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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62字硕士毕业论文司法公信力要素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962字
论点:司法,公信力,信任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首先需阐明和厘清司法公信力相关概念,以便读者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对司法公信力过程要素的分析实则是分析法律上的相关概念及逻辑结构。

论文正文:

导言选题意义虽然“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最近被频繁提及,但从概念史的角度来看,它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概念。在目前出版的法律体系词典中,我们甚至很难找到一个把名词“正义”作为修饰语和“可信度”相结合的词语表达。 (1)不仅中国,国外也几乎没有这样的名字。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是中国特色的“本土资源”,还是源于中国当前司法实践的“中国问题”?当我们热烈讨论司法公信力,试图为当前司法改革的全面展开提供建议时,司法公信力概念的模糊性常常阻碍我们的工作。 在讨论司法公信力建设时,人们往往借助政治制度、司法环境等外部和宏观因素。司法公信力似乎是外部环境创造的一种权力和权威。虽然有些学者是从司法内部开始的,但他们在提出相关的建设理念时却含糊不清。 (2)这使我们难以回答一个看似简单但却极其困难的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努力应该是基于司法机构内部的“坚持”还是基于司法机构外部的“迎合”?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公信力概念的模糊性,也就是司法公信力构成要素的模糊性。 本文以此问题为出发点,分析了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旨在澄清司法公信力与相关“西方话语”的关系,并进一步澄清司法公信力究竟包括哪些构成要素 虽然研究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但我们认为,选题仍有意义。 选题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机构必须有效应对空之前飙升的公众需求。因此,缩小司法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差距是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因此,司法机构的公信力成为司法机构和公众之间的纽带。 司法公信力构成要素的研究对我国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给中国的民主政治和社会文化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的结果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从传统的“人治”社会逐步走向现代的“法治”社会。在此期间,社会价值取向、制度模式和整体社会结构也面临着全方位的创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司法制度和机制改革已成为世界各国治理和全球治理的重要焦点。 因为司法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设计不仅关系到具体纠纷的公平有效解决,还关系到善治理念的形成和有序社会的建立。 只有公平、高效、诚实的司法制度才能具有高度的公信力,才能塑造公民的法律忠诚度,培养守法意识和参与法律的意识。 只有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才能有效地将立法和执法机制联系起来,以确保实现立法的主导作用和执法权力的有效塑造。 因此,如何从法治的角度确保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各国法学理论研究和具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追求。 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法律路径选择是基于“效率” 在世界银行2002年编写的《世界发展报告》第六章中,世界银行对司法改革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公信力提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总结。 总的来说,该报告符合《华盛顿共识》的基本宗旨,即司法改革应侧重于提高效率和促进经济发展。 报告指出,提高效率是司法机关获得公信力的基本手段和途径。 然而,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表明,仅仅把提高效率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往往适得其反,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加剧司法不公和腐败,很难获得这些国家公众的基本认可。 与此同时,这些改革措施在许多发达国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这是因为这些国家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司法公正机制。注重效率问题将有助于他们构建兼顾公正和效率的司法机制,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一章……定义什么是司法机构的可信度 “司法是法治社会中一个极其实际的基本环节。它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主要桥梁。它是对法律制度完备性最直接、最有效的检验,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手段。 (1)正义的概念和制度由来已久,但它是随着国家和法律的出现而产生的,并一直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责任。 在现代社会,“司法”的概念与西方分权理论密切相关。在宪法制度下,司法被视为一种相对于立法和行政的司法活动。 在西方,司法的本质被认为是“裁判权”。司法作为一种实质性的国家活动,是指依法判断具体案件的事实,决定法律主体(纠纷)的权利和义务的活动 (2)在我国,虽然“司法”一词在古代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但“司法”一词往往被赋予行政色彩,司法与行政的统一模式从未改变。 直到清末政治改革,现代意义上的“正义”概念才被我国引入和采纳。 然而,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就正义的概念达成一致。