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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论文(参考阅读6篇),法医学毕业论文的主题是什么?

法医学论文(参考阅读6篇)

法医毕业论文的主题是什么?法医毕业论文可以写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那时,我对此也不太了解。这是上节课高年级的姐姐给的温雅网。在专家的帮助下讨论法医临床鉴定的细节要简单得多。病历在法医活体解剖和鉴定中的作用。法医鉴定的标准化取决于法医鉴定人员的心理状态分析。在死刑审查中审查了法医鉴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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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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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毕业论文的主题是什么?

法医学毕业论文的主题是什么?法医毕业论文可以写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那时,我对此也不太了解。这是上节课高年级的姐姐给的温雅网。在专家的帮助下讨论法医临床鉴定的细节要简单得多。病历在法医活体解剖和鉴定中的作用。法医鉴定的标准化取决于法医鉴定人员的心理状态分析。在死刑审查中审查了法医鉴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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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毕业论文

法医学论文(参考阅读6篇)范文

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生物信息学、药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循证医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科学证据。法医学应该看成是沟通“法学”与“医学”两个学科门类的桥梁学科。中国的法医学专业由于仅仅只建立了五十多年,尚存在诸多缺陷,但是已经在金融保险的核保与理赔、司法鉴定、刑事侦查、科技考古等地方得到了成功的应用。相信随着法医学学科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其将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司法公正,以及运用法律手段来捍卫“医学人文精神”的神圣性上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下面我们通过以下的法医学论文来探讨一下法医学吧!法医学法医学论文第一篇(1)题目:民国时期我国法医学教育的建立与发展摘要:通过收集整理相关文献资料, 对民国时期我国法医学教育的建立、发展成就和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 以北平大学法医学教授和法医学教室的出现, 以及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的成立和第一批法医研究员的培养为标志。民国时期法医人才培养以办案单位培训为主, 大学培养较局限, 所以总体质量不高。而且, 由于法医社会地位和待遇低下, 所培养的人才大多流失。这是其历史局限性。关键词:民国时期; 法医学教育; 发展成就; 历史局限性;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Forensic Medicine Education in China During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HU Bingjie HUANG RuitingSchool of Basic Sciences, Guangzhou Medical University Fujian Provincial Higher People\'s CourtAbstract:By literature review, the establishment, developmental achievements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forensic medicine education in China during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are studied and analyzed. The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forensic medicine education in China is marked by the emergences of professor chair and department of forensic medicine at Peking University, and the founding of the institute of forensic medicine under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the nurture of the first class of forensic