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 > 基于民事诉讼中 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研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吗

基于民事诉讼中 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研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吗

基于民事诉讼中 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研究

根据民事诉讼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吗:“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用作确定事实的依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总而言之,聊天记录

基于民事诉讼中 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研究

在诉讼中,微信记录是否能作为证据

微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属于电子证据。 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非实名微信注册后,在微信上聊天的双方应被确认为本案当事人 3.确保微信聊天时间在相关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只要案件需要,法院将调查QQ聊天记录。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网络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在增加。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基于高科技电子媒体的证据形式,也进入了司法领域。微信聊天记录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个特征”。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作为证据 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的客观事实,并且独立于主观意识而存在。 微信聊天记录应该是在,首先,私人借贷的贷款人的举证责任。在私人贷款诉讼中,贷款人作为债权人应承担与借款人存在贷款关系和贷款内容的举证责任。简而言之,贷款人应在诉讼中证明“贷款协议+交付”这两个基本事实。 就借款协议而言,私人借款最新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则一般不适用,除非另一方考虑自己!如果对方承认了,你就不用上法庭了!希望收养!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吗:“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用作确定事实的依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总而言之,聊天记录

基于民事诉讼中 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研究

在诉讼中,微信记录是否能作为证据

基于民事诉讼中 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研究范文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主体的真实性和内容的真实性。有两种方法可以识别主题的真实性:双方识别自己和聊天记录的内容。内容真实性认定方法应根据主体真实性认定方法分配举证责任。对于通过当事人自我承认确定主体真实性的情况,自我承认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聊天记录虚假内容的反证。在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确认主体真实性的情况下,声称确认真实性的一方有责任证明聊天记录的内容与原件相同,即必须通过公证、认证或法庭演示证明聊天记录的内容与原件相同。

关键词:民事诉讼;聊天记录;真实性;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

一、在线聊天记录的背景和重要性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开始进入信息网络社会。到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互联网的大规模应用和加速普及,电子计算机已经进入商业、政务、通信、娱乐等各个领域。[1]在此基础上,网络即时通讯软件应运而生、兴起和发展,深刻改变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互动方式。1999年,腾讯公司开发了基于互联网的即时通讯软件腾讯QQ。2005年,在线QQ用户数量超过1,000万,同时[2]和2010年超过1亿。[3]2007年,苹果推出了第一代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真正开始占据市场,使得个人电脑业务和服务迅速转移到移动端。2011年,腾讯推出了微信,一款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软件。微信2013年注册用户超过3亿,[3]2018年注册用户超过10亿。[4]此外,其他差异化网络通信软件也发展非常迅速,如基于商业即时通讯的阿里旺旺(Aliwangwang)、服务游戏和娱乐场景的YY语音、关注婚姻和社交的陌生人。根据2016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调查,这三种通信软件在所有网民中的使用率分别为26.6%、21.2%和17.0%。[5]随着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不断渗透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传统的通讯方式已经转变为互联网即时通讯。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因其高效、灵活、方便、覆盖面广,也成为当前经济活动谈判的重要平台和工具。

在线聊天记录作为人们交流和咨询的轨迹,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在手机和电脑存储区。当纠纷和诉讼出现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经济活动中时,它们成为当事人赖以生存的重要诉讼证据。通过“非诉讼”案件检索软件,笔者以“聊天记录”为关键词检索80,852份相关民事案件判决。从判决时间来看,2013年至2017年的判决数量分别为1968起、5,377起、10,033起、19,630起和35,287起。相关判决数量呈上升趋势,表明网上聊天记录在司法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从案件的关键词来看,它主要涉及私人借贷(18796)、情感崩溃(4175)、承诺(3284)、履行延迟(2877)等。

二。网上聊天记录真实性判定的司法地位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归类为独立的证据类型。2015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116条将网上聊天记录定义为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虽然网上聊天记录已被列为合法的证据类型,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可采信率不高。其中一个原因是关于网上聊天记录真实性判定规则的立法空导致真实性判定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影响司法机关的可受理性。有鉴于此,笔者以“聊天记录”为关键词进行案件搜索,并选取了41名民事案件法官作为样本。(1)梳理网上聊天记录真实性鉴定的司法现状,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

