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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批复,国务院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规定。以下是批复的主要内容:

1. 组建原则和性质 :

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

该公司由中央管理,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2. 业务范围 :

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

负责铁路运输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经营管理。

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如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的运输。

3. 注册资金和领导 :

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

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 资产和负债 :

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

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

5. 优惠政策 :

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

铁路建设债券继续作为政府支持债券。

6. 建设和安全 :

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确保运输秩序和安全。

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

7. 公益性运输补贴 :

研究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批复内容体现了国家对铁路改革的重视和支持,旨在确保铁路系统的稳定运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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