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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05字博士毕业论文计算机网络攻击国际法研究

论文类型: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71005字
论点:战争,作战,计算机网络
论文概述:

本文是军事法学论文,本文在广泛研究国内外相关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对计算机网络攻击引发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括和分析,并给出了研究结论或提供了解决办法。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战争合法性研究的理论框架。

现代国际法从两个层面或角度研究一国使用武力的法律问题,一个是诉诸战争的权利,另一个是战时法,意为战争法。著名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Christopher Greenwood)指出:“在判断国家在国际冲突中行动的合法性时,必须同时考虑诉诸战争的权利和战争法。只有当使用武力是合法的自卫行为,并且自卫方式在战时法律的范围内时,它才不会违反国际法。”“诉诸战争的权利”和“战争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历史悠久,承载着人类文明的追求。几千年来,人们在讨论战争的本质时从未离开这两个主题。今天,“诉诸战争权”和“战时法”已成为分析战争合法性的广泛使用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对学术研究和法律判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章探讨了“诉诸战争权”和“战时法”的发展历史,准确把握了它们的现代内涵和方法论价值,从而论证了理论框架在计算机网络攻击研究中的适用性,为本文的后续章节奠定了基础。

一、“诉诸战争权”和“战时法”的由来

纵观人类历史,战争是正常的状态,和平是例外。一些军事历史学家甚至认为,“从人类最早的记录到现代,战争一直是他们生活中的主导现象”。人类一直“生活在战争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战争主宰着所有其他人类活动”。这使得战争问题不仅是一个军事问题,而且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融合了哲学、政治、法律、宗教、科技、文化等多方面的含义。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繁衍和价值取向。因此,“诉诸战争的权利”和“战时法”与战争密切相关,从来不是纯粹的军事或法律概念。他们把人类的理性思考和对暴力行为的良好期望,从本质上反映了战争的价值判断。虽然许多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借用和发展了这些概念,使它们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从历史上讲,“诉诸战争的权利”和“战争法”实际上源于人类的战争观。

(一)“诉诸战争的权利”和“战时法”的思想渊源

战争观是人们对战争问题的基本看法,包括对战争根源、战争本质、战争目的、战争价值以及与战争相关因素的内部关系的基本看法。战争的概念反映了一个国家或民族在一定时期内理解战争、思考军事问题甚至指导军事实践的方法和视角,反映了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理解和发展水平。战争概念作为对军事问题最抽象、最理性的理解,总是与社会发展的历史时期、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认知主体的阶级属性和理解水平密切相关。

二、“诉诸战争权”和“战时法”的含义和内容

(一)“诉诸战争的权利”和“战时法”的基本含义

传统上,“战争是国家在法律上的自然职能,是国家不受控制的主权的特权”,因此国家享有自然、任意和不受限制的“诉诸战争的权利”,并有权利用战争作为执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发动战争的权利一直被《联合国宪章》的强制性规范所剥夺。国家间使用武力不再是没有法律限制的自由和完全自主的行为。各国所谓的“诉诸战争的权利”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其逻辑前提、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础。此外,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都必须承担“不诉诸战争”的国际法义务。针对这一变化,一些学者明确得出结论,《联合国宪章》时代的“诉诸战争的权利”也是“国家合法使用武力的规定”,但其“目的不是赋予国家发动战争的权利,而是对其进行限制”因此,尽管学术界继续使用拉丁词战时法,但表达的含义却大相径庭。正如一些学者所说,“诉诸战争的权利”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反对战争的权利”(战时法)。简而言之,当代国家不仅完全丧失了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权,而且不允许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他们享有的所谓“诉诸战争的权利”实际上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在国际关系中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

