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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58字硕士毕业论文间谍活动的国际法规定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458字
论点:间谍,活动,情报
论文概述:

本文是国际公法学论文。本文主要讨论了间谍活动在语言使用和法学概念上的基本定义,并提出了作者对于间谍活动基本概念的理解,同时考察了间谍活动作为一项古老的活动在人类历史上大致

论文正文:

第一章间谍活动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第一节间谍的概念

一、间谍活动的一般概念

(a)常用概念

《新华字典》对间谍的基本解释是:被敌人或外国派遣或收买,从事军事情报、国家机密或颠覆活动的间谍。慈源间谍(Spy in Ciyuan)是指“外国情报机构派遣或指挥的窃取、刺探信息、传递机密信息或进行颠覆或破坏性活动的人员”包括外国人和国民。“剑”在“慈源”中的意思是“当事物之间有差距时,就能找到一个”。在《慈源》中,一个“间谍,间谍,以及那些在敌人之间等待向他们的主人汇报的人被称为间谍。间谍这个词在我国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也称为“详细写作”。它经常被记录在古书里。

在英语中,间谍一般使用“间谍”(Spy)或“间谍罪”(Spy),间谍是指从事间谍活动的个人,而“间谍罪”更正式,指间谍活动的总称,也指间谍和间谍方法的系统使用。西方书籍通常指间谍活动或一般间谍活动。这个词起源于古日耳曼语,然后从古意大利语传入古法语,最后被英语吸收和使用。在本文中,英文单词间谍是“间谍”。在汉语中,它一般被翻译为间谍、间谍、刺探,也可以指间谍、从事间谍活动的特工等。

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维基百科经常对相关词汇有一些流行的解释。在维基百科的中文和英文网站中,间谍和“间谍”的定义如下:间谍(Spy)是指从事秘密侦查工作的人,在古代也被称为详细工作,当他们深入敌人时成为卧底。从敌人或竞争对手那里窥探机密信息或从事破坏活动,以使其工作的一方受益。根据不同的工作目的地,间谍大致分为军事间谍和工业间谍(或商业间谍)。有时间谍同时为敌人双方服务,被称为“双重间谍”。“间谍活动”是指个人未经信息或信息所有者的许可秘密获取机密或机密信息的行为(这一定义相对宽泛,并不十分严格)

(2)理论概念

根据国际公法领域学者的文章,中国早些时候引入了间谍活动,目前还没有间谍活动和间谍活动的系统定义。根据中国国家安全领域参考书的定义,现代间谍一般指间谍情报机构秘密派遣到目标国家(地区)从事各种主要以间谍活动为基础的非法间谍活动的特工,也指被其他间谍情报机构秘密招募为他们服务的本国公民。间谍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利用非法或合法手段,通过秘密或公开渠道窃取信息,还进行颠覆、暗杀、绑架、爆炸、心理战和破坏等秘密行动。间谍活动的主要任务也可以定义为间谍活动的主要内容。在一本关于间谍活动的相对较新的权威著作《间谍史》中,美国学者沃克曼将间谍活动定义为通过秘密侦察、盗窃、监视或其他手段获取军事、政治、经济和其他机密信息的行为。

第二节间谍活动的历史发展

间谍通常被认为是人类第二古老的职业(卖淫是第一古老的职业)。从事间谍活动的人总是与金钱、秘密、重大国家利益和各种好名声或坏名声联系在一起。在我们的记忆中,有许多臭名昭著的双面间谍,007,英雄间谍和其他人物。历史上许多重要时刻的成功,例如诺曼底登陆计划(Normandy Landing Plan),不仅改变了人类的历史和命运,也让我们记住了在他们背后从事各种间谍活动的人们。

首先,古代间谍活动

(1)公元前的间谍活动

间谍活动是什么时候开始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一是间谍活动从人类一开始就产生了。例如,美国学者法拉戈认为,“人类最早使用的武器是石头、棍子和智力”。然而,英国学者雷蒙德(Raymond)认为,在家庭和部落生活中,“间谍活动一直是攻击和防御的重要武器”。另一种观点认为间谍活动是在国家建立后才发生的。后一种观点更容易被接受。战争成为古代国家的主要政治手段后,间谍活动有了它的出现和发展空。任何战争的开始和发展总是取决于基本情报和信息的活动。只有对敌人有了一定的了解和判断,才能调动国家资源,组织军队,制定战略战术,安排军队的部署。

早在圣经记载的神话时代,在国家建立之前,间谍就已经登上了历史舞台。圣经记载,在犹太人离开埃及的所谓流放时代,上帝曾要求摩西派人去“应许之地”进行侦察。由于被派去从事我们今天所说的间谍活动的人来自犹太人十二个部落之一,后世的犹太人也称那些从事相关活动的人为“王子”。