doctors. During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the nurture of forensic doctors was relied on the trainings organized mainly by the case-handling units, few by the universities, so the overall quality is not high, and due to the low social status and pay, most of the trained talents are lost, which is its historical limitation.Keyword: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forensic medicine education; developmental achievements; historic limitation;我国古代法医学有着辉煌的历史, 但由于没有开展尸体解剖, 直到清末仍未能实现向现代法医学的飞跃。民国时期, 随着国外法医学的输入和有关法律的制定, 以及法医专职的设置和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的建立, 我国现代法医学模式初步形成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生物信息学、药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来解决法律问题的循证医学。它用于侦查犯罪,并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科学证据。法医学应被视为“法律”和“医学”之间的桥梁。我国法医学专业成立仅50多年,仍存在诸多缺陷,但已成功应用于金融保险承保理赔、司法鉴定、刑事侦查、科技考古等地方。相信随着法医学学科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它将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义、用法律手段维护“医学人文精神”的神圣性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法医学论文来讨论法医学。法医学论文的第一(1)标题:民国时期中国法医学教育的建立与发展摘要:通过收集整理相关文献,对民国时期中国法医学教育的建立、发展成就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中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标志是北京大学法医教授和法医教室的出现,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的建立,第一批法医研究人员的培训。民国时期,法医人才的培养主要是由侦查人员进行的,大学的培养相对有限,整体素质不高。此外,由于法医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低下,大多数受过培训的人才都流失了。这是它的历史局限性。关键词:民国时期;法医学教育;发展成就;历史局限性;民国时期中国法医学教育的建立与发展广州医科大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黄冰洁基础科学学院摘要:通过文献综述,对民国时期中国法医学教育的建立、发展成就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中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标志着北京大学法医学系主任和系的出现,司法部法医学研究所的成立和第一批法医的培养。民国时期,法医的培养主要依靠办案单位组织的培训,很少依靠高校组织的培训,整体素质不高,而且由于社会地位和薪酬较低,大部分培养出来的人才流失,这是其历史局限性。关键词:民国时期;法医学教育;发展成就;历史局限性;中国古代法医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由于缺乏尸检,直到清末才实现向现代法医学的飞跃。民国时期,随着外国法医学的引进和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专职法医学的建立和司法行政部法医学研究所的建立,中国现代法医学模式初步形成了[1],为中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中国现代法医学教育产生的历史背景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华民国第一年(1912年)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尸检确定死因。这是中国现代和古代法医学的分水岭。随后,中国第一部《解剖学规则》和《解剖学规则实施细则》在[颁布3]。这些法律规定为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发展和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19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了《医学专科学校条例》和《药学专科学校条例》,分别将裁判医学、裁判医学实践、裁判化学和裁判化学实践纳入医学专科学校和药学专科学校的课程。1913年,奉天高级检察官办公室宣布,高等检查学校将改为[高等法医学校5];司法部的命令应该允许湖北省在[法学院增设法医班。北洋军阀夺权后,他们基本上继承了清末的司法制度。大多数法医鉴定人员都是晚清遗留下来的未经训练的验尸工作。