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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有专利权的立法问题探析,我国现行法律如何保护专利?

我国共有专利权的立法问题探析

我国现行法律如何保护专利?(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我国共有专利权的立法问题探析

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得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后销售的 2.在申请日期之前,已经生产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完成了生产和使用。首先,专利权主要是指专利;专利是发明创造,即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提交国家专利审批机关申请专利。专利申请人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被授予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发明创造的权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如果发明人创造了创新技术,非法复制和使用他人的新技术实际上就是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即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的主要原因有:1 .专利侵权是有利可图的 众所周知,专利权属于智力成果。任何专利成果的实现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信息和资源,并且具有一定的研发周期。 首先,有必要理解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组织或者专利法的目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解释:本文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第一,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取得和使用专利权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如何保护专利?

我国现行法律如何保护专利?(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我国共有专利权的立法问题探析

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我国共有专利权的立法问题探析范文

摘要

专利共享是专利存在的一种重要形式。独立发明当然重要,但在我国有许多大而重要的专利技术方案,往往离不开多个单位或个人的联合完成和协同创新,如产学研结合和委托研发方法。因此,解决共同专利权形成和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所谓共同专利权,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依法共同享有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其法律特征是:第一,主体的多样性,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享一项专利权。二是客体的单一性,即普通专利权以某项发明为客体。三是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协调,即共有人应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行使权利,任何一个共有人都可以在有限的条件下独立行使权利。限制是,当要求行使权利时,必须妥善处理与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关系。当然,不同的权利有不同的规定。有些权利必须得到共有人的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独立行使这些权利。第四是权力和责任的特殊性,即内部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使用者或侵权人为主体具有法律关系。

一、共同专利权的特殊性

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性财产权,本质上与物权有着共同之处。因此,共同物权的法律规定对规范共同专利权具有借鉴意义。这里,可以通过与共同物权的比较来分析共同专利权的特殊性。

(一)共同专利权和共同所有权属于同一等级

在我国,关于共同专利权和共同所有权之间的关系的讨论很少。主流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具有包容性,原因是专利权属于从属所有权。如果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应该是一种所有权形式和一种特殊的所有权。

这篇文章不同意这种观点。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知识产品,并且有专门的法律调整知识产权。因此,这两种权利应该属于同一等级。虽然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和民法理论中被界定为一项民事权利,但它与人格权、物权和债权一样受民法的规范,专利权和所有权分别是知识产权和物权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并列关系,处于同一等级。

(2)共同专利权与共同所有权的区别

1.不同的对象

一般来说,客体是权利的客体,但专利权客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方面,它是非物质技术方案,即客体的不可见性。虽然技术方案还要求承载物体,但承载技术方案的载体不是物体;另一方面,专利权的客体是不可分割的,不同于一般所有权客体。

2.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是不同的

共有是一种典型的产权。其权利主要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共同专利权的范围不仅相对宽泛,而且不断变化。根据专利法关于专利权的规定,共同专利权不仅包括制造权、销售权、承诺销售权、进口权、许可权、转让权等形式,还包括从禁止的角度规定的上述权利。

3.价值表现不同

共有价值主要是对其所指的客体进行评价,其价值自然是“客体”的价值,我国的客体评价体系和方法相对成熟。共同专利权的价值不仅是专利本身的价值,即专利的成本,也是由专利实施可能产生的收入所决定的预期价值。

4.不同的确认方法

专利权是一种基于公共技术、权利保护和国家授权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权利的取得需要申请、正式审查、公示和授权。然而,共同所有权主要通过合法取得和占有来确认。

二,我国常见专利权相关立法梳理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共同专利。合同优先原则适用于联合专利申请和获得审批后的专利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说,如果专利权的共有人对该权利的行使有协议,以该协议为准。如果没有协议,共同所有人之一可以单独实施专利,也可以通过普通许可允许他人实施专利。如果单独实施,收入将归其所有。允许他人以普通方式实施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此外,以其他方式行使共同专利权应当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尽管这一规定相对宽泛,但并未具体界定“行使”的含义。对联合专利的申请、具体实施方法、具体纪律处分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确实难以作出可操作的规定。

(一)专利申请权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第15条规定,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行使申请共同专利的权利需要得到其他共同所有人的同意。

中国《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遵循事先约定的原则。如无事先约定,申请权由共有人行使。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涵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在研发方面进行合作的申请人不能就申请达成一致,那么共同所有人如何能够单独申请?如果一方在征求合作者对专利申请的意见时失去联系,该怎么办?

