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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8字硕士毕业论文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58字
论点:公司,僵局,救济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对每一焦点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对比分析总结我国公司僵局情况中表现及产生原因,并由此提出我国在立法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想。

论文正文:

介绍

1.1课题来源及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家公司的良好运营主要取决于其内部高效的管理机制。公司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及其他机构做出公司决策,以便其含义能够对外表达。由此可见,公司的有效决议对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股东和董事基于不同的利益有很大的差异,公司最终处于崩溃状态,即公司陷入僵局。公司僵局的出现对股东、债权人和员工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如何打破公司僵局已成为困扰公司运作和公司法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已经对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我国仍然没有系统的、有价值的法律救济制度。因此,如何打破僵局,如何建立系统的、有价值的法律救济是研究者和司法人员面临的难题。解决公司运营问题和因相关因素导致公司无法继续正常运营的大部分办法是公司僵局后的司法等一系列解决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股东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公司僵局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因此,如何更好地建立公司僵局的防范体系,如何完善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如何与世界接轨,如何处理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已经成为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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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1.2.1研究内容
本文引用厦门美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环公司)和欲望城市(厦门)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欲望公司)通过解散公司解决僵局的案例。其中,焦点问题包括:欲望公司的经营是否出现重大困难,欲望公司的继续存在是否会给美环公司的股东利益带来严重损失,如果欲望公司不解散,经营困难给股东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失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由于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从法院解决公司僵局的方式和方法可以看出,公司僵局的救济仍存在一些较大的缺陷。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了公司僵局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经营是否存在严重困难以及公司僵局与股东利益受到公司僵局侵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本文通过对各焦点问题的理论分析,对我国公司僵局的表现和原因进行了比较和总结,进而提出了在我国立法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设想。

1.2.2创新
(1)通过案例分析,从一个公司解散案件中引入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对公司僵局的原因和危害进行了深入简明的阐述。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2)在总结公司僵局经验和比较国内外公司僵局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公司僵局解决中存在的疑问,并对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解决和立法提出了建议。
………。

2案例介绍和焦点问题

2.1案例介绍
2004年11月29日,厦门美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环公司)与林芝签订了欲望城市(厦门)餐饮有限公司章程,双方同意共同出资成立欲望城市(厦门)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欲望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万元,分期缴纳,双方各占50%的股份。美环公司一期和林芝按照协议全额缴纳各自的出资。一个月后,欲望公司成立,“林芝为执行董事,美环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周伟为公司经理”;(一)第二、三期出资额记入营业执照,并设定支付期限。然而,由于欲望公司业务的亏损状况,2005年1月12日,作为美欢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周伟代表美欢公司与林芝签署备忘录确认亏损,同时认可林芝与第三方在欲望公司承包管理中的合作。同年1月至5月,欲望公司处于负盈利状态。2005年6月,美环公司计划转让其在欲望公司的部分股份,并通知林芝。林芝不同意转让美环公司的股份,也不打算在同等条件下先购买美环公司的股份。一段时间后,欲望公司停止运营,需要支付租金。林芝,作为欲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未经美环公司许可,以欲望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合同”,并以合同的形式将作业现场移交给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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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美环公司认为,首先,林芝作为欲望公司仅有的两个拥有相同股权的股东之一,在经营过程中实际控制欲望公司期间,从未根据公司章程做出股东大会决议,仅收取维持经营的租金。其次,林芝拒绝提供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也没有召开股东大会,使得美环公司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最后,被告林芝不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美环公司的股权,这使得原告美环公司无法从被告欲望公司退出。因此,除了解散公司,没有其他办法解决公司存在的问题。被告林芝认为,根据备忘录,欲望公司的经营亏损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然而,租金阻止了欲望公司的亏损,因此被认为没有“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第二,财务数据是相互协调提供的,没有遭到拒绝。最后,由于原告美环公司违反其投资义务,在收回对欲望公司的投资后,愿意购买被告欲望公司的全部股份。(3)法院认为,“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严重困难”是指由于股东与董事之间激烈的冲突或纠纷以及不愿意妥协,致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和决策机构陷入权力对抗,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致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经认定,原告美环公司未能通过其他渠道解决欲望公司的僵局问题。“
……

3本案所涉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6
3.1公司僵局概述........6
3.1.1公司僵局的定义........6
3.1.2公司僵局的原因和危害....9
3.2确定公司僵局....12
3.2.1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12
3.2.2公司的继续存在将对股东造成重大损失....13
3.2.3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僵局........13
4域外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制度的借鉴与启示....15
4.1公司僵局域外法律救济制度....15
4.1.1美国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僵局救济制度....15
4.1.2德国和日本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僵局救济制度....17
4.2域外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对中国的启示........18 [/ Br/]5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9
5.1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9
5.2完善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20

5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5.1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公司法》自颁布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但仍有许多地方与实践不符。其中一个缺点是它忽略了公司僵局问题的存在,自然不可能冻结公司。2006年1月生效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前的一些不足,其中规定:“该局提供任何有利的救济措施。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1)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指导性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公司的僵局。要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结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虽然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股东大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障碍。可以看出,公司已经陷入僵局。(2)这无疑为公司僵局的认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从司法角度来看,在我国公司僵局案件中,法院对受理公司僵局案件采取了非常保守的态度,认为争议的焦点仅与商业领域有关,基于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管理权。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公司僵局的适用仍存在很大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这将在本文的后面部分讨论,这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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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国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动力正是基于实践中的问题。我国立法中的公司僵局问题是在大量实践的基础上从零开始出现的。此外,公司僵局的预防措施和补救措施也是公司实际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展趋势来看,公司僵局的补救措施越来越倾向于以维持公司的生存为价值目标。不可否认,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立法的滞后总是使得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因此,我们应该学习更先进的解决机制。通过对域外立法和多元化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分析研究,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性结论。本文对公司僵局及其缓解的分析,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通过更多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共同支持和努力,这将使问题得到更深入的研究,从而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僵局救济方案。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开放程度的完善和法律等相关制度的跟进和完善,我国对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越来越多,使公司作为市场中的新生力量,能够更好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竞争,从而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日益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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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