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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96字硕士毕业论文共同意向认知因素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96字
论点:行为人,因素,违法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运用分析研究的方法分析共同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内容,最后探讨认识错误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论文正文:

mio理论第一部分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刑法理论中一直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故意因其不同于个别犯罪的特点和危害性,变得更加复杂,成为学术界争议的问题。 犯罪故意的主观方面包括两个因素:认知和意志,其中认知是最重要的。 共同意图因素的特殊性在于,行为者不仅必须理解其所作行为的性质、有害结果、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所作行为的非法性,而且还必须承认其他共同行为者在共同意图行为中的事实和非法性。 然而,行为人对共同行为的了解程度以及如何识别共同行为会影响对共同意图的定罪和量刑。 普通行为者通常知道,其他人和他们自己直接或间接地相互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对所犯行为的事实认识和非法认识得到处理,甚至出现错误理解,如果仅仅根据一般意图来确定,而不同时考虑普通犯罪行为的整体性特征,无疑是太不合理了。 因此,研究共同故意中的认知因素是解决共同犯罪过程中,同一当事人中的普通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同于个人犯罪问题的独特方法。 第二部分研究现状。大陆刑法、英美刑法和中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的研究呈现出不同的研究阶段和研究现状,并有不同的处理结论。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直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然而,国内外对共同意图因素缺乏相同的系统研究,大多分散在共同意图研究的内容中。 关于共同故意认知因素应包括的内容,中外刑法基本上都对事实认知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毫无疑问,应当理解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但是否需要在对所有构成要素的事实认知中实现,特别是行为者是否需要知道行为的主要要素?因此,有必要将行为主体纳入犯罪事实的构成要素,并将身份认定为一种特殊的构成要素,这不能归因于故意的认知范围 关于对共同故意违法性的理解,主要是基于“不知道法律的人不能免除责任”的原则,以及“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会有罪”形成的对违法性的理解,必须说是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其中,最重要的是关注违法性认知在故意中的地位是故意因素还是责任因素。大陆法系将违法性认知归类为责任要素。 我国刑法没有将对违法性的理解纳入故意犯罪的相关制度。 然而,只有粗略排除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此外,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是,普通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有必要研究目的非法认知的现状。 因此,从整体上看,对违法性的理解可以大致分为对违法性的理解不应该说,对违法性的理解应该说,对违法性的理解可以说。 在确认了对违法性理解的地位后,不可能根据对个人意图中违法性的理解来处理对共同意图中违法性的理解,这导致了对这一理论的重新思考。因此,有必要分析共同故意中对违法性理解的特殊性、对违法性理解的程度以及如何判断其他共同行为者对违法性的理解。 在我国,常见故意认知因素的内容和范围并不统一,争论从未平息。 在我国,认知错误问题一般在错误理论中单独讨论,但共同意图理论中的认知错误可以使系统更加完整。本文的选题是基于理论和司法的实践缺陷,旨在对共同意愿认知内容的范围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章是关于共同故意因素的内涵和地位。任何理论研究都是基于对概念的理解,即充分理解所研究内容背后的含义和来源。 如果对基本定义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基于它的后续研究也是脆弱的。 有鉴于此,有必要分析共同意向认知因素的概念和性质 第一部分,英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故意认知因素的含义,但刑法理论中仍有包括认知因素在内的一些内容,这些理论也可以解决故意案件中的认知因素问题。 英美法系中的认知因素分为两种应受到谴责的心理状态:故意和明知 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其有意识的目的是造成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或者有意识的目的是将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为犯罪。明知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或者清楚地知道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是犯罪。 不难看出,在有意认知因素的定义中,有意和知道隐含着两种含义:心理内容——有知识的心理因素,即认知行为的本质以及行为与有害结果的关系;规范内容——应该受到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谴责和否定 (1)美国刑法中共犯的成立是指只要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犯罪意图,实施帮助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 其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不能仅仅因为犯罪人理解或鲁莽地实施了犯罪,就认定他是共犯。 