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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81字硕士毕业论文前驱物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481字
论点:制毒,物品,毒品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硕士论文,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统筹分析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在系统归纳分析制毒物品相关行为内涵外延的基础上,重点考察现有刑法规制体系,结合各类司法实践找出

论文正文:

1.1问题自1980年代以来,毒品问题在世界各地日益严重。与此相关,毒品犯罪形势也日益严峻。 毒品的大规模传播严重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给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带来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我们必须正视日益严重的毒品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世界所有国家的普遍问题。就目前的局势而言,我们还没有找到任何能够完全摆脱毒品问题的国家或地区。 走私、交易、运输和吸食毒品造成的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有组织的集团犯罪,黑社会和黑恶势力犯下的罪行,以及滥用毒品造成的神经疾病甚至传染病,已成为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稳定、严重破坏国家社会秩序的重要原因。 毒品问题与恐怖主义和艾滋病一起被列为三大国际公害之一。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球约有2.1亿人吸毒,吸毒者分布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 特别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吸毒者的人口结构呈现出越来越年轻的趋势。在16至24岁的人口中,近5%的人在一年内至少有过一次非法药物滥用经历。 总体而言,近年来,世界毒品贸易总额达到每年8 000亿至1万亿美元,仅每年就有20万人死于药物滥用,数千万人因药物滥用而丧失工作能力。 (1)详细调查毒品犯罪的全过程。作为毒品生产的源头,前体商品也可以说是毒品犯罪的起点,在控制毒品问题和打击毒品犯罪方面值得更多关注。 然而,如何防止毒品通过非法渠道进入社会,从而防止其被犯罪分子用于生产毒品和危害社会,是我国今后要全面禁止毒品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目前,处理前体货物扩散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是通过刑法对其进行监管,刑法规定了相关的犯罪和处罚,即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刑法监管。 所谓刑法规制(criminal law regulation),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通过刑事司法活动对制造毒品罪进行惩罚的过程,是立法和司法两个环节的统一。 由于刑法本身条款的高度抽象性,许多问题需要根据主管当局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做出的司法解释加以澄清。甚至“毒品制造品”的概念和范围等关键问题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澄清,以确保司法部门准确适用刑法。 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刑事司法解释不仅是司法机关直接引用的对象,而且在许多关键的认定问题上也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刑法的规定是刑法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规范各种犯罪行为的基础,而司法解释是在复杂的现实生活情况下实现刑法规范效果的途径。 因此,刑法的规制可以说是以刑法的规定为基础,相关部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适用法律,惩治相关犯罪行为 在讨论毒品生产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时,不仅要考虑刑法本身的问题,还要考虑刑事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的问题,还要分析立法和司法两个环节。 因此,我国现行刑法对前体货物相关行为的规定实际操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 ......1.2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虽然毒品相关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直接影响公众,但它们确实是所有毒品犯罪的起点。一旦毒品相关物质流入非法系统渠道制成毒品,就会直接威胁和损害人们的健康。因此,涉毒行为的存在将带来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巨大风险,这是由毒品犯罪本身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 通过对毒品犯罪危害性的分析,可以看出毒品制造品相关行为对公共卫生合法权益的极大危害。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成员的个体健康,不仅危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危害心理健康。 毒品犯罪往往伴随着药物滥用,表现出相互影响和发展的关系。 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首先表现为对作为社会单位的人的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 同时,在心理层面,由于药物本身极易上瘾,很容易产生强烈的心理和身体依赖性。一旦药物被滥用,理论上很有可能陷入药物滥用的深渊。事实上,事实上,很大一部分吸毒者已经成为习惯性吸毒者,这是很难自行放弃或控制的。 根据现代医学的研究结果,药物滥用、精神药物或长期用药将直接导致精神不振、体重急剧下降、生育障碍等症状和不可逆转的后遗症。 大剂量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和其他剧毒药物甚至可能直接导致呼吸衰竭和死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近年来,全球每年有数十万人死于药物滥用,每年因药物滥用而丧失正常智力水平和劳动能力的人数高达一千万。 