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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8字硕士毕业论文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58字
论点:仲裁,执行,网上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互联网发展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式,也促使了许多传统事物的网络化发展。在电子商务产生后,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需求使得传统仲裁借助网络技术发展出了网上仲裁。

论文正文:

一、网上仲裁概述

(1)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
ODR(在线争议解决)一般被认为是ADR(替代性争议解决)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具体包括在线谈判、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目前正在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草案》,该草案将网上争议解决定义为通过电子通信和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解决争议的机制。(1)消费者国际将ODR定义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完全通过电子手段提供,允许各方使用和参与,而无需离开自己的家庭或办公室。(2)学者巴勃罗·科尔特斯(Pablo Cortes)认为,“ODR不仅是一个收集各方提交信息的网站平台,也是一个成熟的软件系统,将以前在互联网上在线和离线进行的一系列争议解决程序放在一起。因此,ODR包括提交材料、指定中立人、提交证据、听证、在线辩论等。”(3)中国学者对ODR也有类似的看法:“ODR不使用面对面的方法,而是使用在线环境来解决争端,这就是简单地使用网络技术进行谈判、调解、仲裁或其他争端解决程序。”(4)也有观点认为,ODR不仅是药品不良反应的网络形式,而且是一种新的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ODR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网络的优势,也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权,甚至当事人都可以同意网上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5)然而,这种将ODR与药品不良反应分开的观点在实际应用中会导致许多严重的问题,如实施问题。这种观点认为,ODR的网上仲裁不同于传统的ADR仲裁,因此网上仲裁裁决不具备现行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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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线仲裁
在线仲裁一般被理解为“电子离线仲裁”①,包括从在线仲裁协议到在线仲裁裁决的一切。一些学者认为,“网上仲裁类似于传统仲裁,是当事人选择或由仲裁机构指定的第三方听取相关主张并根据证据做出裁决的过程。”(2)与传统仲裁不同,网上仲裁程序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群聊工具等方式进行。可以说,网上仲裁是传统仲裁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其基本原则和结构与传统仲裁相同。它只将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于仲裁程序。一方面,传统纸质文献资料转变为电子资料,通过网络传输和存储;另一方面,传统仲裁中仲裁员的面对面审判过程或合议过程将通过视频、语音、网上聊天等方式进行。网上仲裁因其兼具传统仲裁和网络技术的特点,成为最具影响力的网上争议解决方式。在传统仲裁中,当事人主要通过邮件、快递或传真提交材料或交换文件,而网上仲裁则通过网络即时传输所有数字形式的文件信息。案件的相关资料也被纳入在线数据库,并存储在硬盘或网络云中,以便将来快速有效地查询。其次,在仲裁过程中,技术软件也提供重要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该软件完成了仲裁员应该完成的一些工作,从而提高了仲裁员的工作效率。最后,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实时通信完全依赖于方便和流畅的视频对话或聊天室。由此可见,整个在线仲裁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完全取决于网络技术是否满足该过程的需求。只有不断开发和完善相应的技术软件,应用更新更好的技术,才能保证网上仲裁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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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2C争议在线约束仲裁的困境

(一)B2C争议的可仲裁性
在正常情况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向执行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不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第2款规定了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问题。(1)如果B2C网上仲裁裁决是按照传统的执行模式执行的,即根据《纽约公约》,将会产生一个问题,即消费者纠纷是否可以在网上仲裁的情况下进行仲裁,或者这种裁决是否会因违反执行地的可仲裁性规定而被拒绝。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消费者纠纷问题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没有国际公认的解决办法。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关于《纽约公约》下消费者执法程序的判例法。(1)《法国民法典》规定,个人可以将商业纠纷提交仲裁,这意味着B2C纠纷被排除在外。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如损害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权利,特别是规定消费者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从而排除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性。(2)法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B2C争议前仲裁条款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国际消费者合同,但学者们认为,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和政策应适用于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因此,法国法律界普遍认为B2C争议的仲裁裁决是不可执行的。此外,巴黎的国际商会(ICC)不进行B2C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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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
仲裁协议的出现不仅关系到协议的有效性,还关系到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项重要公约。根据《纽约公约》,大多数外国裁决由执行地的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仲裁协议符合《纽约公约》的要求,这是其实施的关键。杨梁毅先生认为,“电子仲裁协议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的书面要求基本上是一个法律条款解释的问题。”(1)一些学者认为,《纽约公约》中的“书面协议”可以根据“功能等同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电子仲裁协议。“功能等同”原则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协会提出的。“通过比较数据电文的效用和纸质形式的功能,我们可以摆脱单一媒介传统书写条件下的僵化规范约束,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灵活开放的规范体系,从而促进多媒体和多样化技术方案的应用。”(2)1996年《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规定了合同书面要求的作用:“首先,作为证明当事人有意签署合同并提供这种意图记录的证据;二是使当事人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第三,文件可以被复制、长期保存、阅读并被人们接受。第四,签字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数据可以得到认证。第五,便于以后检查。第六是提供法院和公证机关可以接受的文件。第七是使法律权利和义务在“书面”作为有效要素的条件下生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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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B2C无约束力网上仲裁的可行性....19
(一)无约束力在线仲裁概述....19
(二)无约束力网上仲裁的分类.......21
1。双方无约束力的在线仲裁....21
2。单边无约束力在线仲裁....21
(3)无约束力在线仲裁的优势.......22
(4)实施无约束力的网上仲裁.......23
4。关于建立B2C无约束力在线仲裁执行机制的建议.........28
(1)建立无约束力网上仲裁全球执行机制的做法和挑战.......29
(2)中国关于建立B2C网上无约束力仲裁执行机制的建议...31
1。加强国家政策支持...31
2。加强政府监管...31
3。建立在线仲裁行业协会...32

4。构建B2C无约束力网上仲裁执行机制的建议

B2C电子商务的全球快速发展对B2C争议解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B2C电子商务纠纷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其国际化特征越来越突出。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全球B2C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中心,整合现有的在线仲裁服务提供商和执行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从争议解决到裁决执行的完整服务。B2C电子商务争议最便捷有效的方式是双方选择无约束力的网上仲裁。仲裁结果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由双方自觉或通过在线自动执行机制执行。合理有效地执行裁决需要公正和不具约束力的在线仲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具约束力的仲裁仍然是一个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建立,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同时,也要求政府在政策层面上支持网上仲裁服务提供商,促进争议解决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就网上仲裁服务提供商本身而言,也可以成立相关行业组织,针对仲裁程序、网络技术、评估规则等具体问题制定行业标准文件,以维护整个行业良好的运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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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促进了许多传统事物的网络化。电子商务出现后,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需要导致了借助网络技术进行网上仲裁的发展。网上仲裁是解决网上争议的有效途径,但在B2C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中,面临着裁决难以执行的问题。为了避免在执行《纽约公约》过程中遇到一系列法律障碍,我们将域名争议解决中的无约束力仲裁模式引入B2C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中,并通过信用标记、支付退款制度等方式完成裁决的执行。目前,不具约束力的网上仲裁程序通常由现有的传统仲裁程序管辖。网上仲裁服务提供商好坏参半,要求政府或相关仲裁机构对网上仲裁服务提供商进行资质审查和评级管理。除了依赖现有的邮件系统、即时通讯软件和视频会议软件外,非绑定在线仲裁还应整合和发展现有的网络技术,为消费者提供简单、方便、清晰的技术服务。最后,我们期待国际B2C电子商务结算中心的诞生,它将统一无约束力的在线仲裁服务资源和可靠的执行模式,为消费者解决纠纷提供专业平台,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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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