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24558字硕士毕业论文民法视角下的财产管理权

24558字硕士毕业论文民法视角下的财产管理权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4558字
论点:财产,管理权,监护人
论文概述:

本文是民法学论文,笔者拟从我国现行法上之财产管理规范入手,通过对其管理权限的分析,确定类型化标准,并通过对中外比较法上的研究,以期对我国民事法律财产管理制度的发展。

论文正文:

第一章总结了物业管理权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物业管理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物业管理权的概念

管理方面,《现代汉语词典》将解释为:“监护与关怀”一般意义上的管理并不限制其法律属性。即使在法律体系中,部门法所规范的法律关系的差异也会导致管理的不同法律含义,甚至完全不同。谈到民事法律制度,管理层也区分个人管理和财产管理。物业管理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少有学者对物业管理的概念进行过探讨。《瑞士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财产管理。该法第200条规定:“共同财产应由丈夫管理。妻子有权管理婚姻和共同生活中代表权范围内的财产。”台湾学者高凤贤说:“所谓经营权是指维护和增加财产价值的权利。”我国一些学者认为,管理应该是一种保护、增加或减少财产损失的行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管理者需要控制财产,如财产的占有,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处置财产。管理者控制财产的权利就是管理权。

上述学者对物业管理权的解释本质上是为了实现管理。笔者同意中国学者的观点,即物业管理权应当是必要时占有财产和控制财产的权利,其目的是维护和增加财产价值的权利。

二.物业管理权的性质

学者们对物业管理权的性质没有统一的定义。史尚宽先生在谈到台湾旧民法中共同财产制度的管理权时提到:“丈夫对妻子的原有财产有特别的控制权。虽然它不是一项真正的权利,但它具有绝对权利的性质。”然而,根据中国《物权法》第96条,管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学者们很少讨论权利的具体性质。

笔者认为经营权是一项相对权利。经营权是以财产管理为目的而设立的权利。行使这项权利的范围取决于管理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使这项权利的合法性取决于管理的目的。同一种纪律处分,在一种情况下,如果符合管理目的,就是合法行使管理权;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不符合管理目的,就是不当行使管理权,也就是滥用管理权。一方面,它是否符合管理目的,即行使物业管理权力是否合法,只能在实际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理解,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不易判断。另一方面,尽管立法规定管理人行使管理被管理人财产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仍然受到财产所有人的限制,要么作为一种\"行政必要性\"纪律处分,要么不违反所有人可以推断的内容,要么作为一项与他本人同等关注的义务。同时,如果经理管理的财产受到侵犯,对财产的损害赔偿通常应由财产所有人享有,而不是由经理提出索赔。在这方面,经营权应当具有内部效力,而不是外部效力,并且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第二节物业管理权的分类

一、约定财产管理权和合法财产管理权

从形成方式上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约定财产管理权和财产管理权。

(一)约定的物业管理权利

约定物业管理,即委托管理物业,一般是委托人以合同的形式将物业交付给管理人进行委托管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根据财产委托管理合同,一方(管理创立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财产交付给另一方(受托管理人),由另一方为管理创立人或其指定的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财产。”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的这种财产管理类似于信托制度,这种财产的受托人地位类似于信托法中的受托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中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了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财产权。

约定物业管理的,物业受托人在实现物业委托管理时,有权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实施具体行为。受托人应当在法律和财产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委托财产行使管理权,并在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妥善处置该财产。约定的物业管理权源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业主可以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下设定物业管理权。法律不干涉自由意志状态下财产受托人权利和义务的确立。

业主可以与受托人签订管理协议,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部分权力。业主的权利包括建立委托管理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物权法》第39条规定:“业主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不动产或动产。”业主将其所有财产交付他人委托管理,是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

第二章民法中财产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第一节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管理

监护是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我国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指定监护人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之间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情形。一些学者认为,监护制度应增加一章关于亲属监护的内容,然后将监护分为亲属监护、其他近亲属监护和一般民事监护,不同监护人的权利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建立亲权制度,只是规定了监护制度。

一、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

至于财产监护,在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中,监护人将担任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经理。正如学者所说,财产监护是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财产的管理和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范围和类型。根据该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命,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代表被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发生纠纷时代表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被监护人的财产由监护人管理,监护人无权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受益。因此,监护人的管理费用依法由被监护人的财产承担。监护人对其财产行使管理权应延伸至监护人的所有财产,无论其是否记录在财产清单中,在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照管义务。吴凤先教授认为:“所谓管理是指以保存、改善或利用为目的的财产的事实或法律行为。所谓被监护人的财产(property of the ward)是指被监护人拥有的不需要记录在财产目录中的所有财产,无论是在就职时还是就职后都属于它。”吴教授还指出,“被监护人的财产由监护人管理,监护人无权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受益。监护人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只需承担与处理自己事务时相同的照管义务,而不必承担善良管理人的照管义务。”日本民法认为,当亲权掌管时,只需像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关注就足够了,而监护人的管理必须得到善良管理者的关注。