1924年10月,北京大学医学院林佶发表了《领事裁判权的恢复与法医学的关系》,提出废除治外法权,改进法医学。一些医学专业人士还批评了旧的尸检方法,要求应用和发展现代法医学来提高司法公正,并重视法医人才的培养[1,7-8]。2中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1926年,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改革司法制度。1928年10月,国家政府设立了五个法院,其中法院行使司法权。部门法院有一个最高法院和一个检察官办公室。司法和行政部管理全国各省法院的行政、人事和财务工作。省级高等法院设有检察官办公室,省级地方法院设有检察官办公室。省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设立检查室,配备一名或数名检查员,从事的检查鉴定工作。1928年以后,中华民国法律对法医专家的资格、权利、义务和出庭作证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重新界定了法医学的法律地位。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不仅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机遇。1928年,在德国学习并获得法医学博士学位的林佶回国,被北京大学医学院聘为中国第一位法医学教授。1930年,林佶成为北京大学医学院第一个法医学教室,并被任命为首席教授。1932年8月1日,司法和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林是[几个部门的首任主任。1933年,他开始招募医学院或法庭护卫队的法医学毕业生作为研究人员。经过一年半的训练,第一期17名研究人员于1934年12月毕业。司法和行政部向法律医生颁发证书,并指派他们在省级高等法院工作。这是我国官方法律医生[11-12]的开端。法医学教授和法医学教室的出现、司法和行政部法医学研究所的建立以及首批法医研究人员的培训标志着中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正式建立。林佶教授不仅是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创始人,也是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创始人。3民国时期中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发展与成就3.1法医学教育与法医学治疗保护建议书1928年,林佶起草了《关于建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的建议书》,并提出了“建设六个法医学教室(上海、北平、汉口、广州、重庆、奉天)以培养法医学人才和检查附近的法医学事件”的建议。1932年,全国医师联合会主席徐乃丽请求行政院指示各省设立法医诊所,培训法医专家[,并请求内政部咨询司法部,起草一份关于法律和医学保护的特别条款[。3.2 1929年,江苏省高等法院委托上海同德医学院培养专业法医,浙江省和江西省高等法院分别委托省级医学院培养县级法院专业法医。从1929年到1930年,司法部两次命令省级高等法院开设专门的医学培训班,以江苏省高等法院[16-19为例。1932年,司法和行政部指示河北、山东、山西和河南四省委托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系组织北平法医学研究所为四省“培训低级法医”。3.3省级高等法院开办自组织课程培养初级司法人才1925年,河南省高等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成立了官员考试机构。1928年,安徽省高级法院检察机关向司法行政部提出申请,要求在[设立一所专门的法医学校。1935年,江苏、浙江、山东和河北省的高等法院设立了自己的督察培训班。1936年,北京吉查行政委员会法官培训学院附设督察培训班。3.4司法和行政部法医学院为全国培养高级和初级法医人才司法和行政部法医学院于1932年正式成立后,从1933年至1937年共有54名受训人员报名参加三个研究班,并被分配到[省高等法院服务7-8],1935年在地方法院和警察局增加了一个督察培训班[1]。3.5司法官员高级考试和一般考试招聘法国医生和检查员从1942年开始,司法官员高级考试被用来招聘法国医生。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接受了一年半的培训,并在获得法国医生资格并被送往法院服务之前通过了考试。同时,检查员是通过普通考试录用的,只有经过一年半的考试和培训,才能取得检查员资格。1947年,当举行第二次全国司法人员考试时,法国医生也被列入高等考试。培训期改为一年。检查员参加了一般考试,培训期改为六个月,。3.6让法医学成为大学教育科目1933年,河南大学法学院让法医学成为[的选修课24]。1934年,教育部规定,大学和学院的教育科目应包括法医学,作为医学的必修科目和[8,11]法律的选修科目。1935年,教育部在《[25所医学院教材大纲》中颁布了《法医学教材大纲》。3.7高等医学院为[/s2法院培养高级检查员1943年,中央大学医学院设立了法医学学科,并为高级司法检查员[1]招聘了两个培训班。1948年,中央大学医学院成立了法医学院,为医学教师组织研究班,为法律医生组织培训班。同年,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指定中央大学和中山大学培养医生。4中华民国时期中国法医学教育的问题和困难4.1培训非常困难由于财政困难、缺乏教师和学者,大多数省级高等法院没有按照司法和行政部的命令寻求医学专业课程。上海同德医学专科学校法医人员培训课程只是死亡课程之一。