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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1字硕士毕业论文国际法视角下沿海国海洋权利的扩张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0541字
论点:海洋,沿海,领海
论文概述:

本文是国际公法学论文,本文主要采用归纳论证法,按时间顺序概括了国际社会在不同时期的海洋实践和海洋立法,从而得出沿海国海洋权利不断扩大的结论。

论文正文:

第一章国际法中领海制度的建立

第一节领海制度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海洋自由理论”和“封闭海洋理论”

在人类文明的古代和中世纪,海洋是一种常见的事物。东罗马帝国在6世纪初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 Code),该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海洋的法律性质,并宣布海洋是全人类共有的。然而,自15世纪新航线开通以来,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和法国等海上强国通过武力和法律手段争夺对海洋的控制权,从而开始了海洋的分割。

1609年,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Grotius)发表了“海洋自由理论”,并提出“任何由自然组成并为一个人服务但仍然足以让所有其他人分享的东西,无论是今天还是将来,都应该永远保持与自然隔绝的原始状态。”......国家和个人都不能对海洋本身确立任何私人权利(我不包括入海口),因为无论是根据自然还是根据公共用途,都不允许拥有海洋。“总之,他声称海洋属于人类,不能成为财产权的客体。没有人能拥有它。格老秀斯的上述命题被称为“海洋自由理论”。

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理论”遭到了西班牙、葡萄牙和英国等许多学者和国家的强烈反对。其中,英国学者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在1618年发表了影响最大的《论海洋的封闭》。在他的书中,他明确反对海洋自由,主张国家应该使用海洋,英国君主有权拥有英国周围的海洋。它的主张被称为“封闭海理论”。就这样,“海洋自由理论”和“封闭海洋理论”在国际社会一直存在法律争议。

格老秀斯主张海洋自由,不仅指海洋本身,还包括向所有国家开放海洋资源。具体而言,有海上航行自由、捕鱼自由、和平利用海上航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人类共同财产的理念。这些理念符合海洋强国控制海洋的需要,客观上满足了各国正常航行和人员正常交流的要求。因此,它们逐渐被国际社会接受,并成为公海制度的意识形态来源。

“封海理论”(Sea闭包Theory)主张国家对近海水域的控制,这符合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后加强国家主权意识的需要,是国家利益至上的体现。因此,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并成为领海制度的意识形态渊源。

这一时期“海洋自由理论”和“封闭海洋理论”之间的争论是海洋殖民大国扩大海洋势力范围的结果。其基本目的是捍卫自己的海上控制。

第二节领海制度成为国际条约法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国际社会对领海管辖权的依据顺序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国际法原则、司法先例、权威理论和国内法。沿海国家可以根据已经成为国际惯例的领海制度来维护其海洋权益,但在领海的宽度上存在许多争议。不同的观点反映不同的兴趣。一方面,海洋强国坚持沿海国家狭窄的领海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其商船和军舰能够在更大范围的公海上自由移动。在这一层面上,3海里领海制度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传统的海洋强国对世界海洋的控制,也反映了以霸权为基础的旧的国际海洋秩序法。另一方面,更多的沿海国家不同意狭窄的领海制度。因此,确认包括领海宽度在内的领海制度国际条约法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国际社会做出了许多努力。就举行的国际会议而言,最有影响力的是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和1950年代至1980年代的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一.国际法编纂会议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战败国的海外殖民地被分割。在英、美、俄、法等获胜国家领导的国际联盟的主持下,举行了一系列会议来重新调整殖民利益。其中之一是1930年在海牙举行的国际法编纂会议。

这次会议的重点之一是讨论和解决领海和公海的划分,并调整各国领海的宽度。在47个参与国中,33个国家就领海宽度提出了三种不同意见,即3海里、3海里以上和3海里以外增加特别管辖区。英国、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声称领海越窄越好。大多数国家不同意3海里领海宽度。他们宣称拥有更广阔的领海。

