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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34字硕士毕业论文保障村民民主自治的法律程序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49834字
论点:村民,民主,自治权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从我国在农村的工作布局和整体方案来看,村民民主自治仍然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升民主素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切实推进民主政治程序化、制度化的实验基地。

论文正文:

第一章概述了保障村民民主自治的法律程序。第一节介绍了保障村民民主自治法律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村民民主自治的主要内容是指村民享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实现上述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三从四人”是我国村民民主自治的主要内容。 “三自”是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四民”是指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权是村民依法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依法被选举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以及提名他人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即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权利。 民主选举权包括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提名候选人的权利。 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现有村民民主选举权的条件,即所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被依法裁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民主决策权是指村民就影响其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 为了实现村民当家作主和实行自治,重点是决策和自治。做决定意味着他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事情。包括选举、宣传和监督在内的其他权利是决策的中心。 如果村民不能对集体财产做出决定,那么将设定所谓的“让村民当家作主”空 《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性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列出并规定了影响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与村集体土地有关的承包计划、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征地补偿、村集体经济的启动、受益和处置、村公益事业的筹备、需要使用集体财产费用的计划等。 在前一节中,我们已经讨论了保护村民民主自治的法律程序的多样性,这是由村民民主自治的特殊性和作为权利的共同保护程序所决定的。 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法规来看,保护村民民主自治的法律程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保护村民民主自治的特殊法律程序;第二,作为一种权利,村民民主自治受到普通法律程序的保护。 贾登勋先生和迟许芳先生在研究村民自治如何获得法律救济时,表明公法学科在村民自治法律问题上实现了学术垄断,公法学者也成为了这一学术领域的守护神。 这种研究范式导致村民自治司法救济资源的缺乏 (1)然后提出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私法救济制度 尽管贾登勋和迟许芳提出的私法救济制度与本文所讨论的村民民主自治保障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对象,但对于村民民主自治是公是私并没有统一的结论,但对村民民主自治性质的讨论不无裨益 如前所述,保护村民民主自治的法律程序具有公权利和私权利的性质。从私人权利的角度来看,自我保护程序尤其重要。 人生之初,性是善还是固有的恶是中西人文哲学的主要区别之一 然而,放弃这种差异将不会被考虑。理性的社会人首先会把自己的利益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基础。 (2)从这方面来看,人权受到侵犯,本能地会站出来维护和保障,赋予村民自治主体、自治机关、村民委员会成员自我保护的权利,规范自我保护程序是最佳选择。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自治制度设计,其出发点和归宿也是为了村民自治,解决自己的问题 第二章……保障村民民主自治法律程序的现实困境先进的村民自治民主制度是在中国非常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形成的。 这个系统一出现,就伴随着许多问题。 例如,村民自治制度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相联系,而现代民主则以普遍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保护的价值为基础。 落后的农村和落后的文化素质,无法理解和运用先进科学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仅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实施效果,也给村民民主自治的保障带来了诸多挑战。 第一节保障村民民主自治法律程序面临的挑战中国五千年的中华文化积淀造就了灿烂的中华文明,这是我们的骄傲 许多学者在研究我国的民主和法治进程时,认为我们的中华文明根本没有民主传统。即使在今天,我们仍然没有足够的文化素质和民主细节来实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普选等。 这句话有些道理,但不能概括中国文明的全貌。 因为在偏远和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当面临不确定性问题时,农民会认为抽签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随机民主形式 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上,民主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伟人毛泽东和周恩来的领导地位不是从一开始就决定的,而是经过多次挫折和民主谈判后明智的共产党人做出的正确选择。 经历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大灾难后,处于迫害之中的邓小平也没有被历史埋葬,重新站到了中国政治舞台上。 看看这些现象,除了这些伟人杰出的领导才能和个人魅力之外,民主也发挥了关键作用,所以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中国没有民主传统和土壤。 然而,民主在中国的滋生速度确实很慢,尤其是在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不民主和伪民主引起的反应越来越明显。 原因是我们传统简单的民主形式与现代民主法制文明之间还有许多差距。 例如,在山西省长治市白寿村的村官选举中,有些人愿意利用村民不关心程序、不知道程序的心理,设置非法的选举条件,将竞争对手排除在村民委员会候选成员之外。 