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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的运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诚实信用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石之一。鉴于诚实信用的极端重要性,诚实信用逐渐从一般道德概念演变为法律原则。20世纪初,它首次确立了基本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并享有“帝国条款”的美誉。诚实信用原则能否进入民事诉讼法领域在历史上一直是不同的。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运用

试比较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通常被视为“帝国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和道德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适用于所有民法领域。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上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主观上,它是诚实和诚信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同时,它规范司法权的行使,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中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实质上,如果每个人都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不会有诉讼。显然,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诉讼中并不具有它所倡导的法律效力。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要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合法性。 新人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鉴于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书中所写的内容有望被采纳。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诚实信用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石之一。鉴于诚实信用的极端重要性,诚实信用逐渐从一般道德概念演变为法律原则。20世纪初,它首次确立了基本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并享有“帝国条款”的美誉。诚实信用原则能否进入民事诉讼法领域在历史上一直是不同的。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运用

试比较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诚实信用原则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的运用范文

摘要:本文从完善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入手,全面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含义、地位和适用。本文首先介绍了什么是诚信原则及其内涵,然后阐述了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包括指导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弥补法律漏洞,然后从法律史的角度介绍了诚信原则的法律渊源,最后探讨了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可行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最后提出完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民事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

自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法以来,其含义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再等同于私法中的原始含义。张卫平老师认为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主体应该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然而,还有一种更深入的观点认为,第三方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另一些人认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帝王条款”包括当事人诚实守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我国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诚信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1】。根据这些学者的观点,不难发现每个人都同意诉讼的参与者应该诚实善良。这不仅是一种理论观点,也符合实体法的要求。然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是否可以自由使用司法权,是否应该保持客观结果的公正性和利益平衡,仍然存在争议。民事诉讼最初建立时,是为双方解决纠纷和矛盾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因此,民事诉讼法应注重公平和程序公正,而不是注重结果公正。

二。诚信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诉讼活动

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行为的抽象规范,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公共利益或者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不当行使而受到损害。

(二)指导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做出自由裁量权和判决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不仅根据民事实体法对案件中多方当事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而且还决定程序中的临时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除了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之外,诚信原则也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诚信原则也应适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主观、诚信和真实。

(三)程序法解释和补充中的漏洞

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序性条款,但当事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这些方面,而且在具体诉讼中也是如此,这些行为应由法院审判和处理。有些人还认为,为了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应限制诚实信用原则在法院的适用[2]。

三。诚信原则的起源

人们普遍认为诚信原则源于罗马法。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没有确认诚信原则,而只是确认诚信的概念。另一些人认为诚信原则来自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即任何人都可以针对一方在民事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提出抗辩。《公民法》还规定,当当事人履行因错误而附带的义务时,应当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因此,一些中国学者认为现代诚信原则的起源是古罗马法。近代以来,所有国家的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罗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根据双方自由意志达成的合同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保持和履行。”在本文中,“善意”意味着诚实和信用。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242条明确规定:“个人有根据自己意愿行使权力的自由,但履行义务应以诚实和信用为基础”。《日本民法典》中没有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但在1947年修订该法典时,增加了第1条第2款:“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一)权利本位思想是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必然产物

行使个人权利时,不应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同时应履行促进社会福利、维护公共秩序和巩固国家安全的义务。文明的公共救助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私人救助。最后,争议通过民事诉讼而不是国家来解决。诚信原则开始渗透到法律条款中,尽管它最初只是一种道德要求,最终成为司法原则之一。法院有理由干涉当事人的实质性诉讼权利。

(2)追求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即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

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是正义和效率。民事诉讼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要求尽快恢复不稳定的社会关系,公平、迅速地解决纠纷。然而,只有法律规定不能实现诉讼的公平和效率,还依赖于履行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义务。

(三)需要解决民事诉讼实践中暴露的问题

我国没有关于处理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不诚实行为的规定。例如,由于对当事人出示证据的时间没有限制,一些当事人使用中国的随时出示证据程序空文件选择在对方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出示证据,这使得对方和律师无法如预期的那样出示有效的质证。

(4)诚实信用原则的独特功能不能被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所取代。

个人在诉讼中有很大的自主权和自主权,这是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民事诉讼法应当包括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处罚原则和辩论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自治的保障。然而,各方的自主权和自主权必须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五.善意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

据统计,近十年来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证明诚实信用能否作为诉讼法的原则上。尽管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就,但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的专门研究却很少。为了研究其适用范围,有必要考虑其主体、客体、行为和法律状况,这是研究任何制度和具体原则的适用范围。作为规范人们诉讼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应从主体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

谈到诚信原则的作用,许多学者认为诚信原则可以限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限制法院的司法行为。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只能限制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而不能限制法院的司法行为。诚信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范围当然是有限的,应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因为民事诉讼法的法律原则指出,民事诉讼中法律关系主体为追求各自的诉讼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称为民事诉讼活动。法律赋予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因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而异。当不同主体进行诉讼活动时,法律对不同主体的要求和规范也有不同的变化。法院保障权利,辩论和处理原则一般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力求法院公正、高效地判决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真诚、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因为其内涵是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真实、诚实。从规定来看,新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对象,只是指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从立法的逻辑顺序和初衷来看,将原则和处罚原则合二为一也规范了当事人的处罚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从立法实践来看,由于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虚假、拖延诉讼,修正案确立了诚信原则。因为这些弊端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浪费了。法院有责任判断当事人是否诚实,因为法院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尽管法院也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法院的宗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当事人可以采取不正当手段打赢官司,从事不正当行为谋取私利。然而,法院永远无法通过不当行使司法权或不当使用司法程序获得公正的判决。虽然也可能出现个别法院工作人员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但可以通过当事方行使正当权利和正当程序迅速予以纠正。因此,立法者应当认为诚信原则仅适用于诉讼的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者。

