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8569字硕士毕业论文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研究

38569字硕士毕业论文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9字
论点:国有股,减持,主体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笔者认为中国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国家,虽然拥有着古老而深厚的历史文化,但步入现代社会的时间尚短,我国走的又是一条前所未有的特色社会主义之路。

论文正文:

第一章梳理国有股减持的思路

1。国有股减持的法律内涵
我国国有股减持的实践已经进行了十多年,随着国有股减持的发展,国有股减持的理论研究也越来越完善。本节的内容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国有股减持问题。国有股减持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涉及经济和数学领域的思考。然而,本文主要是研究国有股减持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解释国有股减持的法律关系。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始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革,逐步建立了股票型证券市场。在中国社会主义性质和经济法律发展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中国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受到社会性质的限制,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状态。由于资金来自不同的主体,因此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公众股。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中,证券市场也存在着一种独特的现象,即按投资主体分割股票,还有不允许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等特殊权利。国有股也可以划分,主要根据不同的投资和管理主体: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票指数(national stock index)是国家授权使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公司,或者投资现有公司以这种形式获得股份。此外,公司中已经存在的国有资产也可以成为国有股。国有股的资金来源也很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直接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作为股份形成股权;二是国家授权的政府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投资新设立的股份公司。第三,投资公司和国家授权的其他机构将代表国家将其资产投资于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应国有股的是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单位依法以法人资产投资或者依法取得的股份。从投资主体来看,国有法人股与国有股的区别在于,国有法人股的投资主体是企业,而国有股的投资主体是政府部门或机构。
.....

ii。国有股减持的历史演变
国有股减持经历了十多年,积累的宝贵经验是从历史和动态的角度思考国有股减持的重要依据。本节的内容主要是总结十多年来国有股减持的实践,把握国有股整体减持的过程,从而为国有股减持中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奠定良好基础。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无论问题是什么,研究背景都是非常必要的,这可以使人们从深层原因思考行动的意义。因此,国有股背景对国有股减持中主要权益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企业股份化改革的初期,一方面为了保护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股份制企业占绝大多数。因此,国有股“占据主导地位”,大量非流动性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广泛存在于证券市场。大量国有股的存在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流通,企业盈亏负责人也没有明确界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国有股减持增加股权流动性,规范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国有股减持的基本背景是指国有股减持正式提出前,国家对国有股进行的调整,主要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1983年,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是“简化管理、放权让利”;第二阶段是从1983年到1987年。为了调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家提出了“利改税”的方法。第三阶段是从1987年到1992年。在这一阶段,企业承包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我国大量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纷纷进行企业承包制度改革。企业承包制度与之相适应。在财税体制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一揽子税收制度”。第四阶段是从1993年到1999年,在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之前。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第五阶段是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央政府提出的“公司制改革”主要针对大中型国有企业。这一政策充分体现了国有经济“一事无成”的精神,客观上提出了国有股减持的要求。[13]
.......

第二章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分析

1。
国有股减持所涉及的主体权益已在前面提到。主体权益包括参与国有股减持的主体权益。主体股权是国有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股权。虽然两者不是对应关系,但在研究国有股减持时,国有股的股权一般可以替代非流通股的股权。因此,本节将作为一种主体直接研究国有股的股权问题。作为国有股减持的一种主体,股东权益应该受到重视。研究国有股减持的主体就是研究谁拥有国有股,谁有权决定减持国有股。根据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国有股应当归全民所有,全民是国有股的行使者。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真正征求全体人民的意见,让人民自己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事实上,所有人都委托代理人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使国有股东权利的部门和机构包括:政府部门、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单位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地界定了国有股东之间的界限。《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界定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界定了国有资产投资者及其责任。此外,《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行使股权规范的意见》第二条对国有股东进行了解释,第三条说明了股东权利行使的内涵,第八条对国有股东代表进行了界定。换句话说,国家部门和相关机构并不亲自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而是委派代表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因此,国有股东代表的地位也非常重要。有时,国有股东代表也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或董事长,这在研究国有股东权益时是不可忽视的。[22]
......

