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1723字硕士毕业论文论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

31723字硕士毕业论文论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1723字
论点:包庇,的人,犯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的研究方法自遵循于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一是采取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寻求解决之道,二是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论文正文:

一章引言
1.1提出问题
窝藏罪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目前,刑法理论界将其视为行为犯罪。这样,在窝藏罪中对窝藏行为的认定就显得尤为关键。在现行立法中,我国刑法第310条在同一法律条文中规定了窝赃罪和窝藏罪,只是简单地描述了为明知自己是罪犯的人提供藏身之处和财产,帮助他们逃跑或虚假证明窝藏,这使得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更难认定。同时,一系列妨碍司法的犯罪之间也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伪证罪、窝藏罪、窝藏罪等,这使得它们难以区分。对此,本文拟对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进行探讨和研究。
.........
1.2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2006年5月22日,严某(女)向公安机关报告,她在工作的洗浴中心的私人房间里被两名男子轮奸,这两名男子还抢走了她的金戒指和手机。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吴某和李某。然而,在审问这两个人的过程中,受害者颜突然推翻了他先前的陈述,称他是自愿与吴某发生性关系,而不是与李彦宏发生性关系,颜的下落不明。经审理,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犯有强奸罪和抢劫罪,并以数罪判处他五年监禁。同时,法院认为对吴某的起诉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撤回了对吴某的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严明涉嫌诬告陷害罪。严明通过网络通缉令被捕后,经调查发现,他后来的证词是在吴某父母的指示下做出的,并支付了10万元。检察机关继续以窝藏罪犯罪起诉严明,但人民法院认为,窝藏罪犯的目标吴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定被告严明的行为是虚假证明,判处严明无罪。但是,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对“犯罪”的概念有狭义的解释。(1)在上述案件中,如何界定演员颜某的行为,演员吴某的父母是否构成共同窝藏犯罪,以及如何理解《刑法》第310条中的犯罪概念,都是现实问题。对上述问题的明确回答,可以为司法机关确定复杂多变的实际案件的性质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和维护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
第二章掩饰罪中的掩饰概念
无论我们在研究什么样的东西,首先要对它的概念做出准确和标准的定义。界定行为概念不仅可以明确研究方向和目标,还可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保障。对窝藏罪中窝藏行为的研究符合本法。只有界定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概念,才能准确界定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虽然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在词源上有其特定的含义,但本文主要探讨刑法领域中窝藏罪中窝藏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特征的解释.\"(1)关于窝藏罪中的包庇行为的概念,首先要界定的是包庇行为和窝藏罪中的包庇行为。我国一些学者曾指出,“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窝藏行为可以分为九种类型,每一种都是独立的犯罪:一是持有虚假证明的窝藏行为,即明知是犯罪的人故意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证明;第二种是窝藏罪犯的行为,即为他们提供藏身之处、财产和其他便利,帮助他们逃跑。第三种是用假证件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即明知故犯地向司法机关出具假证件以掩盖其罪行。第四是保护罪犯不受惩罚的行为,即负责镇压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罪犯报告,为帮助罪犯逃避惩罚提供便利。第五,伪证罪,即伪证罪故意为案件重要情节提供虚假证明和隐瞒刑事证据的行为。伪证罪只是掩盖了罪行,并没有掩盖犯罪人。第六是包庇帮助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即情节严重的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七是保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八是防止作证的行为,即防止证人通过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作证或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言。九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屏蔽行为,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提供与事实相反的虚假证言”,(2)不要谈以上分类标准和分类标准的合理性,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屏蔽罪中的屏蔽行为和屏蔽行为是两个内涵和外延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的外延明显大于后者。本文的主题是探讨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所涉及的内容只应包括现行刑法第310条下半部分的规定,即明知是犯罪而谎报窝藏的行为。
.......