人们普遍认为,所谓的“战时法”是“战争开始后管理战争行为的法律”,一般涉及管理战争手段和方法以及保护战争受害者。虽然有些人普遍将其等同于“国际人道主义法”、“武装冲突法”或“战争法”,有些学者在这四个词之间划等号,但如果在学术意义上严格区分开来,它们还是有区别的。首先,“国际人道主义法”、“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的等同是有条件的。将这三个词等同起来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许多有影响力的学术和政治出版物都持这种态度。然而,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俞正山教授将这三个术语分成三组。最后的结论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不能相互等同,国际人道主义法不能等同于各种武装冲突法,武装冲突法和战争法不能相互等同。只有当这三者都被用来指国际法中的行动行为准则时,它们才是等同和可替代的。其次,“战时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之间的对等也是有条件的。《战争法》(War Law)是一部关于战争开始后战争行为的法律,也就是说,它只指战争行为的规范。它不包括“诉诸战争的权利”的内容,也不包括海牙战争程序法的规则、战争和结束战争的准则、中立制度等。因此,只有当“国际人道主义法”、“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被用来指行动行为准则时,它们才等同于“战争法”。

在理解“诉诸战争的权利”和“战时法”的含义方面还有其他观点。一些学者着眼于从战争时期的角度理解“诉诸战争的权利”和“战争法”。他们认为它们适用于不同阶段的战争或国家间的武装冲突。因此,他们将前者定义为\"规范国家发动战争权利的法律\",将后者定义为\"规范战争开始后的战争行为的法律\"。一些学者将战时法理解为“战争正义”,战时法理解为“战争正义”。例如,当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在他的代表作《正义与不正义的战争——通过历史事例的道德论证》中认为,“战争总是被判断两次:一次是国家走向战争的原因;另一个是关于战争中使用的手段。前者是一个形容词,是对事物本质的判断:我们说战争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后者是副词,是对行为本质的判断:我们说正义或不正义地战斗。

第二章计算机网络攻击的法律定义

一,计算机网络攻击的时代背景

信息战

人类社会的技术形式正从工业时代进入信息时代。美国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预测的“第三波”不仅出现了,而且不经意间彻底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这些变化给思想和行为带来了革命性和颠覆性的影响。计算机、互联网及相关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和应用,使人们享受到了一种“数字化的存在”。日常生活不再能与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网上约会、远程教育、网络游戏、博客、论坛、聊天室甚至虚拟家庭分开。大量的社会服务以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的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在计算机网络面前,时间不再长,距离可以缩短,数字化的“地球村”已经实现。毫不夸张地说,计算机及其网络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不可或缺的生物资源。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战争形态的演变——人类战争从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的过渡。托夫勒说:“社会进化的每个时代都有其相应的战略模式和战争形式”。与信息社会相对应的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之前正在进行的信息军事变革。这是以“人类技术社会(时代)的形式从工业社会(时代)向信息社会(时代)的转变为根本动力,以高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直接动力。以信息为“基因”、“系统集成”和“虚拟实践”为主要手段,将工业时代的机械化军事形式转变为信息时代的信息化军事形式的过程。在这场革命中,信息技术和信息武器装备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广泛使用。信息技术的应用带动了一系列军事高技术的快速发展,如精确制导、遥感探测、卫星通信与预警、全球定位与导航、隐身、激光、微光夜视、光电对抗等。从根本上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性质和效力。传统的机械化武器装备以有效力量和有形物体为目标,以杀伤力和机械威力为核心性能,以物质和能量因素来衡量战斗力。然而,信息武器装备追求材料、能量和信息的有机结合,这完全或部分改变了传统武器的纯机械性能,增加了信息力和结构力两种更重要的全新能力。依靠这两种性能,信息武器系统具有准确识别和打击的能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实战效果。信息武器和装备系统的广泛使用在作战行动空之间创造了一种新的战时空关系,这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扩大,作战持续时间大大缩短,从而在战略、作战和战术层面造成了纵向阶梯关系的根本变化。自1990年代以来发生的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是人类信息战的最初实践,也是战争形式转变的重要标志。当信息武器装备被广泛使用并成为战场上的主导力量时,人类社会经历了徒手格斗、冷战、热战和机械化战争之后,进入了信息战时代。

二,计算机网络攻击相关概念辨析

(1)信息作战和信息战(IW)