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四省委托北平大学医学院举办的法医学人员培训班也退出了[1,20]。4.2未实施的教育计划1946年春,林佶教授起草了一份法医人才五年培训计划。虽然得到了行政院的批准,但由于财政限制,该计划并未完全实施。1949年,中央大学和中山大学医学院设立的司法考试专业因缺少教师而停止招生[1,8-9]。4.3入学中的社会歧视困难由于政府缺乏关注和社会歧视,很少有人对从事法医学感兴趣。1935年,第二届法医研究人员很难招募学生。在1942年和1947年举行的全国司法人员高等和普通考试中,很少有人申请参加[的考试。4.4教育机构缺乏教师辛亥革命三十多年后,只有北平大学、中央大学和沈阳医学院建立了法医学学科[7,9]。1934年,教育部宣布法医学是医学院的必修课,但由于缺乏法医学教师,该课程无法实施。4.5培训水平仍然不高在中华民国,专门的法律医生和检查员主要接受为法院和警察机构服务的培训,而很少考虑“高级法医教师”。1948年,林佶提出在高等院校培养法医教师的建议,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1年才成功实施。总之,民国法医人才的培养主要是由调查人员进行的。大学的培训相对有限,没有对法医教师进行培训,因此整体素质不高。此外,由于法医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低下,大多数受过培训的人才都流失了。这是我们应该吸取的痛苦的历史教训!利益冲突否作者贡献声明胡解冰负责提出研究思路、收集数据和撰写论文;黄瑞婷负责修改和检查论文。参考[1]何宋岳。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医学[。中国医学史杂志,1990,20 (3) :129-134。范文1:法医学论文(参考阅读6)范文2:论环境法医学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范文3:国内外深静脉血栓形成危险因素评分量表分析范文4:基于审判中心的法医现场调查发展路径范文5:射线照相术在医学尸体检验中的应用价值分析内政部已经起草了解剖学规则[。《政府公报分类简编》(杂项),1915年,40:62。内政部已经制定了解剖规则实施细则[。1915年《政府公报分类简编》(杂项)。40:96-97。[4]范远莲。教育部令(2):第25号至第26号(民国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医学专科学校条例》和《药学专科学校条例》,[。《政府公报》,1912年,208:1,5-7。高级检察官办公室已通知高级检查学校改为高级法医学校[。《奉天公报》,1913年。346.10。司法部已下令湖北省司法行政官允许法学院增加一个法医学班,前提是一般规则得到适当更新[。上海法律与曹学报,1913,14.19。贾陶晶。世界法医学和法律科学史[。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274-330。[8]黄瑞婷。中国现代法医学史[。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7年:35-97岁。[9]陈康义。现代法医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44-51。林佶。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成立一周年报告[】。法医月刊,1934年,1:8-18。陈康义。应用法医学概论[。北京:大众出版社。1995年:312-331。陈康义。中国现代法医学创始人林佶教授[。法医学杂志,1986,2 (2) :1。林佶。关于建议在中央大学医学院建立法医学教室的意见文件[。中国医学杂志(上海),1928年。14 (6) :205-216。徐乃丽。请求行政院指示各省设立法医诊所,培训法医专家[。医学科学杂志,1932,13:53。徐乃丽。全国医师联合会请愿决定保护合法医学文章[。《医学评论》,1932年。81.51-52。杨士达。浙江省高等法院对法医学的处理。现代医学(杭州),1931,2.21-22。魏道明。下令江西省高级法院院长张付嘉为浙江省高级法院开设医学专业课程。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决定后,司法部指示各省高级法院复印并记录[发出的通知原件。江西高等法院公报。1929年15:10-12。司法部指示:荀子第143号(7月18日,19日):命令省高级法院院长(浙江省和江西省除外)为专门的法医培训班做准备,并将情况报告给[法官。司法公报,1930年。82.14。法律界和法律来源:法律部敦促所有省份组织专门的医学培训课程[。法律评论(北京),1930,7 (42) :15。法律来源:司法部已命令陆机·于今为法医人员建立一个培训机构[·杰]。法律评论(北京),1932年。9 (31-32): 21-23。[21]来自法律领域的新闻:十大亮点:河南开封地区检察院计划增加法医学[。法律评论(北京),1925,99:9。来自国内法律领域和法律体系的消息:安徽省高级法院检察官办公室要求成立法医学院[。法律评论(北京),1928年。6 (10) :9-10。[23]贾陶晶。辛亥革命后的中国法医学[。中国医学史杂志,1986,16 (4) :205-209。[通知:法学院通知(9月19日);为研究所法医学的通知...[j]。河南大学学报,1933。4.0。教育部医学教育委员会。[医学院教材大纲。南京:北京出版社,1935:181-187。[26]国内外教育新闻:法国和教育部门计划为[博士开发培训课程。四川教育通讯,1948,7 (6): 13.27。中国。司法人才五年培养计划开始实施[。教育通讯(汉口)。1946年,复会2 (4) :17。[28]命令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和首席检察官:命令将合格人员送往法医学院进行具有高级资格的研究[J]。