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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88字硕士毕业论文民法中的人性思考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0588字
论点:人性,民法,研究
论文概述:

本文是民商法学论文,文章不仅阐释了人性概念、人性的基本特征以及人性与法律的关系;并且说出了现代民法的理论基石,即:人性假设;阐释了封建社会压迫人性对民法的阻碍、人性大解放

论文正文:

第一章人性与法律

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人性发展、冲突和调整的历史。因此,所有的科学或多或少都与人性密切相关,任何学科,无论是远离还是接近人性,都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回归人性。正如古典西方人文主义和现代西方人文主义时代所证实的:“人性问题是所有社会科学的出发点。

作为一门主要研究人际关系的学科,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它与人性的联系更是可以想象的。因此,在我们的法律研究中不可能不追求人性。虽然有些法律研究者没有认识和研究人性与法律的关系,但在研究过程中,他们总是有意无意地表现人性,甚至直接追溯到人性。让我们解释一下人性以及人性与法律的关系。

1.1人性概念

对于人类的存在来说,人性是一个起源和自然的问题。什么是人性?这是研究界经常讨论和提及的一个话题。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探索了人性。答案数不胜数,错综复杂,令人困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单一的标准答案。有些人认为人性是指人和动物的区别,而另一些人认为人性是“自我”和“自我意识”。

然而,关于人性最深远的命题是人性的两个假设:人性是人的善和人的恶。换句话说,中国古代有“善性论”和“恶性论”的思想。这是人性的假设。这两种观点是西方和东方人性进化的两种主流观点。

人性是善良的,也就是说,人们相信人是善良的,最善良的人能统治人类。这个最善良的人能很好地管理社会秩序。这一理论主宰了中国2000年的封建历史。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人性善”,儒家思想已经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律的主流意识形态。众所周知,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具有“儒法合一”的重要特征。儒家的“人性善”思想主导着中国的封建法律。它提倡人治,并相信好人能很好地治理人。李贽是人治的核心。他们认为人性和动物的不同特征是人们理解人类伦理,能够自觉地实现正义和道德的概念。这种人类伦理道德的核心是礼貌,礼貌等于差异。因此,在“人性善”的命题下,人与人之间没有平等的地位。因此,民法不能有地方居住。

“邪恶的人性”恰恰与“善良的人性”相反。它认为人性是自私和邪恶的,所以它只能用来治理国家,而不能用来治理人民。它认为人类的邪恶只能被法律约束和统治。荀子比孟子更晚提出“人性恶”的观点,与“人性善论”针锋相对。荀子说:“人人生来就有好处,而且听话。因此,他们为生存而竞争,但辞职而死。”生来就有疾病和邪恶,顺是,所以残基生来就有忠诚和死亡。他生来就有听觉和听觉的渴望,良好的表达和良好的意愿。因此,通奸生来就有正当和正义,艺术和科学也就失去了。“他认为人性的邪恶是因为根据人性的发展必然会有竞争、堕落和通奸。荀子补充说:“古代圣人国王认为人性是邪恶的,认为自己很危险,但并没有违抗混乱而死亡。他认为这只是一个礼仪问题。他制定法律是为了掩饰和纠正人性。他扰乱了人性并改变了它。”他还把“恶”归因于性,“善”归因于习惯,认为尽管人性本来就是恶的,但通过礼仪和正义的熏陶,恶可以转化为善。因此,他认为孟子不知道什么是人性,不知道自然与谬误的区别。他说:“所有自然人都生在天堂,不能学习或做任何事情...他们不能学习或做任何事情,但人们称之为自然。能够学习,能够做事,能够为人处世,是“错误的”。“生活就是所谓的性。性是好的、坏的、快乐的、愤怒的、悲伤的、快乐的,这就是所谓的性。然而,感觉是心灵的选择,也是忧虑。思考并能够付诸行动是错误的。”

1.2人性的基本特征

人性这个话题广泛而深刻,只能被理解。因此,如果我们描述人性的基本特征,我们将更直观地理解人性。由于人性的基本特征是主观抽象的,不同的人对人性的不同基本特征有不同的概括。在我看来,人性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首先,人类自私。

