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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69字硕士毕业论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769字
论点:审查,备案,制度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的写作思路主要是围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试图找到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进而提出在我国立法体制基础上解决备案审查制度

论文正文:

介绍
研究背景
违反1954年宪法的监督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至今已有60多年。备案审查制度自诞生以来就在我国的监管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在规范立法活动、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促进国家、社会和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证。虽然备案审查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大量规范性文件的出现,备案审查制度也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旧的体制设置和运行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需要。备案审查制度的不完善日益暴露出来,留下了巨大的空文件限制立法权,这必然会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其系统和能力建设。在此背景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成为近年来学术界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然而,目前学术界对档案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大多还是以文章的形式进行,集中在一些肤浅的问题上。这一领域的专著很少,理论分析也比较分散。例如,《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后,林来梵教授对立案审查制度中受到批评的主动审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王乐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改进建议——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角度看》、杨树军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季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合法性”研究》等。,都是比较零散的研究思路,缺乏对系统整体水平的设计和思考。在立法方面,还没有统一的中央立法。主要条款集中在《立法法》和《监督法》中。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也依法制定了备案审查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此外,对于备案和审查的具体工作方法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从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含义入手,结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实践,以补充学术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为实务界的备案审查制度做出微薄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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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目的
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已经成为推进法治的重要力量。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不仅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也成为普通百姓关注的焦点。在我国建立统一、分级的立法体系后,立法权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如何确保立法主体依法行使立法权,协调统一各级立法,防止下级法律与上级法律的冲突和冲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难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立法活动的监督。为了保证立法质量和法制建设的和谐有序发展,作为立法权监督的备案审查制度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阿基米德支点”。备案审查制度作为对立法权最重要的监督方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关于备案审查制度的学术研究也集中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如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备案审查的范围和审查标准等。因此,有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完善和完善这一制度。目前,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一,以往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大多是在制度建设或程序设计方面,很少是在法律层面。第二,以往对立案审查的研究只集中在表面问题上,没有真正触及问题的实质。为什么立案审查作为一种立法监督方式,效果不佳,需要进一步探索。最后,现有的档案审查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没有有效的结合。本文旨在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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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概述
第一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有时我们都会经历这样的困境:“当我看到一头大象时,我能认出它,但我不能定义它。”(1)像哈特对定义的描述一样,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也许我们都知道一点点,但是我们不能定义它。概念不仅是对事物的基本理解,也是对事物最基本的认知。当我们想研究一件事的时候,我们需要对这件事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理解。规范性文件概念研究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备案审查制度研究的基础。然而,我国法律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没有准确的定义。我国法律对规范性文件的描述主要集中在《监察法》中。《监察法》第五章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提到了需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得出结论,《监察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指以下几类。第一类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专门法规、规章。第二类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第三类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由两所高中发布的司法解释。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规范性文件的描述非常有限。只有以列举的形式,才缺乏准确的定义,这必然会影响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举例来说,公众所关注的“繁文缛节”应否取消或纳入提交和审查的范围,似乎在中央法例中无法清楚获得答案。然而,与法律相比,地方立法对需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例如,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颁布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二条,是指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一)2009年7月颁布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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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性质
如果你想研究什么是档案审查制度,那么你需要知道档案审查制度的性质,即档案审查制度的属性,这也是档案审查制度不同于其他制度的原因,它的形成基础,它作出什么决定,以及它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作用和作用。备案审查制度就其名称而言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但理论界对此一直争论不休。备案与审查有什么关系,备案后是否需要审查规范性文件?“一种观点认为,备案是登记和备案,即向法定当局报告已经生效或已经公布的法律法规,使其知道;另一种观点认为,备案审查是一种制度,备案机关必须审查提交备案的法规。因为仅仅提交是没有意义的,它不能监督已经生效的立法文件。”(1)第一个观点是,备案不一定意味着审查。归档和审查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有自己的规范对象和相对独立的法律程序。备案是指将已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向备案机关备案并告知。只有当有关当局或公民要求审查时,审查才会进行。这是一种被动的审查方法,如房地产合同的登记。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和备案只是对所有权的确认,以确保有案可查,审查不影响其合法性。同样,这也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因为审查具有实质性影响,并将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是审查结果合法有效,二是如果存在违法或不合理的情况,将被撤销或修改,这意味着只有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效,因此备案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违背了其“留案备查”的初衷。
……
第三章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议.........31
第一节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31
1.建立专门的备案审查机构,……31
(二)加强备案审查机构人员构成......32
第二节完善备案审查问责制33
1.申报主体的责任.........33
Ii .审查机构的问责制.........34
第三节完善备案审查中的公众参与机制31
公众参与的必要性........34
第二,完善公众参与程序。……35
第三章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节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备案审查制度应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它没有达到我们的期望。原因是它与备案审查机构的不完善直接相关。也许我们不应该对这样一个内部机构期望过高。然而,任何成熟的系统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预先理性建构,而是通过一点一点的经验积累而慢慢前进的。作者根据本部分的相关数据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首先,建立相应的审查机构,提高备案审查机构的主体地位。如前所述,备案审查机构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地方人大或专门委员会、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看出,这些机构大多是兼职的归档和审查工作。许多人有几个职位,正在努力应付这种情况。这些机构缺乏权威和独立的审查环境。结果,他们的考试成绩也大大降低了。建立一个专门的备案审查机构,使备案审查机构能够履行其职责,这不仅是一种现实需要,也是一种普遍趋势。早在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设立了法律备案审查室,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然而,在全国范围内,许多地方直到现在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备案审查机构,认为这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机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没有足够重视它。中国目前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但远非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从地方管理体制来看,不少地方人大和政府过分重视经济建设,忽视法治建设。社会发展的方向有问题。没有人先来后到。它们彼此密切相关,相互交织,因果联系。一个完整的“法治”概念离不开现代社会制度的文明。在任何现代法律中,它意味着对政府权力(尤其是立法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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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我国立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是规范立法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它能有效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对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尽快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不能片面理解当前备案和审查做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既要注意表面问题,也要注意根本原因。我们不仅要完善法律体系,还要重视能力建设。我们不仅要适应权力的监督,还要慢慢改变权力的自由放任。我们既要重视经济建设,也要重视法治建设。我们不应该忽视一件事而失去另一件事,也不应该渴望迅速的成功和立竿见影的好处。本文已经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论证了其不足之处,试图从更宏观的研究维度完善和重构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监督权,为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提供可行的路径和对策,以期树立我国立法监督的理想图景。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备案审查制度在规范性文件监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众参与是推动这项工作发展的主要动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是该制度强大监督功能的关键。问责制是提高备案审查制度效率的重要保证,改善备案审查状况是该制度的根本出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内涵丰富,单篇论文不够详尽。在具体的制度建设方面,本文没有详细讨论其具体的内部工作机制如何运作及其议事规则的控制。它需要进一步完善。然而,只要基本思想能够确定,系统本身的程序设计和结构安排将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例如,康德认为“所有的知识都是从经验开始的”。作为一个仍处于“象牙塔”中的作者,本文仍然缺乏实践经验。它可能会让人觉得像食物中的盐一样乏味。鉴于我缺乏知识和经验,今后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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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