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主要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由于大多数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不要求当事人进行实名认证,因此确定聊天记录主体的身份,即如何将通信软件的用户识别为双方,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目前的识别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双方都认为自己。这里的自认是指诉讼中的另一方直接承认所涉及的网络即时通讯软件账户是自己的。在当事人自行承认的情况下,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可以由法院直接确认,但自行承认的当事人经常质疑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认为即使软件账户属于自己,其他人也有可能登录并伪造聊天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颠倒举证责任,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明。例如,在奥吉公司与罗晓韵公司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2)上诉人奥吉公司承认其法定代表人拥有该账号,但辩称该账号在纠纷中被黑客窃取。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它被认为是由QQ帐户的所有者使用的。另一个例子是黄娜和苏子斌之间关于私人贷款的纠纷。(3)被告辩称,即使被告的微信号不能排除原告登录被告微信并制作微信聊天记录的可能性。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二个是基于聊天记录的内容。只有少数情况下,双方会识别在线聊天记录主题的真实性。大多数情况下,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来识别主题的真实性。然而,只有当聊天记录的内容满足要求时,才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识别主题的真实性。实践中的鉴定标准大致如下:

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和案件的事实。例如,在李文佳化工公司与驰石化公司的销售合同纠纷中,(4)法院认为,QQ聊天记录反映了谈判、签订合同、付款、开具发票、交货和催交的细节,与合同的实际履行相一致。由于聊天记录经过公证,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确认了其真实性。然而,一些法院认为只能使用聊天记录,无法确定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例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公司与该公司就海上和海域的船舶代理合同发生纠纷,(5)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如果智泰公司与茂泉公司就海运货运代理合同发生争议,(6)法院认为,没有其他证据,智泰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中陈述的情况是无法证明的。

基于聊天记录内容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例如,在李莉的私人借贷纠纷中,(7)法院认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查询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建立。例如,在付伟、欧阳贤斌、陈书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8)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完整一致,内容与被告承认的事实和原告提供的记录一致,形成了证据链。另一个例子是张志宏和吴安娜之间的私人贷款纠纷。(9)法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据、借据和贷款合同等证据,但提供了双方的银行转账、支付宝交易记录、手机短信、微信和QQ聊天记录。综上所述,可以证明被告承诺偿还原告的贷款。

基于聊天记录的内容包含各方的特定信息这一事实。例如,在张艳梅与提米家居公司(Timmy Home Company)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10)法院认定,聊天记录中涉及的商品类别与被告提供的供货清单中显示的商品是相似的商品,涉案的QQ账户告知原告的QQ账户,支付余额为23,238.92元,属于被告公司的内部信息,非工作人员无法理解。因此,法院确认涉案的QQ账户是被告公司的客服人员,并接受了聊天记录的内容。另一个例子是欧佐风、叶玉泉和王力宏之间的礼品合同纠纷。(11)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中指出的王力宏的身份与本案被告王力宏的身份一致,这足以确认聊天记录中指出的王力宏是本案被告王力宏。

基于聊天记录的内容和其他信息。在如新水泥公司与和兴叶巍混凝土公司与陈碧玲的销售合同纠纷中,(12)聊天主题的真实性通过结合聊天记录和QQ注册的知识产权地址得到确认。法院认为,电文记录的内容是水泥付款的每月对账,这与双方确认的声明中记录的内容一致。其次,QQ号码经常在和兴叶巍公司的IP地址上线,前后时间跨度很长,聊天内容主要集中在水泥支付的对账上,从而确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第三,其他识别方法。除了双方自我承认和基于聊天内容的身份识别这两种方法外,法院还在个别案件中采用了其他身份识别方法。例如,在原庭审中的第三方焦李文、叶宝凯、余荣华的销售合同纠纷中,(13)法院根据第三方提供的当事人信息确定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的肖像、微信号和手机号码与原审第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中上诉人的信息一致。另一个例子是瑞源汽车公司和汽车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14)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对方好友微信号圈显示的电话号码对应的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和支付宝账户名称,确认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此外,还可以通过第三方组织(即软件提供商腾讯)的帮助来识别在线聊天记录所涉及的各方的真实性。[6]

