建议.........30[/br/ br/ ]1。强奸的重建.........30
2 br/] 2。重构强迫狼骚扰和侮辱妇女.........31
3。对男孩的特殊保护.........33
4。强迫卖淫的重新分类.........33

三。加强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一)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宪法赋予公民各种权利,个人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性权利极其重要和基本。它关系到权利主体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个人隐私和正常生活,以及全社会的安全、秩序、人文精神和道德伦理观念的发展。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序言,这表明国家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与女性一样,男性的性权利也是男性个人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这些权利遭到非法侵犯时,男子的基本个人权利,如身心健康权、人的尊严权和个人自由权也将受到侵犯,这也需要法律保护和救济。权利救济理论的争论往往取决于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弱,而权利意识的强弱又往往取决于社会的文化价值和背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女性被视为弱势群体,需要“关爱”。这是由社会早期的男女分工决定的,也是由于两性生理特征的差异。但事实上,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区别只是相对的,并将会改变。在现代知识社会中,妇女的知识和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在社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妇女的社会地位也得到提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社会中男女弱势群体的概念。无论如何,男女作为公民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都需要法律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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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世纪之交,有些人曾经得出结论,本世纪的社会发展超过了前19个世纪的总和。虽然这种说法不一定准确,但今天我们总能感觉到社会正以更快的速度前进和变化。法律的制定是基于社会现实,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调整。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可能使法律在一定时期内无法适应某一地区当前的社会形势。然而,基于这种失调,法律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也遵循这一规则。在当今时代,同性恋问题、男性同性恋性攻击和女性对男性的性攻击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并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加突出。如果不合理约束,将严重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公平和稳定,损害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在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建立法律法规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无论男女,只要他们有性能力,他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享受或实现自己的“性”力量或兴趣。一旦这一合法权利遭到侵犯,刑法应明确给予必要的保护。诚然,在我国当前社会现实的许多方面,妇女没有达到与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也没有充分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妇女的权利确实需要更多的立法来特别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男子的一些权利不需要立法保护。事实上,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和保护男子的性权利之间没有矛盾和冲突。两者都有可能。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