对司法机关的理解是它的代表,无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司法机关,还是只有一部分属于司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有三种主流观点:一种是广义的 这种观点认为,“正义是指司法机关(包括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调查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以强制力实践国家意志的活动。” (3)这种观点认为司法是一个以审判为核心,由相关制度、组织和角色组成的社会互动结构 在这方面,司法机关不仅包括公众、检察和法律机关,还包括仲裁机关、行政机关、调解机关等。 第二是妥协理论 这种观点就像张文显教授在他编辑的教科书《法理学》中指出的:“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其职权和法律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一种特殊活动。” (4)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这个理论被大多数学者认可。第三,狭义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司法是一种审判活动,司法机关仅指法院。 ……二.可信性(Credity)根据学者的定义,可信性是基于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反映了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和行为的信任、信赖和信赖。 (2)它取决于特定的生产和组织方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信赖 它基于个人的属性。正是个体情感和经验的叠加以及个体之间的相互影响,使得这种个体意识转化为群体意识,并具有社会属性。 “诚信”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含义和价值。在司法领域,主要从“公众”和“信任”两个角度进行解释 公益信托的“公众”代表公益信托的主体。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它:公共、公共权力和两者的结合。 其中,公众代表评价主体,公共权力代表行为主体 然而,本文认为,公信力的“公共”仅指公共权力,因为公信力是“公共的”,因为公信力的主体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它应该处理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然后才能区别于私人信用。第二,公信力的存在和运行是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 当然,权力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依靠某种力量使他人的行为符合自己目的的现象都是权力现象。\" (1)公共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它是为了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它以特定机构和组织为载体行使权力,并与一般权利(如私权)、权力(如社会权力)相区别,从而具有公共和社会服务 第三,把公众信任的“公众”视为只有公共权力才有利于对公共权力的评价 孟德斯鸠指出:“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来之不易的经历。有权力的人直到遇到边界才使用权力。” (2)也就是说,公共权力容易被滥用和异化,这将导致公共权力侵犯个人私权利益的现象。 私人权益之间存在冲突和排他性,不可能要求私人权益的每个主体自愿放弃自身利益,向公共利益屈服。 相应地,“信”的可信性也有三个方面的理解:信用、信任和两者的结合 信用是指行为人严格遵循要求和程序,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不断增强评价主体的认可和信任。另一方面,信任是指评价主体对行为主体行为的评价、期望和反应 当然,“信”也可以从信用和信任的结合中理解,也就是说,从行为者和评价者之间的互动中理解。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信度的“字母”可以理解为行为者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评价者信任的程度 第三章司法权威:司法程序中司法公信力的客观要素28 (1)法律规则的权威28 (2)司法主体的权威28 (3)司法判决的权威29 4,司法程序的权威30第四章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主观要素33 1,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形式司法公信力的意义...36 (1)法律信仰...36 (2)司法参与...37 (3)司法监督...38第四章公众信任:司法公信力司法的主观因素在维护群众权益和解决社会冲突中占据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然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仅在于建立有效机制,在各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就司法活动的共同评价和判断标准形成共识,还在于形成自觉、内在和真诚的自愿服从。 (1)人民信任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人民信任不仅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观表现,也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人们对司法的尊重、服从和信任可以成为司法公信力的主观维度。本章将研究人们对司法信任的标准和表现形式,重点分析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诉求表达的合理程度以及全社会法律专业人员的思维理解。并进一步阐述和澄清了当前对公众信任研究的一些误解,表明公众信任并不完全等同于积极正义,从而澄清和恢复了公众信任的真实性质 首先,司法公信力的性质包括法律信仰、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等因素,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但公信力的出现是政治性的,与大众公正、动态公正等概念相混淆。 大众司法最典型的表现是“马锡五审判”,其核心是普及司法,以方便公众并允许公众参与。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官全面调查取证,发现案件真相;动员和依靠群众,主要是调解、司法专业人员和群众共同裁决案件;执行简单方便的诉讼程序,如巡回审判和现场审判 积极司法的提出是基于这样一个大背景,即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中。