只要人们活着,他们就有最基本的需求。作为一种生物,人类必须完成自己的使命。人们首先需要自己的生存。这很自然。然而,有限的生活条件和相对大量的人已经成为矛盾,所以人们不得不追求个人力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类天生自私。自私不是赞扬或毒蛇,但事实上自私并不排除利他主义和公共利益,自私是两者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一个人不能靠自己生存,需要别人的帮助和照顾,他怎么能表现出他的公心,帮助别人呢?这就是所谓的“心有余而力不足”。事实上,我们现在强调的“人道主义”实际上是尊重个人权利

第二,人类的社会性。

人们有社会属性,他们必须群居。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但在此期间,人们不应损害他人和群体的利益。也就是说,这个群体中的人最能容忍个人宣传和个人需求。如果个性宣传超过了这一限度,就会损害其他个人的利益。一个人的存在取决于群体,所以一个人在与他人相处时应该注意人际关系,即社会关系,因为只有在群体中一个人才能得到他需要的东西。这里的群体也指我们的社会。

人的社会性对人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的自私。人的社会性表明,人与人是相互依存的,需要相互合作、相互照顾、相互容忍、尊重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对公共权力的需求。

相互依赖指的是没有彼此就无法生存的个体的存在。相互合作意味着人们经常为了共同的生活条件或其他共同的目的而采取联合行动。相互关心是指尽管每个人都以自我为中心,但为了在生活中获得共同的利益,个人会抑制自己的自私,从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表现出相互关心。相互宽容意味着同一社会中的许多人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人们的生存离不开社会。因此,人们应该容忍社会中其他人的个性,这样才能使社会和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的个性。否则,只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不管别人的个性如何,都会造成社会混乱。事实上,如果人们能够容忍他人的个性,容忍一些冲突,就不一定会导致司法上的“纠纷”。这些冲突将在一定程度上被人们所容忍。

第二章“人性假设”与民法的理论基础

要思考民法中的人性观,首先要讨论民法的理论基础,即“人性假设”。“人性假设”中值得研究的两个重要问题是:第一,为什么人性善理论或“人性善假设”没有成为现代民法发展的推动力,反而阻碍了民法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另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恶本质理论或“恶本质假说”最终成为现代民法发展的推动力?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2.1“善良”阻碍了民法的发展

虽然我国对人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即法家提倡的“恶性论”和儒家提倡的“善性论”,但自从秦朝采用法家提倡的“恶性论”统治社会并导致二世之死以来,没有哪个统治者敢将这一思想作为统治思想的灵魂,重蹈秦朝的覆辙。相反,中国人一直把“善性论”作为理解人性的主流观点。提倡“善性理论”的儒家思想长期统治着中国的封建社会。到目前为止,这种人性观念在中国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汉代的刘彻皇帝视野开阔,改变了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主张“无为而治”。此时,伟大的学者董仲舒的“打黑创百派,尊儒独尊”的思想正好满足了统治者统一和集权的需要。此后,儒家崇尚“天人合一”的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主流。著名的儿童启蒙书《三字经》开头说:“生命的开始,性是美好的。性是相似的,学习是遥远的”。这表明“善性理论”具有深远的影响。

自儒家的“至善论”成为主导思想以来,我国封建法制开始将儒家思想与法律融合。直到最后,儒家思想进入法律并直接成为法律。可以说,从那时起,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就建立在儒家“善”的理论基础上。不可否认,“人性论”作为封建社会长期持有的思想,在某些方面确实对中国的法律和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然而,它对我国当代法治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可以说,“人性论”误导了中国法律尤其是民法的发展。现在让我们来谈谈这个话题:

首先,“善性理论”为“人治”提供了理论基础。它主张全社会的好人应该由他们来治理。它认为品德良好的人可以被用作衡量人的善恶的公正的统治者。它认为这个善良的人是一个伟大的好人,没有自私,所以人们应该听这个人的。这一观点体现在政治规则中,即笛福是最高的法律裁决者。这显然为“人治”奠定了理论基础。

2.2“人性恶假设”与现代民法

对人性的探索一直是理论争论的焦点之一,而人性研究的核心在于对人性的两个假设,即“人性是善”和“人性是恶”的争论。黑格尔说:“基督教认为人性本质上是邪恶的学说优于另一种认为人性本质上是善的学说。”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近代功利主义者发展了人性恶的观点,得出自私是人性和生活的驱动力的结论。

