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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结婚条件对事实婚姻效力的影响,事实婚姻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定结婚条件对事实婚姻效力的影响

事实婚姻的法律法规完善了中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根据事实婚姻在中国的地位,人们普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将把男女结合与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分开,促进包办婚姻、早婚、童婚和重婚的发生,影响良好的产前和产后护理,并降低人口素质。这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

法定结婚条件对事实婚姻效力的影响

事实婚姻在中国具有怎样的意义?

新《婚姻法》废除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法律现在不承认事实婚姻,而只承认通过法律程序登记的婚姻。 事实婚姻在中国婚姻法中的效力经历了四个演变阶段:(1)事实婚姻承认的效力;(2)事实婚姻承认限制的效力;(3)事实婚姻不承认的效力;(4)事实婚姻不承认的效力;(5)事实婚姻承认的效力;(6)事实婚姻不承认的效力;(7)事实婚姻不承认的效力;(7)事实婚姻不承认的效力。中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然而,目前还不能排除事实婚姻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结婚证 获得结婚证意味着建立夫妻关系。 未登记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没有婚姻登记就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大众还认为这是夫妻关系中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在我国早已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6%至70%。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传统上,中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 现阶段,中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是有条件承认 这一时期的法律文件包括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婚姻关系法》。符合新婚姻法规定的事实婚姻的特征被视为事实婚姻。 也就是说,双方没有配偶,住在一起并披露夫妻身份 没有必要为了满足事实婚姻的特征而进行登记。 如果没有婚姻登记,就没有离婚的必要。 新婚姻法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特点1。事实婚姻中的男人和女人,

事实婚姻法律法规的完善

事实婚姻的法律法规完善了中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根据事实婚姻在中国的地位,人们普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将把男女结合与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分开,促进包办婚姻、早婚、童婚和重婚的发生,影响良好的产前和产后护理,并降低人口素质。这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

法定结婚条件对事实婚姻效力的影响

事实婚姻在中国具有怎样的意义?

法定结婚条件对事实婚姻效力的影响范文

摘要:事实婚姻是一种客观的婚姻形式,而不是合法婚姻。如何确定事实婚姻的范围,是否给予其保护以及保护到何种程度,成为中国学者争论的焦点。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事实婚姻制度的一些缺陷,并对如何确定事实婚姻的效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事实婚姻;弱度保护;条件转换;

法定结婚条件对事实婚姻效力的影响

一.事实婚姻概述

当前主流理论认为,事实婚姻并不区分它是否具有婚姻的基本要素。如果一对夫妇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大众也认为这是婚姻。它包括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事实婚姻和缺乏实质性要求的事实婚姻,即实质性要求是否存在将影响其效力。

二。

(一)三种主流观点分析

1。否认。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法律规定婚姻必须登记,不登记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承认非法法律行为是对法律的背叛。事实婚姻是一种消极的社会存在,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不利于国家对婚姻和家庭的管理。因此,我们应该否认其法律效力,并将其归因于一种无效婚姻。

这一理论的缺点是,它认为通过婚姻登记维持公共福利是最重要的利益因素,但忽视了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否认事实婚姻的有效性,但没有为其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我国采取了这种做法,但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动摇了许多既定的事实婚姻和家庭,从而影响了社会基础的稳定。

2。转化理论。

这一理论得到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认可,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人们认为,中国现有的婚姻登记制度应当保持,未登记事实婚姻的效力应当被否认。然而,从保护婚姻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应允许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事实婚姻转变为有效婚姻,并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

“转化理论”是对“否定理论”的改进,但其理论存在逻辑问题。“转化理论”的总体前提仍然是否认事实婚姻的有效性,但基于“实践性”,一些条件被人为设定为给予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同样的有效性。它将无效的法律行为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并加以保护,这相当于鼓励人们轻视法律中的婚姻登记制度。这不仅无法抑制客观效果,还将进一步促进更多事实婚姻。

3。弱度保护理论。

它的基础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它认为,充分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将损害公共利益,而不承认其效力将损害私人利益。在两种利益的冲突下,没有必要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可以全面衡量冲突,选择合理、平衡的识别方法。(1)这一理论认为,立法应采取承认事实婚姻的效果,将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规定为一种合法婚姻。这表明法律是以尊重事实为基础的,侧重于保护现有的婚姻关系。然而,它并没有赋予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其保护也比登记婚姻弱,从而维持了婚姻登记的功能。(2)

