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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96字博士毕业论文互联网领域人权的协调与保障

论文类型: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36996字
论点:互联网,人权,冲突
论文概述:

本文是政治论文,本研究主要针对互联网信息治理过程出现人权冲突问题,尝试取得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论文正文:

第一章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引发的人权问题。与报纸、书籍、广播和电视相比,互联网被称为“第四媒体”。其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和独特的信息传播方式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局限,超越了现有媒体管理系统的约束。 互联网的普及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刚刚进入第二个发展十年。在许多方面,青少年时期的互联网表现出与青少年时期完全相同的特征——鲁莽、无拘无束、任性、无所畏惧、实验性强,而且往往对其行为的后果漠不关心。 “从人权角度来看,互联网不仅为实现和促进人权保护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和便利,还引发了一系列对人权构成威胁或侵犯的新挑战。 第一节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点互联网在十多年的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并迅速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尤其是信息输出、传播和接收的方式,这与互联网信息传播模式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 之后,互联网发展到了所谓的“时代”。博客、微博、维基和视听共享网站是这个时代典型的网络应用。 这些网络应用程序更加关注用户自己创建的信息,并强调用户之间的交互。因此,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更加明显和相关。 一、网民身份的匿名性互联网上匿名性的普遍理解是,当网民使用互联网发表声明时,他们可以作为“昵称”出现,而不是向其他网民透露他们的真实身份信息 1993年,彼得·施泰纳在《纽约客》杂志上发表了一幅著名的漫画:“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 这幅漫画通过一只正在网上冲浪的小狗的评论戏剧性地突出了互联网的匿名性。 互联网用户身份的匿名性只是相对的,并非完全不确定。 首先,用户对互联网的使用将不可避免地留下某些使用痕迹。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网民的身份仍然可以确定,尽管追踪相对困难,追踪成本也相对较高。 其次,随着互联网管理模式的改变,网民在上网时需要向服务提供商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注册网络应用服务账户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网民的身份对其他网民来说只是虚拟的,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是真实的 第二,网络信息的互动。网络信息的互动有三层含义:第一,信息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的互动 接收者可以在传播者发出信息的同时获取相应的信息,可以自主选择获取信息的范围,能够快速、有针对性地表达意见。 第二,信息接收者之间的互动 “受众”与“受众”的互动是现代互联网应用最突出的特征之一。 第三,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多重互动 最典型的多维互动方式是专业人士与网络聊天室联系,接受网民的提问。在这个过程中,网民也相互提问和回答。 第二节互联网对人权保护的双重影响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然而,仍然很难评估它带来的影响是好是坏,是好是坏。 技术乐观主义者认为互联网本质上是民主的,它的广泛应用必将促进民主、平等和自由。 技术悲观主义者认为,互联网增强了对社会的权力渗透和控制,个人自由和政治民主将进一步受到侵犯。 社会成员在获取和掌握信息技术方面的不平等,即“数字鸿沟”,也将加剧社会不平等。 相对而言,技术现实主义者对互联网有着更客观的理解:虽然互联网有其自身的特征和力量,甚至有些特征也不是中性的,但没有它所处的社会现实,它就不可能存在。 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看互联网的社会应用,在几乎所有政治和社会条件下,互联网都像一把“双刃剑”。 它不仅大大促进了技术乐观主义者所期望的人权的实现和发展,而且正如技术悲观主义者所预测的那样,对人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和威胁。 第一,互联网在促进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互联网的社会应用为公民实现和保障人权提供了便利和有效的渠道,也是促进人权发展的重要途径。 (1)互联网帮助边缘化人群实现言论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只要他们有一台联网的电脑,他们就会有一个强大的平台向世界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边缘化的少数群体很难通过主流文化控制的报纸、书籍、广播和电视台大规模表达自己的声音。