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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69字硕士毕业论文遗产裁量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869字
论点:遗产,扶养,继承法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通过对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司法案例进行归纳分类,总结了遗产的功能及作用,有利于更深入的全面分析该权利。

论文正文:

导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私有财产急剧增加,这也使得作为民事主体的当事人死后面临的财产分配问题越来越复杂。 面对遗产合法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的现象,如何保护他们合法获得遗产以及遗产的分配问题值得我们更加关注。 对于这类纠纷的处理,我国继承法第14条只能找到一个更有原则性的解释,即对于那些通常依靠被继承人维持生计、缺乏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给予更多支持和照顾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依法给予他们适当的继承。 (1)这一规定是我国继承法中自由裁量权的首次出现,也是保护非继承人主张继承权的唯一体现。它体现了中国现行继承法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民族特色。 目前,学术界对自由裁量权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取得权、自由裁量权和继承权、继承自由裁量权、继承自由裁量权、基于依附关系的法律转移等。这反映了当前对这一权利性质的模糊定位,也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司法实践和理论解释的频繁差异。例如,谁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何理解“依靠死者赡养”和“多赡养”中“赡养”的含义,如何确立“分配适当遗产”中的“适当”标准,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 (2)随着继承法的修订即将开始,未来的民法典即将颁布,这一权利逐渐成为学者们讨论的对象,并引发了许多学术争议。 然而,总的来说,大多数学者没有对这一权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他们只注重司法解释,没有充分理解和深入讨论目前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权利的性质。 然而,面对当前社会在遗产的形式和数量上的变化,孩子的数量开始变化,甚至许多“失去独立的家庭”的存在,许多与死者的法律关系将会出现。 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充分认识继承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和现实基础,进行探讨和分析,使其在理论和实践上更加完善,为我国即将出台的《继承法》提供参考意见。 ......2.研究国内外现状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并不是一项独特的规定。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它已经存在于前苏联地区。 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非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它们的社会性质不同,对遗产自由裁量权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法律规定中也没有例外地体现出自由裁量权的优先保护。 然而,学术界对遗产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成果却很少。就研究内容而言,国外研究还不够,还存在许多问题。 像安德鲁一样?艾沃比的著作《继承法的基础》(Basis of Inheritance Law)对继承转移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对继承自由裁量权的性质缺乏清晰的理解。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继承自由裁量权等继承权的分配都在“继承转移”的大概念中讨论,继承自由裁量权被视为“非继承法定转移”的情形之一 (意大利)彼得罗?彭凡德在罗马法教科书中提到了继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念,但没有区分继承自由裁量权与其他非继承法律转移方式的区别,缺乏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阿兰·洛朗·王(Alain Laurent p g Wang)在他的文章《比利时最高法院批准的针对特定配偶的社会财产分配条款》中对比利时最高法院2012年12月10日的翻案判决进行了评论和分析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社区财产的婚姻契约。它仅适用于配偶一方身患绝症且受益人的配偶没有生活条件的情况。它为他们保留了特别的遗产份额。它还规定最低份额不应少于婚姻期间所有收入和个人资产的一半。其内容类似于继承自由裁量权制度,并将权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配偶和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作为民法中婚姻的特殊保护和优势。 该条提到,在遗产分配中应注意弱势群体的保护需求,但适用条件的限制和权利主体范围的狭窄使得这一决定难以在实践中适用。 此外,其他学者对继承权缺乏系统的研究。他们大多将其视为一种非法定继承,并没有与其他继承分配制度进行有效区分。它们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 第一章继承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演变第一节继承自由裁量权的起源继承的前提是存在某种密切的血缘关系或稳定的婚姻关系。法律还必须尊重遗嘱所做的自由安排。这是继承法一直遵守的原则。 根据中国继承法第14条的原始规定,法律赋予“除了依靠死者赡养的继承人以外,没有工作能力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适当的继承权 只有少数几个国家与中国有类似的规定,没有一个国家平等对待上述主体作为继承人。然而,在所有遗产最终被分配之前,一些遗产将被搁置一边,作为对其权益的保护,这就是后面提到的遗产酌处权。 作为对权利持有人支持者的一种回报,它不仅有效地控制了遗嘱的任意性,而且优先保障少数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最早的继承权的雏形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赘生物和不同姓氏的养子的规定。作为对当时现有合法继承方法的补充,这项权利的规定使那些在合法继承范围之外并与姻亲或养父母有特殊依赖关系的权利持有人能够在姻亲或养父母去世后自行决定获得部分遗产,同时也使获得遗产的方式更加多样化,并扩大了遗产受益人的范围。 但是,由于异性的被收养儿子与死者没有血缘关系,而且他的社会地位相对低下,原立法对他做出了相对狭窄的保护规定,收养条件的范围严格限于3岁以下的最小儿子或乞讨收养的人。 中国的《大明法》颁布于14世纪末。这是第一部规定继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成文法。以往的司法实践为这一制度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然而,随着赘生物规则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不同儿子的收养,法律对他们可自由支配遗产份额的规定更加明确。 不难发现,在封建时期严酷的法律背景下,人们已经逐渐开始重视维系亲属关系和赡养关系。