司法公报,1935年,71:19。蒋中正,戴传贤。[秩序考试学院。《全国人民政府公报》(南京),1944年。玉子728:17。第一篇法医学论文标题(2)法医学鉴定纠正骨折诊断案例分析摘要:骨折是法医学鉴定中较为常见的损伤。如何准确识别它在下一步的病例治疗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骨折误诊现象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近年来,共发生骨折349例,其中22例因医院误诊而得到纠正,占鉴定总数的6.3%。分析了部分病例误诊的原因、分布及对策。关键词:伤害原因;临床症状;摘要:骨折作为法医学中常见的损伤,在案件的下一步处理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骨折的误诊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近年来遇到的349例骨折中,有22例或6例。3%因医院误诊而得到纠正。分析了部分病例误诊的原因、分布及对策。关键词:伤害原因;临床症状;一、(一)伤害原因:交通事故、伤害。(二)误诊原因:陈旧性损伤误诊为新鲜骨折5例(22.7%),正常骨折结构误诊为骨折7例(31.8%),正常解剖变异误诊为骨折4例(18.2%),肺纹理影误诊为骨折1例(4.5%),伪像误诊为骨折5例(22.7%)。(三)分布:颅骨3例(13.6%),鼻骨1例(4.5%),肋骨8例(36.4%),肩峰1例(4.5%)。胸腰椎椎体4例(18.2%),腰椎横突1例(4.5%),尾骨1例(4.5%),桡骨茎突1例(4.5%),胫骨1例(4.5%),跖骨1例(4.5%)。二。讨论从以上案例判断,骨折的误诊发生在所有年龄段,男性误诊人数较多,与鉴定中男性受害者人数成正比。在所有的误诊中,肋骨骨折的误诊率最高,主要是由于肋骨呈拱形,成像后出现重叠现象,心、肺、膈、肝、肾的影像增加了看电影的难度。从误诊病例的分布来看,误诊可能发生在人体的各个部位,甚至在一些成像效果好的部位,如四肢长骨。误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地说,存在检查设备陈旧、胶片处理质量差、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医生阅读胶片的经验不足和粗心大意、受害者夸大症状误导临床医生等问题。主观方面包括临床医生的不负责任,以及由于被害人主张的心理效应而导致的虚假证言故意误诊。作为一名鉴定人,不能盲目地听从医院的诊断,而应该反复权衡和论证诊断结果。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以下经验: (1)我们应该了解病例的细节,全面掌握受伤史。对于临床诊断为骨折,但受伤史不清楚或受伤部位与骨折部位不一致的病例,我们应该仔细识别,防止误诊。我们也应该避免先入为主的误解。 (2)分析骨折在人体不同部位和不同性质的损伤机制,其形成机制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大多数裂缝是在强烈的直击、扭转、剪切等作用下形成的。它们被称为直接骨折,如粉碎性颅骨骨折、肋骨骨折等。还有一些由间接暴力形成的骨折,称为间接骨折,如胸腰椎压缩骨折、肌腱附着点撕脱骨折等。还有一些骨折可以由直接和间接的暴力造成。例如,髌骨骨折可由直接的暴力冲击引起,而股四头肌严重收缩引起的髌骨瞬时应力也可由间接暴力引起。然而,直接暴力形成的髌骨骨折大多是粉碎性骨折,而间接暴力形成的骨折大多是横向骨折。因此,通过对损伤机制的分析,也可以有效地识别医院诊断的骨折是否成立。腰部和背部被木棍击中,这是直接的暴力。从损伤机制分析,这种暴力形式不能形成椎体压缩骨折。经CT检查进一步鉴别后,得出正确结论,纠正原来的错误诊断。 (3)应注意临床症状X光片和电脑断层片的结合。虽然它们是骨折诊断的关键,但也应注意临床症状的结合。正常情况下,骨折患者的症状和体征是明显的。应仔细识别那些疼痛点与图像上显示的骨折部位不一致的患者。 (4)应全面收集相关影像检查照片,并反复对比进行骨折识别。x光、电脑断层甚至核磁共振成像是主要的基础。作为鉴定人,必须亲自阅读照片,尤其是原始照片对骨折鉴定具有重要意义。在阅读影片时,应注意观察断裂形态和结构的细微特征。一般来说,新鲜骨折的骨折端比较尖锐。对于图像模糊的骨折,应进行必要的复查。 (5)我们应该不断更新知识,善于总结经验。在骨折鉴定中,鉴定人运用影像学、临床医学、力学和法医学等多学科知识。这就要求鉴定人不仅要掌握骨折的结构、正常解剖和变异,还要掌握副骨、籽骨、骨岛等的形态特征和位置。,熟悉骨骺的外观和愈合时间,还善于将创伤史、症状和体征、影像学和损伤方法有机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善于区分骨折线与血管阴影、神经沟、肺纹理阴影和伪影的界限,并从典型病例中学习更多。总之,只有充分掌握鉴定知识,善于总结经验,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才能掌握鉴定标准,使鉴定结论准确无误。参考[1]滕文江,郭勇,崔豪。由x光伪影诊断肋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案例。广东公安科技,2017。25 (03) :69-70。[2]李雷。法医学鉴定与矫正骨折诊断案例分析[。中国法医学学会法医学临床专业委员会。法医学临床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协会。第十八届全国法医学临床科学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医学学会法医学临床专业委员会,2015.2。[3]宸妃。85例肋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与分析[。中国学校医学,2015,29 (07) :529-530。