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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0字硕士毕业论文受监督人权利保护检察监督制度探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00字
论点:监管,人权,检察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论文研究主要从检察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监所监督的现实需求这几个角度逐步深入,对监所检察监督法律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和研究。

论文正文:

第一章导言

1.1
专题的背景和意义自2004年人权被纳入《宪法》以来,中国的人权发展进入了历史的新篇章。然而,近年来有报道称,被拘留者的权利遭到侵犯,如云南“捉迷藏”事件、一系列离奇死亡的被拘留者、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拘留者、羁押场所司法人员贪污贿赂等与工作相关的犯罪行为相继进入人们的视线,使得刑事权利、人权保护等与人权相关的问题成为社会热点。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受监管者的权利。联合国有保护罪犯权利的公约和议定书,如《囚犯待遇基本原则》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同时,中国《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详细规定了被拘留者享有的权利。监督场所被监督人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检察监督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但是,监狱检察部门面临困难,抓住工作机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看守所监督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监狱事故隐患专项检查活动,推动安全监管专项活动,打击监狱长中的恶霸,促进安全监管。与此同时,颁布了一系列条例和司法解释来保护受监督人员的权利。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检察监督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然而,检察监督目前正处于加强和转变检察监督工作的阶段。因此,研究检察监督机制对被监督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研究检察监督机制对保护被拘留者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罪犯权利和检察监督监督机制的理论研究相对分散,真正将检察监督与被监督人权利相结合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但是本文将对被监督人的权利和检察监督进行专题系统研究,可以为被监督人的权利保护和检察监督机制两个方面的研究增添新的内容,从而丰富我国关于刑事权利和检察监督方面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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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献综述
大多数关于保护罪犯权利的文件都是根据保护罪犯权利的依据、当前问题和原因编写的。最后,笔者提出了如何保护罪犯权利的设想。例如,“监狱罪犯私权保护研究”(安徽大学冯伟杰,2011年)、“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罪犯权利保护制度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刘颖,2008年)、“罪犯权利保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蔡镇,2009年);《关于保护囚犯权利》(赵昚,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其中,《法治视野下的罪犯权利保护》(吕薛鑫,《法律制度与社会》,2007年第9期)强调,保护罪犯权利不仅是为了惩罚的人道主义要求,也是为了法治社会的应有意义,依法处决罪犯是完善罪犯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对罪犯权利保护的监督主要集中在获得律师帮助、法律援助、罪犯奖惩复议、诉讼制度和监狱事务公开等方面。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罪犯权利保护制度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刘英,2008)指出,罪犯权利的保护是基于人权、公平、正义和平等的法律原则。总结了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包括行刑观念落后、行刑主体执法素质不高、刑事执法滞后、罪犯权利缺乏适当的环境支持。但是,对于被拘留者权利的保护,提出了以下思路:完善立法,完善监狱工作机制,提高警察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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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被监管人权利概述

2.1受监督人的权利概念
现代刑事人权理论随着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西方刑罚理论早期,报应主义是主要原则。它认为法律上的惩罚是犯罪的结果。罪犯被用作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而罪犯不被用作“人”。处罚方式残忍而残忍。刑罚制度主要是死刑和体罚。另一方面,以贝卡利亚和边沁为代表的刑事古典主义学派强烈反对报应刑、残酷刑和功利刑。功利主义认为惩罚的主要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防止罪犯再次犯罪。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惩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并倡导惩罚的人道主义。英国功利主义的倡导者边沁在现代监狱制度改革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罪犯人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一系列保护罪犯人权的公约和协定在国际上相继被采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分别于2004年和2012年被纳入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国对罪犯人权的保护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受监督人权是指具有受监督人地位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公民权利、受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和法律赋予受监督人的特殊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法律权利,即被监管人享有的、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被监督的人可以自己做某些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为[1】。受监督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还应创造各种条件,确保被监督人权利的实现。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受监督的人有权上诉或请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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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受监督人员的权利范围
监狱法采用列举的立法制度,依次介绍和解释受监督人员享有的特殊权利。作为我国公民,被监督人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但由于其特殊的个人身份,其权利必然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健康权是公民保持身体健康的权利,即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行,包括保持自身健康的权利和要求健康保护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被拘留的强制医务人员(包括指定住所的监视居住),监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衣、食、住等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做好卫生防疫和精神卫生维护工作。杜绝执法人员的体罚和虐待,打击“监督者”,保护被监管人员免受其他被监管人员的人身伤害。对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平衡刑罚执行地和就医地的矛盾,充分保障其就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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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检察监督受监督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13
3.1权力平衡的必要性……13
3.2弥补对“高墙内的权利”缺乏严格监督的不足……13
3.3严格监管的必要性……14
第四章我国检察监督保护被监督人权利的历史与现状.........16
4.1我国检察监督保护被监督人权利的历史发展.......16
4.2检察监督在被监督人权利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18
4.2.1对被监管人权利侵犯的监管滞后.......18
4.2.2很少努力调查和惩罚利用监狱职责犯下的罪行........20
第五章对保护被拘留者权利的检察监督不足.........21
5.1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置……21
5.2检察监督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性........21
5.3监管人员执法能力不强……22

第六章完善检察监督机制保护被监督人权利的对策

6.1完善检察监督的内部监督
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权的运行模式,实施常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27]。这种权力运行模式可以避免检察机关长期派驻和被监管场所同化等问题,使检察监督流于形式。同时,驻地检查与巡回检查相结合,可以有效整合检察监督现有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形成联合监督力量。研究所检察处是唯一有法律依据的检察机关,设在监狱、拘留所和其他监督场所。它是在监督场所的特殊领域进行面对面监督的最直接的基层检察监督机构。它是检察监督中有效开展监督和办案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和一线监督力量。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驻在国检察机构的建设,促进驻在国检察机构的规范化。驻中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及时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切实开展监督检察工作。除开展专项检察监督外,派出检察机关还必须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丰富在押人员的法律知识,拓宽在押人员依法行使申诉和控告权利的渠道,维护自身权利,及时处理和回应在押人员的申诉和控告,使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在监管场所得到充分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监管机构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弥补派出检察官检察监督的不足,提高司法公正,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治安法官来访的做法,建立完善的监狱探视制度,实现多方共同监督和制约[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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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使人权保护符合国际标准。近年来,不断有关于监狱和拘留中心被拘留者特别死亡的案件报告,如\"呼吸死亡\"、\"睡眠死亡\"、\"洗澡死亡\"、\"噩梦死亡\"和\"捉迷藏死亡\"。这种异常死亡引起了人们对拘留场所被拘留者权利的关注。与此同时,人们对监狱管理和监狱安全提出了质疑。保护被拘留者人权在该国法治和人权发展中的重要性逐渐显现。虽然被监督人的基本人身自由在监督场所受到限制,但《宪法》、《监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被监督人在监督场所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由于被监督人特殊的个人地位和身份,与普通公民相比,他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必然是有限和不完整的。被监管人的能力由监管机构控制,这限制了被监管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为了保障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刑罚执行权,更好地实现被监管者的权利,我国应积极推行检察监督制度。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