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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50字硕士毕业论文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顾问的义务——以辽宁省为例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950字
论点:司法鉴定,鉴定人,司法
论文概述:

按照司法部确立的司法鉴定工作“队伍先发展壮大,再整顿规范”的指导原则,近年来辽宁省司法鉴定机构逐年增加,呈发展趋势。但从“两结合”管理模式的发展阶段来看,辽宁省仍处于第一

论文正文:

1绪论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加,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需求在逐年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司法鉴定管理各自为政,自审自鉴、自侦自鉴问题突出。2005年《决定》实施以来,在辽宁省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管理下,全省司法鉴定队伍初具规模,司法鉴定机构稳步发展,司法鉴定案件逐年上升,社会影响不断扩大。2006年辽宁省共办结司法鉴定案件17819件;2007年,全省共办结司法鉴定案件22299件;2008年全省共办结司法鉴定案件23536件;2009年全省共办结司法鉴定案件28293件;2010年全省共办结司法鉴定案件45298件,是2006全省全办结司法鉴定案总数的2.54倍。案件性质涉及法医临床、声像资料、法医物证、司法会计、资产评估、汽车检测等11个领域30余个门类。这表明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但也不可否认,在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问题:一是多头管理问题仍然无法有效解决,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尚未真正实现;二是司法鉴定架构的设置和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存在管理真空现象;三是司法鉴定人员从业素质不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参照标准不统一,导致鉴定结论不统一,赔偿标准差距较大;五是,司法鉴定协会作用未真正发挥作用,两结合管理体制运行不畅。因此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数据统计分析和实地调研及与司法鉴定管理经验相结合的方式,借鉴国内外司法鉴定管理的成熟做法,对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的对策,以期与新时期的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相适应。

