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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5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夫妻间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民事救济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1425字
论点:家庭暴力,配偶,救济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在对家庭暴力民事规制尤其是民事救济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制度实际的反家庭暴力制度和执行机制,将极大地维护个人在家庭中的尊严

论文正文:

据说,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频发,其性质和严重程度不断升级,媒体也不断曝光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恶性案件。 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数据,2014年,中国24.7%的家庭不同程度地遭受家庭暴力。 大约10%的故意杀人案件与家庭暴力有关。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主要是配偶暴力。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遭受家庭暴力,这占妇女杀人原因的40%以上。妇女联合会系统每年收到4万至5万起家庭暴力投诉。 我国每年有157,000名妇女自杀,其中60%是因为家庭暴力而自杀的 鉴于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严重伤害,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严格禁止家庭暴力,并严惩家庭暴力的肇事者。 全世界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相关法律,并运用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制裁。 无论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发达国家,还是肯尼亚和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反家庭暴力法都是根据本国国情颁布的。 2016年3月1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为“依法入户”奠定了基础 截至2016年11月底,17个省(区、市)发布了110份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的支持文件。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态度,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警告信制度,弱化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提出了强制性报告制度,明确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它规定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公民权利的救济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范围、家庭暴力行为的类型和家庭暴力救济措施。 然而,与其他国家的反家庭暴力法相比,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受害者范围、行为类型和救济措施上仍存在立法粗糙简单、可操作性差、救济手段单一、司法执法随意性大等缺陷。它不能充分实现对受害者的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第一章年夫妻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1.家庭成员和其他家庭暴力共同居民正式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界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包括家庭成员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与此相比,以前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将家庭暴力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和精神暴力。在该草案的基础上,《反家庭暴力法》将这一主题的范围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者,扩大了家庭暴力主题的范围,并增加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 家庭成员的范围家庭成员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家庭暴力\"案件的认定。如果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它可以被确定为“家庭暴力”,相反,它被确定为普通暴力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论是民法领域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还是刑法领域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领域的“行政诉讼法”,对家庭成员的定义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 不同法律对“家庭成员”的定义不一致,也没有与“近亲”的概念明确区分开来 因此,不能将家庭成员严格地视为一个法律术语,更准确地说,将他们视为社会学概念。 《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基于婚姻、血缘关系或法律虚拟血缘关系的共同生活主体,考虑到法律规定和社会承认,并结合家庭暴力的现实和特点。 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和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被纳入家庭成员的范围,并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 (2)《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但没有明确界定其范围 然而,在立法案件中,存在同居夫妇和离婚夫妇被纳入家庭暴力范围的法律案件 例如,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制定的《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第7条明确将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为现任妻子和前妻、现任伴侣(包括分居)和前任伴侣、直系女性亲属和其他女性家庭佣工等。 1德国的《暴力保护法》明确界定了夫妻或同居者(包括保持联系的离婚或分居成年人)和有亲属作为家庭成员的成年人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台湾的法律明确规定,同居者和前配偶应当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和救济对象。 因此,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提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应包括同居者、前配偶和其他没有明显亲属、血缘关系但具有共同生活和密切关系性质的人 ...2.夫妻间家庭暴力中的配偶(Poneur)配偶是合法婚姻中男女关系的法律定义,在中国婚姻法中称为“夫妻”,在其他法律中称为“配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关系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建立,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 问题是双方登记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在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存在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是配偶之间的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中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没有权利和义务 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不同的追溯效力。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可以追溯到过去。 但是,可撤销的婚姻在被撤销之前没有追溯效力,因此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双方都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换句话说,双方的关系仍然是婚姻登记确认的配偶关系 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家庭暴力仍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 (2)关于配偶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立法;配偶关系是最基本的家庭关系,配偶之间的家庭暴力也是最常见的。这也是各国研究和反家庭暴力的最重要方面。 在立法案例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将配偶间家庭暴力作为立法依据和主要管辖对象,并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美国颁布的《反暴力侵害妇女法》明确将配偶和前配偶、同居者以及同居并抚养子女的同居者列为家庭暴力的范围。 法国立法机关于2010年投票通过了《家庭暴力法(草案)》,其主要范围主要是指“配偶”和子女等。 新公布的法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如果配偶任何一方因暴力而处于危险之中,法官需要对夫妻分居做出判决,并规定共用房屋的使用权属于哪一方。 日本于2001年颁布了《防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法律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现任丈夫或妻子。它规定,\"配偶暴力\"是指虐待者非法攻击配偶身体或危及身体和生命的行为以及类似的言行。 韩国于1997年颁布了《家庭暴力罪特别惩罚法》,并对该法进行了两次修正。 法律规定,“家庭成员”首先包括配偶(包括事实婚姻关系)或前配偶。 在台湾的《家庭暴力预防法》中,配偶、前配偶、现有或现存的事实婚姻关系等。也包括在家庭暴力主题的范围内。 ...第三章夫妻间家庭暴力受害者公民权利的保护……191 .夫妻间家庭暴力受害者权利救济制度……192、民事保护令制度……19 (1)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实施.........19 (2)实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主要障碍……20 (3)完善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建议.......213、离婚损害赔偿要求.........22 (1)系统的实施现状.........22 (2)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障碍.........22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23 4、婚姻侵权损害赔偿 从目前我国许多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来看,家庭暴力公共救济制度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和反家庭暴力法为主导,跨越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部门的多层次救济体系。 司法救济以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为主,但由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适用条件和特殊性,刑法的作用并不明显。 首先,许多家庭暴力行为相对较小,很少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即使造成严重后果,受害者也不愿意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并对婚姻关系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实际上,司法机关和家庭暴力受害者都不倾向于优先考虑刑事补救,民事补救往往是首选。 其次,家庭中常见的虐待犯罪是自诉案件,通常根据不报案和不予理睬的原则处理。 当造成严重后果时,司法部门也经常主动进行调查。 即使对酷刑进行调查,也需要足够的证据。 同时,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取证非常困难,难以达到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刑事救济的效果并不理想。 因此,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和问题时,民事救济具有独特的优势 民事保护救济可以通过民事保护令、离婚损害赔偿和婚姻侵权损害赔偿等制度有效提供。 ……结论民事救济是对夫妻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有效救济措施。当受害者在家庭暴力开始时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或严重伤害后果时,可以采取民事救济措施防止对方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会升级为刑事案件。 因此,在讨论家庭暴力民事规制,特别是民事救济制度的相关问题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制度现实的反家庭暴力制度和执法机制,将极大地保障个人在家庭中的尊严、权利和平等地位,构建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事救济制度更好地实现了家庭暴力事前和过程中的程序救济,有效避免了家庭暴力的升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暴力对受害者的伤害,凸显了民事救济制度在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