(二)共同专利实施权的规定

实施共同专利的权利包括共同所有人自己实施或允许他人实施。首先,我国关于共有人实施共有专利的规定体现了“谁实施,谁受益”的原则。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共有人对自己的实施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事先协议,不仅任何共同所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而且实施的收益也不需要在所有共同所有人之间分配,而是由实施者的共同所有人所有。其次,关于共同专利的许可权,中国专利法第15条承认任何一方都可以独立实施共同专利,但收益应当属于所有共同所有人。与自我实施相比,具有实施能力的自我实施将有利于自身,其他共有人将不参与分配。当没有独立实施能力的共有人实施单方一般许可权时,为什么利润要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确实有一些东西需要证明。

(三)共同专利处分权的规定

共同专利的处分权主要包括转让权、质押权和放弃权。首先,关于转让联合专利的权利,专利法强调协商一致原则。在具体条款中,共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也没有不一致的补充条款,严重影响了共同专利的转化。其次,关于普通专利权质押权,我国的证券法、专利法和物权法都有具体规定。《担保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质押权得到保障,同时也规定了质押权的效力和设立,为知识产权的充分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专利法要求所有共有人同意行使共同专利权质押权。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专利权质押权的问题,没有提及普通专利权质押权的行使。对于专利质权,出质人在质权有效期内实施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必须征得质权人同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使用或转让的,所得收益应提前清偿或交存质权人。第三,关于放弃申请联合专利的权利,中国合同法规定,合作研发的一方不愿意参与联合专利的申请,允许其他方独立申请。不参与专利申请的合作伙伴不得影响共同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专利技术的自由独立使用。第四,中国专利法只规定,如果共同专利的共有人放弃其份额,他们需要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共有人放弃权利,是否需要按照专利转让程序进行登记;放弃的权利是否应由其他共有人、国家或通过进入公有领域获得。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这些问题。

(四)维护专利和司法保护的共同义务

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授权后,一方面需要按规定缴纳年度专利维护费。任何一方不付款是否意味着放弃专利权?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声称专利无效,需要维持专利的法律效力,如果共有人之一不参与维持,是否可以视为放弃专利权?上述两种情况对所有共有人都有相同的影响。中国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仅规定,共同专利权的维持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这反映了共同专利的共有人共同履行义务的要求。专利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普通专利的司法保护。普通专利侵权的保护难以保证。首先,中国专利法规定,共有专利受到侵犯。如果要求共有人同意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合理的,属于否认共有人的任何一方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二,当共同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一些共同所有人不参与诉讼,影响了权利救济。第三,一些共有人没有参与诉讼,但没有放弃他们的权利。他们只享受司法保护成功后侵权赔偿的分配,不承担诉讼风险,也影响了共同所有人积极保护自己权利的积极性。如何在立法中解决这些问题也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分析表明,从合同法和物权法各自的立法角度来看,它们应该与专利法相一致。专利法关于普通专利的不合理规定需要及时完善。专利法中难以解决的具体规定,如共同专利权的行使规则,可以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加以澄清,正如物权法中应当体现共同所有权的行使规则一样。

第三,普通专利权的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一)专利申请权和实施权的规定

1.联合专利申请权

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相似的。例如,日本《特许法》第38条规定,申请发明专利的权利必须由所有共有人共同实施,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实施。其他类型的专利可以由共同所有人单独行使。美国专利法第11-116条规定,共同完成发明的人应当共同参与申请。如果共同发明人拒绝共同申请,或者发明人失去联系,或者发明人死亡且其继承人未确定,则允许其他共同所有人首先申请,然后将未参与申请的发明人添加到申请中。