, 为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 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产生的历史背景民国建立后, 即于民国元年 (1912年) 颁发《刑事诉讼律》, 规定为查明死因, 准许解剖尸体, 这是我国现代法医学与古代法医学的分水岭。随后, 我国第一个《解剖规则》[2]和《解剖规则施行细则》颁布[3]。这些法律规定为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发展和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1912年11月22日, 民国教育部公布《医学专门学校规程令》和《药学专门学校规程令》, 分别将裁判医学、裁判医学实习和裁判化学、裁判化学实习列入医学专门学校和药学专门学校开设的课程[4]。1913年, 奉天高等检察厅通告高等检验学堂改为高等法医学校[5];司法部令应准湖北于法律专科学校内添设法医班[6]。北洋军阀篡夺政权后, 基本上承袭清末司法审判制度, 法医检验吏大部分是清末遗留下来的未经培训的仵作。1924年10月, 北平大学医学院林几发表《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法医学之关系》, 提出废除治外法权、改良法医等主张, 一些医界人士也相继对旧法验尸提出批评, 要求在改良司法中, 应用和发展现代法医学, 重视法医人才培养[1,7-8]。2 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建立1926年, 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 改革司法制度。1928年10月国民政府下设五院, 其中司法院行使司法权。司法院下设最高法院, 并配置检察署;司法行政部管理全国各省法院的行政、人事和财务工作;各省高等法院配置检察厅, 各省地方法院配置检察处;省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设置检验室, 配备检验人员一至数名, 从事检验、鉴定工作[9]。1928年以后, 民国法律对法医鉴定人资格、权利、义务、出庭作证等作了具体规定, 重新确定了法医学的法律地位。这是一个历史的转变, 不仅为法医学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也给法医学发展以有利契机。1928年, 留学德国获法医学博士学位的林几回国, 被北平大学医学院聘为我国第一位法医学教授。1930年, 林几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创我国第一个法医学教室, 并任主任教授。1932年8月1日, 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 林几任第一任所长[10], 1933年即开始招收来自医学院校毕业生或法院保送的法医为研究员, 经过一年半培训, 第一期17名研究员于1934年12月毕业, 由司法行政部发给法医师证书, 分配到各省高等法院工作, 这是我国有正式法医师的开始[11-12]。法医学教授和法医学教室的出现, 以及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的成立和第一批法医研究员的培养, 标志着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正式建立。林几教授不仅是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 也是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开山鼻祖。3 民国时期我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发展与成就3.1 关于法医学教育与法医待遇保障的建议1928年, 林几起草《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13], 提出“分建六个法医学教室 (上海、北平、汉口、广州、重庆、奉天) 以便培育法医学人才并检验邻近法医事件”的建议。1932年, 全国医师联合会主席徐乃礼呈请行政院通饬各省筹设法医讲席所, 培养法医专门人才[14], 并呈请内政部转咨司法部拟定保障法医专条[15]。3.2 法院委托各省医学专门学校等院校培养专职法医1929年, 江苏高等法院委托上海同德医学专门学校特设法医专修班, 浙江、江西两省高等法院分别委托本省医药专门学校附设法医专修班, 为县法院培养专职法医。1929—1930年, 司法部先后两次通饬各省高等法院, 仿照江苏省高等法院的办法筹设法医专修班[16-19]。1932年, 司法行政部训令冀鲁晋豫四省委托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筹办北平法医人员养成所, 为四省“养成下级法医检验人员”[20]。3.3 各省高等法院自行办班培养初级法医人才1925年, 河南高等法院检察厅筹设检验吏传习所[21]。1928年, 安徽高等法院检察处呈请司法行政部筹设法医专门学校[22]。1935年, 江苏、浙江、山东、河北各省高等法院自设检验员训练班。1936年, 北平冀察政务委员会审判官训练所附设检验员训练班[23]。3.4 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为全国培养高、初级法医人才1932年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后, 1933—1937年招收三届研究员班共培训学员54名, 分配到各省高等法院服务[7-8], 1935年为地方法院及警察局增设检验员培训班[1]。3.5 司法人员高等和普通考试招考法医师和检验员1942年开始以司法人员高等考试招考法医师, 经初试及格者, 训练一年半后, 考试成绩合格, 始取得法医师资格, 派至法院服务。