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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9字硕士毕业论文国际航空公司空客运人身伤害赔偿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9字
论点:公约,华沙,承运人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以专题研究为主,通过对各主要国家的立法阐述和国际条约的适用,总结出了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和我国立法现状和与国际的差距。

论文正文:

一、国际航空公司空客运人身伤害赔偿概述

(1)国际航空公司空客运
“国际航空公司空客运的定义,这在华沙公约等国际条约中没有定义。然而,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分析和理解国际条约中的“国际运输”概念来总结国际航空空客运的含义。从《华沙公约》第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约界定航空空运输是否为“国际运输”的依据是双方签署的运输合同。如果旅客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规定了在第二个国家的停靠地点,那么本次航次空运输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出发点和目的地属于同一个缔约国,但如果实际航班由于某种因素在第二个国家临时停靠,则不是“国际运输”。这是因为飞机在第二个国家的临时着陆不符合双方之间运输合同的规定。但是,如果运输合同中约定的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即约定的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属于两个不同的缔约方,或者分别位于一个缔约方和一个非缔约方的领土上,那么即使飞机在实际飞行中由于某种原因起飞后实际上没有在第二个国家降落,而是中途返回,那么该飞行仍然属于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华沙公约》基于双方之间运输合同的“国际运输”定义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承认和接受。此后,《蒙特利尔公约》也继续沿用《华沙公约》中“国际运输”的定义,只是对措辞进行了调整。总之,只有下列情况属于“国际运输”:(1)约定的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属于不同的国家领土;(2)约定的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属于同一个国家,但协议在另一个国家终止。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运输方式不是条约规定的“国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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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伤害赔偿的定义
就“损害”的概念而言,目前在立法和理论上都没有一致的定义。提交人相对同意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行为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一旦相关法律承认这一行为,受害者就可以获得侵权救济。”根据侵权的客体,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权利。人身伤害是指侵犯受害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给受害者带来财产和非财产损失。从《华沙公约》第1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航空公司空乘客的人身伤害包括伤害、死亡和其他损害。《公约》没有明确界定精神损害赔偿,而《蒙特利尔公约》却将其排除在外。国际航空公司空涉及客运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是负责赔偿的人,即责任主体。至于主体的范围,一般有:从事运输的航空公司空 空公司,以及提供运输服务的飞机制造商或飞机维修商。在某些情况下,航空公司空当局的国家和政府也将成为责任主体。飞机制造商或飞机修理商的责任通常来自飞机本身的产品责任造成的乘客人身伤害。另一方面,基于本研究的范围和意义,作者只关注对产品责任负有责任的承运人和制造商,而不会对承运人和/或/k0/产生的索赔进行任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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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空公司空客运人身伤害赔偿中的法律冲突

(一)国际私法中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的冲突
认定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根据某些法律规定,相关事实是“合格的”,被分类为某些法律类别,或者解释相关冲突规范中使用的法律术语,从而确定援引哪些冲突规范的认知过程”。在航空空运输乘客时,乘客与航空空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运输合同因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而无法履行,则航空空公司违反合同。同时,航空旅行空事故通常会导致乘客伤亡,这侵犯了乘客的人身权利,也造成了侵权。当人身伤害发生时,如何选择归责原则将涉及责任竞合问题。根据《华沙公约》第24条,16《公约》没有具体规定国际航空空客运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应归类为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但将这一问题留给各国国内法解决。关于责任竞合问题,世界各国都认为,责任竞合是同一行为产生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受害者不得提出双重要求。就各国司法实践而言,有三条不同的规定:(1)禁止竞合。这种观点是:双方不能将对方的违约定义为侵权,因为对方的违约导致侵权,当双方有合同关系时,侵权责任也不能产生。法国禁止竞争代表国家。根据法国法律,承运人只需对航空空造成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2)允许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对于因违约造成的侵权,赔偿权利人有两种选择,即提起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德国是允许同意的典型代表。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乘客可以在人身伤害后起诉承运人违反合同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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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原则和责任限制
国际航空公司空旅客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原则主要包括:华沙公约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和蒙特利尔公约中的双重梯度责任原则。根据华沙公约第20条,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国际航空/k0/]客运中,承运人只对其自身过错造成的人身伤害负责。如果承运人在运输中没有过失,即使发生旅客人身伤害的结果,承运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时,该公约规定,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举证责任倒置,承运人必须证明运输过程中没有过错,即旅客的人身伤害不是由他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此外,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这一点,法院一般会假定承运人有过错,因此承担对旅客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严格责任是指承运人不对其过失造成的乘客生命损失或死亡负责。只要承运人的行为与乘客的生命或死亡有因果关系,承运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不是绝对的。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承运人仍然可以援引抗辩。尽管双方已经履行了各自的注意义务,不能用作辩护,但蒙特利尔第四议定书规定,受害者的过错仍然是承运人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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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国际航空公司旅客运输人身伤害赔偿法》的适用空 14
(一)《国际条约法》的适用14
1。《华沙公约》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15
2。《蒙特利尔公约》的条款........15
(2)国内法的适用...16
1。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16
2。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17
4。中国航空公司空客运人身伤害赔偿法律提案........18
(1)中国立法和法律适用现状........18
(2)立法提案........19

四。中国航空公司空客运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建议

(一)中国立法现状及法律适用
就航空旅行人身伤害赔偿空而言,中国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和民航空法。我国对航空/旅客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存在诸多不足:国内和国际赔偿限额不一致,归责原则单一、不灵活,法律法规复杂、混乱。中国应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各国的国际条约和法律,结合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制定统一、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在国际条约的适用方面,中国先后加入了三项条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2005年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后,该公约取代了华沙体系下的所有法律文件,成为国际私人航空空法领域的一个全新公约。该公约还应适用于涉及中国的国际航空空运输。然而,国际条约中没有规定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仍然取决于国内法。因此,适用国内法对于解决国际航空公司空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也很重要。当然,除了上述国内法之外,中国在处理人身伤害赔偿时还可以依赖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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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以专题为中心,通过主要国家的立法阐述和国际条约的适用,总结了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中国立法的现状以及中国与世界的差距。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术著作的分析和引用,试图找出一套符合国际航空发展空和我国发展现状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本文主要介绍与乘客人身伤害赔偿有关的概念、国际条约、主要国家立法以及航空公司空的其他方面。结合对马航MH370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全面了解此类问题的立法研究现状和法律依据。本文以此事件为研究点,对后续索赔面临的管辖权、法院选择和法律适用、责任赔偿与商业保险赔偿并存、诉讼时效等问题提出法律建议。航空空事故通常会带来巨大的损害,债务人、债权人和赔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摘要:以国际航空公司空人身伤害赔偿为研究对象,阐明复杂的法律关系,提出合理的索赔建议,为赔偿权利人提供参考建议。本文从国际航空空客运人身伤害受害者的角度出发,首先阐述了国际私法中的相关法律理论,然后对该理论进行了评价。此外,本文还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事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吸收和借鉴了《蒙特利尔公约》等公约的规定,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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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