(二)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确认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只是确认在线聊天记录真实性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还应确认在线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有人认为“内容真实性的不确定性更复杂”。[7]确认在线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颠倒举证责任。在确认网上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后,法院推定网上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并要求质疑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性的当事人举出相反的证据。例如,在江东和张勤的销售合同纠纷中,(15)被告承认自己的微信账号后,他质疑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法院认为,被告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他的主张不被相信。另一个例子是通用航空公司空与华山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16)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同意通过QQ聊天结算确认未付机票价格。法院认为,上诉人无法证明聊天内容可能被篡改,也没有证据证明聊天记录被更改,因此它不支持其主张。另一个例子是股票交易纠纷,如陈德娟和南心悦。(17)法院认为,如果证据被编辑或修改,被告既不能提供其微信聊天记录来否认原告所引用证据的真实性,也不能申请司法认证,因此其关于微信记录不真实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

第二,公证。例如,在致远石油公司与大支生物公司的销售合同纠纷中,(18)法院认为证据经过公证和保存,聊天记录中有几份显示大支公司名称或公章的文件。大支公司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确定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另一个例子是冀弘文、孙连斋案,(19)法院认为,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方还应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认证材料,以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第三是身份识别。例如,在潘丹华与黄雁萍、金宏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20)中,法院应原告的申请,委托相关机构对聊天记录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意见指出,在提取聊天记录的过程中,没有发现删除或修改聊天记录的痕迹。法院接受了评估意见,并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私人借贷关系。另一个例子是司元元和丁齐敏之间的贷款纠纷。法院认为,除非权威部门出具认证材料,否则无法确认原告和被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由于本案涉及的聊天记录未经相关权威部门认证,无法确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第四,在法庭上证明原承运人。例如,在浙江乐通公司和上海紫轩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中,法院注册了原告的QQ以核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而被告以无法联系工作人员为由拒绝注册该QQ,因此法院确认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例如,在上海娇文化公司与娇尚模特公司的其他合同纠纷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当场证明微信是与手机号码相对应的微信号。法院接受了微信聊天记录。另一个例子是方菲和武汉美丽可可岛美容美发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被告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所以法院采纳了聊天记录。

三。对网上聊天记录真实性判定规则的思考

(一)主要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至于网上聊天记录主体真实性的认定,就当事人的自认而言,自认具有约束当事人的作用。当事人自承认案件事实后,没有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不得撤销。法院可以将自认事实作为法律的事实依据和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认定事实。因此,可以通过相关方的自我承认来识别在线聊天记录主题的真实性。但是,如果电子数据发送者的身份认证和第三方组织的调查结论达到相对一定的程度,法官也可以基于此确定在线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9]目前,有争议的是网上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能否根据网上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确定。

与当事人自我接纳、电子数据发送者身份认证、第三方组织调查结论等直接证据相比,网上聊天记录的内容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独立证明被证明事实,并能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证明被证明事实的证据。[8]识别在线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间接证据的适用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间接证据必须经过验证;(二)间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系必须客观;(3)间接证据之间必须有内在联系;(4)间接证据必须有一定的数量,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10]根据上述规则,笔者认为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主体的真实性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必须验证在线聊天记录。正如英美法系的证据理论所认为的,真实性验证是证据可采性不变的前提。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之前,法院无权处理其他证据点。[11]因此,为了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确定主题的真实性,必须首先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如果有原件,应出示原件。如果提交原件有困难,必须使用权威部门出具的公证或专家意见证明聊天记录不是伪造或篡改的。换句话说,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是根据在线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确定的,前提是聊天记录已经过公证、认证或原始载体已在法庭上得到证明。

