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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次上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未经财政局批准违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行为是什么...

法律层次上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未经财政局批准违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行为是什么...你喜欢舒适的生活还是富有挑战性和激情?如果你喜欢舒适的生活,去财政局。收入稳定,偶尔还有其他收入。投资评估中心一般负责大额资金,特别是工程资金的评估。你要什么?事实上,政府是一样的。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你将能够做到这一点。除了写得更多,没有什么困难。

法律层次上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主张有哪些?

《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作者:刘俊海| 2004年12月12日22:19 |[摘要]本文从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入手,主张从公法和私法(民商事、建设项目立项是指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投资者的项目立项申请批准或核准特定项目投资的行为 从项目的性质来看,项目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一、投资项目分类 根据项目投资者的主体,投资项目可以分为两类:1 .项目审批:政府和地方法律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警察局不包括在内。公共建筑通常是学校和医疗公园。目前,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吸引外资,把它作为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措施。 为了吸引投资者,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了利益最大化,投资者还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 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政府和投资者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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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次上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范文

摘要:政府投资的范围是政府投资领域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未来制定《政府投资基本法》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社会上对政府投资领域的“与民争利”、“国家进与民退”的质疑越来越多。政府投资范围过大、针对性不强的问题亟待解决。要处理好政府投资范围与私人投资范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私人资本和政府资本在基础、公共福利和竞争领域占据不同的主导地位。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投资体制成熟,政府投资范围合理、科学。有许多经验值得学习。中国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防止政府投资中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关键词:政府投资;政府投资的方向;政府投资的范围;私人资本;政府投资立法;

摘要:作为政府投资领域的一个基本问题,政府投资的范围也是未来制定《政府投资基本法》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政府投资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府投资范围过大、缺乏针对性等。要处理好政府投资范围与私人投资范围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在基础、公益、竞争领域,私人资本和政府资本占据的主导地位是不同的。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投资体系相对成熟,政府投资范围合理、科学。因此,有许多经验值得学习。今后,中国可以通过政府投资立法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防止政府投资出现“越位”和“违约”问题。

关键词:政府投资;政府投资导向;政府投资范围;私人资本;政府投资立法;

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到目前为止,该条例仍处于“困难劳动”状态。中国即将出台《政府投资条例》的消息也很普遍,社会各界呼吁国家出台政府投资法律规范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由于现阶段我国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也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从法律制度化的角度解决我国政府投资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一、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的必要性

从社会总投资的角度来看,投资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或私人投资)。[1](P30)政府投资比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策、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关于政府投资对私人投资的挤入或挤出效应,经济界有许多讨论。无论结果如何,政府投资范围的宽度、重点以及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都会对私人投资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中国经济增长率持续下降,经济下行压力逐渐加大。为了刺激国内经济增长,中国采取扩大国内总需求的政策,鼓励投资和刺激消费。因此,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的关系尤为重要。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市场主体和政治主体都应该以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为导向。在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下,政府官员为了自身的绩效评估和就业提升,可能会盲目扩大政府投资的范围,增加政府投资的比重,以追求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它导致政府投资挤压私人资本;另一方面,在政府投资资金来源有限的前提下,导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不足。

政府投资的本质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即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干预,但任何政府干预都可能是无效的。如果政府干预不该干预的领域,不干预该干预的领域,就会导致经济发展混乱和产业结构失衡,引发另一次失败,即政府失败。政府投资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除了符合一般投资的市场经济规则外,还应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2](P50)从法律层面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可以保护私人资本的发展,也可以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二。中国政府投资范围现状分析