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扭转他们的不利局面成为可能。 互联网为“反统治话语”提供了一个生存空的窗口,也为旨在挑战对现有体系的控制、无权和被边缘化的反统治或改革话语提供了一个开放和合法化的机会。 同性恋团体通过互联网寻找归属感和伴侣。 格雷厄姆·布朗(Graham Brown)、布鲁斯·梅科克(Bruce Maycock)和肖恩·伯恩斯(Sean Burns)的研究指出,美国和英国的同性恋男子通过互联网寻找伴侣,这在同性恋者寻找群体归属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女权主义者通过互联网追求性别平等 杰奎琳·罗兹(Jacqueline Rhodes)认为,互联网提供了一个团结世界上所有女性的工具。互联网使女性有可能在文本中形成统一的自由哲学。 统一和协调互联网上的所有女权主义文本,形成关于妇女身份和地位的一致哲学,将增强妇女争取平等和解放斗争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互联网领域人权冲突的分类从发展和利用互联网促进人权保护进步的角度来看,互联网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互联网领域存在复杂的人权冲突。 为了合理解决互联网治理过程中的人权冲突,首先需要理解和分析互联网领域人权冲突的三个根源:人权标准、互联网治理政策和互联网治理手段 本章将逐一分析三个典型的网络内容治理问题——网络色情信息、网络暴力言论和网络无序政治参与——中人权冲突的表现。 第一节标准冲突:与互联网相关的各种人权标准之间的潜在冲突由于国际人权标准的原则和普遍性,它没有明确界定权利或公共利益的各自界限,权利或公共利益要求的重叠时有发生 当权利或公共利益延伸到互联网领域时,它们之间仍然存在冲突或紧张关系。互联网治理首先需要通过适当的渠道理解和权衡相互冲突的人权标准。以下将以“标准人权冲突”来总结这些问题 标准人权冲突有两种主要形式:第一,同一人权标准文件不同条款中规定的权利或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第二,单一人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权利或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为了强调标准人权冲突的存在,本节将对针对互联网领域重大人权冲突中涉及的人权和公共利益的代表性国际人权文件进行文本分析。 《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潜在权利冲突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 《宣言》作为第一份国际人权文件,为人权领域的国际实践奠定了基础,并在全世界人民争取人权和自由解放的斗争中发挥了激励、促进和推动作用。 《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花了两年时间(1946-1948年)。为了尽快制定和通过《宣言》,为发展国际人权保护奠定基础,起草委员会选择放弃一起制定国际人权公约的计划。 虽然在起草宣言的过程中,来自不同文化和国家的代表和起草者之间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宣言的最后文本在联合国大会的表决中没有获得反对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对具体地规定了各种人权,20年后于1966年获得通过。 虽然《宣言》确立了言论自由、信息自由、儿童权利、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各自立场和价值观,但它没有具体规定当这些权利或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保护哪些权利或公共利益的范围或限度。 第二节政策冲突:互联网治理政策引发的人权冲突政府作为人权保护的首要责任主体,根据国内价值观将国际人权标准具体化,并制定一系列政策,以控制互联网社会应用引发的威胁或侵犯人权行为,确保互联网领域人权的实现和发展 然而,由于未能充分协调和保障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公共利益要求,这些政策将进一步具体化和实现人权标准体系中存在的人权冲突。 这种问题将被概括为“基于政策的人权冲突” 互联网最初由政府投资,仅限于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使用的应用。 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才开始商业化。 仅仅20年后,目前世界上有24亿网民,地球上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口通过互联网传播或接收信息。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广泛应用给政府的互联网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面对互联网应用领域的各种社会问题,各国采取了不同形式的治理政策,互联网领域基于政策的人权冲突也由此产生。 基于政策的人权冲突的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影响广泛。由于政策的宣传,一旦制定和实施互联网治理政策,基于政策的人权冲突将普遍出现在该区域或国家 第二,降低处理之间的灵活性空 在公共当局的帮助下,政策以强制性和原则性的方式解决权利冲突问题。一旦形成基于政策的人权冲突,相关主体以具体和灵活的方式处理权利冲突的灵活性空将相应降低。 第三,调整缓慢 在民主政治生态中,政策指导的制定或修订周期相对较长,现有政策由于无法及时处理在线人权问题的新特点,可能导致人权冲突。 一、互联网色情信息治理政策引起的人权冲突互联网上色情信息的扩散空导致儿童在使用互联网时过早获取色情信息,这也影响了社会道德。 根据监管的范围或严重程度,目前存在三种类型的网络色情信息治理政策:放任政策、禁止儿童色情政策和全面禁止政策 这些政策在不同程度和范围上造成了信息和言论自由权与“儿童权利和公共道德”之间的冲突。 