2.1词源意义上的隐藏
由于刑法术语的严格性,它们与日常生活术语有一定程度的区别。然而,词语的字面意义是理解刑法术语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探索屏蔽行为的概念并澄清对屏蔽这个词的理解,我们需要从这个词的词源意义开始。从词源上讲,“包”一词有12个意思,即:(1)用纸、布或其他薄片包裹东西;(2)包装好的物品;(3)装东西的口袋;(4)用于包装的物品;(5)物体或物体上的凸起;(6)毡圆顶帐篷;(7)环绕和环绕;(8)包含在其中;(9)接管整个任务并负责完成;(10)保证;(11)特别协议;(12)姓氏,1)在“盾牌”一词中,“包裹”一词只能用作对包裹的解释。在汉语中,“避难所”一词的含义相对简单,只有一种解释,即“避难所,掩护”。(2)因为“包装”的含义已经被确定为包装的含义,所以当“包装”和“遮蔽”一起构成“遮蔽”一词时,“其含义必须受到限制”。(3)因此,在词源学意义上,“盾”一词的含义在于掩盖和掩盖某些东西,也就是说,“盾”一词在刑法中的含义在于掩盖和掩盖罪犯。因此,屏蔽罪中屏蔽行为的词源意义在于掩盖和掩饰罪犯的行为。
……
第三章掩饰罪中掩饰的构建........9
3.1掩盖行为的方式9
3.1.1关于盾构行为的理论争议........9
3.1.2掩饰行为之我见
3.2掩盖行为的对象.........13
3.2.1掩盖行为客体的理论争议.........13
3.2.2掩饰行为对象之我见14
第四章掩饰罪中掩饰的认定.......15
4.1窝藏罪中窝藏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15
4.2窝藏行为与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界限.......16
4.3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17
第四章是窝藏罪中窝藏行为的认定
关于窝藏罪中窝藏行为的认定,存在许多不同意见,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未能区分窝藏行为与其他相关行为的异同。由于我国刑法对窝藏行为的规定有限,相关司法解释不完善,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困惑。因为我们需要明确一个行为与其他类似行为之间的界限,以便准确地认定一个行为,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明确窝藏行为与单纯的一无所知行为、有预谋的共同犯罪行为、伪证行为和窝藏行为之间的界限,有效地理解司法实践中的窝藏行为,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秩序。
4.1窝藏罪中窝藏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犯罪人知道案件的事实,但不主动报告和揭露事实。客观地说,这种行为与窝藏行为非常相似。它主要表现在行为的客体上,即行为人知道被覆盖和保护的人是罪犯。虽然这种行为造成了司法秩序的混乱,但也有可能使罪犯在一定程度上逃避惩罚。因此,有必要界定这种行为和窝藏行为。知情不作为是指“明知犯罪事实或犯罪人的情况而不主动或有意识地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①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知情不作为与屏蔽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知情不作为只能通过不作为来实施,即不自愿向司法机关报告犯罪行为的信息,而屏蔽必须通过行为来实施,要求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证明伪造,从而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事实上,窝藏行为是犯罪行为,窝藏行为的实施者将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然而,被告知但不采取行动属于道德范畴。由于犯罪人没有帮助罪犯逃避法律制裁,我国刑法没有将此规定为犯罪行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不知情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罚,不应视为犯罪。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一,国家工作人员有特殊职责的不作为,被告知或者不予处理的,依照玩忽职守罪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根据《刑法》第311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相关情况和收集相关证据时,如果知道他人犯有间谍罪或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行,就拒绝提供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拒绝为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提供证据罪。
……
结论
刑事司法活动是一个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司法活动的发展关系到一个国家社会环境的稳定以及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发展。我国现行刑法第六章第二节设立了专门的条款来规范妨害司法行为,这表明了我国对这种行为的重视。中国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犯罪。窝藏作为严重扰乱国家司法活动秩序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惩,以维护国家司法活动的稳定和尊严。另一方面,打击窝藏行为的前提是对窝藏犯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方式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区别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为了维护我国司法活动的秩序,本文力图为明确界定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做出贡献。从窝藏行为的概述、窝藏行为的结构、窝藏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对窝藏罪中的窝藏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在充分介绍刑法理论界现有观点的基础上,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是本文的一大亮点。本文试图结合各种理论的优势和笔者总结的一些粗浅观点,对窝藏犯罪中的窝藏行为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的发展有所裨益。
.........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