村民们认为,会议的签署只是一种形式,他们一点也不在乎,甚至不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来理解“选举条件”的含义,更不用说检查“选举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结果,村民“自愿”签署了“选举条件”文件,但投票给不符合“选举条件”的王金生 由于王金生不是党员,显然不符合绝大多数村民代表签署的“选举条件”。然而,在选举期间,超过一半的村民,包括大多数签署了“条件”的村民,也投票支持王金生。 村民的这种叛离现象可以有效地说明我们传统简单的民主形式与现代民主法制文明之间的差距。 第二节保障村民民主自治特别法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新兴社会主义国家在探索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权利,村民民主自治没有历史和国外经验可借鉴,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自80年代出现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以来,村民民主自治立法一直主要体现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其他相关法律分散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然而,作为决定村民民主自治的基本法,相关的程序立法简单而粗糙。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使村务公开真实、及时的职责和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村务公开的,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负责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经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在村民民主自治的实践中,村民委员会通常不披露或虚假公开村务。村务公开栏目已成为“村务公开难”。(二)为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寻求法律依据,村民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向当地基层政府报告情况。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事项调查处理程序的法律规定,基层政府也不知道如何进行调查,也没有关于村民举报(投诉)后救济措施的程序规定,也没有关于村民委员会违法主体和基层政府非责任主体问责的规定。即使村民向基层政府机关举报了村民委员会的违法情况,结果也在大海中迷失了方向,没有听到他们的消息。 即使基层政府正在调查,村委会公开村务确实违法,并发布行政命令,要求村委会及时、准确地公开村务,相关责任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和哪些法律责任,如果村委会仍拒绝公开村务,应如何处理?由于缺乏程序法,立法目的已经完全落空空 第三章……保障村民民主自治法律程序的完善...第一节培育村民民主自治法律程序的适用土壤...331、大力提升村民的现代法律文化素质和法律程序意识...332、充分发挥宗族势力在维护村民民主自治中的积极作用........343、引导村民回归丰富保障民主自治的质与量........35第二节保障村民民主自治特殊法律程序的完善……371、夯实村民民主自治主体自我保障程序.......372、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保障程序........383、推进国家行政机关的保障程序........40第三节,完善保障村民民主自治的普通法律程序……421、完善信访保障程序........422、重构国家司法机关的保障程序........433、完善《湖南省行政程序条例》保障程序...第三章保障村民民主自治法律程序的完善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救济程序,民主制度很可能在仓促行动后流于形式。 (1)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法治国家之际,经过30多年的村民自治,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建立的背景和条件甚至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何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完善保障村民民主自治的法律程序,可以进一步推进民主试验区建设,更好地保障村民民主自治 第一节培育保障村民民主自治的法律程序的适用。民主进程和法治进程与社会整体文化素质,尤其是现代法治文化素质密切相关。 没有高度的文化修养,就谈不上民主和法治。 例如,在山西省长治市白寿村的村官选举中,村民们认为会议的签署只是一种形式,而“选举条件”的出台是否符合法律,村民们并不关心或理解其含义。 村民们经常在自己签署“选举条件”文件后,投票给“明显不符合候选人要求”的王金生。 这导致了一个很大的矛盾。村民无法预测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他们自己的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们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导致村民的意思没有得到有效和合理的表达。 因此,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程序观念和意识,是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运动,大力宣传普及《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与村民自治有关的重要法律,增强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公民的议事和当家作主能力,牢固树立全社会的程序法治理念。 ……认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长期以来,探索合理机制,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仍然是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 村民民主自治的有效实现是基层民主和推进全面民主的重要体现。 如何有效实现村民自治,必须重视法律程序的作用,确保程序得以实施。 正如2012年NPC和CPPCC记者所问,在谈到广东乌坎事件时,汪洋坦率地指出,乌坎的民主选举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法进行的。没有创新,但执行过程非常扎实,使该村能够纠正过去选举中的走过场现象。 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国际和时代背景下,村民民主自治具有特殊的政治和社会意义。 一方面,村民民主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含义。村民自治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创新探索。它的直接民主形式对我国的民主和法治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村民民主自治也应该是合法的、制度化的和程序化的自治。通过村民自治程序法,村民自治权利可以得到有效的实现和保障。 从我国农村工作布局和总体规划来看,村民民主自治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提高民主素养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有效推进程序化、制度化民主政治的实验基地。 因此,要推进村民民主自治,首先要完善现有的村民自治程序,使之科学、适度、合法,真正符合我国农村的发展现实,展现我国农村发展的精神面貌。第二,法律程序的概念应该深入每个村民的思想,法律程序的权威应该建立在村民的心中,法律程序的每一个步骤和方法都应该体现在每个村民的行为中。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