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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0字硕士毕业论文国际货运代理在集装箱延误费纠纷中的法律地位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200字
论点:国际货运代理,承运人,诉讼时效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从国际货运代理在滞箱费纠纷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入手,分析了其不同法律地位的权利义务,重点论述了国际货运代理的谨慎审查义务、滞箱费的合理性、以及设置滞箱

论文正文:

1国际货运代理和延迟费用概述

1.1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目前可见的定义主要在一些国际组织的法规和权威参考书中。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将国际货运定义为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提取货物并从事与运输合同相关的活动,但它不是承运人本身。1中国1995年《国际货运代理管理条例》定义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发货人的名义为发货人办理国际货运代理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美国《黑法词典》将其解释为“货运代理——公司或个人——通过储存、包装、整车装运、交付等方式接收货物,将不足整车的货物(小货物)收集为整车货物,从而受益于低运费。”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特征——国际货运代理只具有代理人的身份,但不具备承运货物的资格。然而,近几十年来,随着货运代理的快速发展,其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例如,中国交通部允许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签发NVOCC提单,这不同于上述定义。国际货运代理应适应经济发展,给出新的广义解释。商务部2004年1月1日颁布的《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此外,该条款将独立经营者解释为“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和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人。
……

1.2集装箱滞期费
也称为逾期使用费。随着海运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它从早期的“集装箱压价”制度和“协议管理”制度演变而来。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通常不提供托运人使用的集装箱,这些集装箱通常由承运人拥有或租用。对承运人来说,集装箱周转得越快,运营成本就越低。因此,为了确保容器的平稳流通并避免占用的影响,承运人通常为容器使用者设定一个时间限制,在该时间限制内可以免费使用容器。如果集装箱在自由时限到期后仍未返回指定地点,集装箱用户必须向承运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即集装箱延误费。至于滞期费,每个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定义,但在国际航运中却是一个普遍的概念。中国交通部1992年5月颁布的《国际集装箱逾期收费办法》第五条对集装箱逾期收费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由于该措施在2003年失效,相关内容也已失效。根据各大航运公司的收费惯例,滞期费可以定义为:船东参照当地的航运惯例,规定集装箱吊装和返回作业之间合理的自由时间(Free Time)。如果客户超过期限使用集装箱,业主将根据业主设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以补偿因客户延长使用而造成的集装箱租赁和周转效率损失。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发现滞期费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由业主收取费用,业主单方设定收费标准。每个业主或同一业主可以在不同国家公布不同的滞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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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2.1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目前,没有确定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统一国际标准。由于各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和经营模式不同,对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承认也有一定的差异,但主要有两种代理人和当事人。普通法国家对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的承认是基于\"代理\"。然而,这种“代理”不同于大陆法系的“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判断国际货运代理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来确定的,无论它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承运人,而不是过多地关注双方商定的合同的名称和形式。然而,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美国为例,国际货运代理分为三类:
(1)具有共同承运人和托运人双重身份。根据《洲际贸易法》,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为公众提供有偿货物运输服务:收集和集中货物、运输货物、运输货物以及为运输的任何部分选择承运人”也就是说,国际货运代理是负责发货人运输的公共承运人,而发货人是相对于实际承运人的运输发货人。
(2)海运代理。1984年《美国航运法》规定,海运代理包括以下两种类型:第一,通过公共承运人运输货物,代表托运人预订或安排舱位;第二是处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文件或各种事项。可以看出,海洋货运代理人负责与公共货物运输相关的货运代理业务,并具有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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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的“当事人和代理人”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们可能受不同的法律规范,依法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履行不同的义务。代理权主要包括:①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自行决定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二)有权在托运人授权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办理委托事务的时间和方式。(三)要求发货人按时交付货物和运输相关单证的权利,这也是完成委托事项的前提;(四)要求委托人预付和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需或支付的费用和利息的权利。(5)要求客户支付服务报酬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客户以包干费用的形式提出包干报价,因此服务报酬已经包含在报价中;⑥如非国际货运代理人原因造成损失,委托人应赔偿损失;⑦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如果给委托方造成损失,除非不是国际货运代理造成的,否则委托方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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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货运代理在延迟费用纠纷中作为原告.......13
3.1国际货运代理在迟延费纠纷中作为被告的法律地位.........13
3.1.1作为代理的国际货运代理.......13
3.1.2作为一方的国际货运代理.......16
3.2作为原告的国际货运代理.........17
3.2.1作为代理的国际货运代理.......17
3.2.2作为一方的国际货运代理.......18
4国际货运代理在集装箱延误纠纷中的权利和义务.......19
4.1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19
4.2国际货运代理的义务........20
4.3建立延迟货运费用限制系统的提案........23
4.3.1建立延迟运费限制制度的必要性........23
4.3.2滞期费时效制度的建立24
5滞期费诉讼时效争议27
5.1不同法律地位下国际货运代理诉讼时效的适用.......27
5.1.1当国际货运代理是当事方时诉讼时效的适用.......27
5.1.2作为代理的国际货运代理诉讼时效的适用.......28
5.2延迟箱纠纷诉讼时效起点的确定.......28

5延迟箱纠纷诉讼时效

5.1国际货运代理在不同法律地位下诉讼时效的适用
作为一方,无论其是滞期费纠纷中的原告还是被告,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与对方船舶或货物之间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承运人要求海上货物运输赔偿的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3号批复的规定,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索赔的权利,在法律作出规定之前,应比照适用《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时效期限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应适用一年的时效。但是,当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延迟装运赔偿请求的原告时,中国海商法第257条还规定,“被认定的责任人在时效期限内或者时效期限届满后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限为90天,自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或者收到受理其诉讼的法院提交的申诉副本之日起计算。”作者认为,90天恢复期的适用限制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使索赔权的正常时效期限。有两个原因。首先,《海商法》规定的90天恢复期是参照《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确定的。这两项规则规定的90天恢复期的初衷是,如果上一项索赔的责任人根据其与责任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则恢复期已经到期。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允许他在时效期限届满后90天内向责任第三方追偿。但是,《海商法》第257条取消了设立追偿条款时“时效期限届满后”的前提条件,并对整个时效期限和时效期限届满后适用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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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国际海运货运代理业和国际海运集装箱货运业的快速发展,涉及国际货运代理滞期费纠纷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海事司法实践的焦点。然而,在实践中,这类纠纷案件的处理越来越凸显出空在这个问题上,甚至在整个锁费领域的法律空白。摘要:从国际货运代理在滞期费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出发,分析了国际货运代理在不同法律地位下的权利和义务,重点阐述了国际货运代理的审慎审查义务、滞期费的合理性以及滞期费责任限额制度的建立。最后,在滞期费诉讼时效开始时,笔者结合实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论述了国际货运代理在滞期费纠纷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滞期费责任限额制度的建立等问题。本文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希望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