这次会议正式使用了领海的概念,但是由于参加国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没有就领海的宽度达成协议。

第二,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已经解决了领海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苏联争夺霸权,两大阵营相互对立。大多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都发起了民族独立运动,主权平等原则在空之前得到了加强;以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和先进科学技术为主导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已经兴起。随着水下呼吸机的发明、深海钻井技术的发展和海底钻井计划的实施,人们对海底地形有了全面系统的了解,从而产生了海底扩张和板块构造理论。

1945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大陆架公告,宣布美国海岸附近公海下大陆架的底土和海洋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其管辖和控制。杜鲁门宣言将大陆架的地质概念引入海洋法。为了防止海洋大国攫取其近海海底资源,拉丁美洲和亚洲沿海国家发布了类似的公告或相关法令。大陆架制度类似于领海制度的形成过程,首先成为国际习惯法。与此同时,许多沿海国家将其领海宽度扩大到12海里或200海里。这是国际习惯法发展的另一个重大事件,即建立和发展200海里海洋权利。

第二章1982年公约中沿海国海外海事权利的扩大

第一节1982年公约的拟订

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背景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苏联的经济实力逐渐衰落,资本主义世界出现了美国、欧共体和日本的三方对抗。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进一步发展,海洋更是连接全球经济圈的一个大纽带。海洋强国和多国财团正在积极准备大规模商业开采海底资源。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霸权主义,宣布和维护海洋权益。各国海洋权益纠纷加剧。必须制定一项统一的海洋法。

二.1982年公约的制定

1973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纽约举行。利益是相关的,斗争和妥协是不可避免的。与会国事先通过了“君子协定”,规定所有国家应尽一切努力通过协商一致就各种实质性问题达成一致。除非用尽一切努力,无法达成协议,否则他们可以就实质性问题进行表决。会议集中讨论了海洋强国和发展中沿海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沿海国家管辖权的扩大和公海自由的冲突和冲突,特别是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沿海国家的经济权利和大型海洋国家的航行自由之间的微妙平衡;协调保护海洋大国的权益和沿海国家的经济权益;人类共同遗产和海洋自由原则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仅为和平目的使用公海和军事使用海洋之间的协调等。可以说,这次会议体现了主要海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力量之间的平衡和对比。

在起草《公约》的过程中,传统海洋大国为了维护所谓的公海自由传统原则和远洋捕鱼的利益,强烈主张尽量减少沿海国家获取海外海洋的权利,并主张自由开发国际海底资源和自由使用国际海底。41个非洲国家等发展中国家持同样的态度,主张维护自己应得的海洋权益,如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权益。会议辩论的实质是,是维护历史上形成的有利于主要海洋大国霸权的旧海洋法体系,还是建立一个适合当今国际关系的新的公正的新的海洋法律体系。

《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下起草的,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海洋权益的要求,与当时以美国和苏联为中心的两大阵营的对抗密切相关。苏联长期以来一直支持12海里领海制度。它最初是从捕鱼和安全的角度出发的。此时,支持新兴发展中沿海国家的要求是出于霸权和冷战的需要。

第二节沿海国根据1982年《公约》获得海外海域的权利

具体而言,1982年《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海洋权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相关权利

1982年《公约》序言提到,《公约》的宗旨之一是实现公平和有效利用海洋资源,同时考虑到所有国家的主权,以便建立海洋法律秩序。该公约彻底改变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的建立,推翻了数百年来“把海洋带到海外就是公海”的概念。它将以前的公海划分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区域”。其中,前三个区域及其海床、底土和上空及其他海域也被称为“海外出海”。1982年《公约》赋予沿海国对“海外领水”的某些管辖权,从而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沿海国在领海以外特定水域的权利。国际法学家路易·亨金(Louis Henkin)表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海洋法历史基本上是一部沿海国家主张将其专属权利延伸到已经被视为共有财产的地区的历史。这当然是传统海事大国不愿看到的现象,但由于《公约》本身给了它们同样的扩大机会,一些国家接受了《公约》。甚至签署了该条约但尚未批准的美国也宣布了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这表明,《公约》建立的新制度正在被更多的条约之外的国家接受。