西方人不同于中国人。他们认为人性邪恶自私。由于人性本质上是邪恶的,而且都是建立在自私的基础上的,期望他人善良来满足自己的私人利益的可能性就像空中的一座城堡。你必须为你的权利而战。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既然人是贪婪和自私的,我们就不能轻率地、盲目地提倡“善论”所提倡的“不利己、利人利己”的精神。因为你无私的奉献掌握在自私的人手中,满足他人的特权,满足他们的贪婪。西方人的想法是:不要放弃你应得的,也不要偷走你不该得到的。古罗马人就是这样理解“正义”的。遵循这一思路,西方已经培养了一种以民法为基础的法律文化。

人性恶论关注人的欲望、修养和理性。其核心价值是,人类作为独立的个体,有权合理地追求自身欲望的满足,并最终实现利益最大化。这一价值得到了证明,并最终成为我国现代民法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现代民法是基于这种“人性恶假设”来建立其制度的。现代民法以个人为中心。人性恶的假设孕育并产生了现代人格体系,为其提供了价值前提和制度基础。甚至可以说,人性恶的假设形成了现代人格系统的原型,而后者则成为前者的复制品。此外,“人性的邪恶假设”使现代民法以权利为基础,为自己的公民权利而战成为人们继续生活的必然要求。

第三章人性解放与民法发展........15

3.1人性的大解放与民法的推进........15

3.1.1封建社会迫使人性阻碍民法的发展.......

3.1.2人性的大解放与现代民法的推进.......

第四章民法的人性:批判民法中分离二者自然联系的观点........24

4.1批判民法分离人性与民法自然联系的观点……24

4.2对人性与民法重大关系的积极解读........25

第四章是关于民法的人性:批判区分两者自然联系的民法观。

从我们所见,民法和人性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人性的大解放促进了民法的发展。民法以制度的形式将人性大解放的成果纳入法律。可以说,民法与人性之间存在着表里关系,即人性是民法的现实,民法是人性的法律表现。然而,民法与人性之间的这种自然联系长期以来被我国法律界所忽视。

4.1批判民法分离人性与民法自然联系的观点

在长期的研究过程中,相当数量的民法研究者将民法与人性的自然联系割裂开来,将民法视为“商品经济法”或“财产法”。我认为,这种民法上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民法性质的研究中,这棵树是颠倒的。民法的研究可以从商品经济的角度进行,也可以从比商品关系范围更大的财产关系的角度进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民法的确反映了商品经济和财产关系的要求,但即便如此,这种反映也仅仅是民法在表达人性时客观上符合商品经济和财产关系的运行规律。换句话说,虽然民法能够反映商品经济运行的一般条件和一般规律,但这并不是民法本身的初衷和目的。民法寻求人性的解放,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性解放的实现,这是民法的初衷和宗旨。因此,民法被称为“公民宪章”,而不是“市场巨头宪章”。

这些将民法称为“商品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或“物权法”的观点的片面性,主要表现在持有这一观点的研究者颠倒了民法表达方式与水的本质之间的关系。民法的本质是人性解放的结果,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人性解放的结果,而民法的表达方式可以表现为商品经济的一般运行条件和规律。是什么导致一些人将民法视为“商品经济法”和“物权法”?这有很多原因,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我认为我对在中国取得成功的渴望可能促使我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也许这些学者在对民法的研究中只看到了民法制度的表面现象,而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也许中国正处于一个浮躁的时期,这一时期金本位主义影响太深的原因。

结论

摘要:本文不仅分析了人性的概念、人性的基本特征以及人性与法律的关系,还指出了现代民法的理论基础——“人性假设”。阐述了封建社会对人性压迫对民法的阻碍,人性解放对民法的促进,以及民法在法律形式上所决定的人性解放的实现,即民法人格的塑造和权利体系的构建。在此之后,他批判了区分人性与民法关系的民法观,没有认识到人性与民法的自然联系。

民法是一部充满人性的法律。它与人性有着天然的联系,有助于人性的解放和成就的确立。基本人性视角下的民法思维是一项基础性研究,为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奠定了基础理论基础。如果也可以从人性的角度来研究和思考我国的其他法律,并根据其是否符合人性来发现其是否具有生命力,那么这一研究将为我们检验立法是否正确提供一种根本的理论支持,为建立更适合我国人性发展的法律做出一点贡献,为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提供更多的研究视角。因此,在民法中从人性的角度思考是非常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