此外,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滥用药物或吸毒成瘾的人一旦没有或不能及时获得药物,就会遭受吸毒成瘾的反复折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往往会一步步崩溃,变得精神变态,道德观念崩溃,在严重的情况下,他们会倾向于脱离社会,甚至自残自残,非人化自己,最终导致自我毁灭。 第二章前体相关行为概述2.1前体“前体”的定义和分类是在1994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禁毒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作为刑法的一个具体概念提出的,丰富了毒品犯罪的相关概念,并对该领域的概念作了明确定义 在此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药物管制的决定》。在该文件第5条中,立法机关指出,醋酸酐和乙醚等非法主体在实际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时经常使用的物品,必须由有关部门根据我国的有关条例和规则加以严格控制。严禁犯罪人携带此类物品进出此类物品的非法运输。 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本文件第五条第一款所述案件被明确界定为“非法运输和携带前体货物进出境罪” 后来,为了加强司法系统对新修订的刑法相关犯罪的认识,从而有效地指导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确定犯罪规定》。在《规定》中,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对“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用于制造药品的原料或者成分进出境”和“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两种犯罪行为分别进行了细化,分别界定为“走私前体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前体物品罪”。 (6)在这一演变之后,根据上述两种司法解释,用于制造药物的原料或制剂使用“前体货物”的名称。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常用的称谓与此不同。与“前体化学品”一词相对应,“前体化学品”一词常用于行政执法 目前,“前体化学品”一词似乎比“前体货物”一词更准确,大多数人都能理解和接受。 目前,中国和国际社会都没有就前体化学品的含义达成共识。 经过查找和整理,笔者列出了目前的主要表述方法如下:“前体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或合成受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品”⑦,“前体化学品是指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1988年公约》)表1或表2所列的任何物质, 这种物质被称为“毒品前体或基本化学品”⑧,“前体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或合成毒品的化学品”⑨同样,在中国的《条例》中,并未给出“前体化学品”一词的确切含义,但规定主要原料属于第一类前体化学品,化学制剂属于第二类,具体类别列于《条例》附录中 作者认为,为了界定前体化学品的概念,我们必须明确理解以下要点:首先,就前体化学品的性质而言,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类化学品首先是一种化学品。虽然有可能含有药物,但它们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药物;其次,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它的目的是制造药物。第三,从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来看,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化学品相比,前体化学品也应受到法律监管。 因此,根据前体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在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前体物品应定义为:可用于非法生产或合成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及其复配剂,这些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受到国家法规的明确管制。 ……2.2前面提到的药品制造品相关行为的概念,虽然药品制造品不是药品,但药品制造品在药品提取和合成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减少毒品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将毒品制造品视为受到严格监管的特殊商品。 同时,作为化学原料的易制毒化学品也是一些行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化学品。 由此可见,易制毒物品相关行为的概念不仅广义上包括符合法律法规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还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这些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生产、运输、交易、持有、运输、易制毒物品的出入境等。 为了澄清讨论的意义,目前还没有针对药品生产物品相关法律行为的刑法规制。因此,本文所指药品生产物品的相关行为是指狭义上违反法律法规的药品生产物品的相关行为。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和走私前体货物,情节较重的,被认定为狭义前体货物相关行为的犯罪;但是,非法持有毒品尚未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因此不能称之为“毒品制造罪” 因此,为了避免与现行刑法的概念冲突,“制造毒品罪”这一明确的法律概念不应适用于本文的主题。因此,本文将使用制造药物的相关行为的概念。 综上所述,本条所称药品相关行为是指生产、销售、运输、走私和持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药品的行为。 这一概念的范围大于现行刑法规定的制造毒品罪。它的延伸是与违反法律法规制造毒品有关的各种行为。 ……第三章我国易制毒物品执行条例的不足.........153.1前体货物的识别和计算规则不完善........153.1.1 \"前体货物\"和\"前体化学品\"的概念混淆不清。