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社会变革和新型的权益纠纷,司法机关如果盲目遵循司法被动性原则,就无法获得社会认可。因此,要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就必须在司法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利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司法权。 (2)积极司法具有明显的政治吸引力。它要求法官讲政治而不适用法律。要灵活对待和尊重各方的风俗和意见,调动社会各阶层的力量,让大家一起办案,达到化解矛盾、服务政治的目的。 积极司法作为一种司法理念被其倡导者所认可,认为他们能够掌握“社会正义”,因此他们应该与形势和整体政治形势相配合。 提倡全面运用结果主义来确定积极的司法行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控制再次陷入危机。 (1)为了解决纠纷,当然可以采用积极司法的方法,但这需要以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为基础,法律规则和司法程序本身是利益衡量和博弈的结果,是稳定秩序的遵循规范 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问题,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简单地处理复杂问题。如果正义被迫成为政治的替罪羊,承受无法承受的负担,那无疑是要用复杂性来对付复杂性。司法手段将成为权宜之计,司法权将消失 我们模仿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但我们忘记了创立这一学说的制度支持和理论目标。美国式积极司法的制度支持是三权分立。其理论目标是限制政治权力,并通过法律程序将政治和其他重大社会问题引起的争端纳入司法轨道。 (2)然而,当前趋势所倡导的积极司法却是为了相反的目的——服务于整个政治局势。因此,司法审判的法律色彩将会淡化,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法律基础将会瓦解,法律虚无主义将会猖獗。 因此,我们所说的“公众信任”并不是普遍的正义或极端的司法能动主义,而是包括法律信仰、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因素在内的公众信任,这对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之所以详细分析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是因为司法公信力包括主观维度(公信力)和客观维度(司法权威)。主客观维度是相互关联、统一的。没有司法权威,公众自然不会信任司法。同样,如果公众不尊重正义,司法权威将被异化为任意权力,失去其法律性质。 如果我们关注前者,我们需要关心和能够做的实际上是在法律范围内解决法律问题,并在司法机构内寻求解决办法。 如果我们关注后者,我们就更加关注法律的外部因素。我们认为法律并没有完全脱离社会习俗和道德。司法活动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满足出版展览的需要,积极响应公众的需要。 基于这一目的,上文界定了司法公信力的相关概念,并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三个关键维度解读了司法公信力的法律内涵。结论是,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只有具备司法的性质,司法才能有足够的权威。 当然,司法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安排和实质正义要求。不仅要追求个体正义,而且要在必要时考虑普遍正义,即从整体社会效果中选择适当的判断内容。 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结果,是公众信任司法的前提。 换句话说,公平司法促进了司法权威的形成,从而使人们自觉认同司法判决,并根据法治标准评价司法工作 因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公众信任之间的联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起来:司法公信力是由司法公正形成的司法权威在公众心中产生的信任和服从,它体现了一种受到人们尊重和认可的良好司法状态 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包括两个客观层面,即司法机关在正义的基础上拥有更高的权威。人们将司法机关视为解决争端的第一场所,并接受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它还包括主观方面,即公众由衷的尊重、信任和对正义的服从。 公众信任不仅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标志,也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司法权威的良性循环。 此外,本文还认为,司法机关应坚定不移地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道路,即法律问题应在法律范围内解决,司法机关应寻求解决办法,如强调司法公开、法官素质、法律方法、司法程序、案件指导制度和司法裁判文书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作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塑造司法权威,这是建设法治不可或缺的基石。①“在司法系统中,法官是司法权威的主体,司法过程是司法权威表现出来的空时期,司法结果是司法权威的物质结果,司法权威是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法律承认和服从 (1)因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人们对司法机关的理解和评价主要取决于对具体司法活动的感知 它带来的是人们不仅把司法机关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而且服从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 这是司法理想的自然条件和“坚持”法律思维的要求。 然而,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公众信任三个关键维度之间是什么关系?鉴于篇幅和理论水平的限制,本文没有进一步阐述和论证。 此外,尽管对司法公信力构成要素进行仔细和详细的分析本身可被视为一个小小的学术贡献,但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司法改革的建议仍需依靠具体法律制度的建设。因此,这方面也是作者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地方。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