(2)诚信原则适用的行为范围

目前,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法官未能正确行使司法权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权利等方面。诚信原则是控制和评价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影响,而不是关注诉讼主体的具体行为。包括司法人员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司法人员不忠实履行司法职责、证人伪证、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等。因此,要分析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首先要看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包括诉讼权利的滥用和诉讼权利的滥用。

首先,分析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原因。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具体包括恶意诉讼和恶意逃废债务。虚假诉讼是当事人为非法目的捏造事实,骗取法庭文件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典型形式有:当事人串通编造案件事实,编造民事法律关系,损害他人权益,骗取法院调解协议;虚假承认有关事实,骗取法院判决的;为避免债务和夫妻虚假离婚而转移财产;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重复诉讼的;在离婚诉讼中与亲友合作编造夫妻共同债务。近年来,有许多逃避债务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为逃避债务执行,有能力或有能力部分履行的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调解等多种方式转移其财产。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手段隐蔽,势头越来越强。这些人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大量司法资源被浪费了。

其次,分析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主要表现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撤销权、再审权、抗诉权、调解权、陈述权、证明权等。

最后,诉讼中其他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主要观点是:译者有意使翻译与诉讼主体的陈述不一致;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鉴定人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鉴定。

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适用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表明,诚信原则已被正式确认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使诚信原则合法化,并有明确的文化。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是总则,先于处罚原则。同时,《民事诉讼法》相应的列举条款规定了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不当行为。

恶意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下虚假诉讼的认定和处罚条件:主体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它不适用于当事人、证人和专家之间的恶意串通,而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串通。双方一定是恶意串通。恶意是侵犯他人的利益,而不是善意。行为者必须有损害他人权益的意图。其他人不是另一方,但应包括诉讼之外未指明的对象。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和权益。权益不仅指既得权益,还包括预期权益。这种表达是恶意诉讼在调解中的表现,以调解和诉讼的形式出现。随着调解方法的普及,诚信原则在调解中得到了明确的运用。这项修正案非常重视诚信原则,并将惩罚提高到刑法的水平。根据恶意程度和损害程度,恶意起诉的处罚可分为拒绝请求、罚款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种类型,这体现了时代特征。

(2)恶意逃废债务

恶意逃废债务监管应包括的因素:被执行主体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债权人请求执行时,债权人必须履行义务;表现为被执行人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必须是恶意串通,恶意即以侵犯他人利益为目的,而不是善意;目的是逃避处决。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处罚通常包括罚款和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处罚在性质上不同于法律制裁,是对妨害民事行为的制裁。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恶意逃废债务有明确的规定,使法院能够更好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从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与此同时,这表明该国否认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3)第三人撤销权诉讼

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第三人撤回诉讼,同时保留第三人的异议权利。第三方撤销程序是指与判决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以前的程序中没有得到充分的程序保护,可以在判决后提起撤销程序,以消除以前判决对他们的不利影响。原则上,原判决的执行效力不受第三人提起的撤销诉讼的影响。但是,如果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或者在必要时,判决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可以在撤销诉讼范围内以裁定的形式中止。法院认为撤销诉讼的理由有效的,应当在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变更或者撤销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

对部分变更或者撤销的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变更或者撤销后,原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判决重新调整;完全撤销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一开始就消灭。

VII。完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

(一)诚信水平降级规则

审判法官发现并确认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作出违背客观事实、伪证的陈述的,当事人可以一票否决其法律效力,并认为当事人不诚实降低了申诉人的其他证据水平。法院应当对涉案检察官的有关证据建立可采信的等级制度,降低被发现作伪证的涉案检察官的证据等级。

(二)建立民事诉讼诚信档案

经过两次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体系。为了完善诚信原则,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诚信档案,使诉讼当事人、法官、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更加有效,从而规范他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首先,建立诉讼当事人的诚信档案。民事诉讼主体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活动不得超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法院通过允许每一个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签署诉讼同意书记录自己的诉讼行为,为所有当事人建立诚信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从而达到公众监督的效果。这样,完整性文件可以传送到工商、金融等部门。通过互联网,从而加强社会监督,避免民事诉讼不诚实。同时,也对诉讼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强化诉讼当事人责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其次,建立法官诚信档案,完善法官考核机制。记录每位法官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反馈,建立法官廉洁档案,努力营造法官廉洁的氛围。同时,要严肃查处法官的不正当行为,不诚实法官的惩戒工作不能松懈。他们应该虚心接受对法官的投诉,鼓励群众监督法官的司法行为。定期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摒弃只判结果的理论,建立多种法官考核标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成立相应的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避免类似法官受贿渎职的情况,避免法官不当行使权利。使法官能够合理有效地裁决民事诉讼,并进一步建立司法权威。

八。

诚信原则虽然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否能达到上述效果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检验,因为这些毕竟只是理论上的讨论,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同时,为了使诚信原则真正发挥作用,除了其他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之外,还必须使用诚信原则。目前,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的诉讼模式正在从简单的权力模式向权力模式和当事人模式的混合模式转变。这种模式加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然而,我国相关诉讼制度还没有完全适应改革,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导致一些不公平的判决结果。调解法院管辖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保护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公平合理地行使权利,尊重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其他诚信原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不是孤立的或万能的,因此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共同完善这一基本原则。这些也是司法工作者追求的理想条件。

参考

[1]黄李雪。信息时代的诚信: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分析[。《金融、政治和法律信息》,2016年(3) :28-31页。

[2]唐东初。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与实施研究[。《民事诉讼法研究》,2014 (2) :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