2.共同专利的实施权

包括自我实施和允许他人实施这两项权利。各国的自我执行权各不相同。法国《知识产权法》规定,共同所有人可以在征得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实施该法。西班牙专利法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独立使用,但需要通知其他方。英国专利法第36条规定,在不侵犯专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同样的权利。美国专利法第262条第26款对联合专利的实施作出了有条件的规定,即只要是在美国境内,联合所有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未经其他联合所有人同意或向其他联合所有人解释的情况下,对专利产品行使独立的制造权、使用权和销售权,或者可以将专利产品独立进口到美国境内。

关于联合专利的许可权,法国、美国和其他国家支持任何一方独立实施许可使用权。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规定,共同专利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普通许可和专有许可,但为了从行使许可权中获得利益,其他共同所有人需要得到合理的补偿。美国专利法比法国更宽松。在第262条第26款中,如果没有协议,共有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实施一般许可权,并且没有关于许可收益分配的规定。大多数其他国家对联合专利的许可权做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例如,日本特许经营法第73条第3款、英国专利法第36条第3款和西班牙专利法第72条第3款都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许可使用权。通过以上分析,大多数国家对单方面许可附加了限制,即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美国的开放立法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法国的折衷立法更好,它只规定普通许可证可以单独发放,收益可以补偿给其他共有人。

(二)普通专利转让权和质押权的规定

关于共同专利权的转让问题,大多数国家的共同规则是,共同所有人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转让其股份。法国和西班牙不仅允许共有人单独行使转让权,还规定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例如,西班牙规定,其他共有人必须在专利局登记转让之日起一个月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国规定,从转让方通知其他共有人之日起三个月内,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专利权份额质押。几乎所有国家都肯定了专利质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如何质押的具体问题上,可供借鉴的法规并不多。例如,英国和日本的法律都规定,共同专利权质押权是共同所有人的共同权利,任何一个共同所有人都不能单独行使。

(3)共同专利权的维护和保护

关于共同专利权的维护,西班牙专利法第72 (2)条做出了经典规定:每个共同所有人都可以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采取维护行动,没有必要共同这样做。事实上,单独维护权利就等于共同维护权利。没有必要在法律上要求共同参与维护权利。

关于共同专利权的保护,世界各国都赋予了共同所有人独立的起诉权,即当共同专利受到侵犯时,任何一个共同所有人都可以单独起诉侵权人。例如,在西班牙专利法第72 (2)条中,虽然给予共同所有人的任一方独立诉讼的权利,但要求准备诉讼的第一方通知其他共同所有人参与诉讼,但通知义务已经履行。如果其他共有人仍不参与诉讼,独立诉讼权的行使不会受到影响。本文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借鉴。首先,决定是否进行司法保护的主要原因不是有多少共有人参与,而是侵权及其性质。第二,共有人与共有专利之间的关系存在差异,即共有人与专利之间的利益大小不同,只要共有人的代表参与保护,不需要完全参与。

第四,我国普通专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共同专利申请权的立法完善

在我国,申请权与专利权密切相关,只有申请人才能成为专利权人。因此,申请联合专利的权利非常重要。中国专利法规定,对共同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由所有发明人行使。但是,如果共同所有人由于客观原因难以按时参与共同申请,建议借鉴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即承认缺席方的合法性,以补充事后参与;对于将非共同发明人写入共同申请人的问题,需要划分问题的性质,追究欺诈意图的刑事责任,其他共同所有人提出非欺诈行为,专利局可以予以消除。为此,本文建议,首先,授予共同所有人独立申请专利的权利,但其他共同发明人必须一起列为申请人;其次,在法律允许共有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基础上,将增加额外的规定,给予其他共有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优先权。同时,专利法和合同法在专利申请权的规定上由此产生的不一致将得到及时处理。第三,共有人放弃申请共同专利权利的,放弃方应当书面声明,其他共有人应当行使共同申请权利。但是,通过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仍可以免费行使该权利。增加这一条款对解决委托发明创造引起的专利所有权纠纷具有深远意义。

(二)普通专利实施权的立法完善

关于共有专利的自我执行权,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共有人应当实施自己的专利,获取自己的利润。这项规定显然对没有能力实施自己专利或暂时没有能力实施专利的共有人不公平。一些学者认为,应该从知识产权客体共享的角度来解释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一、从促进专利申请的立法目的来看,该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此,本文建议:第一,共同专利的自我执行权应当遵循协议优先的原则;第二,如果没有协议,允许共同所有人的任何一方自行实施,但实施方必须通知其他共同所有人,以保护其他共同所有人的知情权。第三,根据公平原则,在允许自我执行权的前提下,不具备自我执行能力的共有人应当被允许享有共同许可权。