这一网络色情信息管理政策引发的人权冲突主要集中在尊重网络信息和言论自由,而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健康和公共道德。 诸如“美国家庭协会”、“美国人文协会”和“美国反色情协会”等社会组织继续批评色情行业损害家庭健康、女性角色低下和干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三章主体间性人权在指导解决标准冲突中的优势和原则……98第一节主体间人权在指导解决人权和公共利益冲突方面的优势……98 1、从主观价值和客观利益角度指导解决人权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局限性……98第四章解决互联网人权冲突的政策实践……131第一节互联网色情信息治理过程中解决人权冲突的典型政策……131第五章解决互联网人权冲突的技术手段……第一节网络色情信息治理的典型手段……第六章中国互联网人权协调保护的原则、政策和手段 第一,在互联网色情治理过程中协调保护人权的原则、政策和手段。互联网领域的色情信息与互联网诽谤、互联网无序中的政治参与有着相对明显的区别:针对其他国家的人的互联网诽谤不会影响中国公民的名誉权,旨在推翻其他国家政权的互联网政治活动很少影响中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互联网色情信息的影响几乎没有这样的地理限制。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4年5月,中国互联网用户总数已增至6.32亿,19岁以下互联网用户比例为24.5% 据粗略估计,中国未成年网民的数量应该超过1亿。 中国解决互联网领域色情信息泛滥问题的途径主要包括:通过立法完全禁止色情信息在互联网空;建立国家防火墙阻止国外色情信息;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过滤和审查国内互联网上的色情信息;投资推广“一季护送绿花”信息过滤软件;充分发挥网民作用,鼓励网民举报色情网站;社会力量通过建立网站等方式宣传色情信息的危害。 本节将从协调保护“信息自由、言论自由”和“儿童权利与公共道德”的角度分析这些治理方法的合理性和不足,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 中国网络色情信息治理的基本价值基础体现在“反色情、反色情”的理念上 “扫黄打非”是指文化管理领域的一些执法活动。“扫黄”主要是指清理色情书刊、音像制品、色情服务等。;“反非法活动”主要是指清理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宣扬宗教迷信、盗版出版物等非法出版物。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逐渐确立了合法性,公民与国际社会的交流日益广泛。 随着职业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发展进程,公民价值观的多元化也成为客观现实。 结论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人们逐渐承认一句流行谚语的正确性:“无论你做什么或想什么,你都必须欢迎互联网,然后适应互联网。你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 就人权保护而言,互联网,正如狄更斯在《双城记》中哀叹的那样:“这是最好的时候,也是最糟糕的时候。” “一方面,只要你有一台可以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并且了解简单易学的基本计算机技术,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世界观众的信息发布平台。 公民可以利用互联网方便、高效地实现言论和信息自由,进而实现政治参与、政治监督、教育、个人发展等一系列权利。 另一方面,网络色情的泛滥影响了大量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网络诽谤的泛滥导致了当事人的精神崩溃甚至自杀。互联网种族主义势力的死灰复燃和对互联网的颠覆已导致该国陷入混乱。 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在它开始商业发展模式后,它在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传播不平衡且迅速。 从人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是,不仅要发展和利用互联网来促进人权的进步,还要防止互联网应用对人权的威胁或侵犯。 广义上的互联网治理包括互联网基础设施治理和互联网内容治理。狭义上,它主要指互联网信息的治理,即互联网内容的治理。本文从狭义上讨论互联网治理。 互联网治理的复杂性在于,互联网的特点对人权和公共利益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鼓励积极效果可能导致消极效果的增强,而限制消极效果可能导致积极效果的减弱。 互联网治理的主要困境在于人权冲突的合理解决。对于冲突中的权利或公共利益,应确定限制和保护一方的范围和程度。 几乎每个互联网普及率高的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合理的互联网治理方法,以解决互联网领域的人权冲突。虽然探索过程和结果是针对其自身网络人权冲突的特点,但对其他国家也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在现有研究的支持和启示下,结合我国互联网领域人权冲突的现实,本文选取了三大社会问题作为分析的重点。通过文本分析、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分析了三种类型的互联网人权冲突的特点和解决方案:分析了指导解决互联网人权冲突的价值基础,分析了世界范围内典型互联网治理政策的特点、适用条件、有效范围、局限性和改进之处,分析了互联网技术在制约和协助解决人权冲突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