“信息战”和“信息战”这两个术语都源于美国的军事理论和实践。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就提出了“信息战”的概念。然而,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技术发展水平,人们对信息战的认识还处于初步阶段,相关的理论和观点还不成熟。20世纪90年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信息化的快速提高、海湾战争中信息优势力量的充分展现以及美国军事理论发展的需要,美国各行各业掀起了信息战理论研究的热潮。然而,对于什么是信息战,或者信息战是否只是智者的观点,存在不同的看法。在国防部的范围内,有空军队、军队和国防大学的信息战定义,军队内外个人提出的定义甚至更多。

“信息战”和“信息战”的法律概念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官方文件中。1992年,国防部发布了绝密“信息战”指令(DOD DirectiveTS3600.1),正式提出了“信息战”的概念。在国防部1995、1996和1997财政年度的国防报告中,“信息战”被定义为我们和敌人之间为了在冲突和战争中获得信息优势而进行的信息对抗。1996年12月,美国国防部负责C3I·惠特尼的助理部长发布了国防部指令S-3600.1“信息作战”,将信息战的范围从战时扩大到和平时期,并使用“信息作战”来指平战结合的信息战,而“信息战”则具体指战时的冲突和信息对抗。此后,美国正式发布的文件,如1998和1999财政年度国防报告、军事情报行动条例(1998年6月)和联合情报行动条例(1998年10月),都遵循了这一定义。

美国参议院于1998年制定的《信息作战联合原则》(JP 3-13),是美军开展信息作战的直接法律依据。它将“信息作战”定义为“在保护自己的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同时影响敌人的信息和信息系统的行动”。它还规定,“实施信息作战的主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作战安全、心理作战、军事欺骗、电子战、物理攻击和计算机网络攻击。”它“可以用于作战行动的所有阶段、军事行动的整个过程和不同级别的战争”,并且可以是武装冲突的战略、行动或战术级别。“信息战”是“在危机或冲突(包括战争)期间针对特定敌人(或某些敌人)进行的信息战,目的是实现特定目标或促进特定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信息战”是发生在危机或冲突期间的“信息战”行动,而“信息战”可以发生在平时和战时的任何情况下,“信息战”涵盖了“信息战”的内容。这两个术语是包含性的,有自己特定的使用环境。例如,一个国家军队在和平时期进行的网络间谍活动应该被称为“信息战”,而在武装冲突时期针对敌人的网络攻击则是“信息战”。美国军方之所以在概念上区分“信息战”和“信息战”,当然是因为考虑了不同任务环境下的不同作战模式和指挥系统,也是因为考虑了武装冲突和非武装冲突期间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后果。在《联合信息战条例》中,美国军方认为,“信息战可能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因此需要详细的审查、与国家各部门的协调和批准。”它还要求信息行动的计划者“理解在整个军事行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限制”考虑“影响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和信息交流的国内和国际刑法和民法;适用于信息战和习惯国际法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美国情报机构和一般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的结构和关系。

第三章计算机网络攻击和合法使用武力……52

一、《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对计算机网络攻击的适用……53

(1)威胁实施计算机网络攻击……54

(2)对“力”一词的不同理解……56

(3)计算机网络攻击中“力”的含义分析……59

第四章计算机网络攻击与武装冲突法...................74

一、武装冲突法在计算机网络攻击中的应用..............................74

㈠适用武装冲突法的条件...................75

(2)武装冲突法在计算机网络攻击中的应用分析……80

第五章计算机网络攻击的中立性……99

一、中立制度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99

《联合国宪章》不否认中立制度........99

(2)《武装冲突法》尊重并遵守中立制度……100

第六章计算机网络攻击的国际立法

随着全球计算机网络攻击影响的不断扩大和加深,人们开始考虑计算机网络攻击的法律规制问题。然而,与许多国际立法一样,计算机网络攻击立法充满了理论争议和利益博弈,这也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尤其是对于一项旨在规范和限制军队作战能力并直接关系到国家核心利益的立法来说,起草这项立法的难度是可以想象的。本章将在分析国际社会对计算机网络攻击的立法态度的基础上,研究这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关于计算机网络攻击国际立法的辩论

