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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运行的原则、问题及机制完善,警察执法和人权保护

警察权运行的原则、问题及机制完善

警察执法与人权保护摘要:国家保护人权的理念已经体现在行政法的立法和实践中,在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贯彻人权保护原则尤为重要。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侵犯人权行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及时,公安行政执法不作为,治安不佳

警察权运行的原则、问题及机制完善

警察权力行使的原则

警察权力是为民主、为人民、为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而生的权力,但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目前,警察权力陷入两难境地,这种困境必须广泛存在,但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为了保护人权,强调法治,寻求警察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合理平衡,行使警察权力是必要的。就如何在执法中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简要的论述。维护警察执法合法权益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无论是在履行督察职责、违法违纪案件还是维权案件中,警务督察和维权机构都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主观臆断,以先入为主,依靠想象。 第二是遵守法律。根据公安部的一份报告,在2013年针对警察的全国性暴力反法袭击中,23名警察被打死,44名严重受伤。 2014年,1943名警察因对警察的暴力袭击而受伤,其中12人因围困和袭击而受重伤,259人受轻伤。由于对执法人员的暴力袭击,110人受重伤,1541人受轻伤。 从侮辱到警察,在美国,警察叔叔的权力有多大?为了防止警察权力过大,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通过了一系列“沃伦裁决”(Warren rulings),逐步确立了限制警察权力的基本原则。 然而,美国法律允许警察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警察仍然可以据此采取有力行动。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战略的不断推进和深化,作为一个特殊的人民警察群体,在不同意识形态、东西方文化和各种思潮的碰撞和冲击下,他们的执法理念和权力理念日益被广大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和公众所接受。

警察执法和人权保护

警察执法与人权保护摘要:国家保护人权的理念已经体现在行政法的立法和实践中,在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贯彻人权保护原则尤为重要。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侵犯人权行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及时,公安行政执法不作为,治安不佳

警察权运行的原则、问题及机制完善

警察权力行使的原则

警察权运行的原则、问题及机制完善范文

摘要

警察权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中享有的权力。它的正常运行是社会稳定。制约警察权力的运行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一,警察权力运作的原则。

(1)公示原则。

警察的公共原则意味着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基础。当它与社会秩序无关时,警察无权干涉。建立警察权力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从而确保社会稳定。警察公共原则包括三个分原则,即私生活不可侵犯原则、私人住宅不可侵犯原则和不干涉民政原则[1】。警察权力的行使应当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警察权力应当在“公共需要时刻”的特定范围内行使,否则就违背了建立警察权力的初衷。就私营部门而言,警察权力一般不允许干预。公共原则是运用警察权力的首要原则。警察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也是由警察权力作为公共权力的性质决定的。

(2)责任原则。

警察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警察权力的行使只针对那些对违法负有责任的人,简而言之,那些违法的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警察权力的行使是针对那些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秩序负有“责任”的人;第二,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限制,即他们必须既有权力又有责任,必须承担行使警察权力的后果。警察责任原则是由警察权力的性质决定的,警察权力的行使应置于责任制之下。为了贯彻责任原则,使警察权力的运用更加准确、适度和合法,必须在责任制的框架内进行,严格控制警察权力,防止其滥用,并明确界定可能对社会和公民造成的损害程度,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应设立监督部门等专门的问责机构,严格监督,避免推诿扯皮现象,使监督流于形式。

(3)相称原则。

相称性原则,也称为通信原则,是指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应考虑到警察的目标,实现和保护其对应方的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限于实现警察目标所需的最低限度。换句话说,警察在行使其权力时,应通过完成任务所需的各种手段,合理衡量对公民基本权利如个人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相称性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相称性原则。其中,必要性原则又被称为最小侵权原则,这意味着警察权力的运用需要限制必要的程度,否则就超出了法律的范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必要性原则对警察权力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严格按照相称原则行使权力,否则会出现滥用权力或玩忽职守等违纪行为。

(4)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警察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律框架内,不得逾越。换言之,依法行政是警察行使权力的最基本要求。警察机关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否则就会出现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渎职等现象。

第二,警察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警察权力的实践来看,警察权力的瓦解机制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完善,导致了无休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我国当前警察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警察权力运作缺乏透明度。

透明度是警察权力运作的程序要求,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先决条件。程序正义有助于正确使用警察权力,防止警察滥用权力。目前,警察权力的运作程序和规则对外界不够开放。例如,公安行政审批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警察权力,包括出入境管理、户籍管理、消防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审批权。它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而设立的。因此,要使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必须有效。但是,在实际行使过程中,由于审批不透明,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标准不同,有些人甚至通过“红头文件”和“部门规章”开展工作,这必然会导致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空,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

(2)警察权力运行不规范。

建立合理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是社会各界的共识。我们也可以从形式上看到这个机制的存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警察权力的运作并不规范。

首先,警察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在规范警察权力运行方面。从公安行政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先后颁布了大量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如《公安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但是,缺乏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形成专门的制度成为单独的法律规定,导致行政处罚中缺乏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其次,警察权力配置存在缺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决定和执行搜查、扣押、检查、通缉令等措施,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司法机关往往难以限制这些权力的行使,导致非法拘留、通过酷刑逼供、报复和陷害。

(3)警察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警察权力监督机制在以下几个方面还不完善:

首先,过于注重规章制度的建立,监督机制相对落后。法律规定赋予政府、人大、政协和人民对警察权力的监督,但监督路径和监督效果等具体问题模糊,可操作性差,导致监督不力,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其次,一些内部监督环节存在漏洞和误解,相关制度形同虚设。例如,不仅存在“上级监督不力,同级监督不力,下级监督不力”,而且存在越权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导致警察权力监督只触及表面,不深入本质。

第三,完善警察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路径选择。

(a)必须建立一种机制来限制警察权力的运作。

首先,不受限制和监督的警察权力将不可避免地失去控制。警察权力由国家授予,为人民服务,应该由人民监督。然而,从警察权力的性质来看,警察权力是扩张性的。如果在行使过程中不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监督,可能偏离服务公共利益的目标,损害公共利益。没有有效的限制和监督,警察权力可能被滥用,甚至失去控制。因此,构建警察权力运行机制,有效监督和制约警察权力运行,防止警察权力失控是必然选择。

其次,分权制衡是避免警察权力滥用的基本机制。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由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并使这些国家机关相互牵制和制约,从而在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实现权力平衡。其中,分权是手的一部分,平衡是目标。

这是确保警察权力不被滥用的基本机制。例如,《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以确保法律的准确有效执行。①相互制约关系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设计的。事实证明,它在防止滥用警察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科学配置警力,严格内部控制机制。

警察权力的科学配置意味着警察权力的运作应遵循客观性、适度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警察活动纷繁复杂,尤其是在高度变化的社会生活中,警察权力的运作不可避免地会有疏漏。因此,警察权力的运作需要一些自由空,即法律规范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要求警方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合理地采取措施。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责,合理划分警察权力,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确保警察权力的有序运行,减少警察权力运行的随意性,提高警察权力运行的公开性,保持警察权力运行的严肃性。

(三)加强对警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就是建立一个依靠所有社会力量的有效监督机制。警察权力的监督是否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监督意识的强弱。因此,要积极引导人民参与管理,自觉行使监督权。

同时,进一步完善和完善公安机关纪检部门的领导体制,扩大纪检部门的职权,赋予其更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手段,使其能够真正对警察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监督。

参考:

[1]田口寿一。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7。

[2]张赵端。警察科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62。

[3]黄晓慧,陈诚。国家权力监督机制的比较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