今天已知的间谍活动的确切起源日期现在已经站不住脚了,但是文明早期的早期考古证据带有早期间谍活动的痕迹。根据考古学家的说法,一个4000多年前雕刻的泥板记录了间谍活动的内容。公元前18世纪苏美尔时期的一块石碑记录了一次间谍活动,这与使用在巴比伦工作的间谍发送的烟火信号来传达有关保护这座城市的信息有关。此外,美索不达米亚出土的一块石碑使用了世界上首次出现的密码来传达苏美尔人最重要的秘密和相关信息。这个秘密是搪瓷制备的秘密配方。这块平板上有警告说,其他文明派出的间谍正在积极寻找珐琅配方,必须不惜一切代价保守这个秘密。同样,2000多年后,中国的养蚕和制丝方法以及陶瓷因间谍活动被传教士泄露到西方。

第二章战时间谍活动的国际法规制

第一节战争法和海洋法规中关于间谍活动的基本规定

一、战时间谍作为战争手段的合法性

战争法应该是国际法中对间谍活动有相对明确定义的一个领域。如前所述,国际法领域对间谍活动的更严格定义来自战争法的定义。间谍起源于战争,是战争的重要手段。《海牙章程》第24条承认习惯规则,即使用必要的方法获取关于敌人和敌人的信息被认为是允许的。然而,尽管这些方法在使用它们的交战方是合法的,但它们不能保护那些参与获取情报的个人免受惩罚。换句话说,虽然交战一方使用间谍是合法的,但另一方惩罚间谍也是合法的。战争法中关于间谍活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间谍活动的合法性和方法、中立国的地位以及战争中间谍的待遇等方面。严格来说,战时间谍活动是一种欺骗。在陆战中首次使用间谍的合法性起源于美国内战时期。1863年,林肯总统颁布了《美国军队管理条例的一般原则》。1874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议制定了《国际法和战争惯例宣言》第13条和第14条,其中承认战争方法和战时间谍活动的合法性。海牙会议在1899年举行时强调,在战争期间对间谍活动施加了某些限制:“如果草案第24条增加相关内容,第24条只表明,在战场上为获取敌军和国家情报而进行的必要欺骗或必要手段实际上只被认为是允许的。必须明确的是,本条的相关内容仅表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禁止在战场上使用上述欺骗手段或必要手段。但是,当违反其他国家的规定时,应该终止。

二.海洋法律法规中关于间谍活动的基本规定

通过上述讨论,1899年海牙会议通过了《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条例》的相关内容。《公约》第24条规定,“使用战争诡计和使用必要手段获取关于敌人和地形的信息应被视为是允许的。”迄今为止,国际社会第一次通过了一项多边公约,允许在战争法中使用间谍活动。1907年,举行了第二次海牙国际会议,并对1899年的条例进行了调整。第24条也作了调整。它的基本文本没有改变,但原限制条款被取消,在战争中使用间谍活动也没有限制。然而,交战方的责任和在交战方从事间谍活动的个人之间有所区别。如果交战国派遣战时间谍进入敌国领土,间谍在被俘后将受到敌国的刑事管辖(当然,如果间谍是敌国公民,他将受到叛国罪等指控的惩罚)。当时,战时间谍没有享受战俘待遇。

第二节海战条例关于间谍活动的基本规定

一、海战条例

在海战领域,1868年日内瓦会议《关于海战中伤员状况的补充规定》第10条曾规定,交战方不得以从事秘密活动为由阻止中立国船只通信。1907年《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海牙公约》第5条规定,“禁止交战方使用中立国港口和领水作为攻击敌国的海战基地,特别是在交战方的陆海军之间建立无线电台或其他通信设备。”第25条规定,\"中立国应自行进行监督,防止在其港口、锚地或领水违反上述规定\"。换言之,不仅不允许交战方在中立港口和领水交流和传播信息,而且中立国家也有义务监督敌对国家不参与此类活动。与此同时,其第10条规定,\"一个国家的中立不应仅仅受到好战军舰和捕获船只通过其领水的影响\"。因此,交战方在中立国领水的间谍活动受到某些限制,但不是完全禁止。

1909年《伦敦宣言》,又称《海战法宣言》,第45条规定:

违反下列规定的中立船舶应予没收,并与载运违禁物品的中立船舶同等对待: (一)专用于载运编入敌人军队的人员的乘客或向敌人传递情报的船舶

第46条规定:“任何违反下列规定的中立船只将被没收,并应与敌方商船同等对待:(4)任何运输敌军或向敌方提供情报的船只。如果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有人拥有的货物也将被没收。”这样,从事间谍活动的中立船只将受到惩罚。

1913年《海战法手册》采纳了《伦敦宣言》的基本思想,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补充。《手册》第50条规定,“交战方在战区的权利。当交战国无权没收或捕获敌船时,它可以禁止敌船进入公海上相当于其实际战斗区的区域。还可以禁止敌船在这一地区开展可能干扰其行动的活动,特别是某些通信活动,如使用无线电报。只要违反了这些禁令,船只就可能被武力赶出禁区,其设备也可能被没收。如果证明该船已与敌人取得联系,并向他提供了战争状态的信息,则可视为为敌人服务。因此,有可能一起捕获船只及其设备。”