该法赋予那些照顾死者并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不同姓氏的继承人和养子一些继承权,这可以说是继承制度发展的一个重大进步。 第二节……遗产自由裁量权的真实基础遗产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的存在赋予非继承人获得部分遗产的权利,而获得遗产的唯一基础是权利主体之间形成的稳定的依附关系。 这种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继承权和遗赠权,不能完全称为债权。法律最初是从保护权利人和被继承人而形成的特殊赡养关系中承认和创设这一权利的,这种关系可以继续存在。 这项权利在我国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实践基础。首先,通过遗产自由裁量权维护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已成为各国和各地区的普遍做法。 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保护没有血缘关系的人通过相互支持和帮助获得他人的遗产。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对自由处置他人财产原则的重大突破。 “由于死者在死前对其家属给予了长期照顾,法律可以推断死者在死后仍有义务继续赡养他 “(1)在死者已经死亡且未对其个人财产作出明确处分的情况下,长期帮助家属可以请求遗产自由裁量权,这也表明法律承认遗产自由裁量权是基于死者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并继续支持推定的意思 此外,一旦双方维持关系的长期稳定和持续状态形成,它将上升到更高的道德水平,成为一种道德责任和义务。同时,它不能由有关各方随意终止,而必须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第二,通过遗产自由裁量权维护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是对弱者的最好保护。 这里的“弱者”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首先,它指的是接受支持的人没有能力维持个人生活。 例如,中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双重不足”条件表明,被抚养人必须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第二,它是指受抚养人因死者意外死亡而暂时丧失保护自己生命能力的情况。 另一方面,对于房地产自由裁量权的基础研究,大多数国家只对受赠人获得房地产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却没有回答曾经抚养死者的人能否享有房地产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第三章遗产裁量权的功能...14第一节弥补了继承制度功能的不足...14第二节利用灵活性实现案件公正...16第四节遗产酌处权的行使...19第一节遗产酌处权的行使...19第二节遗产酌处权行使令..第五章我国遗产裁量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其法律渊源不仅来自《继承法》,还包括《继承法意见》,共有4条规定。 其中,除了《继承法》第14条之外,还有另外三项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一般立法精神是保护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能力在合法继承和遗产处置中分配遗产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中国《继承法》第14条对这一权利作了全面的总结,即对于那些通常依靠被继承人维持生计、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对被继承人给予更多支持和照顾的人,可以依法给予他们适当的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适当继承的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多或少继承遗产 《意见》第32条确立了财产自由裁量权主体的独立诉讼地位,并确立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但是,《意见》第五十七条保护了遗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人民法院在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将部分遗产给予自由裁量权的主张人。 从上述仅有的四项法律规定来看,条款的原始内容非常笼统简单,难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影响了立法意图的实现 然而,当我国新《继承法》即将修订颁布时,继承权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虽然一些学者在修改继承法的提案草案中也提到了修改继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但他们没有充分、全面地认识到权利的主要类型、如何实现权利、如何确定最终分配份额以及如何保护权利等关键问题。 这与继承自由裁量权在未来继承法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称。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利用即将到来的中国立法改革的契机,尽最大努力实现对遗产自由裁量权的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作为整个继承制度的补充,……遗产酌处权是一项重要权利,可以确保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够合法有效地请求法院分配适当的遗产。 这一权利不仅保护了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且使获得继承权的方式更加多样化,进一步丰富了继承法的内涵。 从本质上讲,自由裁量权属于法定的不动产债权,是不动产债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继承自由裁量权也不同于法定继承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迅速发展,家庭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国继承法明显滞后。 遗产自由裁量权作为我国遗产分配制度的主要补充,符合并体现了现代家庭的新特点,保护了受试者依法享有和获得继承权的特殊权利,因此对其在我国的不断完善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并将成为今后我国法典编纂和制定的重要环节。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关于继承权的规定简单笼统,不利于此项权利的学术研究或司法实践。 基于我国遗产自由裁量权的发展现状,笔者从权利属性、权利来源和基础、遗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 同时,参考国内外相关成熟的立法规定和技术,对我国遗产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操作中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简单分析,并对我国遗产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对策研究提出了一些个人不成熟的想法和意见,希望能为实现我国遗产自由裁量权未来的发展做出努力。 但是由于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不可避免的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希望所有的专家和老师能够给予更多的批评和纠正。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