1.2司法鉴定的概念和行业特点
广义上的鉴定是一种认知活动,来自人的头脑的判断,一般意义的鉴定活动在生活中相当普遍,比如:文物专家对古文物的鉴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仪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鉴定;医生对患者的诊断也是一种鉴定。而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目前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属于二次准入的性质,其设立所依托机构的性质成多种多样。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有其特有的行业特点:(1)实施主体地位及鉴定目的特殊性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许可的司法鉴定人,大多数具有双重身份,比如既是注册会计师又是司法会计;既是临床医生又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既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的管理又要接受本行业的管理,这是与其他广义上鉴定实施主体的重要区别。另外,《决定》将诉讼中的“鉴定”称之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在诉讼中需要对证据加以鉴别,供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采信。目前在我国诉讼活动中,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而司法鉴定目的就是保障这三种诉讼活动的需要。(2)司法鉴定内容涉及广泛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司法鉴定内容分别涉及法医临床、声像资料、法医物证、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汽车检测等等,涉及多个学科,横跨多个行业。因此,这同其他的鉴定活动差别很大,一般的鉴定通常只涉及本行业、本领域,更利于管理,甚至管理者就是这方面的专家。司法鉴定管理属于行政管理,并不要求管理者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因此更强调多领域、多行业的横向合作,制订相应的行业准则。
 2国内外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2. 1国外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特点及启示 2.1.1德国司法鉴定管理的特点 (1)机构设置方面:在德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无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的权限,各州警察系统均有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对刑事犯罪现场的勘验和现场样本的提取工作,不属于诉讼程序的一部分。(2)司法鉴定师的准入方面:德国的鉴定人准入也独具特色:德国将鉴定人称为司法鉴定师,是指那些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技术特长的专家。其准入、管理、监督、处罚职能均由德国的司法部委托州级四个主要的行业协会履行,分别是农业协会、手工业协会、工商协会、建筑工程协会。(3)行业自律管理方面:早在1961年,德国就成立了司法鉴定师协会,负责维护司法鉴定师的合法权益,进行行业自律管理。(4)在质量控制方面:德国在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方面有近百年的历史,运行机制成熟规范,对司法鉴定的质量控制非常严格。从九十年代初期开始实行认证认可制度至今共对7大类近3000个项目进行了认证认可。其中在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中有近80%通过了认证认可。 2.1.2荷兰司法鉴定管理的特点 同属大陆法系国家的荷兰,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凸显两大亮点:(1)设置司法鉴定顾问部门从2006年开始,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荷兰司法鉴定设立了对外联络办公室这一新的独立的部门,下辖有四个部门,司法鉴定顾问组属于其中的一个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有:①负责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侦査机关签订“服务水平协议”,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②负责案件的质量控制,保证一位顾问负责一项委托,对整个司法鉴定案件的流程负责。③通过司法鉴定案件的类别、司法鉴定案件数量及司法鉴定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2)规范的司法鉴定能力、水平评价体系荷兰的司法鉴定人员能力评价非常严格。包括司法鉴定人准入前的基础知识与专业技术的培训、评估,严格控制司法鉴定人的准入许可;已经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每年都有各种形式的在职教育,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必须进行专项考核,一般不超过四年的时间。荷兰司法鉴定能力考核设计的非常科学,按照不同专业的不同的能力要求,对司法鉴定人分门别类的进行评价,其内容由专门机构中的不同学科的权威专家进行制定和考核。任何司法鉴定人之间的考核方案均不相同,专门设计,保证考核评估工作的有效实行。 2.2国内其他省司法鉴定管理的先进做法 2. 2. 1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先进做法 如何加强司法鉴定协会的管理能力,在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管理的同时,开展科学规范有效的行业管理,是司法鉴定业内同仁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吉林省司法鉴定协会于2007年10月正式成立以来,在司法鉴定协会建设方面位于全国前列。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值得借鉴:(1)设置财政拨款式秘书处。为减轻协会负担,提高人员质量,使秘书处成为一个真正有执行力的机构,吉林省司法鉴定协会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吉林省司法厅汇报,争取支持,协调吉林省编办,将吉林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设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行政事业编五名,其中正处级干部职数一名,每年由省财政全额拨付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承担司法鉴定协会的日常工作。(2)建立专业委员会。司法鉴定行业的一大特点,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的鉴定业务种类繁多,且互不关联。为此,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吉林省司法鉴定协会设立了法医与物证、会计与评估、建筑工程三大专业委员会,负责全省司法鉴定协会的技术工作,在专业引领、会员诉求、业务指导、质量评查、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技术作用。(3)建立市(州)司法鉴定协会。吉林省司法鉴定协会的会员分布于全省,由吉林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直接面对每个会员,力不从心,工作效果欠佳。为此,吉林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全省九个市(州),均成立了市(州)司法鉴定协会及其秘书处,市(州)司法鉴定协会在体制上,作为省司法鉴定协会的团体会员,在工作上,受吉林省司法鉴定协会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吉林省司法鉴定协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作为省司法鉴定协会的有效辅助,使协会实现了两级管理,执行力进一步加强。(4)广泛幵展教育培训,培养鉴定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经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吉林省司法鉴定协会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规定》,广泛幵展多种形式的鉴定人培训,将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培养鉴定人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
2.2.2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先进做法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起步早,亮点多。特别是在鉴定人队伍建设方面尤为突出。在全国普遍将临床医生兼职作法医临床、法医毒物等法医类司法鉴定人的大环境下,浙江省司法厅在司法鉴定人专职化道路上不断摸索,有效解决了实践工作中临床医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对鉴定标准把握不准确、不重视司法鉴定的应有程序以及临床医学与司法鉴定的有机结合等突出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2国内外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特点及启示............82.1国外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特点及启示 ............82.1.1德国司法鉴定管理的特点............82.1.2荷兰司法鉴定管理的特点............83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133.1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现状............133.1.1辽宁省司法鉴定分类统计情况............134完善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的对策............254.1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认识............254.2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司法鉴定质量............25
 

结论

通过对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现状的调查和统计数据的分析,得出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存在的问题:机构设置和布局不科学;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仍需加强。参考标准尚未标准化。司法专家协会的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本文结合国内外司法鉴定管理的先进实践和辽宁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实际发展,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的建议:一是对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认识;二是通过收紧准入门槛、加强后续培训等形式确保司法认证的质量。三是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诚信体系。第四,建立法律咨询制度;五是科学分配司法行政和司法鉴定协会的行政职能。本文创新性地提出辽宁省在司法鉴定管理中应建立诚信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并从多个方面对上述制度进行了设计。然而,仍然有一些限制。首先,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决策中的前三类机构和人员。其他类型也有一些限制,因为管理权限尚未确定,涉及的也较少。其次,本文提出的一些改进建议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如建立法医专家绩效评估体系,为今后的研究留下一定的空空间。

参考

[①邹李明。《中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2]石民。对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和管理的再认识[犯罪研究,2006 (2)。

[3]齐舒洁,洪秀娟。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应走创新之路[J),《中国司法鉴定》,2006 (2)。

[4]张玉香。《法医学基本概念研究》,中国法医学,2001 (1)。

[5]陈志华。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影响及其前景[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

[6]许夏薇。司法鉴定标准化研究[·丁]石家庄:河北大学,2006。

[7]司法部法律教育司。[《司法鉴定研究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8]石民。对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和管理的再认识[犯罪研究,2006 (2)。

[9]王樊氏。认证与司法认证概念的引入与演变研究,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 (2)。

[10]罗继峰和范。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价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司法鉴定,2006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