(2)提交人的观点是基于弱度保护进行适当的修正

1。弱度保护理论的合理性分析

首先,婚姻的有效性应该确定为“实质重于形式”。从表面上看,承认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有损法律尊严。然而,我们必须牢记,人类的社会行为存在于法律面前,具有“在先行为”。法律作为行为的调节器,必须科学及时,并应合理反映客观现实。在婚姻和家庭领域,强调对现有婚姻关系的保护,只会进一步体现民法中尊重个人价值的基于权利的理念,注重对身份关系的实质性保护,不会对法律造成实质性损害。婚姻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婚姻权利和义务。婚姻登记只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似乎完全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婚姻没有得到保护,只是因为它没有登记。它过于注重登记制度,忽视了当事人婚姻幸福的最终目的。因此,从关注现实出发,我们应该承认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事实婚姻也具有宣传效果。婚姻登记是国家监督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的重要手段。通过宣传,登记的婚姻具有公信力。因此,登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宣传使婚姻关系的存在公开化,从而有效防止非法婚姻,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事实婚姻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公开性,公众必须以某种形式承认这一点。在空中为人所知的范围是未指明的社会公众,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双方以某种婚姻形式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为他们周围未指明的人所知,而不是被隐藏和不为人知或只有少数指明的人所知。因此,婚姻被社会公开承认的事实是公开的。

2。弱度保护的“平衡点”

事实婚姻保护不力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其“度”。为了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事实婚姻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对事实婚姻的保护不应以维持婚姻关系的正常存在和运行为其合理限度。换言之,维系婚姻不可或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包括同居义务、忠诚义务、损害赔偿和监护。实际婚姻应该与注册婚姻相同。但是,它是基于夫妻的地位,但不影响婚姻生活中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主要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权和婚姻的解除,这可以限制事实婚姻。

3。弱点保护理论的修正

弱度保护是考虑到社会利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幸福以及缺乏宣传效果,对事实婚姻给予有限的保护。然而,一些事实婚姻有一定的条件,并具有很强的宣传效果,因此应纠正其影响,使其享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保护。根据实际情况,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首先,事实婚姻已经到了一定的年龄。婚姻包括一系列关系,如家庭和社会。事实婚姻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可以反映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承认它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是对现有现实的尊重,也符合事实婚姻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现实、可靠的期待利益,有利于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是孩子的出生或收养。儿童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纽带,可以作为衡量婚姻双方同居是否有永久目的的重要标准。事实上,由于孩子的存在,婚姻双方的关系会更密切。此外,我国的传统观念使人们更加关注孩子的出生。如果男性和女性有相同的子女,法律也可以假定有关各方已经仔细考虑了婚姻。因此,还应该认识到,这种事实婚姻具有充分的效力。

三。

没有实质内容的事实婚姻违反了法律对婚姻的禁止,应当否认其有效性。然而,由于实质性要求的不同,它们各自效果的确定也不同。提交人认为,应根据这种事实婚姻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

(一)早婚和事实婚姻疾病。

原则上不承认这两种事实婚姻的有效性,但根据法律行为瑕疵补正原则,如果当事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疾病已经消除或治愈,则应按照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事实婚姻对待。

(2)重婚事实婚姻和近亲事实婚姻。

基于这两个原因形成的事实婚姻应该被完全否认其有效性。重婚违反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然而,近亲结婚这一事实违反了伦理道德、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因此应当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3)非自愿事实婚姻。

由于胁迫而形成的事实婚姻违反了\"自由自愿婚姻\"的原则,应该给予被胁迫方撤销婚姻的权利。如果有关当事方已经在婚后建立了夫妻关系,并且不行使撤销权,他们可以被视为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事实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并解除。撤销权的期限应与登记婚姻中的“可撤销婚姻”的期限相同,期限为一年,从被胁迫方可以自由表达其意愿之时开始。

四。结论

事实婚姻由于其复杂性,在确定其有效性时一直处于摇摆状态。我国未来的立法应立足现实,注意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承认事实婚姻有效性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一系列科学严谨的制度,将“弱保护”与“条件转化”相结合,切实可行地解决我国现存的事实婚姻问题。

参考:

[1]赵丽霞。事实婚姻的效力分析[。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04.
[2]唐颖。《事实婚姻分析》,[。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注:

1卓董卿,刘兵,主编。婚姻和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77.
2卓董卿,刘兵,主编。婚姻和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