同时以普通考试招考检验员, 经考试合格, 训练一年半后, 其成绩优良者, 始取得检验员资格。1947年全国第二次司法人员考试时也在高等考试内将法医师列入, 训练期改为一年, 普通考试将检验员列入, 训练期改为半年[8]。3.6 将法医学作为大学教育科目1933年河南大学法学院将法医学列为选修课程[24]。1934年教育部规定大学及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科目, 把法医学列入医科之必修科, 法科之选修科[8,11]。1935年教育部在《医学专科学校教材大纲》中颁布了《法医学教材大纲》[25]。3.7 高等医学院校为法院培养高级检验员1943年中央大学医学院创设法医学科, 招收两届高级司法检验员训练班[1]。1948年中央大学医学院成立法医学研究所, 筹设法医学师资研究班及法医师训练班;同年, 司法行政部联合教育部指定中央、中山两大学设法医师员训练班[26]。4 民国时期我国法医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困难4.1 培训工作举步维艰因经费困难、师资缺乏、就学者少等原因, 多数省高等法院并未按司法行政部饬令筹设法医专修班, 上海同德医学专门学校的法医人员养成班仅一班卒业, 冀鲁晋豫四省委托北平大学医学院的法医人员养成所也告中辍[1,20]。4.2 教育计划未能实施1946年春, 林几教授拟订了一份法医人才五年训练计划[27], 虽经行政院核准, 但因经费紧张未能完全实施。1949年, 中央大学与中山大学医学院设置的司法检验专修科因缺乏师资停止招生[1,8-9]。4.3 社会歧视招生困难由于政府不重视及社会的歧视, 有志从事法医学专业者甚少。1935年第二届法医研究员招收学员困难[28], 1942年和1947年两次全国司法人员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时, 报名应考者寥寥无几[1,29]。4.4 教育机构师资匮乏辛亥革命后的30多年, 我国仅北平大学医学院、中央大学医学院和沈阳医学院建立了法医学科[7,9]。1934年教育部公布法医学为医学院的必修课, 但因缺乏法医学师资无法实施。4.5 培养层次仍然不高民国时期主要培养了为法院和警察机构服务的专职法医师和检验员, 对培养“高级法医师资”则很少考虑。1948年林几提出培养高校法医师资班的建议, 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才成功举办。总之, 民国时期法医人才培养以办案单位培训为主, 大学培养较局限, 也没有培养大学法医师资, 所以总体质量不高。而且, 由于法医社会地位和待遇低下, 所培养的人才大多流失。这是我们应当汲取的沉痛的历史教训!利益冲突 无作者贡献声明 胡丙杰负责提出研究思路, 收集资料并撰写论文;黄瑞亭负责修改及审定论文。参考文献[1]何颂跃.民国时期我国的法医学[J].中华医史杂志, 1990, 20 (3) :129-134.[2]内务部订定解剖规则[J].政府公报分类汇编 (杂录) , 1915, 40:62.[3]内务部订定解剖规则施行细则[J].政府公报分类汇编 (杂录) , 1915, 40:96-97.[4]范源廉.教育部部令 (二則) :第二十五号至二十六号 (中华民国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医学专门学校规程、药学专门学校规程[J].政府公报, 1912, 208:1, 5-7.[5]高等检察厅通告高等检验学堂改为高等法医学校文[J].奉天公报, 1913, 346:10.[6]司法部令湖北司法长准于法律专科学校内添设法医班惟简章须妥为更正文[J].上海法曹杂志, 1913, 14:19.[7]贾静涛.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0:274-330.[8]黄瑞亭.中国近现代法医学发展史[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 1997:35-97.[9]陈康颐.现代法医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44-51.[10]林几.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成立一周年工作报告[J].法医月刊, 1934, 1:8-18.[11]陈康颐.应用法医学总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5:312-331.[12]陈康颐.我国现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教授[J].法医学杂志, 1986, 2 (2) :1.[13]林几.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J].中华医学杂志 (上海) , 1928, 14 (6) :205-216.[14]徐乃礼.呈请行政院通饬各省筹设法医讲习所培养法医专门人才[J].医事汇刊, 1932, 13:53.[15]徐乃礼.全国医师联合会呈请厘定保障法医专条[J].医药评论,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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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近年来所遇到的骨折案例349件, 其中纠正医院错误诊断22件, 占鉴定数的6.3%。现对部分案例误诊的原因、分布情况及对策进行分析。