……153.1.2前体货物数量和纯度的计算规则不清楚........173.2包括前体货物药物复方制剂相关有毒化学品行为的刑事法规尚不明确。……183.3非法拥有大量前体货物缺乏刑事监管。……21第四章完善我国对前体货物相关行为的刑事规制224.1完善前体货物的识别和计算规则224.1.1明确“前体货物”和“前体化学品”的概念.........224.1.2前体产品数量规则的合法化……234.2含前体化学品药物复方制剂的刑法规制……244.3添加非法拥有前体产品罪……26第四章我国前体产品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4.1先完善前体产品的认定和计算规则,明确“前体产品”与“前体化学品”的包括和包含关系 如前所述,在实际调查过程中,有大量用于制造药品的原料或制剂尚未被国家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关于在药品生产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化学品是否属于仅受地方法律法规管制但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单中的药品生产货物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的是,刑法意义上的“前体货物”中所包含的“前体化学品”只能受国家《前体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管辖。虽然《条例》的一般规定授权药物管制情况严重的地区增加受管制品种,但这种额外管制不属于国家管制。它在全国并不统一。如果将其用作刑法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可能会出现刑法解释不当扩张的问题。与此同时,如果某些地方列出的“前体化学品”被用作定罪的依据,这一决定是否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是否违反其他地区“罪刑法定”的原则;如果仅在某些地区实施,是否会在没有国家立法机构授权的情况下破坏刑法的统一?所有这些问题决定了我们在刑法中确定“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概念时,只能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为标准,确保全国刑事司法的统一。 二是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将绝对封闭的“前体货物”的法律范围调整为灵活多变的范围。 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确定”,并将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范围界定为国家明确控制的24种易制毒化学品 2012年,两所高中和一所高中专门针对麻黄素复方制剂发布的司法解释在前款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范围上取得突破,其中包括走私前体货物罪和非法买卖前体货物罪,目的是破坏包装和改造走私或交易的化学形态,或者是明知其持有而非法销售或走私包装和外观发生变化的麻黄素复方制剂。 这项规定实际上突破了2009年司法解释确定的范围,将不受国家管制的麻黄碱复方制剂确定为前体物质。 这一突破是司法部门在一系列非法销售和走私麻黄碱复方制剂案件发生后做出的动态调整。 考虑到司法机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避免上述两种司法解释在\"前体化学品\"定性方面发生冲突,建议在刑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前体化学品的范围如下:前体化学品的具体种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前体化学品管理条例确定的范围, 还应进一步澄清的是,含有前体化学品的\"去除包装和改变形式\"的复合制剂应被确认为刑法中的\"前体化学品\"类型之一 第三,动态调整试管列表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制毒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更快地获得制毒商品,利用法律法规的盲区,逐步将不受我国管制或纳入国际核查范围的化工产品作为制毒的关键原料,通过常见的走私渠道进行跨境运输,然后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转化,最终制毒牟取暴利。 例如,存在大量羟基亚胺及其盐被用于制造药物的情况。有鉴于此,国务院已将羟基亚胺列入2008年监管条例附表的品种名单,作为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管 综上所述,监管机构应积极关注国内外毒品犯罪形势,根据国内毒品制造犯罪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管制清单,将氯化铵等化学品纳入前体化学品监管范围 ……结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药物的生产方法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出现了多种前体药物。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行业也需要前驱物。 一方面,有必要加强对毒品的打击,另一方面,也有必要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刑法对制造毒品相关行为的规制一直是一个不断创新和进步的过程。 如何更好地发挥刑法在这一领域的作用,不仅需要对毒品犯罪进行进一步的理论研究,还需要完善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 基于这一立场,本文从刑法的角度出发,结合理论和实践,对药品生产商品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注重现有刑法规制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和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规制药品生产相关行为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首先,通过澄清\"前体货物\"和\"前体化学品\"的概念,并使前体货物数量和纯度的计算规则合法化,可以确保刑法的准确和科学监管。二是适应时代变化,明确含易制毒化学品的药物复方制剂的性质和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准确惩治利用药物实施易制毒物质犯罪;三是增加非法持有毒品罪,收紧刑法,进一步惩治毒品罪 诚然,作者知道刑法博大精深,他的研究也只是肤浅的。因此,本文必然有许多不足之处。作者将以开放的心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寻求建议,从而在刑法的道路上更进一步。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