考虑到所有共有人可能都没有能力实施,有必要考虑到没有能力实施自己的共有人的利益。因此,我国专利法赋予普通当事人单独实施普通许可的权利是合理的。对于普通许可费的分配,建议修改现行规定,使之与共有人的专有收入相一致,共有人应独家享有该专有收入。这种规定不仅可以促进专利技术的充分应用,而且体现了对没有独立实施能力的共有人的公平,还可以避免收入分配引起的纠纷。

共同专利的共同所有人之一能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申请许可的专有权?共同房地产或动产的处置以及对共同房地产或动产的重大修缮,必须征得共同所有人或占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所有共同所有人的同意,除非共同所有人另有约定

提案规定,行使权利的共有人必须征得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并将许可的时间、范围和费用通知其他共有人,以便在所有共有人之间合理分配许可收入。由于独家许可方式不会影响共有人自行实施,其他共有人的共同许可权将被取消,必须征得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

对于他人实施联合专利的专有许可,除了共同所有人不丧失专利权外,几乎与专利转让的效果相同。

因此,共有人的任何一方都应与共有人就独家许可的实施方式达成一致,或者独家许可的实施权需要共有人共同实施。独家许可费应在共有人之间合理分配。

(三)普通专利权处分权的立法完善

首先,处置共同专利的权利表现为转让其份额的权利。首先,中国专利法要求所有共有人同意。这篇文章认为这是不恰当的。一方面,只要转让方持有联合专利转让协议并在国家专利局办理转让手续,联合所有权转让不影响其他联合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大部分受让人都是非常熟悉普通专利并有能力自己实施的人,这对促进专利申请具有积极意义。如果需要其他共有人的许可,转让的成功率肯定会降低。目前,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专利法赋予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权利,值得我们借鉴。第二,在确认共有人转让权的同时,规定共有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以转让优先权和转让优先权转让其他共有人。在设定转让期限时,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和西班牙的规定,从提前通知共有人的日期开始计算。

中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权的共有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放弃其专利权份额。但是,没有关于放弃股份归属的规定。本文建议:第一,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从法律上承认共有人放弃专利权;第二,根据共同所有权理论,一些学者认为被放弃的股份应该归国家所有,n不利于促进共同专利的应用。法国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被放弃的共有专利份额归其他专利所有人所有,经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第三,由于我国物权法和专利法都没有规定共同专利放弃份额的归属,我们可以借鉴日本民法典,即共同所有人的份额放弃其应得的份额给其他共同所有人。第四,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共有人在专利被批准后继续实施的,不视为侵权。

(四)维护共同专利权和完善司法保护

在享有专利权的同时,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来维护这一义务。对于不缴纳年费或不参与其他权利保护活动的共有人,建议缴纳年费的一方或代表共有人履行义务的一方督促共有人,除非共有人放弃专利权。由于每个共有人的利益与专利并不密切相关,行使自我执行权并允许他人执行专利的共有人与普通专利密切相关。一旦专利权丧失,当前的利益也将丧失。自然,他非常关心专利权的维护。然而,只有专利的共同所有人不太关注共同专利。因此,不履行维护义务或不自愿履行维护义务的共有人不应被视为放弃专利权。不参与专利无效处理活动的共有人可以被视为减少利益或者放弃利益,也不应当被视为放弃共同专利权。面对共同专利侵权,法律应规定共同所有人是共同起诉还是允许共同所有人单独起诉。不参与诉讼的共有人是否享有诉讼利益,本文建议:

首先,应当确定共同所有人的任何一方的起诉是有效的,只有在所有共同所有人都参与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即共同所有人有权单独起诉。第二,参与诉讼的共有人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参与维护其权利,诉讼费用和利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是收到通知并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权利保护的共有人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然不会享有诉讼利益。p .因联系不上等原因未能参加共同诉讼的共有人,事后同意承担诉讼费用的,应当参加侵权赔偿的分配,但分配的收入应当从共有人参加诉讼活动的相关费用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