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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9字硕士毕业论文陈某等非法入室案件评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89字
论点:被告人,盗窃,侵入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把入户盗窃行为的理论基础和知识与司法判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相联系,提出解决入户盗窃行为法律适用的解决方法。

论文正文:

第一章螺纹理论

1.1主题的背景和意义
盗窃作为一种盗窃形式,比普通盗窃对社会的危害更大。首先,入室盗窃侵犯了双重甚至多重合法利益。入室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居民的和平权和人身安全。第二,由于入室盗窃发生地是封闭的,这种行为很容易转化为对社会危害更大的暴力犯罪,或者是出于暂时的目的而导致侵犯受刑法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在古代中国,有严惩入室盗窃的先例。《秦律》规定,任何以盗窃为目的的“搜查钥匙”,无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撬锁”行为,都应根据盗窃行为定罪和处罚。[2]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入室盗窃。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对盗窃罪的解释,规定盗窃不以盗窃数额为定罪的唯一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即使不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中“多次盗窃罪”就是一个条件。1997年,刑法以立法形式将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的犯罪标准。到目前为止,盗窃罪的犯罪标准已经从单一的数量标准发展到数量和频率的双向标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和扒窃做出了不同的解释。解释规定入室盗窃一年重复三次。诚然,这种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盗窃罪的犯罪标准,但盗窃罪仍然受到数量、数量和时间的限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入室盗窃发生率大幅上升,居民安全指数下降。一年三次的标准远未达到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这助长了窃贼的傲慢。在司法实践中,不符合一年三次或数额较大的入室盗窃往往被判非法入室罪并受到处罚。这是一个无助的举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显然,它纵容了那些使用非法破坏手段入室盗窃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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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中国的盗窃罪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3年《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任何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住所并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人应被视为\"入室盗窃\"。《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 其他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是犯罪,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严重的,不视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损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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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简报

被告陈某,女,1982年4月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12年8月2日,他因涉嫌盗窃被县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14日,他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县公安局逮捕。被告黄某(绰号“胖子”和“根”),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住湖南麻阳苗族自治县。2012年8月2日,他因涉嫌盗窃被县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14日,他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刘谋,贵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17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理由是被告人陈某、黄犯有非法入室罪。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黄于2012年8月1日21时左右逃至一县城南湖8031号别墅南门。被告陈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撬开别墅南门的窗户,放在被告黄背着的黑色背包里。被告陈某和黄非法从撬开的窗户进入别墅。别墅已经装修过了,但是没有人登记入住。被告陈某和黄在非法进入别墅过程中触动了别墅内的红外报警器。闹钟响了。黄来到别墅三楼的客厅,根据警报声找到了报警器,用手扯下了连接报警器的电线,但报警器还在响。黄把坏了的闹钟带到别墅四楼的卧室,并用被子盖住闹钟以降低闹钟的声音。被告陈某和黄继续在别墅里偷窃。然而,当警报被触发时,别墅区的保安人员发现了它,后来被县公安局的警察抓获。上述事实由某县工业园派出所记录,包括抓捕过程、被告陈某、黄的常住人口信息、缴获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郑、韩、潘的证词、被害人邓的陈述、现场调查、鉴定、笔录和照片的提取以及被告陈某、黄的陈述和解释。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构成侵犯房屋罪。在这种情况下,两个被告都是主犯,应该根据他们参与的所有罪行进行处理。
陈某的辩护人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提交人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属于未取得财产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行为的完成。如果被告的情况明显较轻,则不可视为犯罪。被捕后,两名被告如实地解释了整个过程。某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黄盗窃他人财物,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擅自闯入民宅,证据确凿,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和黄都扮演了重要角色,是主犯。他们应该根据他们参与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被告到达时如实坦白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陈某、黄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被告陈某、黄。判决如下:1 .被告陈某犯有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被告黄某被判非法侵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判决下达后,两名被告都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议。判决已经生效。
……..

第3章陈某和其他入侵事件中的争议焦点...7
3.1第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7
3.2第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行...7
3.2.1第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住宅罪……8
3.2.2两名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8
第四章陈某及其他非法侵占房屋案件的理论分析........10[/ br/] 4.1两名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入侵房屋罪……10
4.1.1两名被告的行为不侵犯他人住宅中的和平权……10 [/比尔/]4.1.2第二被告所做的不是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11
4.1.3第二被告没有故意侵犯他人在家中享有和平的权利...12
4.2第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已完成)……12
4.2.1进入的房舍不完全符合入室盗窃的要求。……12
4.2.2被告没有获得财产.........13
4.3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6

第四章陈某及其他非法入室案件的理论分析

4.1第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入住宅罪
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所有人同意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或根据住宅所有人的要求不退出,从而损害他人的生命和生活安全的行为。[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公民住宅。“这是侵犯房屋罪的宪法基础。我国刑法也对非法侵入住宅罪作了规定:任何人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或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我国主流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统一。[7]其中,客观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受我国刑法保护并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8]某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因在于对某些社会关系的侵犯,而对社会关系的侵犯越重要,对社会的伤害就越大。关于非法侵占房屋的对象,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将侵占罪定义为危害公共合法利益罪,如德国和日本。[8]大多数这些国家认为,侵入住宅罪的目的是侵犯公共住宅的和平权。公共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大多数国家认为“一个邻国被侵略,四方恐慌”。对于非法侵入住宅,对他人日常生活的影响足以引起恐慌,而其他人并不限于被行为者侵入的住宅居民。大多数国家将侵犯房屋罪规定为侵犯个人合法利益罪。据认为,侵犯罪的客体仅仅是犯罪人侵犯的住宅,侵犯的客体是住宅中居民的相关权利。
结论我国刑法理论的一般理论认为,侵占罪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然而,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在我国理论界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理论:居住权、安宁权和居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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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盗窃犯罪率逐年上升,各种盗窃手段层出不穷,但入室盗窃盗窃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和平权和家庭人身权利,公民的安全意识、权利保护意识和家庭和平意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刑法对“入室盗窃”的打击还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它纵容了这种犯罪行为,助长了入室行窃者的嚣张气焰,并导致公民对社会保障的信任和认可大幅下降。在这种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应运而生。这项修正案对盗窃作了重要修正,增加了三种特殊形式的盗窃,包括“入室盗窃”和取消对“入室盗窃”的数量和频率的限制。然而,修正案中没有明确的“家庭”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用其他条款,削弱了刑法的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入室盗窃的定罪和量刑仍有许多问题。《2013年解释》对“家庭”进行了界定,采用了“为他人提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双重标准来界定家庭,从而完善了入室盗窃的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然而,法律没有关于从已建成和未被占用的建筑物中盗窃财产并在获得财产之前被抓获的行为的任何进一步的规定或理论研究。本文从陈某等人非法侵入装修过但未被正式占用且未被成功盗窃的建筑物的真实案例入手,以非法侵入房屋罪被法院定罪处罚。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并对相关焦点进行了评述。通过论证,笔者认为,非法侵入装修后的建筑物,尚未正式入住,未取得财产或数额不符合较大标准的行为人,不能以非法侵入房屋罪定罪处罚,也不是盗窃,应当是无辜的。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