(一)政府投资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政府投资法。政府投资法规分散在预算法、招标投标法等多部法律中。在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政府投资范围的规定更加原则性,操作性不强。此外,这些条例尚未列入立法议程,颁布日期还很遥远。在实践中,大量地方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政府投资法律体系的主体。总的来说,这些法律文件立法水平较低,内容趋于相似,形成了现阶段我国政府投资立法水平平坦、结构单一的特点。[3](P48)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虽然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可以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情况调整政府投资的范围,但在政府投资决策过程中,它只依赖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受上级法律的限制,这不能保证每个公共权力执行者对公众承诺而不滥用权力。我国政府投资立法体系的不完善必然导致政府投资范围不合理的混乱。

(二)政府投资定位不当

政府投资在总投资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弥补市场缺陷、调节经济增长的有力保证。[4](P1)一方面,政府投资在私人投资中起着引导和示范作用。在一些竞争性和盈利性领域,当私人资本不愿进入或无法发展时,政府可以在这一领域投资,引导私人资本进入并支持其发展。实际上,在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往往投资于竞争性和盈利性经济领域,并与私人资本争夺市场,导致私人资本发展不足。另一方面,在一些基础和公益领域,政府应该承担建设和发展的责任。近年来,政府逐步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如教育、医疗保健和住房。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收入水平的提高,经济发展和民生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在增加。目前,中国政府在这些领域的总投资不能满足这些需求。

(三)政府投资范围太广

20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投资的范围非常有限。政府投资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大多集中在经济建设领域,而忽视了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资。在政府投资过程中,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投资的对象和主体,几乎完全占据了国民经济资源来执行经济计划中的生产任务。[5](P118)国有企业在这一时期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在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我国实现了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模式,但政府仍然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投入大量国有企业,以实现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保持和增加国有资本价值等目标。[5](P118)2003年至2007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连续五年增长10%以上,经济水平快速提升。不可否认,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投资确实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动力。然而,由于政府投资过度集中在经济建设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对私人资本的挤出效应,特别是在一些竞争性和盈利性行业。因此,政府投资的范围太广,导致国有企业在一些经济领域仍然处于独占地位,民间资本难以进入与国有企业的公平竞争,阻碍了中国经济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三。[外国政府投资范围的梳理与借鉴/s2/]

(一)美国政府投资的范围

美国政府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不到20%(P204),但政府投资的范围和定位非常明确,目的也很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投资分工非常明确。美国政府的投资范围主要集中在交通、水利、国防等地方。例如,美国政府在交通行业有大量投资,政府投资的对象包括各种形式的交通设施。[7](P20)美国政府也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了大量投资。例如,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教育产业的投资,尤其是州和地方政府对教育的投资占财政总支出的很大一部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的投资分工也不同。地方基础设施通常由州政府投资。例如,州政府负责建设州公路、州福利和文化设施[8](P125)。只有联邦政府投资于与所有公民利益相关的基础设施领域,如国家安全和环境保护。

此外,在经济建设方面,美国金融非常重视投资大、风险高的研发投资。金融投资占[研发投资总额的40%以上(P204),如航空航天等需要巨额投资的高科技项目。不难发现,美国政府的投资体系相对成熟和完善。政府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较小,定位准确,与民间投资界限明确,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2)日本政府投资的范围

在经济建设方面,日本政府投资的范围一般与日本经济的发展过程相结合,注重制定中长期计划,配合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为了明确政府投资的总体方向,不同时期制定了不同的发展规划,一般包括三个部分:规划的基本思路、政策目标体系和经济发展目标。[9](P24)此外,日本政府也重视政府投资计划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合作,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引入不同的政府专项投资计划,以满足相应产业的发展需求。同时,这一时期的重点发展产业也是政府投资的重点。

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日本政府目前的投资重点逐渐转向确保和改善人民生活。投资重点主要集中在公共住房建设、下水道维护、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地方。[10](P38)此外,日本政府重视政府资本和私人资本之间的合作,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一方面,它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它提高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竞争力,以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并增加其总量。在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相结合的模式下,政府投资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促进了国家重点产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它重视在生产和供应公共产品方面与私人资本的合作,为私人资本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范围。日本政府的投资范围符合该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其他政府投资的范围