在公海和\"区域\",每个缔约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是相同的。总的来说,沿海国的特殊权利和利益并不涉及。作者着重分析了沿海国家“领导海外海域”的权利。

(a)在毗连区

由于需要尊重沿海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法国学者雷诺早在1894年就提出建立毗连区。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正式纳入毗连区制度。它规定毗连区毗邻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为24海里。1982年公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毗连区的法律地位。如果沿海国宣布专属经济区制度,其在海外12海里内的毗连区相当于专属经济区,如果不这样做,其海外毗连区相当于公海。

1982年《公约》第33条规定,在毗连区,沿海国对海关、金融、移民和卫生事务拥有必要的控制,包括立法控制和司法权力。

(2)在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从传统的渔区制度演变而来的。这是扩大该国捕鱼权的愿望和海军强国要求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愿望之间的妥协。这是一个由1982年公约创立并由沿海国家正式宣布的新系统。

专属经济区约占海洋总面积的30.3%,约占世界商业捕鱼量的90%,世界已知原油储量的87%,以及多金属结核的10%。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家和其他国家利益分布、交叉和剩余权利集中的地区”

第三章2001年公约中沿海国海外海事权利的进一步扩大13

第一节2001年公约的拟订……13

一、颁布2001年公约的必要性……13

二.2001年公约的制定……14

第四章对我国海洋立法的建议...................18

第一节沿海国海洋权利扩张的实质性分析……18

一、扩大沿海国家海洋权利的必要性……18

二、沿海国海洋权利扩张的实质……18

第四章对我国海洋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第一节沿海国海洋权利扩展的实质性分析

第一,扩大沿海国家海洋权利的必要性

法律规定了利益的分配。不同时期国际海洋法的内容变化实质上是在调节各国海洋利益的分配。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文明都需要继续延续下去,并在平等发展中增强自己的力量。为了更好地行使对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管辖权,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限制和抵制传统海洋大国在公海自由旗帜下占领海洋资源的行为,沿海议会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海洋权益。可以看出,沿海国家在历史上不可避免地要不断扩大其在“海外领海”的海洋权利。

二、沿海国海洋权利扩张的实质

历史上的海洋权利和海洋自由是海洋国家在自身利益和其他国家经济、军事、科学和技术实力变化的基础上倡导和达成的妥协和表面平衡。海洋自由或公海制度自由的实质,“是确保所有国家都有权或不受干扰地向海洋索取资源。这一体系本质上是协调所有国家的竞争利益。”传统海洋大国争夺海洋控制权的关键不在于控制海洋本身的权力,而在于拥有控制海洋的权力意味着拥有入侵和开展海洋活动的自由以及开发具有巨大潜力的海洋资源的可能性。

在世界近代史上,沿海国家不断扩大其海洋权利。第一步是:领海制度通过各个海洋国家的实践活动逐渐成为国际习惯法,然后以国际条约法的形式正式确立。第二步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和1982年《公约》之后,沿海国家通过其海洋实践确立并扩大了其在“领海”的海洋权利,主要是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有关的经济权利。第三步是,沿海国通过在2001年《公约》中协调国的协调保护模式下行使优先权,获得了对1982年《公约》确立的“领海”内自然资源以外的人力资源的管辖权。

结束语

海洋对所有国家的发展越来越重要。中国既是一个沿海国家,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清楚地了解沿海国家扩大海洋权利的必然趋势以及这一趋势所反映的实际问题非常重要。中国应该审时度势,充分利用这一趋势,不断完善海洋立法,增强海洋实力,在未来更加激烈的海洋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