2010年7月,包括美国、俄罗斯和中国在内的15个国家在联合国达成协议。双方表示愿意减少彼此之间的网络战。他们建议联合国为互联网制定“可接受的”行为准则,交流关于国家立法和网络安全战略的信息,并加强欠发达国家保护其网络系统的能力。由于主要国家以前从未在网络战问题上达成任何协议或共识,这一事件具有象征意义。美国国会网络战专家罗伯特·克努特(Robert Knut)表示,尽管该协议只是一项“提案”,但它代表了美国立场的巨大转变。对于俄罗斯、中国、印度和巴西等网络水平较高的国家来说,这也是他们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网络问题的一个标志。

(一)关于计算机网络攻击国际立法的学术辩论

一旦计算机网络攻击作为一种新型战争出现,国际社会关于是否通过国际立法来规范其活动的辩论并没有平息。回顾网络战出现以来学术界的激烈讨论,我们会发现关于计算机网络攻击的国际立法并不简单。学术界和政府的意见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呼吁早日制定相关国际法,另一类是认为制定国际法的时机尚未成熟。

美国学者约翰逊分析总结了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一些学者和许多没有信息战能力的国家主张制定一项禁止信息战的国际条约,并强烈要求防止有信息战能力的国家从中获得任何好处。一些人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项信息战条约,以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制止使用信息系统的恶意干扰,这是发展、繁荣、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健康和福祉的关键。关于信息战立法的形式,一些学者认为,新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国际法问题最好通过制定明确和固定的国际条约来解决,而不是通过形成缓慢和不确定的习惯国际法。一些学者对信息战立法也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在不同信息技术水平、不同战略安全目标和网络武器不对称优势的情况下,世界各国“没有足够的智慧坐下来制定新条约”,因此它们只能依靠国家实践和司法先例的逐步积累,为将现有国际法应用于网络新问题提供最佳解决办法空。

结论

科学的创始人丁伯纳尔(Ding Bernal)曾经说过:“自古以来,提高战争技术总是比提高和平生活更需要科学。这不是因为科学家好战,而是因为战争的需要比其他需要更迫切。各国的君主和政府不太愿意为其他研究工作提供补贴,也不愿意为军事研究工作提供资金,因为科学界可以开发新设备,这在军事事务中极其重要,因为这种设备很新颖。”显然,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武装冲突中的应用是不可阻挡的趋势。面对日益严重的网络冲突,当各国的利益和要求无法调和时,国际社会应在努力维护现有国际法规则框架的前提下,从人类社会的整体安全利益出发,以《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为核心,对管辖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做出公正、客观、准确和合法的解释, 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愿望,为国际法规范网络攻击提供理论依据,为主权国家开展网络军事行动提供法律指导。 本文认为,这一解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这也是本文的结论:

首先,计算机网络攻击是否构成《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意义上的“使用武力”,应考虑其手段、后果、范围和目的。那些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计算机网络攻击,以及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计算机网络攻击,应该是“武装攻击”。受害国有权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自卫权。

第二,当归咎于国家的计算机网络攻击不是零星或孤立的事件,或者具有造成伤害、死亡、损害或破坏的意图和后果,或者这种后果是可预见的,它们就构成《日内瓦公约》意义上的“武装冲突”,从而适用武装冲突法。计算机网络“攻击”是否符合日内瓦公约对“攻击”的定义,应根据该行为的暴力后果来确定。武装冲突法中的区分、军事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可适用于计算机网络攻击。

第三,中立规则的某些规范不能完全适应计算机网络攻击的情况,应进行修改以调整中立国家和交战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应该禁止通过中立国家的信息系统蓄意发动的计算机网络攻击。除非一个中立国积极支持一个交战方发动计算机网络攻击,从而放弃中立,否则它就不能成为其他交战方的有形或非有形攻击的目标。蓄意侵犯中立国的中立性将导致中立国切断与侵略国的互联网连接。侵略国无权要求中立国同时切断与其他国家的这种联系,等等。

第四,虽然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计算机网络攻击立法,但制定相关国际条约的时机尚不成熟。然而,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对信息安全问题(包括计算机网络攻击)进行原则上的监管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