英国政府主要集中投资于公共产品和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关的重要产业,如燃料、交通和公用事业,并已形成相当比例的国有企业。[11](P62)总体而言,政府投资的范围也集中在公共福利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关键领域。

法国政府的投资范围很广,中央政府承担了更多的投资责任。除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外,还直接设立国有企业投资铁路、公路等地方。同时,法国政府也重视农业投资,积极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德国政府重视利用政府投资来调节经济发展和刺激经济的整体增长。它侧重于私人资本不愿或无法投资的重要领域,如公路、桥梁和港口建设、造船、电力、天然气和供水行业的发展,以及教育、科学研究、卫生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基础设施项目。[11](P62)

澳大利亚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包括交通、电力、教育、文化等。同时,它还参与重要资源项目的投资。[6](P206)澳大利亚各级政府的投资责任也明确划分。联邦政府负责国家和基本公共产品投资,州政府负责该地区的公共产品投资。

(四)借鉴中国的经验

通过对上述国家政府投资范围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政府投资的边界清晰而集中,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也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投资在调节和展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政府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重要手段。同时,政府投资的范围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及时调整。在金融资本供给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但缺乏私人资本投资的领域。当这些行业成熟时,我们将逐步降低政府投资比例,最终完全退出。因此,政府投资和民间资本之间不应该有竞争关系。政府投资应定位为民间投资的向导和领航者,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平衡的目标。

政府投资应侧重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私人资本逐渐引入一些准竞争性的基础项目领域。政府利用民间资本的力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不仅减轻了自身的财政压力,而且提高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为民间资本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

四。在法律层面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s2/]

(一)完善政府投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项,只能制定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政府投资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的整体进程和财政预算的基本制度,应当从法律层面加以规范。我国现有的政府投资法律文件大多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相关法律文件,很难避免政府投资的“越位”和“缺位”。政府投资应侧重于社会和公共利益,并需要受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管。目前,我国政府投资法律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缺乏政府投资基本法。该法对政府投资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包括政府投资的主体、范围、资金和监督等。从而统一和协调国家政府投资体系,解决地方政府投资混乱和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关于政府投资的范围,首先,应明确界定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之间的界限,以防止其压缩私人资本投资空。然而,由于政府投资仍需根据经济发展趋势进行适当调整,因此不应过于详细。其次,在政府投资范围上,应明确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权利和责任范围,以避免政府投资的具体范围下降空。立法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调控和示范作用,使政府投资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律遵循和便于公众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合理性。

在《政府投资基本法》中,关于政府投资范围的一章可以采用“总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政府投资范围的总体轮廓,明确界定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的范围。首先,从整体角度列出政府投资的总体范围。哪些领域必须由政府投资,哪些领域可以由政府资本和私人资本合作,以明确界定私人投资和政府投资的界限,进一步提高政府干预市场的有效性。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的具体范围。考虑到地区发展的差异,应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国务院制定的政府投资范围,报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范围的可操作性。

(二)纠正政府投资的定位

如何合理确定政府投资的方向也应该从政府投资职能的角度来考虑。从政府投资的功能来看,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8](P22)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具体职能之一,政府投资应该明确政府经济职能的内涵,主要包括提高效率、促进公平和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增长三个方面。[10](P43)具体表现:干预经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协调,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家发展需要的重点产业;对于基础和公益性领域的建设,积极探索政府投资与民间资本合作的投资模式,在一些基础建设领域引入民间资本,充分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

政府投资的方向也应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适当调整。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政府的干预程度较低,投资范围较小。例如,美国国有企业的比例较低,一般低于10%。[12](P43)在日本的经济发展中,政府干预和投资范围相对较大,政府投资是调整其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日本经济可以归因于“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投资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2](P44)在中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还没有达到与美国相同的市场化水平。相比之下,日本政府投资模式对中国更具借鉴意义。