关键词:致伤原因; 临床症状;Abstract:Fracture, as a common injury in forensic medicin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next processing of the case. However, the misdiagnosis of fractures is a problem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Of the 349 cases of fractures encountered in recent years, 22, or 6. 3 per cent, were corrected for hospital misdiagnosis. The causes, distribu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misdiagnosis in some cases are analyzed.Keyword:Cause of injury; Clinical symptoms;一、一般资料(一) 致伤原因:交通事故、伤害。(二) 误诊原因:陈旧性损伤误诊为新鲜骨折5例 (22.7%) , 骨折的正常结构被误诊为骨折7例 (31.8%) , 正常解剖变异被误诊为骨折4例 (18.2%) , 肺纹理影被误诊为骨折1例 (4.5%) , 伪影被误诊为骨折5例 (22.7%) 。(三) 分布情况:颅骨3例 (13.6%) , 鼻骨1例 (4.5%) , 肋骨8例 (36.4%) , 肩峰1例 (4.5%) 。胸、腰椎锥体4例 (18.2%) , 腰椎横突1例 (4.5%) , 尾骨1例 (4.5%) , 桡骨茎突1例 (4.5%) , 胫骨1例 (4.5%) , 跖骨1例 (4.5%) 。二、讨论从上述案例来看, 骨折的误诊现象可发生于各个年龄组, 其中以男性的误诊数量为多, 这与鉴定中男性受害人较多的情况成正比。在所有的误诊之中, 尤以肋骨骨折的误诊率为最高, 这主要是因为肋骨呈弓形, 成像后有重叠现象, 且受心、肺、膈肌、肝、肾的影像, 增加了阅片难度。从案例误诊的分布情况来看, 误诊可发生于人体各个部位, 甚至于一些成像效果比较好的部位如四肢长骨也有发生误诊的现象, 究其原因, 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客观方面有检查设备的陈旧, 胶片的冲洗质量差, 技师操作失误, 阅片医生经验不足、不细致, 以及受害人夸大症状误导临床医生等;主观方面有临床医生的不负责任, 更有在受害人索赔心理作用下引发的临床医生故意误诊即伪证等等, 作为鉴定人绝不能盲从于医院的诊断, 而应对其诊断反复推敲、论证。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 有如下几点体会:(一) 要详细了解案情, 全面掌握外伤史对于那些临床虽诊断骨折, 但外伤史不明确或受伤部位与骨折处不相符合的案例, 要仔细鉴别, 以防误诊。也应避免先入为主这一误区。(二) 要分析致伤机制人体不同部位、不同性质的骨折, 其形成机制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 多数骨折是在强大暴力直接打击、扭曲、剪切等作用下而形成, 称为直接骨折, 如颅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等。也有少部分骨折是在间接暴力作用下而形成, 称为间接骨折, 如胸、腰椎的压缩性骨折, 肌腱附着点的撕脱性骨折等。还有些骨折直接暴力、间接暴力均可形成, 如髌骨骨折直接暴力撞击可以形成, 股四头肌剧烈收缩在髌骨上的瞬时应力即间接暴力也可以形成, 但直接暴力作用下形成的髌骨骨折多为粉碎性骨折, 而间接暴力作用下形成的骨折多为横形骨折。因此, 通过对致伤机制的分析, 也可以有效的鉴别医院诊断的骨折是否成立。腰、背部为木棍打击, 属直接暴力, 从致伤机制分析, 此种暴力形式不能形成椎体的压缩性骨折, 在通过CT检查进一步鉴别, 便正确的得出了结论, 纠正了原来的错误诊断。(三) 要注意结合临床症状X线片、CT片固然是诊断骨折的关键, 但也要注意结合临床症状。通常情况下, 骨折的患者, 其症状、体征都会比较明显。对于那些疼痛点与影像所显示的骨折部位不吻合的被鉴定人要认真鉴别。(四) 要全面收集有关的影像学检查照片, 反复对比对于骨折的鉴定, X线片、CT片, 甚至于MRI片都是主要的依据, 作为鉴定人一定要亲自阅片, 特别是原始片对于骨折的认定更是意义重大。在阅片中要注意观察骨折处形态、结构的细微特征, 一般新鲜骨折的骨折端比较锐利, 对于那些影像模糊的骨折, 要进行必要的复查。(五) 要不断更新知识, 善于总结经验在骨折的鉴定中, 鉴定人运用的是影像学、临床医学、力学、法医学等多学科的知识。这就要求鉴定人不仅要熟练掌握骨折的结构、正常解剖及变异, 把握副骨、籽骨、骨岛等的形态特征及位置, 熟悉骨骺出现和愈合的时间, 还要善于把外伤史、症状体征、放射学影像、致伤方式做到有机结合, 综合分析, 并善于区别骨折线与血管影、神经沟、肺纹理影、伪影的界限, 还要多借鉴典型案例。总之, 只有全面掌握鉴定知识, 善于总结经验, 工作中认真负责, 才能把握好鉴定标准, 使鉴定结论准确无误。参考文献[1]滕文强, 郭勇, 崔灏.X线伪影致临床诊断为肋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1例[J].广东公安科技, 2017, 25 (03) :69-70.[2]李磊.法医学鉴定纠正骨折诊断案例分析[A].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 2015.2.[3]陈飞.85例肋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分析[J].中国校医, 2015, 29 (07) :529-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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