第二,共同故意的确立必须要求行为者对内容有共同的理解,如果在理解了行为者的意图后,仍然对行为者进行帮助或鼓励,就可以追究行为者之间共犯的责任。 第二节共同意向认知因素的现状共同意向的主观方面与个人意向一样,既包含认知因素,也包含意志因素,二者是相互统一的 因此,可以说,当这两个因素被视为共同意图时,它们不能分开存在。 然而,不能由此推断,认知因素和意图因素在判断犯罪是否构成时具有相同的地位。尽管意志因素是决定犯罪的关键,但在行为者对有害结果抱有希望或自由放任的态度之前,他必须首先对他所犯下的行为有一定的了解。如果理解的内容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在没有其他阻碍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根据意志因素不能判断人们对行为的认知,也就是说,所谓的认知内容不同,主观恶性不同,那么对罪名的认定自然也会不同。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认知因素在决定一项犯罪是否成立方面起着更为根本的作用。 英美刑法中意图的主观方面侧重于强调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关于决定的主观方面有两种主要的不同理论。 结果希望理论认为,故意确立是指行为人没有充分考虑其行为是否会导致或可能导致结果的发生,而只是主观地、有意识地希望结果发生。 结果客观理论认为,故意设立只要求行为者以预期的有害结果为目标或目的。 从以上两种理论可以看出,在英美刑法中对意图的认定因素中,重点放在“希望”和“自由放任”等意志因素上,对行为人所知不够重视。此外,人们认为,只要行为者在其意志中积极追求预期的有害结果,犯罪意图就主观存在。 这一理论没有认识到认知因素在犯罪中的基本作用 就这两个因素的顺序而言,行为人必须首先对他打算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可能的有害后果有一定的了解,然后判断行为人对其所实施行为的意志因素。 在共同意图中,毫无疑问,行为者应该清楚地了解他打算实施的犯罪行为和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共同故意”是对构成要件的事实的非法认知.........18第一节非法认知的内涵........18非法认知在第二节中的地位…………”s 19非法认知不要说非法认知是必须说的........20 ........知道违法性的可能性表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的区别表示…………”第三节对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应该是理解的内容。第四节共同故意中的双重违法性是一个人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两对共同行为者行为的违法性。性认知……26第四章共同故意的错误........28第一节共同故意中的事实认知错误……28共同实施者犯下的一个事实认知错误……28两位倡导者,……30、第1节,共同故意中的法律认知错误,……34、第四章共同故意中的共同故意认知错误共同故意中的认知错误问题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认知或法律认知与主观不一致的事实。 虽然共犯的认知错误是建立在单独犯认知错误的相关理论基础上的,但其范围和复杂性远远超过后者。 然而,错误理论是在个人犯罪的基础上研究的。因此,在研究共犯认知错误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照搬错误理论的观点,而要注重错误理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应用的前提,将错误理论与共犯理论相结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共犯错误问题。 刑法中的认知错误一般根据不同的认知内容分为法律认知错误和事实认知错误。法律认知错误不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陈兴良教授认为,被教唆人对教唆行为法律性质的错误理解可能会导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并以教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为例加以证明。 作者认为,陈教授列举的例子应归类为事实理解错误,而不是法律理解错误,这不应影响对犯罪人的定罪。 对于共同犯罪,行为人有必要认识到这是一种共同犯罪,但对该行为违法性的理解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关于共同犯罪人的理解错误,其实理解错误是指一个共同犯罪人所承认的犯罪事实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所承认的犯罪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有必要进行专门的研究。 ……共同故意犯罪的结论理论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然而,许多这些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共同故意的认知因素研究是结合共同犯罪、违法性和认知错误的理论,对共同故意进行综合认定。 本文基于共同故意认定因素的独立法律特征,将域外理论与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比较,确定共同故意认定因素的几个关键点。首先,从识别因素在犯罪意图中的地位入手,逐步论述了识别内容的两个不同层次,然后,分别从事实和规范评价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事实知识以及如何判断违法知识中的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仍然是复杂的。 普通行为者对构成要素中必要事实的理解与其他行为者行为的非法性及其自身非法性的推定之间的差异,从根本上是基于普通犯罪的完整性和个性。 共同犯罪是一种整体犯罪行为,但实施主体是相对独立的个人。因此,在分析共同意图中的认知因素时,应该始终以认知因素的二重性为出发点,来详细把握和分析共同意图内容的特征。 当然,作者只是从自己的观点来分析常见的有意认知因素的问题,但这是一个意义深远的话题,作者在有限的空间内的研究仍然是肤浅的,希望能在以后有所改进。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