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国家应重点规范政府对国有企业在经济领域的投资范围,防止国有企业在竞争性和盈利性领域的垄断,防止私人资本进入该领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政府投资于难以扭转亏损、造成政府财政资金浪费、损害市场自身监管能力的国有企业。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水平日益提高,对基础和公共福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政府应逐步将投资重点转移到民生保障、文化建设和教育发展等地方。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投资支柱产业的门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的基础领域。加大对教育、医疗和公共安全的投入,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范围,协调两者的投资关系,防止政府在公共领域投资的“缺位”,进一步解决城乡基本公共福利事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三)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

政府投资应该投向哪个领域一直是经济学界和法律界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辩论的焦点主要是政府投资是否应该放在竞争性和盈利性领域,政府投资是否应该集中在基础、公共福利或经济领域,以及私人资本是否可以有效地引入公共福利和基础领域。

自1993年以来,国家发布了许多政策文件,强调需要进一步澄清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之间的界限,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199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投资项目首先分为三类:公益性、基础性和竞争性。该文件明确了各种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并强调需要深化投资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包括民间资本对竞争性项目的独立投资、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项目建设、地方政府负责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社会福利项目。显然,市场在分配资源方面的基本作用应该在投资领域得到充分尊重。私人资本应主导竞争性领域的投资,政府投资应主导基础和公益项目,并适当引入私人资本参与总体方向。2004年、2005年和2010年,国务院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具体范围,扩大了民间资本的可投资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五大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直在《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大对政府投资范围的限制力度,不断扩大民间资本投资范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府投资体制的不断改革,民间投资的范围逐渐扩大,政府投资的范围逐渐缩小,对能够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我国应在《政府投资基本法》中设立关于政府投资范围的专门章节,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在竞争领域应明确两点:第一,政府投资应逐步退出竞争领域。现阶段允许暂时保留部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审查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对民营资本在竞争领域公平竞争权利的保护。还需要逐步转移政府投资的重点,进一步保护急需的公共产品投资。[13](P128)第二,对于研发投资成本高的行业,政府应继续投资,逐步提高投资比例。在基础和公益领域,应明确政府对非竞争性和非营利性领域的投资责任,特别强调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范围,协调地区间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保障之间的平衡。对于交通、水利、教育、医疗等准竞争性基础设施项目,鼓励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政府和民间资本在准竞争性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得到规范和制度化。根据政府投资的具体范围,可以授权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并在实际情况和已经发布的政策文件之间进行详细划分。

总之,如何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无疑是政府投资领域的一个根本性问题。通过明确政府投资的方向和功能,可以更好地确定政府投资的范围,明确区分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的界限。然而,如何协调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政府投资的范围受到国家政策、经济水平、产业结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立法上,必须确保政府公共权力得到适当约束,确保政府投资范围的灵活性,及时弥补市场监管的不足。因此,如何在立法层面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仍需进一步探讨和思考。

参考

[1]孙茅颖,胡蓉。重新定义政府投资的范围[。合作经济与科学技术,2007 (3)。

[2]施郑文。关于我国政府投资法律制度建设的几个问题[。国家行政学院,2005 (1)。

[3]孙芳。中国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12。

[4]万启龙。政府投资能有效刺激经济增长吗?[·杰]。广西财经大学学报,2016 (4)。

[5]孙金,钟颖昌。中国政府投资决策系统的反思与修正[。学术论坛,2017 (1)。

[6]施郑文。外国金融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安徽大学法学评论》,2003 (2)。

[7]赵小燕。深化中国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成都:四川大学,2007。

[8]李振华。[政府投资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9]徐虎。论政府投资的法律规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4。

[10]徐天骄。公共支出理论视角下的政府投资范围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1。

[11]易王力。政府投资范围的定位与法律界定[。2012年文博会(5)。

[12]刘立峰。政府投资理论与政策[。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11。

[13]徐克,卢海。新经济范式下地方政府投融资的方向选择[[]。2017年经济论坛(3)。