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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7字硕士毕业论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基于政府监管的分析视角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8147字
论点:个人信息,保护,数据
论文概述: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本研究遵循科学性、时代性的原则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初步界定,另外,由于多数学者经常将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个人资料等概念相混淆。

论文正文:

介绍
1.1研究背景
1.1.1理论背景
由于信息技术在发达国家的早期发展,他们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长期遇到问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赛文森(1986)认为应该强调信息的伦理方面:隐私、使用权、占有和客观真实性。其中,信息隐私权意味着网民不仅有权使用隐私权,而且有权阻止他人使用信息。此外,赛文森(1986)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三个主要原则:知情同意、自主处理和安全。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在个人信息保护权方面,张新宝(2004)认为应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探讨信息保护权的理论基础。合法权利植根于社会伦理。社会道德权利是建立在伦理基础上的理想权利,引导法律权利的效力最大化。此外,张新宝(2004)认为,信息时代的网络用户应该更加重视网络伦理建设,在网络运营商授予的权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也需要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就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原因而言,贾经纬(2012)认为,政府监管缺失、网络主体失控、公民网络权益弱化和网络技术落后是网络时代道德失败的主要因素。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公开的重要因素。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包括:关于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规范网络主体侵权行为;加大信息安全技术创新等。
中外理论界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但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详细的论述。此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中外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保障体系。与科学成熟的公民信息系统相比,差距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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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目的
首先,本研究遵循科学和当代的原则,初步界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此外,由于大多数学者经常混淆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个人数据等概念,本文在重新界定个人信息内涵的基础上,对上述几个专有名词进行概念比较,以引起大多数学者的注意。
第二,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权益侵害事件层出不穷,但没有科学有效的政府监管路径来保护信息主体的利益和规范信息使用者的行为。本研究希望在深入分析大数据时代政府在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面临的困难的基础上,结合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相对成熟的监管经验,提出适合中国国情和时代背景的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路径构想。
1.2.2研究意义
1.2.2.1理论的意义
首先,从学科发展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包含不同的限制。根据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初步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内涵,抽象概括了其包含的内容,区分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趋同概念,为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的研究拓宽了思路。
其次,从研究内容来看,与传统互联网时代相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复杂。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多种途径。然而,在众多解决方案和利益攸关方中,政府负有主要责任。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监管路径对于解决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至关重要。本文的初步探讨可以丰富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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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监管概述
2.1核心概念的定义
2.1.1大数据的内涵
2.1.1.1的大数据概念
大数据(Big data)是指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信息产业在各个领域加速发展,依靠相关分析技术产生的海量数据。通过收集、存储、分析和利用海量数据,加强各领域的创新和整合力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实现数据应有的价值。大数据是海量信息和多样化信息的超级“集合体”,包含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时代的数据生成不再局限于网络浏览记录。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不仅加快了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也加快了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的创新应用进程,在收集大量个人数据的同时,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服务。通过数据的整合和利用,不仅加快了社会各个领域的转型升级,而且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2.1.1.2大数据时代的特征
大数据时代是指数据量呈指数级增长的时代,数据的创新应用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推动了所有其他领域创新的可能性。在大数据时代,随着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的发展,数据来源变得更加多样化,包括政府机构、商业组织、媒体行业和个人。数据的集成分析可以激发各个领域的创新活力,通过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各相关学科的“效用最大化”。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管理职能和履行政府职责,政府机构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政府数据库。商业组织通过收集、分析和利用个人信息,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商品,从而达到准确营销的目的。媒体通过聚集和整合相关数据,推测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以提高其影响力。商业组织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营销方案,这不仅节省了消费者的个人成本,也提高了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在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的真正价值在于其有效利用。\\u\\u\\u\\u\\u\\u\\u\\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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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政府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
2.2.1政府监督理论
政府规制是为了规制“市场失灵”,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既是政府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传统福利经济学以效用理论为分析框架,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失灵结合起来。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通过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资源配置日益合理化,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由于传统经济学无法满足完全竞争市场的发展,市场的失败是不可避免的。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福利经济学主张用帕累托最优准则来衡量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将市场失灵和政府宏观规避措施提升到公共利益理论的高度。政府有意愿和能力规避市场风险,为市场发展提供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由于网络实体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导致个人信息严重泄露,给个人乃至社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政府应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使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平和合法。
2.2.2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Information不对称性theory)是指市场中的买方和卖方对商品的相关信息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导致买方和卖方在市场交易中的不平等。信息不对称是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提供个性化服务,网络主体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二次利用”,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此外,信息收集主体对用户信息的过度分析和利用侵犯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权益,给用户带来精神伤害甚至财产损失。信息不对称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潜在风险,是商业主体追求最大利益的严重后果,是市场失灵的集中表现。通过有效实施政府监管措施,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帮助,在保护个人信息和有效使用个人信息之间寻求平衡,并为社会发展谋求利益。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理论来分析具体的实际问题,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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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数据时代我国政府应对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难……15
3.1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的特点和方法……16
3.1.1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的特征........16
3.1.2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的方式……17
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域外监管特征的比较分析..............................25
4.1美国..............................25
4.1.1分散立法..............................25
4.1.2..............................,safeharbor 25
五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监管路径构想...................33
5.1统一和分离保护立法……33
5.1.1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33
5.1.2现有法律的补充和完善……35
五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监管路径构想
5.1统一和分离的立法保护
通过把握域外立法的趋势和趋势,结合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客观条件,提出了一条完善可行的系统化法律保护路径。
5.1.1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
虽然我国也有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但大多分散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关联性,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挑战。此外,从整体来看,没有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指导的基本法,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不一致,个人信息内涵和外延不协调,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分析技术已经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个人信息在分析、处理和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受到信息主体的广泛关注。由此可见,我国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立法不仅要强化其基础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还要与信息产业的发展相结合。因此,笔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提出了以下设想:
首先,从整体上制定一项原则性规定,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目的,以及本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此外,要全面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明确其内容,界定保护对象,明确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复杂关系,避免个人信息概念模糊,导致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丧失。\\u\\u\\u\\u\\u\\u\\u\\u\\u。
第二,应执行个人信息用户承担责任的信息保护原则。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相关主体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告知和允许”的原则。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获取信息主体的一对一许可已不再可行。此外,数据分析技术正日益渗透到各个领域。经过处理后,一些个人信息很难准确识别个人,不再被归类为侵犯个人信息。因此,应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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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政府监管层面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迫在眉睫。本文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出发,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在政府监管层面面临的困境,即法律制度不完善;事件之前、期间和之后的监管流程没有趋同性;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跨境合作不协调;行业自律不规范;多主体合作治理机制不完善。本文还比较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外或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监管经验,提出了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监管路径,即统一与分立相结合的立法保护。活动之前、期间和之后的连锁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跨境合作;建立专业组织来管理行业协会和规范;多主体合作治理机制。通过以上研究来解决个人信息保护与产业创新发展之间的矛盾。\\u\\u\\u\\u\\u\\u\\u\\u\\u。
虽然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侵权给我们带来了麻烦,但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好处。我们要正确看待大数据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利用一切有利条件促进数据创新发展与信息保护利用的平衡。最后,笔者认为,未来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必将取得长足的进步,真正实现数据产业健康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