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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2字硕士毕业论文购买境外药品的刑法认定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582字
论点:药品,假药,走私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首先分析“假药”判定标准。明确药品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量药品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该药品未侵害人体生命健康的法益,不具备犯罪构成要素的事违法性。

论文正文:

第一章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1。病例简介2004年4月,为了方便白血病患者交流就医和用药信息,并为了让团购药物更便宜,卢勇专门为患者建立了一个互相交流的QQ群。 五个月后,卢勇购买了一种由日本一家印度公司生产的抗癌药物。效果与瑞士公司的“格列卫”相同。价格不到“格列卫”的六分之一,价格是4000元。 为了降低价格,卢勇开始直接从印度购买仿制药。 后来,陆勇向加入QQ群的患者推荐了印度公司生产的药物。随着买家数量的增加,卢勇去印度与生产公司谈判。药品价格越来越低,降到200元一箱。 然而,由于需要填写外币汇款表格进行汇款,以及需要使用外语与印度公司沟通,给不懂外语的患者购买药品带来了许多困难。 印度公司在华账户的网上银行维护程序非常复杂。印度公司要求国内病人提供中国账户,其中之一罗书春愿意提供他和他妻子的账户供他们使用。 卢勇使用网上银行u盾管理该账户。国内病人把钱汇到这个账户。卢勇记录了患者购买的药品数量,并通知了印度公司。这笔钱被转移到印度公司张金霞指定的中国账户,印度公司直接将药物发送给国内患者。 后来,罗书春拒绝提供更多的账户,因为担心这些账户会被怀疑洗钱。 为了方便病人向印度公司汇款,卢王勇购买了三张借记卡,其中两张被他放弃了,因为他无法激活它们。剩下的一个账户被用作国内患者收款的账户,或者由卢勇管理,将药物汇至张金霞的账户。 ……二.争议焦点这个案件引起了公众舆论的普遍关注。许多媒体报道了卢勇案的进展和结果,这也引发了法律领域的广泛讨论。 收集整理数据后,发现争议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是否所有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都被视为“假药”,即印度公司代卢勇购买的仿制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药” “假药”的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本案的认定 二.卢勇购买海外药品是一种销售行为吗 第三,卢勇购买海外毒品是否涉及其他犯罪,主要从是否涉嫌构成走私犯罪进行分析。 ……第二章“假药”的判定标准1。在刑法意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并被视为假药的药品和非药品。” 因此,刑法中的“毒品”是指《药品管理法》中关于毒品的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明确适应症或者功能适应症、用法和剂量的物质,包括中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根据这一规定,《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是根据药品的实际疗效确定的。条例中的效力是真正的药物,而没有条例的效力是假药。 根据法律的定义,毒品具有以下实质性特征 首先,它具有实质性。它客观存在,而不是虚拟存在。 第二,它有目的。药物的基本目的是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它具有调节和保护人体生理功能的作用。 第三,有明显的标记,如剂量或用法、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注意事项等。 《药品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可以得出结论,药品能保护人民健康是药品管理法的宗旨,而加强药品管理只是保护人民健康的一种手段。 我们应该从本质上判断它是否是一种药物,它是否真实应该反映在它是否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上。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设立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药品 第29条规定,为了开发新药,临床试验必须在研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等相关数据和样品之后进行。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从以上规定可以推断,药品的形式特征也需要符合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要求。 毒品需要既有形式特征又有实质特征,这也应该得到全面考虑。 ……二.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假药,是指属于假药的药品和非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假药的规定: (一)药品所含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将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将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 假药有以下六种情况: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假药;(二)依照本法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未经检验销售的。(3)变质;(4)污染;(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但尚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指示指示或功能指示超出规定范围 根据以上两段的规定,可以看出“假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本质上是“假药”,另一种形式上是“假药” 本质上,“假药”对人体健康有害,没有治病的功效。 形式上的“假药”是具有治病救人功效的药物,但它们不具备药物必须具备的形式特征,从而破坏了国家的药品管理秩序。 国家刑法的重点应当是实质上的“假药”,而不是形式上的“假药”,这应当纳入行政法规的范围。 此外,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口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只有符合质量标准,经检验安全有效的,才能获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疗单位进口的临床急需或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合法进口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取得进口登记证。 第三章……代表本案购买海外药品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14 1.销售海外药物的行为是……s 14 (1)商业销售...14 (2)非商业采购……15 (3)转让……152在患者之间,这种媒体行为具有双重功能.........15 (1)从买方的角度来看.......15 (2)从卖方的角度来看.......16 (3)本《媒体法》的特征.......第四章本案中购买境外药品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19 1、行为对象……192、“个人商品”和“商品”的区别...第四章本案中购买境外药品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行为对象是认为卢勇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的货物、物品罪。原因是这种仿制药,作为一家侵犯瑞士诺华专利权的印度公司生产的药品,经国家批准不会进口,所以不是普通的商品和物品,而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物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2014年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卢勇案件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是本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因此,卢勇构成走私犯罪,情节严重。 [24]中国的毒品走私对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大多数毒品不属于特殊走私物品。实际上,毒品走私通常被归类为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 这是管制毒品走私犯罪的常见罪行。 其次,犯罪分子走私这种药物是为了提炼制造药物的化学原料,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普通药物使用。 如感冒药、止痛药、国家禁止出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 这种行为可以列入走私毒品罪加以规范 3.在我国,许多珍贵动物和动物产品被中医视为珍贵药材。犯罪分子用这些动物和动物产品作为原料走私许多中药材出境。这种行为可以作为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罪受到惩罚。 4.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进出境物品清单》和《禁止进出境物品清单》,禁止进出境的药品包括濒危珍贵动物、植物(包括标本)及其繁殖材料和种子,以及珍贵中药。走私达到一定数额的,走私国家禁止的货物、物品罪将依法定罪处罚。 [25]……得出这样一个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标杆意义。它为海外购买药品开了一个小口子。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也是一个具有法定温度的开端。 目前,销售假药罪在国内审判中已有所划分,在类似情况下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判决。本文也是为此目的而写的。 本文首先分析了“假药”的认定标准 在确定药物的鉴别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药物的形式和实质特征 这种药物不侵犯人类生命健康的合法权益,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刑事违法性,未经批准进口的外国合法药物不应是刑法中的“假药”。 其次,分析了卢勇购买海外药品不是销售行为,并界定了销售海外药品的行为。 然后分析了这种媒体行为应该是买方整体购买行为的一部分。卢勇没有追求利益的目的,但应该是友谊的民事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 再次,分析了代表卢勇购买境外药品的行为不涉及走私犯罪,确定代表卢勇购买的药品应为普通商品和物品。 然后通过案例比较,分析出本案中的毒品应为“个人物品”,卢勇不需要纳税,因此走私普通物品罪不应成立。 由于作者知识有限,许多想法是不完善的。本文为以后的案例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