第二节失踪人员财产管理

一、失踪人员财产管理人的财产管理权

根据史尚宽先生的说法,物业经理是一种法律代理人,除了那些由失踪人员设立的代理人。史尚宽先生认为,自然人被宣布失踪后,他/她的权利和能力不会丧失,但他/她的权利和义务由财产管理人代表他/她行使和履行。因此,就失踪人员财产管理人的地位而言,他/她应具有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即财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其管理权管理失踪人员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中国学者认为,法律设立了托管人,可以作为财产托管人或指定代理人。根据上述观点,保管人是财产的保管人,为了保管失踪人员的财产,他应当承担与自己的事务相同的照管义务。同时,财产保管人不仅是保管人,他有权在法律和法院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失踪人员进行某些民事行为,即以失踪人员的财产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因为这种代理是由法院的任命决定的,所以它本质上是一种任命代理。当然,这个机构的范围是有限的。

宣布失踪人员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布失踪的人设立一个财产保管人,以结束失踪人员财产不受管理的状态。失踪人员财产管理人的法定机构是代表失踪人员管理财产,直到失踪人员返回,假设失踪人员的生活条件。

学者们对管理失踪人员财产的权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除了保存行动(包括财产维护、收入等)之外,管理人员管理失踪人员财产的权力还应包括必要的管理和处置行动。)和改进措施。然而,物业经理应像管理自己的物业一样关注物业的保管、维修和收入,而优秀的经理应关注物业的必要管理和处置。一些学者还认为,财产管理人有权清偿失踪人员的债务并主张其债权(财产管理人是诉讼的主体),如支付失踪人员应付的税款、债务和赡养费、保管财产所需的维护费和管理费,以及履行失踪人员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在开展上述活动时,保管人应适当注意好的管理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处置失踪人员的财产。保管人不得在除清偿债务和主张债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活动中代表失踪人员行事。财产管理人在追求失踪人员债权时取得的财产,归失踪人员所有,由财产管理人管理。

第三章产权类型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28

第一节物业管理权的类型化.................................................28

一、物业管理权的典型化标准指..............................28

二是建立了物业管理权分类标准..............................29

第二节魁北克民法中的财产管理概述..............................30

一、魁北克省《财产管理民法条例》................................31

二.魁北克民法关于财产管理的行政规则................32

第三节中国民事立法的完善.................................................32

第三章产权类型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物业管理权的类型化

一、物业管理权利典型化的标准取向

管理权是保护和增加财产价值的权利,具体而言,它应包括保护、改善和利用被管理财产的行为。

首先,保存的行为。保护财产的行为是旨在保护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上设定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对财产的简单修复应被视为保存。至于“管理必要”行为,为了防止财产价值的减值或损失,解释应包括在管理人的保全行为范围内。因此,“管理必要性”的要点应该是维护和利用原始财产或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因潮湿而有价值损失的风险而出售货物,因维护费用过高而出售货物,等等。如果钱被用于投机性业务,而金融被任意地给予他人,这不是“管理必要性”的要点。

第二,改善行为。改善财产的行为,也称为更新或重建,是为了使用或改善财产或财产上的其他权利的行为。这是一种旨在增加财产收入或效用的行为。例如,旧房子的主要维修或重建是增加财产收入和价格的行为,也是改善的行为。

第三,行为的运用。财产的使用是为了满足共有人的共同需要,不是为了改变财产的性质,而是为了确定其使用收益的方法。这种用法不同于用法。通过强调方法的使用来增加一个公共物品的收入或价值。共有人共享公用房屋供使用,并将其出租。这种行为不同于保存行为。它的目的不是防止公共财产被损坏或丢失。但是,它不会增加公共属性的效用或价值,这不同于改进行为。

法律在特定的州设立了财产管理人,并保护管理人管理财产的权利。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也规定了对等义务。事实上,由于被管理人的财产利益受到保护,经理行使财产管理权的权力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中国学者将保护视为普遍的管理行为,而改进行为和利用行为则是重要的行为。

结束语

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规定了物业管理的权利,但学者们尚未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物业管理权是管理人以维护和增加物业价值的权力来控制物业的权利。物业管理权是一种具有相对权利性质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管理权只在管理者和被管理人之间有效,一般不允许除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反对。财产管理权是管理他人财产的权利。对自己财产的管理应该是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正确含义。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管理权按标的物的类型划分,包括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失踪人员的财产管理权、非因管理事务的财产管理权、遗产的财产管理权和共有财产的管理权。

在民法研究方法中,类型学研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一般来说,类型学研究可以弥补概念法学建立过程中的一些缺陷。类型学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澄清模糊和混乱的法律现象。在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研究中,采用类型学的研究方法是必要和可行的。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分类依据的是各管理标准的权威性,即保存、改进和利用的行为,以及简单管理他人财产和综合管理他人财产的标准。

产权典型化有助于统一管理者的管理权限,解决因管理权限不确定而导致的负管理或过度管理问题。这种管理权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它为管理人员建立管理规则提供了可能性。在定义管理员管理权限的条件下,管理员的义务可以通过具体的管理规则来定义。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民法的物业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由于作者理论水平的局限和对民法基本理论缺乏深入理解,很容易导致理论解释过程中的逻辑重复和深度不足。同时,由于作者理论水平低,对类型学研究方法掌握不足,在类型学物业管理过程中难以自由使用。此外,由于作者理论水平的限制,很难对整个规则的建立提出太多建设性的建议。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笔者将努力克服自己的不足,关注突出问题,对物业管理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