2。国有股减持中的债权人权益
国有股减持的研究也涉及到债权人权益,债权人也是其权益可能受到国有股减持影响的主体。特别是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的负债率相对较高,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也很容易被股东用来逃避法律和债务,从而威胁债权人的权益,投资成本与所得收益不成比例,甚至有失去一切的风险。债权人作为企业利益的一个重要类别,只有保护自己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利益的增长、市场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如前所述,国有股减持的主体包括利益相关者,即债权人。早在1984年,美国学者弗里曼在他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就提到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内容是,管理企业的企业管理者所开展的管理活动首先应该平衡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这种观点与以前认为股东至上的传统观点大相径庭。他认为企业不仅要关注股东的利益,还要关注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企业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的提高。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内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经理和员工;在外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供应商、债权人和消费者。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中,债权人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具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是上市公司投资主体的重要类型,是公司利益链中的重要一环,对缓解公司财务压力、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国有股减持中,应充分关注债权人的权益。只有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投资者才能对国有股减持建立信心,减少减持阻力。
......

第三章国有股主要权益减持规则的完善........23
一、完善股东主要权益保护规则.........23
(一)《国有股股东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23
(二)完善流通股权益保护规则....24
二、债权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29
(一)国有股减持的债权人会议制度....29
(二)停止国有股减持的权利....29
(三)对国有股减持无效提起诉讼的权利........30
(四)对国有股减持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30
iii,(1)投资者监督职能的分离.......33
(2)监管方法市场化........33
(3)国有股转让实行分散审批制度........34
(4)整个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34

第三章:完善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规则

一、《股东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如上所述,国有股减持中各主体的权益可能受到威胁。为了在国有股减持中保护主体权益,避免损害主体权益,应从法律角度完善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法律的完善包括立法以及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处理,使法律更符合国有股减持中保护主体权益的要求。国有股减持可能对国有股东权益造成的威胁已在前一章进行了描述。鉴于国有股东权益可能受到的损害,我们应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规避,以保护国有股东权益。首先,国有股东产权不清是由中国特殊的政治背景造成的。现阶段,国有股东的产权主体很难界定。因此,在国有股减持中,我们可以选择一种新的方式来保护国有股东的权益。这种方式是把国有股东的产权主体作为一个整体,不严格区分产权,而是把具体代表国有股东行使权利的主体作为减持责任主体,以法律的方式确定减持过程中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减持过程中,代表有权设定国有股减持价格,有权召开股东大会,有权提议减持股份。同样,在削减过程中,也应该对削减负责。有虚假文件的,不应当按照程序减持国有股,恶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还应当进行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其次,国有股减持可能会在国有股减持的评估失误中给国有股东造成损失,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在国有股减持开始前选择评估机构,我们应该完善制度设计,并向那些获得认可和资质的评估机构发出邀请。通过资格认定和选择,至少应选择三家或三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避免因能力不足而导致欺诈或结果不准确。并对三者的最终结果进行分析,确定国有股的价值。二、国有股减持完成后,如发现评估机构故意压低国有股价格或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股东权益,原国有股东或代表国有股东行使权利的代表应追究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由评估机构承担经济损失。
......

结论

中国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国家。虽然它有着悠久而深刻的历史和文化,但进入现代社会的时间还很短。中国正走在前所未有的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因此,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有待探索。实践无疑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成熟的理论反过来又可以指导实践的顺利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何形式的尝试都有其价值,是各行各业的人辛勤努力的结果。无论是借鉴国外的宝贵经验,还是结合中国国情进行理论研究,理论探索的方式都是值得尊重的。无论是正式讨论还是私下自由讨论,都为中国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在法律日益完善的现代社会,社会的法律意识逐渐觉醒。国有股减持的法律问题正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必将引起更广泛的关注。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初步实践至今已有十多年。然而,国有股减持的道路依然漫长。任何理论和实践的形成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有些甚至需要几代人的努力。通过努力,国有股减持的研究逐步完善,研究方向也开始多元化。我相信,通过经济发展和法律完善等各方面的努力,一定能找到一条中国特色的国有股减持之路。
……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