第67条:“一个人只有在秘密或欺诈地行动,从而隐瞒其行动,获取或试图获取关于交战方战区的信息并打算通知敌人时,才能被视为间谍。因此,未经伪装潜入敌方舰队战斗区获取情报的士兵不应被视为间谍,而应被视为战俘。同样,从事发送和接收无线电报的士兵或平民,在公开执行任务时被委托传递情报时,不应被视为间谍。类似的人员还包括那些被派往飞艇或水上飞机充当侦察员或在敌方舰队作战区域进行通信的人员。”本文更详细地提出了在海战中从事间谍活动的人员的国际法地位,并提出了间谍如果获得情报就应被视为战俘的观点,这种观点至今仍在使用。

第三章和平间谍罪的国际法理论……22

第一节间谍活动和国际人权法……22

一.间谍活动与国际人权法之间的联系……22

二.国际人权法中个人情报收集活动与信息自由的关系……23

Iii .间谍活动与国际人权法之间联系概述...................26

第四章间谍领域的国际法规范.........35

第一节在国家领土、内水、领海和毗连区的间谍活动……35

一、领土和内水……35

二.领海……35

第五章集体安全和间谍活动——冲突和分享……44

第一节集体安全机制中的间谍活动(以美国入侵伊拉克为例)....44

第二节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下的自身情报能力……47

第三节情报合作与新时期危机中的合作.........49

第五章集体安全和间谍活动——冲突和分享

第一节集体安全机制中的间谍活动(以美国入侵伊拉克为例)

根据前面的论述,在集体安全制度下,一个国家的主权可能受到限制。如何防止集体安全体系下的间谍活动,充分发挥集体安全体系的最大功能,同时促进各国在反恐和防海盗新时代分享更多相关信息,促进人类和世界和平,是国际法在新时代面临的新问题。

2003年3月,当美英联军与澳大利亚、波兰等国一起对伊拉克发动军事行动时,以美国为首的国家一再强调,伊拉克违反了联合国有关决议,制造和生产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试图从法律上解释,根据其所谓的“预防性自卫”理论,这在本质上违反了国际法。美国国务卿鲍威尔一直试图让安理会做出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的决议。尽管派往伊拉克的联合国武器核查人员已经在伊拉克调查了三个月,但他们没有发现伊拉克正在制造和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证据。鲍威尔非常确定伊拉克仍在生产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展示了一系列卫星图像、截获的无线电信息和第一手情报信息作为证据。他说:“我今天在这里所做的任何声明或表达都是基于非常积极的信息来源,我们今天在这里所做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基于这些积极的信息。”这不过是美国在伊拉克间谍活动结果的展示。同样,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主席汉斯·布利克斯(Hans Blix)在2002年12月20日接受英国广播公司采访时表示,美国和英国拥有先进的窃听装置、大量情报人员和间谍卫星。这正是联合国武器核查人员所缺乏的。他们需要美国和英国的帮助。

结束语

由于本文篇幅的限制和国际公法领域主导研究的事实,以及有关经济间谍活动的相关论文相对较多,相对流行的经济间谍活动未被纳入本文的范围。本文主要讨论国家法律对战时和平时间谍活动的相关问题。战时国际法对间谍活动有相对明确的定位,但并不规范间谍活动。然而,由于战争手段已被主流国际社会抛弃,战时间谍活动的合法性不适用于基本国际法领域。

和平时期的间谍活动是国际法的灰色地带,地位尴尬,充满矛盾和争议。一方面,由于自我保护的需要,一个国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国家采取某些情报收集或间谍活动,以维护其国家安全,并从其他国家收集情报,促进其政治、经济、外交、文化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无论间谍活动采取何种方法或在哪个领域进行,都可能侵犯其他国家的利益,侵犯它们的主权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简单地获得间谍活动在国际法领域的合法性。然而,在一些重要领域,如国家领土、领海和领海空,根据国际条约得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法不允许在上述领域开展间谍活动。和平时期间谍活动在国际法中的最终和确切地位需要在更长的国际法实践中确定。

从20世纪初、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冷战到今天的反恐战争,国际社会对情报的需求越来越大。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技术的发展,间谍活动已经渗透到国际社会的各个方面。作为中国公民和国际法专业的学生,我们应该有情报意识和保密意识。同时,新的间谍手段,传统的有争议的间谍活动,应以中国的国家利益为第一位,以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规范为标准,辩证批判地对待这些问题,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网络社会的完善将间谍活动的战场扩展到了每个公民和每个计算机终端。信息的传输变得越来越快,越来越容易获得。在这些领域,当国际社会需要、分享和冲突信息时,国际法今天应该在这些敏感问题上有所作为。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