第二,在线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反映和证明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网上聊天记录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当一致。一方面,聊天记录的内容需要有一定的信息量,能够大致反映案件事实的前因后果。即使这些片段与案件的少量事实相符,也不应该作为确定聊天主题真实性的依据。另一方面,符合程度需要达到概率标准,这应该与案件事实的关键信息相一致,如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和还款金额、日期、利率等关键信息。参与聊天记录的内容,必须与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在销售合同的情况下,聊天记录中涉及的主题、价格、交付、需求和其他内容也必须与案件的执行相一致。第二,在线聊天记录的内容包含足以识别当事人的关键信息。关键信息的范围,就个人而言,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位、工作单位、亲属等可以直接表明当事人身份的信息,以及电话号码、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号码等可以通过实名制认证识别的信息。就公司而言,它显示为公章、内部文件、纳税人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关键信息是否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值得怀疑。例如,对方的微信号名称是他自己的名字或公司名称等。对此,笔者认为,根据“间接证据之间必须有内部联系”和“必须有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的原则,在聊天记录的内容不能与案件事实达成一定程度的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当事人提供的网上聊天记录应该包括当事人的2个以上关键信息。

(二)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在网上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得到确认的基础上,公证、认证和庭审示范可以分别作为确认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性的一种方式。更有疑问的是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即谁有举证责任在法庭上公证、核实和证明。根据证明理论,原告必须证明其主张所依赖的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事实上已经实现,而被告必须证明其试图反驳原告主张的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12]作者认为,根据在线聊天记录主体真实性确定的方式,对在线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性确定的举证责任应区别对待。

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经当事人自行承认的,自行承认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原因是当一方考虑其网络即时通讯软件账号时,双方之间出现在线聊天记录的概率较高。从概率的角度来看,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自认的当事人有义务反驳证据。此外,供认不讳的当事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其所有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账户,即使账户被盗,证明也很容易。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合理地假设聊天记录的内容属于自我坦白的一方。在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确认聊天记录主体真实性的情况下,根据美国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利益衡量理论”的观点,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标准,只有在综合几个分配要素的基础上才能做出个人决定。[13]提交人认为,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要求在线聊天记录真实性的一方。如前所述,在这种情况下,聊天记录主体的真实性确定和内容的真实性确定都依赖于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的判断,并且仅仅依赖于聊天记录的内容不足以达到概率的证明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在线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不意味着在线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发挥相应认证功能的证据。从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还必须从相关性和合法性方面考虑。

参考

[1]杜·彭纯。电子证据收集和鉴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2]新浪财经。腾讯QQ的同时在线人口首次超过1000万[在线。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50228/14111389914.shtml.

[3]腾讯官方网站。公司动态[EB/ol]。https://www.Tencent.com/zh-cn/company.html.

[4]网易技术。微信的全球账户已经超过10亿,其中大部分增长来自海外[电子商务/其他领域]。http://tech.163.com/18/0307/10/dc9pd6ll00097u7r.html.

[5]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6年中国社会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eb/ol]。70118.htm 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sqbg/201712/t2017 1227。

[6]黄志雄。没有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决定的基础的法律条件]。人民司法,2016 (8)。

[7]倪净。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京航学报空航空航天大学(社会科学版),2016 (29)。

[8]李政,徐秋菊。民事证据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9]宋朝武,纪格非,等.民事证据规则研究[.北京:首都经济商务大学出版社,2010。

[10]韩相安。民事证据理论新探[。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11]毕·于谦。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12](德国)罗森巴克。举证责任理论[。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

[13]张卫平。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笔记

1本条选取的41起民事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1起判决、高级人民法院7起判决、中级人民法院16起判决和基层人民法院17起判决。

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中字第38号民事判决。

3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第1545号。

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宗1360号民事判决书。

5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1399号。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敏第73号民事判决。

7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四中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

8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钟发民重耳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9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全敏中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

10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广州天发智民子楚第1444号民事判决。

11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5)董敏子楚第1776号民事判决。

1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敏敏钟敏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

1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宗川08号民事判决第700号。

1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第7789号民事判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终局。

15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江06民宗1238号民事判决书。

16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民二上中字第688号民事判决。

17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钟敏3540民事判决书。

18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钟敏第12697号民事判决。

19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商子楚第1448号民事判决。

20江苏常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

21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冀0303民事判决书第1291号。

22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宗第2524号民事判决。

23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子楚第2629号民事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安民子楚第00258号民事判决。

2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除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司法人员充分解释和询问后,另一方当事人仍不明确承认或否认的,视为对事实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